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检察机关如何融入微博时代

2015-05-30 23:13胡佳妮
世纪之星·交流版 2015年3期
关键词:发展建议微博检察机关

[摘 要]目前我国许多检察机关开设了微博进行社会管理创新,这一举措对于加强检察信息的公开度、提升检民沟通的有效性、进行“微博反腐”等作用显著。但新事物的发展总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来完善,当前检察微博在管理水平、互动交流、微博语言、发博频率等方面存在不足。鉴于此,检察机关可以尝试加强检察微博的规范化管理、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运用网络文化加强有效沟通等方式,完善检察微博的运行,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关键词]检察机关;微博;问题;发展建议

一、我国检察微博的概况

根据中国传媒大学研究显示,微博已成为继新闻、论坛之后中国互联网第三大网络舆情源。除此之外,上海交通大学新媒体与社会研究中心、舆情网联合发布的《2014年中国微博年度报告》显示,近三年影响较大的舆情热点事件,由微博首次曝光的比例依次为31%、36%和40%,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其中涉及到大量与检察机关有关的敏感案(事)件。

鉴于此,我国各级检察机关纷纷开通了微博,在实现检察职能的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地与公众进行交流、了解公众意愿,向公众输送检察职能信息,以便加强公众对于检察机关的了解,促进公众合理、合法地表达自身意愿,推进检察机关职能更好地实现。[1]

二、检察微博的作用

1.加强了检察信息的公开度。一般情况下,检察微博的内容以发布检察机关的工作动态信息、普法宣传为主,以提升检务公开的程度。由于普通民众对于检察机关的工作内容、职能、机构设置、办事流程等不甚了解,检察微博开设的诸如“检察动态”、“基层检讯”、“以案说法”、“法制讯息”、“反腐倡廉”、“诉讼问答”等栏目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普法宣传的作用,加强了民众的法律素养。此外,检务公开程度的提升,有利于加强检察人员对各项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的遵守,推动检察工作规范、高效地进行。

2.提升了检民沟通的有效性。检察微博尚未开通之前,检察机关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单向传播途径向民众发布信息,民众能被动地接受信息却不能有所反馈,而微博特有的“私信”、“评论”、“回复”等功能构建了检民沟通的新渠道。网民可以就检察信息进行评论,也可以就生活中遇到的法律困惑进行咨询。因此,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回复网民的留言以及解答法律专业问题来与网民形成有效互动,其传统的单向宣传职能将向与大众互动交流的职能转变。[2]

3.推动了检察机关的社会管理创新。检察机关微博的开设,构建了普通民众了解检察机关性质、职能与工作内容的有效途径,增加了检务公开的透明度,有利于拉近检民距离、树立检察机关亲民形象,同时也扩大了检察机关接受网络监督的范围,在收集案件线索、进行反腐倡廉、澄清谣言等方面有显著作用,提升了检察队伍的工作效率。检察机关把握时代脉搏,积极融入微博时代,是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体现,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

三、检察微博存在的问题

1.管理水平欠佳。目前,我国尚未颁布规范检察机关微博的专门法律、法规,造成部分检察院微博的开通和运行存在盲目性与不规范性。自2010年微博元年以来,大量政法微博开始出现,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应景式地开设了官方微博,但一段时间之后就搁置一边,疏于管理,导致本该是检民良好沟通的平台变成一种摆设。此外,也存在这样的检察机关微博,由于检察院内部没有制定严格的信息发布规范以及信息审核流程,在工作配置、业务协调、信息披露范围、检民沟通、用语技巧等方面缺乏合理规划,导致检察微博在检务公开、检民互动交流等方面的功能难以很好地实现。

2.检民互动不足。部分检察微博仅仅用来发布检察官网上的社会要文、机构动态或者部门间的相关政策规定,而实用性较强的服务信息、答疑解惑栏目则较少甚至没有。另外,即使设立了答疑解惑的栏目,真正能及时、有效回复的只有少数。目前许多检察微博主要采用的还是发微博和转发微博的两种形式,对于“评论”和“回复”则不够重视。微博最重要的特征是交流与沟通,网友对检察博文的评论和转发的次数是最能体现检察微博与网友进行有效互动的量化指标,而这一点却恰恰是当前大多数检察微博的“短板”。一些拥有数以上万“粉丝”的检察微博,基本没有网友的评论,较好的情况通常也只有十条以下的评论,自说自话的尴尬情况普遍存在。

3.公检法微博间缺乏交流。正义网络传媒研究院多年研究结果显示,政务微博舆情的部门热度排名最靠前的依次为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但是检察微博的普及率、业务工作涉及率、活跃度等方面均无法跟公安机关、法院相比。虽然公检法三机关的工作关系紧密,但其微博间联系却少之又少。另外,本地区、跨地区的检察机关微博间的链接或是转发的频率也很低。这不仅不利于各部门间的业务协调以及信息交流,而且也难以为广大网友提供全面的信息。

四、推动检察微博更好地发展的建议

1.加强检察微博的规范化管理

(1)颁布详细的检察微博管理办法。检察机关在微博开设之初,应当颁布详细的微博管理办法,对于每日的微博发布量、微博内容来源、微博栏目设置、信息披露审核、监督管理、绩效评估制度、问责制度等作出具体的规定,以推动检察微博的规范化、科学化运行。

(2)制定详细的信息披露制度。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工作本身具有复杂性与特殊性。在检察机关负责的案件之中,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适合做广泛交流的,比如在涉及国家秘密、商業秘密、个人隐私等案件中,检察机关应该保证案件信息的私密性。因而,根据信息的涉密程度与重要程度,检察机关应当制定严格的审核流程。对于不涉案的信息,如普法宣传信息,由微博管理员发布即可;对于涉案信息,则需要报相关领导进行审批。

(3)管理人员的业务化与技术化。作为一个新型的信息分享、传播与交流平台,检察微博的日常管理不仅需要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参与,以解答和处理网民提出的法律问题,保证信息发布的权威性与专业性,还需要具有计算机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的参与,以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行,保障言论渠道的畅通。

(4)进行规范化考核。通过微博活跃度、微博传播力、微博引导力三个指标来考核检察微博的实效性。微博活跃度所涉及的参数包括:新增微博数、微博频率、微博原创率、微博评论数、关注数、微博政务指数;微博传播力所涉及的参数包括:听众数、听众活跃率、听众的听众数、听众认证率、微博被转发率、媒体关注度。微博引导力所涉及的参数包括:微博被转发量、微博被转发率、微博被评论量、微博被评论率、听众数、听众活跃度、听众的听众数、听众认证率、媒体关注度、微博政务指数、评论倾向指数、媒体倾向指数。[3]

2.提升检民的良性互动

(1)做好对网民的回复工作。微博作为一种互动性很强的网络媒介,在网络舆论界的影响力不可小视。检察机关只有加强与网民的交流,善于运用微博来引导网络舆论,才能真正意义上发挥检察微博的作用。因此对于网民的留言、私信,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对待,做好回复工作。首先,应当合理安排人员的分工制度,不同科室的检察人员负责相应的专业问题,并规定回复期限;其次,建立回复问责制度,回复微博信息的相关人员都应当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即出现误会或者过失时,由检察机关先以单位名义对外承担相应责任,再追究负责解答的检察人员的个人责任。

(2)关注微博中“意见领袖”的看法。在微博舆论界,意见领袖”是最受高度关注的一些人,有专家、学者、明星等等,他们的“粉丝”高达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相应他们有很强的“粉丝”动员话语权,其言论可以通过粉丝的转发将某一事件推向舆论的制高点,或者设置公众议题,引导社会舆论。因此,检察机关在设置“关注”的对象时,应当将“意见领袖”加入“特别关注”的队伍中,以便及时检测涉检舆情,纠正错误的社会舆论导向。

3.建立良好的合作、互动关系

(1)与检察院官网的关系。检察院官网的开设时间早于检察微博,各项管理、运行制度较为成熟,且作为检察机关对外展示的权威性网络平台,信息量更为全面。由于没有字数限制,检察院官网上文章的叙述更为具体,能够弥补检察微文的零散性和非正式性的缺点。因此,检察机关需要处理好检察微博与检察院官网的关系,在发布信息时将检察院官网上的内容作为检察微博的重要信息來源。

(2)与公检法微博间的关系。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作为我国的司法机关,三者工作上的紧密联系是毋庸置疑的。加强公检法微博间的交流,检察微博通过“关注”、“转发”公安微博、法院微博的内容,积极对公安微博、检察微博进行“评论”,将有利于协调各部门间的业务,提高工作效率,提供给网友更为全面的案件信息,起到良好的普法宣传教育作用。此外,本地区的各级检察微博、各地区间的检察微博之间也需要加强交流,除了网上的联系之外,组织各地检察机关的相关人员定期开研讨会,探讨检察微博的管理经验,相互学习交流,取长补短,共同推进检察微博事业的顺利进行,加强检察机关的社会管理创新。

4.运用网络文化加强有效沟通。网络语言的通俗化对检察机关微博的管理人员的沟通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 首先,检察人员应当保持对社会热点问题的敏感度,具备深厚的检察理论功底以及实践工作能力,提升从专业角度回应该类问题的的素养,解答网民的提问;其次,要熟悉和掌握网络文化,把握网络时尚,在发表博文与回应网民的提问时尽量避免官腔官调,将实用性与趣味性相结合,从而增强检察微博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注释:

[1]参见翟晓舟、李小娟:《论检察体系下微博诉求表达机制的规范化——以完善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手段为视角》一文中关于“检察机关的微博诉求表达机制”的定义,载《中国检察官》2014年第5期.

[2]马阔翔、张永昌:《谈检察机关如何应用微博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载《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9期.

[3]参见《2014年腾讯政务微博报告》中对政务机构和公务人员微博进行排行所参考的指标.

作者简介:胡佳妮(1991-),女,浙江嘉兴人,华东政法大学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与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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