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需承担更多网购假货管理责任?

2015-05-30 10:48吴景明
消费者报道 2015年2期
关键词:服务者销售者假货

吴景明

之所以规定交易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现实中很多经营者并没有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等,注册名称往往是其他人,找不到真正卖货的人。由交易平台承担责任,是为了督促真正做到网店实名登记,只要能够找到经营者,交易平台就可以免除责任。

国家工商总局与淘宝之间的隔空喊话,在继续进行。孰是孰非,目前难以评断。不过如何监管假货问题却一直是一个大的难题。

因为无论实体店还是网店,消费者厌恶的假货现象较为普遍。但存在这种现象并不意味着法律就允许销售假货,以广泛存在假货为抗辩理由并没有法律依据。无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工商总局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都对交易平台的相关责任做出规定。

2014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了交易平台的责任,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另外,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之所以规定交易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现实中很多经营者并没有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等,注册名称往往是其他人,找不到真正卖货的人。由交易平台承担责任,是为了督促真正做到网店实名登记,只要能够找到经营者,交易平台就可以免除责任。

难度更高的是微商微店,开店门槛不高,如果将用户拉黑,恐怕也就很再联系。

在现有条件下,有关部门根本无法监管数以万计的电商,只能采取间接方式,监管好交易平台,也就是说交易平台会承担起更多的假货管理责任,这也是今后政府规制的基本思路。

比如淘宝网上的绝大部分纠纷是通过内部争议机制加以解决,只有不到百分之一诉诸法律。

交易平台的责任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第一,提供的平台要保障安全,无论是交易过程,还是结算手段等;第二,建立交易规则,交易平台上的行为应该服从规则;第三,促进并保障规则得到遵守;第四,要有平台内的争议解决机制。

另一方面,政府也不宜直接介入电子商务,政府管电子商务,越管越糟糕,不能事无巨细。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建立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

这一基本规制思路也延续到2014年《电子商务法》的制定过程中。《电子商务法》也会强调交易平台的监管责任和义务。而立法过程本身就是各方利益的博弈,包括政府管理部门、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等。

但是,也不能将假货治理完全寄托在法律身上。比如《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并没有产生太大变化,关键还是要建立制度。法律的真正价值在于事先确定规范并得到遵守,而不是违法后由权力部门加以处罚,但多年来社会并未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已有法律并未得到执行。

法律应该成为电子商务的促进法,而不是单纯的管制法,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电子商务已经发展得很好,不能有了法律反而限制其发展。当然,电子商务也需要科学规范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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