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农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研究

2015-05-30 10:48李秀丽王亦明刘宁
今日财富 2015年21期
关键词:组织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

李秀丽?王亦明?刘宁

摘 要:河北省秦皇岛市农民合作社近年来取得较大发展,具有一定特色,但是也存在组织建设不健全,宏观政策和体制不完善及融资困难的问题。应明确合作社未来发展方向,转变政策扶持重点,加强金融服务。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建设;政策;金融服务

作为新农村建设中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秦皇岛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已经初具规模。截止2014年8月,秦皇岛市农民合作社总数达到1316个,其中国家级示范社1个、省级示范社48个、市级示范社264个。全市加入各类农民合作组织的农户19.62万户,占农户总数的30.1%;带动农户39.34万户,占农户总数的60.52%。农民合作社统一组织销售农产品总值26.9亿元,统一组织购买生产资料总值12.3亿元,实现盈利1.6亿多元。

一、秦皇岛市农民合作社特色

1.经营模式多样化。秦皇岛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过几年发展,主要形成了以下几种模式:

(1)“基地—合作社—龙头企业”模式。秦皇岛小江蔬菜专业合作社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该合作社引入企业管理机制,以专业合作社为主体,以联营、订单、统一供应生产资料等多种形式的经营模式为特色,逐步发展形成了覆盖山东、辽宁、福建等11个省市的5000多个农户约6000余亩的四季蔬菜供应基地,产品占领了秦皇岛、唐山、北京、天津、沈阳等地的农贸市场和超市。

(2)“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模式。如秦皇岛市卢龙县的益通生态农业观光片区就是依托秦皇岛益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新型合作方式,规模化发展桃树、核桃、苹果等林果产业和林下经济,大力发展农业观光、旅游、度假、采摘等农业旅游项目,实现片区融合发展,打造出依山傍水、林果环绕、产业融合、设施配套的美丽农村特色片区。

2.基础产业与特色经济相融合。秦皇岛的农民合作社以蔬菜、畜牧和林果三大主导产业为主。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全市十大农业主导产业格局,其中粮油加工业产值超100亿元,生猪、肉鸡、干红、海洋水产、蔬菜、毛皮动物产业产值超30亿元,水果、干果、林板产业产值超10亿元。骊骅淀粉工业园、华夏干红工业园等一批农产品加工园区或农产品加工基地先后建成,抚宁、昌黎被确定为省级农产品加工基地示范县。专业合作社多是建立在当地特色经济的基础上,如山海关地区的大樱桃种植合作社、昌黎县的水产养殖合作社、卢龙的林果种植合作社、抚宁的绿色蔬菜合作社、北戴河集发农业合作社等,各县区配套的农资经营合作社也相继成立。经过几年的建设,这些合作社依托基地,逐渐建设成一批集种植、养殖、物流配送和采摘、休闲、观光、旅游为一体的生态园区。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合作组织建设不够健全

目前仅有2007年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河北省农民合作社条例》可以遵循,缺少实施细则和具体管理机制。秦皇岛市农民合作社目前的整体质量仍然不高。一些合作社利益关系复杂,规章制度不完备,对农民的组织能力、带动能力较弱。同时合作社的机制缺乏引导。农民合作社存在注册过多、过滥,有的农民合作社注册是为了获得补贴,不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的是农民自发组建,更多的是能人引导、龙头企业引导,依托基地组建,合作社财务分配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普遍不健全。秦皇岛市龙头企业自身规模仍然较小。

2.融资比较困难。上市龙头企业融资相对容易,非上市龙头企业在一定上存在融资困难;生产周期长、前期投资多的酒葡萄种植、皮毛动物和水产养殖、林果种植等行业的基地种养户缺乏信贷资金的支持,缺乏在良种培育和引进上的支持。贸易市场银行网点非常少,交易与结算需要携带大量现金,极不安全也不方便。

三、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建议

1.明确合作社未来发展方向。近几年合作社向着产业化发展,但是合作社还存在规模小、覆盖面窄、资金短缺、内部利益联结不够紧密、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同时市场竞争无序性和缺乏规划指导下的盲目性,造成大量同类型农业合作社的存在,增加了竞争成本,导致产业发展波动。比如秦皇岛市葡萄酒行业竞争成本占比接近30%。同时,合作社数量众多和合作社内部成员少的现象同时并存,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我积累十分有限,业务规模小导致赢利能力弱,在完全市场竞争环境中,很难培养并保持自生能力。个人认为,未来的农业合作社发展方向有两个,一个是同类型或同一产业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起来成立合作社联合社,另一个就是对于达到一定规模、实力比较雄厚的农民合作社鼓励其改制转型,向股份制、集团化方向发展。

2.加强金融服务。针对农民合作社违规操作非法吸储放贷的现象,2014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河北省农民合作社条例》规定了农民合作社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社成员内部开展信用合作,但不得改变信用合作资金的农业生产经营用途,不得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在规范合作社发展的同时限制了合作社的融资途径。各级信用担保机构,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贷款担保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信用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可以为农民专业台作社逐一建立信用档案。将农户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机制引入合作社信货领域,积极满足农民专业台作社小额贷款需求。简化贷款审批流程,对合作社及社员的贷款申请,确保符合条件的货款需求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满足。另外可以考虑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银监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的构成部分。

作者簡介:李秀丽(1977—),女,硕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金融保险,农村经济。

基金项目:1.本文为河北省社科联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项目《我省新农村农民合作社发展研究》(编号:2014030716)成果;

2.本文为秦皇岛市社科联委托课题项目《信贷约束视角下河北省家庭农场金融支持体系研究》(课题编号:2014WT048)的阶段成果,同时得到河北科技师范学院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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