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连胜 闫学超
摘要:
当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程序化建设比较薄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主协商制这一制度充分发挥其独特优势。为改善这一现状,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向程序化方向发展,就需要明确“协商民主”与“程序化”的内涵,深化二者的综合研究,从而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程序化建设的含义、内容、价值取向、实现路径,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完善,建设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政治文明。
关键词: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程序化建设;价值追求
中图分类号:D61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2921(2015)04-0022-03
作者简介:
宋连胜(19-),男,吉林集安人,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研究;
闫学超(1991- ),男,山东潍坊人,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收稿日期:2015-05-04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民主协商的实效性。”可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發展已经被写入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发展的总步骤中,这表明了我党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对协商民主制度的重视和依靠。在具体实践中,仅仅依靠决策层的重视是难以保证其向纵深发展的,同时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这些因素中以程序化建设落后为最重要的原因。哈贝马斯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中将民主比喻为旋转中的陀螺,民主政治就是这个陀螺旋转的运动过程,在这个旋转的过程中程序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因而,从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层面上讲,实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程序化建设能够有力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应有职能的实现,使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更具可靠性和可操作性。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程序化的内涵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概念分析
科学的界定和把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是推进社会协商制度发展的前提。“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胡锦涛在党的十八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提出的全新的概念。加速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化的建设,首先应把握其内涵,这就需要分析其与“西方协商民主”及“选举民主”间的关系。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在长期的社会主义特色民主政治实践中创造性发展的一种全新的民主形式,并非对西方协商民主的简单照搬。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在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同时,将中国独特的国情根植于其中的民主理论,是在我国土生土长的民主形式,因而具有强烈的中国色彩和社会主义风格。西方协商民主则是产生于不同的社会制度、社会生活环境条件下的,二者是协商民主理论在发展形成过程中产生的两种具体形式。无论从历史起源、发展历程、社会生态环境、实现机制和功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都有其独特的闪光点,从本质上与西方的协商民主截然不同。对二者进行对比研究,会发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从产生根源、发展资源、发展路径、适用目标等各方面都有其独特的优势,这是西方协商民主所不具有的。
此外,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不是依附于选举民主存在的,反而比选举民主有着更早的政治实践。早在1949年,全国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就标志着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民主形式在全国实施。相比较而言,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才正式标志着选举民主得以在全国实施,同时也是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这两种民主形式在我国开始共同实践,作为人民民主的两种重要实现形式在我国一同登上历史舞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相结合,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特点。《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于2006年下发,其中对协商民主的重要地位进行了明确,文件指出,“人民通过选举和投票行使权力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前协商,尽可能就共同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是我党对协商民主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两种重要形式之一的地位进行的进一步明确,是从根本理论上对协商民主重要性的确认,表明在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同时作为人民民主的两种重要实现形式而存在。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程序化内涵
正如哈贝马斯有关旋转陀螺的比喻,程序是民主的载体,也是其重要特征。程序化则是实现民主政治的重要保障和途径。程序化表现为一种动态的、发展的过程,就是指“将不同的次序、环节、步骤以一定的规律组合起来,成为一个统一的系统的过程”。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程序化的内涵可以概括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的一套科学的公开的合法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程序,成为各个政治参与主体在进行民主协商时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和价值标准,对协商的议题、时间、主体和内容成果的制定和实施流程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以具体规则来保证协商民主的活动方式和运行机制的正常运转。具体来看,就是各参与主体严格按照既定的程序,通过人大、政协、基层等各层面的政治协商形式参与到协商民主活动中来,这样既可以提高协商民主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又能够减少协商民主工作中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从而实现科学协商、民主协商、依法协商。而协商民主的活动方式和运行机制按程序实现,是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协商民主制度成熟的重要标尺。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程序化建设的价值追求
(一)平等原则
在协商民主程序中,参与主体平等是一项基本的原则。协商民主的程序设置和实施必须处于中立,不能偏向于参与协商活动的任何一方。在协商过程中的参与各方在法律上是平等关系,这种平等要反映在协商民主制度的程序设置上,即为协商参与各方提供公正的价值基础。一般认为有两层基本含义:一是协商参与主体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利,二是协商制度和机关平等地保护协商参与主体参与权利的行使。协商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上在协商过程中是完全平等的,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协商制度和机关在协商过程中应该给予参与各方以平等的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机会,平等对待参与各方的意见和建议,不能因为个人喜好决定参与主体的参与资格和意见的传达。
(二)参与原则
在民主社会中,政治参与是指普通公民通过对政治活动特别是决策活动的参与影响或试图影响其结果的一种行为,他要求所有的公民都应该有平等的权利来参与制定公民将要服从的法律的立项过程和决定其结果。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过程中,作为协商主体的参与主体能够有机会参与协商程序,提出自己的主张,并能够反对别人的主张,进行交叉的辩论和询问,以此来促使协商结果尽可能地有利于自己的利益。只有从制度上充分地保障协商参与主体享有和行使相应程序参与权,协商程序的展开本身才能够为协商的结果带来正当性。
(三)公开原则
程序公开是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程序公开指的是协商民主程序的每一个步骤、流程,都应让协商参与主体和社会公众清楚明白地获悉,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协商参与主体要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如何做,二是公众也应该知道协商参与主体在国家重大问题及涉及自身利益的决策上是怎样协商的。程序公开原则长期以来被视为程序公正的基本标准和要求。程序公开原则的主旨就是在于让民众亲眼见到民主协商的实现过程,这一过程对协商参与主体和社会公众具有感染和教育作用,同时程序公开提供了对协商过程实施社会监督的可能。
(四)效率原则
程序的设置、执行往往会以牺牲效率为代价。所以,在设置程序的时候一定要考虑效率,盡量减小因程序而造成的时间和财物的浪费。效率原则指的是在民主协商的过程中,参与主体能够按照既定的程序快捷有效地提出自己的主张,并且参与主体的主张能够迅速得到回应。效率原则要求协商民主程序的设置时要对程序本身进行包括时间和财物的成本核算。在实现协商目标过程中,往往会有多个程序选择,应当选取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程序。
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程序化建设的路径选择
近年来在党中央领导下,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取得了较大发展,无制度可依、无程序可循的现象已经得到了控制。协商民主的各项工作也建立健全了很多的规章制度,其中也包括了大量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程序。但是由于一直以来程序化建设不受重视的原因,已有的制度和程序的执行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违反规章制度、不按规定程序参与情形的仍然屡禁不绝。而且,这种行为也没有得到坚决的惩罚。程序化建设不仅包括程序的设置,更包括程序的执行。维护好现有的制度、程序,坚决认真地予以执行是协商民主程序化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社会主义公民教育,提高程序化意识
公民正确参与协商民主的意识不够、正确参与协商民主的素质能力不够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程序化建设面临的重大挑战。公民教育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础,通过协商参与主体程序化建设意识的提高是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环节和内容,也是影响参与主体参与协商的内在动力,更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思想建设的内在要求。在实践过程中,协商参与主体缺乏对程序化的认识,缺乏执行既定程序的自觉性,没有认识到协商民主程序的规范化、法制化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意义,协商民主程序的执行情况差强人意。协商参与主体应该提高法制观念,加强协商民主程序化理论学习,并在实践过程中加以运用,积极展开调查研究,探索协商民主程序化建设的内在规律,提高执行程序、执行制度的自觉性,争做按程序办事的典范。
(二) 加强协商民主程序化法制建设
单单依靠参与主体的个人思想认识的提高和道德素质的培养来执行程序是不够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依法治国的高度来认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设和程序化建设,是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与协商民主程序化建设的完美契合。程序化建设从本质上就是要将程序法制化,将协商程序作为协商参与者必须遵循的硬性制度,同时如果发生了违反程序的事情,应该有相应的惩罚机制,以此来改变协商程序执行软弱无力的局面。广大人民群众有权监督协商参与者的程序化执行情况,有权对不按既定程序和制度参与协商的行为进行质询和举报,一经核实立刻惩处,对违反程序的人员进行批评和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照相关纪律予以处理。把程序化建设纳入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来,赋予程序以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才能够保证程序的准确执行,才能够保证程序化建设的顺利推进。
(三)增强协商民主程序化建设透明度
增强协商民主程序化建设透明度是实现协商民主程序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协商民主程序化建设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扬人民民主,鼓励人民群众普遍参与,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以增强程序建设的群众基础,提高人民群众对程序化建设的认同,自觉按照既定程序办事,养成照章办事的良好政治素养。增强程序化建设的透明度也有助于广大群众熟悉程序设置,便于监督检查协商主体执行程序、协商结果实现程序的情况。以此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人民群众广泛有序参与政治生活的热情和积极性,提高人民群众政治素养,提升他们对社会主义程序化建设的价值认同和价值共识。
(四)程序化建设与制度化建设相结合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程序化建设和制度化建设是相辅相成的,因而程序建设要和制度化建设相结合,在进行制度化建设的过程中完善程序化建设。程序化的制度建设就是指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在协商民主制度框架下,坚持依法治国的原则,不断完善已有的协商民主制度,健全具体的协商民主制度,以量化的形式保证协商参与主体民主协商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从而推动协商民主水平的提高。
结语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重要的实现形式,是在社会主义政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和独特优势的政治制度。鉴于协商民主程序化的重要意义,就必须把协商民主上升到国家政治制度层面,用相应法律法规进行保障,使其成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基本要求,就应当坚持推进协商民主的程序化建设,使其最大程度发挥民主协商制的独特优势,使协商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得以实现,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真正收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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