谷歌数字图书馆对我国图书馆数资源版权获取的启示

2015-05-30 01:33袁润姜晔
中国集体经济 2015年19期
关键词:开放获取

袁润 姜晔

摘要:文章探讨了我国图书馆数字资源版权获取存在的问题,包括图书馆数字资源的公益性与版权的私有性冲突、数字资源的共享性与版权的独占性的冲突,分析了谷歌数字图书馆的舍弃模式和默示许可版权获取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图书馆数字资源版权获取提出三点建议。

关键词:谷歌数字图书馆;版权获取;开放获取;默示许可

数字化大环境下,现有的产权制度在影响着图书馆,图书馆购买的数字资源数量逐年增多,但其中隐藏的版权问题却始终没有得到完美的解决,在“先授权、再使用”的版权法原则下,如何摸索出高效使用的版权获取模式是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面对的一个难题。谷歌数字图书馆在运行中注重版权的合法获得,并产生了独特的版权获取模式,为我国图书馆的数字资源版权获取提供了一些启示。

一、谷歌数字图书馆介绍

(一)谷歌数字图书馆版权获取模式

谷歌公司2004年开始寻求与图书馆和出版商合作,大量扫描图书,欲打造世界上最大的数字图书馆,使用户可以利用"谷歌图书搜索"功能在线浏览图书或获取图书相关信息。虽然谷歌数字图书馆实施困难重重,但是其理论模式还是可行的,尤其是与现有的商业模式相匹配的版权获取模式值得我国图书馆借鉴。

1. out-put模式,中文可理解为“舍弃”模式。2005年8月,谷歌宣布:如果一个出版者向谷歌提供一份不想谷歌扫描的书籍清单,那么谷歌就会放弃对这些书籍的扫描从而使这些书籍不进入谷歌数字图书馆,即使谷歌的合作图书馆包含这些书籍。

2. 谷歌默示许可模式。在默示许可制度下,版权人可以行使许可权、报酬请示权和禁止权,即在使用者利用作品后的任意时段,权利人都可以主动提出付酬请求,使用人必须按照适当标准支付,在使用者恶意不支付的情况下,版权人可禁止使用者使用作品并要求经济赔偿。谷歌对图书的扫描和提供网上检索主要就是基于默示许可制度,有学者认为这一制度源自合同法,引入版权法中可以成为一种新型的版权限制,这一制度应该适用于谷歌数字图书馆。

(二)谷歌数字图书馆的优势

谷歌数字图书馆以全球为单位,进行数百万册的图书馆扫描,做到了从未有人做到的事情;并且谷歌为了便于书籍的检索,试图建立一个书籍的万维网;同时,谷歌并不进行书籍的销售,而是允许出版商和版权人通过谷歌的书籍搜索来销售电子书籍,让用户进行文本在线阅读与副本的下载,其自身将会从中得到所有出版商销售金额的30%佣金。谷歌数字图书馆的优势主要包括:

1. 结束无法对书籍进行全文检索的时代。它克服了两点困难,一是用户主观记忆的偏差,对书籍的遗忘;二是做到了将所有书籍汇集成一个大集合,扩大了用户的搜索范围。

2. 给用户一个新的去图书馆的理由。谷歌承诺其数据库可以免费提供给世界各地的公共图书馆,允许其中1至2台电脑免费阅读。这不仅对公共图书馆来说是雪中送炭的行为,也是促使用户重新进入图书馆的一个理由。

3. 为作者和出版商谋取了利益。谷歌搜索可以满足人们对书籍搜索的要求,并且提供内容的简介和购买的关键信息,这种做法有益于书籍的销售,且谷歌提供了亚马逊等在线销售网站。

二、我国数字资源版权获取存在的问题

(一)图书馆数字资源公益性与版权私有性的冲突

作为社会文化教育机构与社会公共信息提供服务机构的图书馆,承担着信息收集整理并无偿提供给社会公众利用的使命,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在数字产权制度下,著作权人通过网络邮件或直接在杂志社网站上在线投稿,而且文章录用的同时需签署版权转让协议,也就意味着杂志社拥有了版权,可以依照需要任意使用,数据库商则通过购买整本文献杂志并汇总打包提供给图书馆。图书馆购买数据库供用户使用,使他们不用自己花费即可大量使用享有版权的作品。但需要注意的是,用户在使用资源的同时很容易就产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因为数字产权制度下,支配权与使用权两者是分离的,图书馆购买的数字资源在版权方面只拥有了该资源的使用权,而没有支配权,因此不能任意使用购买的文献资源,只能作为一个公益性的信息供给平台提供购买的数据,而图书馆不能限制读者用户对文献资源的使用方式,也无从知晓这些文献资源的用途与去处,因此极易造成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因此,对于文献资源没有支配权的图书馆为用户提供服务的同时存在着一定风险,正是由于图书馆公益性与版权私有性的冲突造成的。

(二)图书馆数字资源共享性与版权独占性的冲突

信息共享是图书馆不断追求的一个目标,也是趋势使然,但图书馆本身并不生产信息资源,而是由纸质书本资源,数据库资源等具有知识产权性质资源组成,并通过一定的方式手段来达到共享的目的。例如将信息资源开放式提供给用户,允许其查找获取自己想要的信息资料,信息咨询可以针对读者的问题做出相应的回答,做到了图书馆与用户之间的共享;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技术的应用使图书馆的流通职能得到了升华,实现了图书馆与图书馆之间的共享;图书馆的这种信息资源共享实际是一个潜在的信息生产过程,也是让私有信息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公共信息的过程。

另一方面,图书馆提供的信息资源都受到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保护,著作权人有权要求独占自己作品的各项权能,未经法律或者著作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违规使用,这个就是版权的独占性。著作权人在创作作品的同时付出了大量的智力和物力投入,因此他们希望从作品中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和报酬也是无可厚非的。若作品任由他人无偿使用,会降低著作权人创作的积极性,进而减少新作品的产出。因此,图书馆追求的无偿使用资源来达到共享的目的,与著作权人所希望对其作品享有独占权并获得利益报酬之间产生了冲突。

三、谷歌数字图书馆对我国数字资源版权获取的启示

(一)利用开放获取,从源头上解决版权问题

如果从作品生成的时候就杜绝数字资源的版权问题,那么之后也不会导致版权侵权的问题发生。若要从源头出发,开发获取在很大的程度上可以解决此类问题。

关于什么是开放获取(OA),《布达佩斯开放获取计划》中给出了定义,第一是保证公众可以无偿获取学术资源;第二是公众获取的资源是完全公平的,不受时间地点等因素的影响;第三是公众在使用所获取的学术资源是,必须保证该资源的完整性,这点也体现了OA中涉及的版权中心问题,也是就著作权人可以控制其作品的完整性。可以看出,一旦接受了开放获取,著作权人所剩的版权只有署名权和作品完整权,这种是OA发展初期的许可方式,但因为过于简单而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2001年,创作共用协议(CC)创立,其旨在OA领域内建立一种灵活的版权保护机制,在著作权人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保留部分权利,是其作品得到最广泛的传播。CC的由四个基本元素组成:署名,非商业用途,禁止派生作品,保持一致。通过这四个基本元素可以自由组合成11种授权方式,可以在满足作者的意愿下保留部分的权利来实现作品的传播。相比之前的简单版权模式,这种模式更加完善,在满足自由传播的情况下更大程度保护了著作权人及其研究成果。

(二)改变购买模式,减轻负担同时保障文献获取的合法性

目前图书馆购买数字资源的模式主要是“打包销售”模式,即数据库商将各个出版商出版的期刊杂志中所包含的所有文件全部收集整理打包成一个数据库,再将该数据库销售给图书馆。目前我国图书馆中大多数的中文数据库都采取了这种模式,例如CNKI和万方数据库等。若能改变打包购买的模式,采用按篇购买,或者打包-按篇结合的购买模式,将会对图书馆大有益处。

1. 节约经费。若数据库商不再将数据库进行打包出售,或由购买者自行决定是否打包或是单篇购买,这样图书馆会根据自身的需要,有针对性的选取购买的资源,避免了资源的浪费也节约了图书馆资金,对于一些中小型图书馆而言,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资金紧张的问题。

2. 提高文献来源合法性检查。数据库商提供的资源理论上不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应保证所入数据库资源的合理合法性,但是实际工作中,版权问题的纠纷并不在少数。打包购入的文献数量巨大,图书馆工作人员无法一一去核实查看版权问题,但通过单篇购买模式,图书馆可以知晓自己购入的每篇文献,并且数量可以人为控制,那么工作人员去对文献进行审核是可以实现的,从而可以及时发现问题,避免以后产生知识产权侵权责任。

3. 增加数据库商的收益。打包购买模式的客户主要是大型图书馆,因为它们经费充足,能够才负担起数据库的花费,但这样一来,数据库商便将中小型图书馆拒之在消费者门外了,毕竟他们的经费不可能像综合性大型图书馆那么充足。若实行单篇购买模式,对中小型图书馆而言是个充实馆藏资源很好的机会,它们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来选择文献的购入,不会因为打包数据库所带来的资金问题而烦恼。同时,数据库商也得到了来自中小型图书馆的资金支持,可谓一举两得。

(三)借鉴谷歌数字图书馆的默示许可模式

有学者认为谷歌数字图书馆不仅改变了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和运营方式,而且将改变图书馆业的竞争格局,这一影响还将扩大到信息服务业和文化传播领域。也有学者认为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不能单从鼓励文化传播角度来看待,需对互联网商业模式有所了解,谷歌的公益性外衣不能掩盖其商业模式。此项目可以为谷歌带来巨大的利益,但同时也为版权人增加了经济收入,可以说是一举两得。因此,谷歌数字图书馆的运营模式对我国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有着诸多启示。其out-put模式主要涉及图书馆合理使用的问题,但实质上是一种责任的转移,为了避免花费大量资金用于寻找不反对数字化版权人及承担责任,有悖传统法律规定,对于这种做法不置可否,但笔者认为谷歌数字图书馆坚持的“合理使用”应该在我国图书馆界被充分使用,从而为版权的获取开辟新通道。关于默示许可,在实践中已经存在,例如特定网络区域的默示许可,在网络空间,版权人允许别人转载自己的作品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商业竞争默示许可,如QQ软件权利人默示许可其他网站传播。图书馆可以借鉴这类模式,有学者认为信息网络传播默示许可符合现实的制度需求,也不违反版权法的基本理念和精神,符合网络技术的内在要求,所以笔者认为我国版权法修订时可以将默示许可制度引入,为数字图书馆建立一个避风港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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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丽霞,张偶. Google数字图书馆版权获取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J].情报科学,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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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建文.Google数字图书馆及其对图书馆的影响[J].图书馆学研究,2010(06).

[6]董永飞,马海群.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发展历程与版权问题分析[J].情报资料工作,2010(04).

(作者单位:江苏大学科技信息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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