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现状和对策探析

2015-05-30 00:34罗志峰
东方教育 2015年3期
关键词:保护现状对策

罗志峰

【摘要】中国有很多历史悠久的文化城镇,然而在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中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去解决,在保护过程中需要坚持一些基本原则,还需要更加科学合理的保护理念和手段,更要人们对历史文化城镇的持续保护和关注。

【关键词】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现状;对策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众多承载着中华数千年文化、传统和历史的古城镇,如同一颗颗璀璨的明珠,散落在华夏大地。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国人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对精神生活、文化体验的追求日趋流行,历史文化城镇开始为人们所熟悉,然而它的保护需要人们高度重视。

一、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意义

所谓历史文化城镇,就是许许多多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群体构成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城镇街道景观。例如,带门楼的宅第,树木繁茂的庙宇,高耸的城郭和宝塔等,都有其深远的由来和历史,如果能够为来访者提供详细了解的资料,则必然会给人们很大教育;如果能将它们组成一定形体,创造出我们四周的“环境景观”,那么就可以使平常完全生活在异地的人,扩大生活范围,弥补生活体验的不足。

文化城镇并不只是给外来者赏心悦目,文化城镇犹如地方文化的面孔,反映着人们的实际体验,这是无法代替和置换的,他们将视它为自己的故土故乡。所以,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就是在保存历史文化城镇物质遗产的同时,也保护城镇建筑群背后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历史文化环境。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对我们了解历史,传承传统文化,丰富现代生活,促进社会多样性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

二、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现状

目前,我国对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处于一个越来越重视的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就有关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规定,历史文化城镇自然就在保护之列。《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通过单独制定法规对历史文化城镇保护进行规范。各级地方政府也有相应历史文化城镇保护法规的出台。例如,2004年制定的《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2006年开始施行的《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等。

但是,我国的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现状令人堪忧,最主要是对历史文化城镇开发与保护的关系没有处理好,对于文化保存和传承造成很大阻碍。当前,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是追逐经济利益与保护当地传统文化之间的冲突。随着物质生活的逐渐丰富,现代人对传统生活环境、生活方式的向往和追捧,使得越来越多的地方认识到历史文化城镇镇潜在的巨大利益,利用古老的资源发展旅游业,推动地方经济。但是一味地旅游开发,历史文化城镇不断商业化,只关注眼前的经济利益,却忽视了古城镇本身深厚的文化和艺术底蕴,更忽略了对历史文化城镇的持久保护。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矛盾已经日趋严重,并直接影响着古城镇的“生存”,商业化的开发使得历史文化城镇离它的价值越来越远。

三、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途径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仅仅依靠单方面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去调动当地居民的積极性,需要去对当地环境做更好改善,需要调动各方资源筹措保护经费,更需要各方面协调进行。

1、要调动当地居民的积极性

日本作为我们的邻国,早在上世纪60、70年代就开始致力于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他们通过激发当地居民保护的意识和积极性,获得了较好的成效,对我们极具借鉴价值。一旦人们意识到历史性环境保护的重要,并着手进行保护,实际上也就解决了古城镇物质遗产保护的问题。历史环境的保护也如同自然环境保护一样,要获得当地居民的支持,民众的支持和拥护是历史环境保护的基础和动力。要使人们认识到历史环境是当地居民精神团结的象征,自然环境的破坏会直接危及人们生命和健康,而历史环境的破坏是对居民精神生活的挑战。要调动当地居民的保护意识,树立“环境观”,自觉去保护历史环境,通过各种媒介的宣传,去调动居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改善居住环境和保护文化城镇相结合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固然非常重要,但决不能限制地方居民生活的发展和提高。居民生活环境的改善和文化城镇的保护看起来似乎是矛盾的,但可以共同发展。文化城镇的保护,必须与受保护地区文物的人们生活和环境的改善结合在一起,这是文化城镇保护的基本理论。在西欧社会中,保存和创造“理所当然的东西,存在于理所当然的场所中”的思想,使得历史文化城镇保存的相当完美。在我国江南古镇绍兴,在旧城改造中将改建和保护相结合,让居民继续居住在历史建筑中,作为延伸历史文脉的手段。在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中,老城区要以保护、旅游、居住为主,保证原始街区的完整性。对老街老巷的民居,在不改变外部立面的前提下,可以改造内部结构以更适宜居住,新建房屋要与城市风貌相协调,体现当地民居风格。无论新旧房屋改造或者建设,一方面要注重改善居民的生活,另一方面要能体现出文化城镇的文化传承,既让能居民生活便利,也能使游客接踵而至。只有切实提高和改善居民的生活水平,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历史文化城镇保护。

3、根据各地情况调动各方资源筹措保护经费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事业的特色在于其多样性,从地区的历史、功能和经济情况看,有各种各样的保护形态。保护事业的多样性就决定了不应该采取统一的经费负担,经费负担和筹措的方式,应该根据各地区不同保护事业的实际情况,决定合理的方式。对于公共设施的保护,则可以政府出资为主,鼓励民间组织、企业、个人出资为辅。作为居民住房的老宅的保护与修缮,可以由居民承担自家的保护、修缮费用,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金。曾有学者提出发行“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奖券”,利用发行奖券的方法所得的收益费,作为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经费。在历史文化城镇的发展建设过程中,国家、地方、企业和个人应该共同努力,去保护和建设我们悠久的历史文化城镇,只要齐心协力,只有用心规划和保护,就可以吸收更多保护资源,也可以取得保护当地传统文化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

参考文献:

[1]倪春野.对保护历史文化城镇的几点思考[J].黑龙江史志.2010(1).

[2]西山卯三.历史文化城镇保护[M].路秉杰译.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1.

[3]施维克,孙弘.自然环境与云南历史文化城镇形象设计[J].人文地理.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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