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秋羽
摘要:伴随着经济文化社会快速发展,特别是城市化和工业化大批兴起产生,我们的资源和环境正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挑战和破坏。由于环境污染所造成的环境侵权现象越来越增多,环境日益严重破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所带来的缺陷已经逐渐无法解决现有的纠纷。而在某些方面,环境的侵权案件日益增多已经成为了社会上不稳定的原因之一。对此合理、有效、的解决环境纠纷,创建高效率的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是不可或缺。本文从环境侵权的概念入手,继而在此基础上介绍并分析了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以及其在当今社会存在的现状,针对现有的现状提出完善的解决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环境侵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
一、环境侵权及解决纠纷机制概述
环境侵权是指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的破坏,并因而对他人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害法律事实。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环境侵权行为具有侵权主体的不平等性和多元参与性,加害人的不确定性。环境侵权行为是在环境活动和生产、生活等其他活动中发生的。
环境侵权纠纷就是指因发生在个人与污染者之间所导致的环境侵权的纠纷。
(一)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及成因
环境侵权纠纷是指由于污染环境的加害者与受害者之间的争议纠纷。环境侵权纠纷是一种民事纠纷,且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也是双方主体的一种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1.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环境侵权解决方式与一般侵权行为解决方式不同,他除了民事救济方式外还包括行政救济方式。在当代中环境侵权现象各种各样。其决定了环境侵权纠纷就解决机制的多样性,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化的。当代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诉讼、仲裁、调解等解决方式。由于环境侵权具有间接性,累积性等特点且处理时不利于对受害人的救济得到及时处理。
2.环境侵权解决机制形成的原因。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侵权现象日益增多,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社会关系,和人口流动的快速变化导致了冲突与纠纷的增多,其原因行为往往具有不可避免性,合法性等特点,从而导致了环境侵权解决方式除了有民事救济还包括行政救济。高效率,多层次的侵权纠纷解决机制已经不可避免的被需求,但主要依靠诉讼审判这一解决纠纷途径,并不能够有效的导致纠纷的合理解决,从而要求多渠道、多层次的纠纷解决机制和方式,对这一局限应该从公正性,效率性,民主性性的方向发展,寻找在诉讼审判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多种纠纷解决方式,在纠纷解决的方式上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即保护了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也对程序的公正性做出了很好的保障。是国家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体现,也是完善程序与实体的高效统一,不仅是妥善解决社会纠纷、也是社会资源得到了很大的节约。
二、我国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现状
大致来看,我国环境侵权纠纷处理方式具有不完善,不合理,不科学等缺点。环境侵权纠纷的处理方法和程序还是比较分散,缺乏统一的体系,非诉讼程序与诉讼程序之间衔接也不太协调。因此,我们需要在完善环境侵权纠纷诉讼解决机制的同时,探索建立环高效率,多层次的侵权纠纷解决机制,以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等非诉讼解决机制。
(一)诉讼机制上存在的问题
我国环境侵权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目前总体来看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与缺点:首先,诉讼周期过长。在我国环境侵权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主要采用民事诉讼程序。因此,在纠纷的解决上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诉讼周期过长,不仅影响案件的效率,另外还直接使诉讼成本大幅上升。其次,起诉合格条件过于狭窄。环境侵权纠纷的诉讼主体只能是环境权利义务关系的当事人双方。然而现实中对于侵权纠纷的受害主体往往并不只是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双方,这就导致了现实中的一大批受害主体因为没有直接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不能使纠纷有效地解决,权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起诉条件要求过高,对于环境侵权行为往往具有复杂性和广泛性,所以在代表人诉讼人数上应当做出合理的规定,使许多可以适用代表人诉讼进行的环境侵权诉讼案件能够参与诉讼。
(二)仲裁机制上的问题
仲裁具有裁决的终局性、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等特点,在各国的环境侵权案中得到广泛使用。但在我国目前还无应用仲裁解决环境侵权纠纷的案例,全国各地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也没有环境侵权这一案件。我国更多的是采用民事仲裁途径解决环境纠纷。但民间仲裁更追求的个案的解决,虽然民间仲裁有时也具有专业的人士来解决,然而环境问题更多的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在解决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环境纠纷时无法解决环境管理问题,仲裁解决环境侵权纠纷还是不科学、有待完善的
从目前来看,我国已经形成了与诉讼为中心,多元化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但是,在实际上我们各种环境纠纷的解决手段和形式还是存在着不合理和不完备的缺点。程序上涉及方面较为狭窄并不合理,在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方面的连接也具有很大的不协调问题。我们需要在完善环境侵权纠纷诉讼解决机制的同时,探索建立环境侵权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环境污染追究责任制度,环境污染保险制度等非诉讼解决机制。针对我国国情的基本情况和发展的基本要求,在此基础上完善环境侵权法律制度,同时还应吸收各国关于环境侵权解决制度和救济制度方面的宝贵经验,丰富我国关于环境侵权救济制度,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三、我国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一)环境侵权纠纷诉讼解决机制的完善
在我国由于具有弱势地位环境侵害受害人的权利往往得不到有效救济,针对这一点,应当实行被告垫付诉讼费用制度。根据案件判决后的结果来确定诉讼费用谁来承担,另外,也可以由政府设立相应的急救基金来保证环境侵权的救济。环境侵权救济基金的来源即可以由政府对企业,公众所征收的税费、也可以由社会公民等捐助,慈善机构也可以对筹集的基金来作为环境侵权的救济基金,同时对于该基金也应当接受来自于社会公民,团体,组织的监督和询问。简化司法救济程序,缩短诉讼周期,保证受害人及时得到补偿。
(二)关于环境侵权仲裁的完善
对于我国来讲行政仲裁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更多的是运用民事仲裁的方法来解决环境纠纷。在民间虽然也聘请专门的环境知识人员解决环境纠纷问题,然而环境问题包含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较多。但是民间的仲裁更看重的是个案的顺利解决,而忽视整体的环境利益,因此,政府应当充当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维护者,采取有效的方式和手段解决环境纠纷疑难问题,管理各方面的环境纠纷协调问题,我国应加强在环境侵权纠纷仲裁解决的方法中立法。在国家环境纠纷处理机构下设国家环境仲裁委员会,地方环境仲裁委员会,保证机构在处理环境纠纷仲裁事宜能提高更大的效率。同时应加大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即可以接受行政仲裁,也可以接受诉讼。另外,仲裁程序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仲裁的相关程序,确保仲裁具有法律效力。(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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