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企业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

2015-05-30 00:13张蒙恩
今日财富 2015年35期
关键词:第三方

摘 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各种新兴支付方式与电子支付工具不断涌现,第三方网络支付正是在此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但是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企业作为一个新兴的金融中介,法律定性不明,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界定存在争议。

关键词: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企业与消费者

一、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的概念

第三方支付作为一个新兴事物,目前尚未有一个权威的概念定义,一般认为,第三方支付是指独立于银行和电子商务商家的提供支付服务的非金融机构,通过与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集中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或基于其他服务通道,在消费者、商家和银行间建立链接,从而实现交易资金代管、现金流转、货币支付、资金清算等服务的一种新型“第三方担保服务”模式。关于“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的概念,在《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风险防范指引》中规定,互联网支付是指客户通过计算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实现货币资金转移的行为。由此可见,第三方支付与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是种属关系,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只是第三方支付的一种,第三方支付是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的上位概念。在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中,消费者选购商品后,将货款转入第三方互联网企业提供的账户,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消费者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

互联网支付最能体现第三方支付的行业特点,以互联网支付业务为主营业务的第三方支付企业一直是第三方支付行业中最为活跃,发展最快,最受关注的群体。央行2015年2月12日发布2014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报告,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共发生电子支付业务333.33亿笔,金额1404.65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9.28%和30.65%。其中,网上支付业务285.74亿笔,金额1376.02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0.70%和29.72%。

二、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企业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界定

目前,针对第三方互联网企业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理论界众说纷纭。

委托代理说是最为普遍接受的一种观点。支持这一观点的学者们认为第三方互联网企业在付款和收款的这两个支付流程分别充当着消费者和商家的代理人。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与消费者之间事实上成立了一个合同上的保管及委托关系。消费者与商家达成交易意向后,将货款存入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企业,消费者与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企业同时存在一个保管合同和一个委托合同的关系,消费者委托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企业代付货款,受消费者指示,同时在代付以前,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企业对货款暂为保管,且实现了货款占有的转移。[1]此种学说从表面上看符合现在通说的观点,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仍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如果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企业与消费者、商家建立的是一种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则构成双方代理。双方代理属于滥用代理权之类型,被法律所禁止。[2]因此笔者认为用此种学说来解释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颇为牵强。

第三人代为履行说认为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企业即为第三人代为履行行为中的“第三人”,基于商家和消费者的合同约定由其代为履行消费者的支付义务。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知,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作为债务履行辅助人的第三人代债务人同债权人履行债务。单从字面上看,第三方互联网支付貌似非常符合第三方代为履行的行为表征——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企业作为代为履行第三人,从传递消费者付款指令一直到通知银行将资金划拨至商家银行账户,始终都是在辅助消费者履行付款义务。[3]透过第三人代为履行和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的现象,挖掘其本质特征,笔者认为两者的法律关系并非第三人代为履行。事实上,在代为履行中,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无需在该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合同中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也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绝履行。当第三人拒绝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由债务人承担履行或违约责任。然而,当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企业没有按照消费者的付款指令划转资金或者没有按照商家的收款指令接受资金时,其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显然这与第三人代为履行法律特征相违背。

笔者认为第三互联网方支付与消费者之间是担保法律关系。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企业在互联网交易中主要是作为一个担保方而发挥作用。在虚拟的无形市场,交易双方互不认识,不知根底,商家不愿先发货,怕货发出后不能收回货款;消费者不愿先支付,担心支付后拿不到商品或商品质量得不到保证。为了保障交易安全,需要第三方来提供一定的担保,从一定程度上保障诚信交易。消费者将货款存入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提供的账户,相当于先提供了一个让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企业提供担保的一个对价。然后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企业再通知商家可以发货,同时承诺在符合一定条件时保证支付相应的货款给商家,而如果没有满足协议约定的相应条件,则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企业保证货款能返回消费者的账户,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企业在互联网交易中相当于起到“保证人”的作用。用担保法律关系来界定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能够解释以上三种学说解决不了的问题即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必须是消费者所有。

注释:

[1]朱瑶. 第三方支付的信托法律思考[D].长沙:中南大学.2012:15.

[2]陶华强. 论第三方支付中信托法律关系[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2012(12):27.

[3]王娜.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法律风险监管制度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 2010.

参考文献:

[1]朱瑶.第三方支付的信托法律思考[D].长沙:中南大学.2012:15.

[2]陶华强.论第三方支付中信托法律关系[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2012(12):27.

[3]王娜.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法律风险监管制度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 2010.

作者简介:张蒙恩(1990—),女,江苏徐州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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