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新芳
摘 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是女职工组织建设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2013年在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的同期,对条例中关于女职工委员会的性质、指导思想、基本任务、组织制度、干部、工作制度、经费等规定也进行了修改,此次修改将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女职工工作。
关键词:条例;十八大精神;修改;意义
中图分类号:D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5)12-0060-02
现行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2009年2月25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五届女职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实践证明,《条例》基本适应了实际工作的需要。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基本要求,女职工作为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伟大历史进程中,肩负着光荣而神圣的使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历史新起点,工会女职工工作即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又面对严峻的挑战,女职工群体结构、分布流向、维权需求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使工会女职工工作顺应时代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2014年3月1日全国总工会第六届女职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条例》。
1 《条例》修改的内容
《条例》共有26处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其中,增写11处,改写5处,删改10处。
1.1 “第一章总则”部分修改的主要内容
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增写入第三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指导思想。
1.2 “第二章基本任务”部分修改的主要内容
①把“努力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增改入第四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根本任务。
②把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参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并参与监督执行”、指导和帮助女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增写入第6条女职工权益实现的保障措施,同时,在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前去掉“并”字。
③把对女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女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了第7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3 “第三章组织制度”部分修改的主要内容
①把“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工会“基层委员会”有女会员10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增写入了第11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建立。同时,在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前去掉“应”字,在设女职工委员前去掉“可以”。
②把“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也可以设立办公室(女职工部),增写入了第12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③在第13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方式中,去掉“和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④在第16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和妇联的关系中,去掉“或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2 《条例》修改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1 体现了党的十八大精神
党的十八大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赋予中国工会新的历史使命和光荣任务。党中央对工人阶级和工会女职工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指明了方向。随着社会的发展,女职工队伍结构发生了新变化,对工会女职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2 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内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是对中国工会8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理论创新与实践探索的科学总结,是中国工会宝贵的精神财富,其内涵丰富,相互联系,有机结合、密不可分,共同构成一个整体。《条例》增写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作为女职工工作的指导思想之一,从理论上对《条例》进行了丰富和完善。
2.3 与《中国工会章程》修改的原则相一致
《条例》与《中国工会章程》修订的基本原则保持一致,即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宪法》和《工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充分体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以及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各项部署,充分体现党中央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在保持原法规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本着不做大改,不成熟的不改,可改可不改的不改的原则,对在工会女职工工作实践中形成并达成共识的内容作适当修改,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和工会女职工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2.4 突出体现了女职工组织在推动男女平等中的作用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推进男女平等是当今国际妇女运动的主题,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在劳动领域,从就业机会,到工资待遇、职务升迁,最后直到退休,整个劳动过程都存在性别歧视现象。
①部分女职工不能实现法律规定的劳动权益,女职工因怀孕、分娩、哺乳被解除劳动合同而丧失就业机会的现象依然存在。
②女性劳动收入相对较低,两性劳动收入差距较大。2011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的结论显示,18~64岁女性在业者的劳动收入多集中在低收入和中低收入组。在城乡低收入组中,女性分别占59.8%和65.7%,比男性高19.6和31.4个百分点;在城乡高收入组中,女性仅占30.9%和24.4%,均明显低于男性。我国1980年女职工平均工资为男职工的78.6%,2011年则下降为56.7%,男女收入差异的原因更多归结于男女同工不同酬。对同工同酬的理解不能仅仅基于表面含义,即同等工作同等报酬,男女在相同的岗位上,工资一样。对同工同酬的理解应当是同等工作价值同等报酬,如今一些企业的行为变得隐蔽,在岗位设置上,适合女职工的工作或者女职工比例很高的岗位工资低,适合男职工或者男职工比例很高定的岗位定的工资高。
③女职工的发展遭受性别歧视。比较高级的女白领遇到“玻璃天花板”现象,到一定层次上不去,塔尖上都是男性,企业高管层的女性比例非常低。
④退休年龄差距大,影响女职工社会保障水平。按现行退休年龄规定,女职工比男职工早5~10 a退休,这样导致女职工会因年龄原因在技能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晋升等方面失去很多机会。如果按月平均养老金1 000元计算,则每月将少发给她们100元,从而降低了女职工的经济收入。
2.5 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随着我国全力以赴地推进农业城镇化,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乡镇(街道)经济迅速发展,很多农民选择离土不离家,就地转化为产业工人。因为乡镇(街道)企业中农民工数量较多,工作难度较大,
近几年各省市都非常重视基层建会工作,比如河南省总工会今年出台《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实施意见》,规定女会员有10人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有企业100家以上、职工5 000人以上的乡镇(街道)、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可以设立总工会。《条例》与时俱进地增加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会女职工组织的组建工作,要求女职工组织要向下延伸,反映出社会发展对女职工工作的新需要。
2.6 强调了女职工组织的监督职能
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维护女职工权益的重要抓手,是从法律上落实女职工特殊权益的具体体现,与集体合同工作同时协商、同时签订、同时履约。
自2006年全国颁布《关于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以来,在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共同努力下,基本实现了专项合同的全覆盖,但是各地存在不同程度的落实难问题。
《条例》强调女职工组织在推进专项合同工作和劳动合同中的监督执行权利,对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没有具体规定女职工组织权利的内容是很好的补充。
2.7 语气更加坚决
条例中去掉“应”、“可以”字眼,干脆利落,语气坚决,增强了法律力度。
2.8 语言更加严谨准确
《条例》准确定义了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法》语言表述相一致,增强了法律语言的严谨性和准确性。
《条例》从宏观上规定了工会女职工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从法律性质上讲属于保障法。保障法又称权利法,是用来保护在社会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组织或个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为女职工组织履行工作职责提供法律支撑。但是《条例》的缺点是刚性不强,没有规定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律规定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女职工组织不仅要深入理解《条例》调整完善的内容与意义,还要将《条例》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配合使用。
3 结 语
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应当采用女职工喜闻乐见的形式,借助现代信息传播手段,以学习宣传《条例》为契机,抓好女职工组建工作,确保在已建工会的单位女职工委员会组建率达到100%,尤其是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要做到同时筹备、同时报批、同时换届。在抓好组建工作后,再紧密联系地区、行业实际,加强女职工组织规范化建设,落实法律法规,比如,进一步落实好《河南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女职工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豫工办[2011]14号),进一步健全女职工组织,规范女职工工作制度,完善女职工工作机制,加强对女职工委员会的领导与经费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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