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金太洙(1958-),男,朝鲜族,毕业于延边大学政治系,获法学学士学位,现就职于吉林延边州图们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摘 要:在行政法当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非常重要的,不单是在行政法当中,哪怕是在私法当中以及公法里面都很重要的,在公法和私法当中这个原则也是共通的。这也凸显出它的根本性不会改变,不会随着事物的变化而改变,本文主要是围绕这行政法里的诚实信用原则具体探析,管中窥豹来厘清相关概念。以善意、信用、利益平衡这三大点展开说明行政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以及阐释分析行政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关键词:行政法;诚实信用;善意;信用;利益平衡
不论是在私法还是在公法他们之间,还是在这两法之间的主体之间相互利益的关系,以及它之间的对立,我们都可以在这个原始点上把行政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分成在国家用来维护社会公共的利益和人民的合法权益的基本理论观点。争取做到权利的诚实和善意的思想,来进行这主权的行使,要遵从法律来履行自己的义务,不但要作到诚实守信也要作到善意和信用以及利益平衡这三点,这都是非常重要的内在核心。
一、善意
善意是来自于人内心的善念,为人为善,不伤害他人。善意的主要特征表现在人们利益的诉求上、法律中的运用以及对民事主体的善意要求。善意取得同诚实信用存在内在必然联系。
(一)善意的内在要求
善意即主观诚信、指善良的意愿,是指在实践交往中人与人之间在与人为善、不伤害他人权益的主观心理状态。善意的内在要求包括:一是真诚,不欺诈。二是顾念他人权益两个方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化的今天,主体间利益冲突是普遍存在的,在最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必然会触及别人利益。私法诚信原则中的善意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善意,而且民事主体这种法律上“人”的同质性,决定民事主体善意的要求也应是普遍一致的、平等的。
(二)善意的特征
善意的特征在以下三个方面的表现:其一,善意是在实践中人们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对他人权益的顾及,从善意的内涵来看,善意首先是坚持当事人对自己利益的追求的合法性,当事人谋求和实现自己的利益的同时又不损害他人对利益的诉求即构成善意,所以私法中的善意是对利益的统筹。其二,由于私法法律关系主体的同质性,要求诚实信用中的善意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也具备一致性,因为法律对任何一方主体不做特殊性的规范。其三,在私法中,虽然诚信原则对民事主体提出了善意的要求,对其行为进行引导,并具有强制力,当事人没有权利加以免除,只有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纠纷,诉诸司法机关加以解决时,诚信原则才成为司法机关判断当事人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明确责任的根据。以上三点可以看出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善意与私法中的善意是不同的。
(三)善意的取得主要构件
善意取得,又称实时取得,一般说来,主要是指财产所有人以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或其他财产全的设立为目的,将财产交给善意第三方时,即便财产所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然具备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律行为,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第三方返还,而只能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或赔偿损失。第一个构件是,受让人必须基于法律法规从让与人那里取得被让与的财产。若受让人没能够依据法律法规行为而受让财产产的占有,不具有合法取得权利的可能,也就不可能发生善意取得。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的法律之间的关系是暂且无效的,具备法律效力。也不会影响受让人对所受让的财产的善意取得。第二个构件,让与人必须为无权处分财产的占有人。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占有人须为财产的占有人。另一方面,让与人须没有处分财产的权利。只有满足以上两个方面的要求才能够建立起一种合法的善意取得的关系。
二、信用
从法律的角度来理解“信用”,法律意义上的信用实际上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当事人之间的一种信用关系,但凡“契约”中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是当时交割的,存在时滞,就存在信用;第二层含义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契约”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肩负的义务。
(一)信用的概念
所谓“信用”是一种社会关系,是人们能够认真履行跟别人约定的事项,并顺利完成,从而取得他人的信任,信用的关键作用在于社会成员间信任关系的建立。正如社会学家齐美尔指出的,“没有人们相互间享有的普遍信任,社会本身将瓦解。他认为,几乎没有一种关系是完全建立在对他人的确切了解之上的,现代生活在远比通常了解得更大程度上建立在对他人的诚实的信任之上。”①在社会实践中,信任是社会交往的润滑剂,能够降低社会交往的成本。政府与民众之间信任的意义更为重要,它是政府获得政治合法性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取得民众的认同和支持,组织社会各方力量共同推进社会发展与进步,保持政令畅通的根本保证。
(二)行政法诚信内涵
诚信这个词在行政法里面它包含着三个内涵,那么首先我们从善意的真诚谈起,要做到善意真诚,作为一个在从事着法律实践活动的当事人来讲,是非常重要和根本的要求,行为主体在进行着法律活动的同时,要有善良的法律动机,对人和对事物要善良,更要善待他人,对自己的权利要科学的去行使,在自己履行义务的同时,也要兼顾着对方的权益,不能只追求自己的个人切身利益,而侵害了别人的利益。另外,作为行为主体更要意真诚的心以及诚实的行为去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应该诚实的区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一定要做到不夸大事实,不作欺诈的行为,一定不要去强加于别人错误的方法,来谋取自己的私人利益,所以应该实事求是地行使权力。另外,一定要做到诚实守信恪守信用,对于恪守信用我们应该从两方面去展开,首先就是要求行为主体在进行这法律活动当中,用对自己以前作的承诺做到遵守,不能去作背信弃义的事情,更不能去做上海相对人的事情,来影响到对方的正当权益。
另外对当事人来讲,因为行为人的一贯行为,因为这个原因而产生的正当信任的时候,作为后者一定要保护前者的信任利益。不能作出不正当行为。最后一定要做到公平与合理,要把公平合理放在法律事物以及法律关系当中去,要考虑到当事人利益的同时,更要顾及到社会利益,要让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两者之间保持平衡,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一致性,既要维护集体利益的发展,同时也要注意尊重个人利益的合理诉求。坚决避免出现利益分配严重不均的情况,杜绝以损害集体利益来追求个人利益的现象出现。
(三)行政法诚信原则
行政法诚信原则要求的政府信用与私法信用的通常表现形式不同的,政府以做出某种承诺来获得公共权力。因此公共权利实施过程也就是政府认真履行行职责,实现承诺的过程。首先,认真履行职责是政府信用的主要内容,是政府获得民众信任的基础。其次,认真履行职责是政府诚信的客观外在表现。最后,政府认真履行职责应符合两方面客观标准。一是勤勉。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兢兢业业,积极进取,努力工作,提高行政能力,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福祉。二是妥当。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正确把握行政方向,采取适当行政手段,正确行使行政权力,达到正确行政目的,使行政行为符合客观规律和公序良俗。
三、利益平衡
台湾学者谢孟瑶认为,“诚信原则属于自然法上的抽象法概念,具体表现于法律秩序时,成为“善意”与“衡平”。以大多数人的主观所形成的客观标准作为善意基础,在当事人之间利益不均衡的状况下,发挥衡平的作用进行利益衡量,这整个过程即为诚信原则的内涵。”②诚信原则发展到今天,其内容在不断的发展,主要包含善意、信用等基本内容,更是成为利益衡量的代名词,而且诚实原则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平衡利益冲突方面作用独到,可以说,在这方面没有任何一项法律原则可与其相媲美。正是基于此功能将诚实原则推至民法“帝王条款”的至高地位。在行政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利益平衡功能仍具有广泛的适用空间。现代以来,传统公法公益绝对优先的观念已发生改变,公法所追求的不再限于公益保障,而是力求实现公益与私益的平衡,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同时,又要尊重和保护个人利益。
(一)公共利益的实现和维护
政府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其目的在于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是政府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内在必然要求。社会之所以需要政府,是基于民众的需求,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按照卢梭的政府权力理论,首先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通过相互签订契约结成社会共同体,社会共同体的意志就是“公意”。其次,为使“公意”进入实施状态,需要一个执行“公意”的组织机构,于是人们同政府签订了契约。所以,“当政府行为违背“公意”时,政府就是非正义的。公共利益是“公意”的内核,政府存在的意义就在于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除此之外,政府不应再有别的目的和诉求。一旦政府行为偏离了公共利益的目标,就构成了政府对契约义务的违反,人民就有权废除它并建立新的政府。因而,政府必须努力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将公共利益置于政府利益、统治者利益、操控集团的利益之上。”③
(二)个人利益的尊重和保护
尊重和保护个人利益是政府的又一项重要职责。“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并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便是保护他们的财产。而这一方面,恰恰是自然状态所远远不能满足的。”④民众与政府两者是授权与委托的关系,政府旨在履行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安全的受托使命。政府的成立和运行需要广大人民的支持作为基础和后盾,而人民是一个抽象概念,是由一個个具体的个体组成,因而,政府所依靠和保护的人民最终要落实到社会中具体化的个人身上。民众与政府是授权与委托的关系,政府的存在旨在完成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安全的受托使命。政府的成立和运行需要广大人民的支持作为基础和后盾,而人民是一个抽象概念,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人组成的,因而,政府所依靠和保护的人民最终要落实到社会中具体化的个人身上。政府的目的和宗旨是实现公共利益,个人利益是公共利益的基础,个人利益是现实的、具体的,只有在个人利益,甚至是冲突的个人利益的基础上,公共利益才会产生和具有意义,否则公共利益只是“抽象的虚构物”。个人利益是源,脱离个人利益谈公共利益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三)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统一
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是辩证统一的,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在公共利益的实现和维护中实质上是在整体上维护了大多数个人的利益。集体利益是绝大多数个人利益的代表,维护集体利益在这种程度上来说就是维护的个人利益,尊重和保护个人利益的表现。个人合法利益的尊重和保护,是维护公共利益的最高形式。集体是由个人组成的,集体是部分之和。离开了集体的利益何来个人的利益,何谈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这里的利益更多的事物质上的利益,精神上的利益两者之间也是本质上的一致性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在满足了物质需求的同时,开始了精神利益的追求,日益追求精神上的满足。改革开放的力度日趋扩大,文化多元化的冲击,人民的精神最求也日趋丰富,但其中不乏低俗糟粕在其中,影响了人民合理精神利益的追求。背离国家主流精神最求,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是个人精神利益违背集体精神利益的表现。加强国家集体利益同个人利益的一致性,维护发展集体里的同时,尊重个人利益的合理诉求满足。
(作者单位:图们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注解:
① 参见[美]弗朗西斯 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彭志华译,海南出版社 2001 年版,序言第 1 页。
② 参见闫尔宝:《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 年.
③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 1980 年版,第 22-45 页。
④ Locke,Of Civil Government,Bk.II,ch.ix,sec.124.转引自[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52-5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