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诚实信用原则

2015-08-27 10:18刘美兰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6期
关键词:诚实信用司法适用功能

摘 要:本文通过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功能、司法适用等问题的研究,对诚实信用原则做了一个系统的介绍论述。有鉴于此,本文试图对诚实信用原则做一个系统的介绍论述,以期对完善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能有所帮助。

关键词:诚实信用;概念解析;功能;司法适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解析

诚实信用在语义上可以将其理解为“诚实”与“信用”。“诚实”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实事求是,对他人以诚相待,不为欺诈行为。例如,在订立买卖合同时,要及时告诉对方当事人买卖物的真实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对买卖物的性能和质量做虚假的描述。“信用”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要讲究遵守自己的诺言,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毁约。诚实信用在民法上都是以当事人主观上的善意为前提的,“善意”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要以对待自己事物一样的义务防止损害他人的利益,尽管诚实信用是一种道德要求,但被法律化的诚实信用并不像一般的道德规范一样要求行为人有很高的思想素质,因此,“善意”便成了确认诚实信用的标准。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象征着公平正义,它不仅适用于权利与义务的行使,而且可以促进和调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与法律的伦理性。在学术界,学者们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观点也不尽相同,但对其具有以下的几种功能并无异议:

(一)解释、补充或评价法律行为的准则的功能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结果,可以创设、变更、消灭、扩张、限制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也可以发生履行拒绝权、解除权以及发生以此为根据撤销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二)解释或补充法律的准则的功能

在民事司法实践中,个案的法律事实常常复杂万分,而法律条文的规定又极为抽象,在具体案件中,法官常常需要对法条进行解释。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并不是任意为之的,一定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和价值立场,而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则是法官进行法律解释时所要遵守的原则。法官解释法律,必须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支配,这样才能维持公平正义。同样的,当法律不完备,而需要进行漏洞补充时,也要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最高准则加以补充,其造法始不致发生偏失。

(三)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功能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该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是故凡是一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当中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当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不得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此来实现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从而维持社会生活和市场交易的有序发展。凡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构成违法,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在实践中的区分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区别在学界也引起了很大的争论,绝大部分学者都是在理论上对两者的区别做了描述,却鲜有讨论两者的这种差异如何在实践中体现和适用。于飞教授对此则有所研究,他总结出了四点在实践中的区分适用:①从法条的文义解释出发,可知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有不同的法律效果和机能,这是两者在实践中予以区别适用的基础。②这两者的不同机能在于,若要对法律关系做一般、划一的处理,则可利用公序良俗原则否定法律行为效力;若要对法律关系做个别、具体的处理,则可利用诚实信用原则限制当事人的某种具体权利行使或义务履行方式。③两原则不同机能的基础,在于违反两原则的法律行为的反社会性强弱程度不同: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行为之反社会性强,不否定法律行为的效力不足以实现对社会的救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行为之反社会性弱,在肯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基础上,限制当事人某种权利行使或义务履行方式,即可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④需要注意的是,在绝对无效与权利受限之间,存在着中间状态。中间状态会导致法律行为相对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后果,这些部分是公序良俗原则法律调整机能扩大、法律效果趋于灵活的表现。

(二)法官在援引诚实信用原则时的注意点

诚实信用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援引并不是任意为之的,法官在援引诚实信用原则时应当遵守一定的标准,否则很容易破坏法律的稳定性和导致法官的任意恣断。具体说来,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援引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就具体个案而言,在适用具体规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能获得一致结论是,如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法官不能越过具体规则而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这便是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法理。诚实信用原则是不不确定性规定,属于弹性条款,越过规则而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将有损民法基本原则的权威性与稳定性。

第二,援引诚实信用原则的结果,如果会导致与援引具体法律规则相反的结果的话,则法官应当慎行之。此时法官需要充分衡量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充分的价值判断,看哪一个的运用能够最大限度的实现公平正义。如果不加考虑的迳直适用原则,则会导致法官借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美名而为所欲为之解释,曾引起很大争议的庐州遗赠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该案所适用的原则是公序良俗原则,但与笔者在这里所要说明的意思是一样的)。

第三,在利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法律漏洞补充时,如果该法律漏洞可以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等加以补充的,而且其结果也与援引诚实信用原则获得同一之结论时,法官也不能援引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将会使与此等补充方法密连之法律遭到蔑视。

参考文献:

[1]梁慧星.诚实信用与漏洞补充[J].法学研究,1994,(2).

[2]史尚宽.民法总论,台湾正大印书馆,1980年版.

作者简介:

刘美兰(1991.10~),女,江苏盐城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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