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我国人格权保护的立法趋势探讨

2015-05-30 17:09段昱晨
科技创新导报 2015年35期
关键词:人格权探讨大数据

段昱晨

摘 要:在大数据时代,信息的收集和利用能力得到了质的突破,在享受大数据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开始在这个虚拟环境中变得透明,甚至严重侵害到各项人格权。如何切实保障这些权利成为了当务之急。结合我国目前立法保护之现以及现状实需求层面上看,为弥补大数据时代下对人格权保护的不足,如何规划人格权保护的立法趋势值得探讨。

关键词:大数据 人格权 立法趋势 探讨

中图分类号:S75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5)12(b)-0204-02

1 大数据与人格权保护基本概述

2015年7月23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6月,我国网民总数已达到6.68亿人。随着电脑以及智能手机的普及,网络已经成为全国人民日常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涉及工作、学习、休闲娱乐等各个方面,在科技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下,促进了大数据时代的来临。[1]所谓大数据,是指依托互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而产生的大量数据,通过对此类大规模数据的挖掘和利用,进而实现相应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大数据是规模及其庞大和富有多样性的数据,其中蕴含了巨大的价值,随着互联网的普遍运用和发展,通过对大数据的有效发掘和利用,可以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

在大数据给社会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也给人们的现实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困扰:网络隐私侵权、人肉搜索、个人数据泄露、数据贩卖等。这些情况的发生不仅侵害了公民的各项人格权,有时也因其侵害的权利是否具有保护的价值产生的争议而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我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立了一般人格权的保护框架。系借鉴德国从《基本法》中寻求一般人格权保护的结果。一般人格权虽经确认已10余年,个案适用局面却似乎显得颇为冷清,为司法裁判所确认一般人格权(人格尊严权)受侵害的情形仅寥寥数例。[2]由此可见随着人格权的发展,人格权是一个开放、变动的权利体系,对于人格权的保护仅从抽象规定入手是无法起到完全保护的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对于人格权保护的关注不断提升,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对人格权法的立法趋势会产生什么影响,成为了该问题的焦点。

2 大数据时代下人格权的发展趋势

高科技的发展促使人格权制度不断发展,内容不断丰富。科技给社会带来了进步,推动了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但与此同时也增加了民事主体权利受到侵害的风险。体现在人格权利的侵害方式也变得复杂和繁多,而法律的滞后性使其无法得到有效地保护,例如在1986年《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对网络隐私权作为一项人格权利进行保护,其背景是20世纪80年代我国网络并没有普及到社会之中,无从谈及网络隐私权侵权问题,进入21世纪之后随着网络环境的发展和普及。直到2010年7月《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网络隐私权才作为一项独立人格权的法律地位才真正得到认可,第36条规定了在网络空间出现侵权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和网络用户的责任承担问题,对保护网络隐私权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可见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提出了许多新问题,如网络技术的发展对各项人格权的侵犯,基因技术的发展对人格尊严的妨害,又如:生物技术的发展、试管婴儿的出现改变了传统上对生命的理解,人工器官制造技术、干细胞研究、克隆技术和组织工程学的发展也对个人人格权的保护提出了挑战。上述这些科技的发展都对人格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3]

在大数据时代,人格权保护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个人信息的保护层面上。由于对信息的搜集、加工、处理变得非常容易,信息的市场价值也愈发受到重视,对于信息财产权和隐私权保护的需求也日益增强,个人信息作为个人享有的基本人权也日益受到法律的高度重视。个人信息权虽然具有多重属性,但其内容主要还是一项人格权,因为个人信息与个人的身份存在密切关联,其主要是一种人格利益而非财产利益,而且多数个人信息的平等保护也体现了个人人格尊严的平等性,因此,对个人信息保护也体现了对个人人格尊严的尊重与保护。由于个人信息权的内容及利用方式较为复杂,有关个人信息权的救济规则也多种多样,因而如何通过民事法律规范加以规定也是诚待解决的问题。

可见,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格权的类型和内容日趋复杂,人格权制度将愈发庞杂,人格权的利用和保护可能涉及大量的技术性规范,且其经常涉及和其他权利的冲突问题,为此需要确立一系列解决此类冲突的规则,而我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立的一般人格权的保护框架,已经不能有效保护人格权发展出现的各项内容,也会使得法院在裁判时难以找到适用相应的法规。从人格权的发展趋势来看,人格权规定的具体性和民法总则规定的抽象性并不兼容,而且随着人格权的具体规范内容越来越丰富,总则也无法完全涵盖其内容。

3 人格权独立成编趋势利于大数据时代下人格权的保护

人格权的保护集中体现在民法的相关规则之中,而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民事领域法律规范系统化、体系化的最高形式。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拉开了我国第五次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大幕。2015年6月25日,第12期“中国法学创新讲坛”在清华大学隆重举行。主题为“中国民法典编纂的若干重大问题”,会上王利明教授对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人格权独立成编的问题也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指出在民法典总则中应当处理好民法总则与人格权的关系。我国应当制定一部人格权法,并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人格权法除了要进一步规定并完善《民法通则》所确认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和名称权、婚姻自主权等人格权之外,还要完善具体人格权制度,重点规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权利。

可以看出,在大数据时代,随着公众对隐私权及个人信息权等新型人格权的保护意识越来越强,人格权的独立成编问题也成为了此次民法典编纂工作的一大重点问题,民法典是反映国家社会经济生活和法治水平的一项重要标杆,也是法律文化发展水平的重要表现,所以,我国在制定和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应当与时俱进,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需要,同时也应抱着反思与改错的态度,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反思其规则在之前的法律适用中的不妥和需要纠正的方面,使民法典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

21世纪是大数据时代下的信息社会、网络社会、科技社会、消费社会、风险社会。现代民法以人文关怀为基本理念,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其价值体系。未来我国民法典的制度应当贯彻人文关怀的精神理念,并据此构建民法人格权的具体制度。传统民法过分注重财产权制度,未将人格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规定的极为简略。这反映出传统民法存在着“重物轻人”的不合理现象。强调人文关怀,并非意味着民法要全面转型、要否定既有的价值理念和制度体系。只是要在原有的价值体系基础上,增加新的价值理念,使其更富有活力。民法只是在不断地延续过去,扩展过去,而不是在否定过去。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的民法重视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这也与当时的形势相适应。[4]

4 结语

大数据时代已经成为人类进入21世纪后所面临着一个全新的时代,如今大数据已经深入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在享受工作生活和休闲带来各项便利的同时,大数据时代所产生的各项关于人格权的侵犯问题也随之而来,而这些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新型人格权的认定以及如何适用法律规范成为了实践中所面临的困难。[5]我国目前确立的一般人格权的保护框架是10多年前确立的,但人格权是一个开放的、不断发展的内容,显然已不能有效的保护各项人格权。在大数据时代,大多数人都无法脱离其影响,所以确立人格权法在民法典中的独立地位,是大数据时代下人格权立法保护的趋势,将有力推动我国民法体系的发展与进步,具有重大的时代意义。

参考文献

[1]〕维克托·迈尔-舍恩.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M].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55.

[2]朱庆育.民法总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394.

[3]王利明.论民法总则不宜全面规定人格权制度[J].现代法学,2015,37(3):82-92.

[4]王利明.民法的人文关怀[J].中国社会科学,2011(4):149-165,223.

[5]王利明.人格权法中的人格尊严价值及其实现[J].清华法学,2013(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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