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晶
摘 要:当前我国互联网业发展迅速,“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也带来了许多负面问题,网络用户隐私权屡遭侵犯,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成为隐私权法律制度中的热点问题,这使得隐私权保护面临新挑战。因此,应当根据“互联网+”时代的新特点,健全和完善适应“互联网+”发展需要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以促进“互联网+”时代隐私权保护的法治新常态,实现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互联网+”;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业发展迅速,“互联网+”时代使网络渗入到人们生活的点滴并改变着人们的生活。现代人们的生活、工作、学习都离不开网络,在一些新的领域,网络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网络给我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困扰,由于我国目前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规制不健全,使得网络隐私侵权行为屡禁不止,致使公民的隐私权受到威胁。因此,我们必须基于隐私权保护的目的完善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一、网络隐私权概述
网络隐私权是在网络背景下的个人隐私权,指在没有本人同意或授权的前提下,他人不得擅自在网上收集、取得、利用和传输本人个人资料与信息的权利。包括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与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网络隐私权是一种无形的权利。与传统隐私权相比网络隐私权主要涉及个人数据、私人信息和私人领域等三方面的内容,其中最重要的是个人数据。
二、网络侵犯隐私权问题分析
(一)网络安全立法滞后,存在立法空白。法律规范为网络隐私权提供了最高层次的保护,目前我国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还处于起步阶段,缺乏专门的网络安全立法规范,既没有制定统一的法律规范来保护网络信息的安全,也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来保护网民的个人信息,更没有专门的法律去约束和规范广大网民的网络行为。我国现有的有关网络信息安全规范的规定又过于分散,无论是基本法律规范,还是一般地方规章,都没有专门对网络安全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加以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即使一些规范凸显了网络安全,但多在地方法规和规章中体现,高层次的立法中多是间接地涉及网络安全的内容,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网络安全立法体系。
(二)网络执法不健全,力量薄弱。网络执法是繁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网络社会中多个领域、多种行为,不是单一的某个部门就能解决的问题,这是一个综合的执法工程。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网络执法体系,各领域网络执法部门分散,执法配备力量不足,使得网络监控不力,网络执法进程缓慢。我国现有的网络执法队伍技术缺乏。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传统的执法手段很难查获虚拟多变的网络不法行为,由于缺乏对网络技术的了解,很多网络执法行为呈现传统的现实办案手法,这使得网络执法滞后,效率不高。随着网络应用的日益广泛,网络执法的内容和强度也在不断增加。我国现有网络执法部门并没有建立有序的网络执法流程及网络执法分配方案,也没有将具体的网路执法责任落实到个人,导致网络执法不严谨。
(三)行业自律缺失,网络监管不完善。我国互联网行业自律缺失,缺乏专门的网络监管机构。我国相关网络监管部门多分散在各个系统中,不能相互有效利用网络资源,协调配合应对网络不法行为。此外,我國目前已有的网络监管部门仍然缺乏网络技术骨干致使网络监管乏力。其次,网络监管不及时,事前预防不到位。由于网络监管配备的力量不足,网络监管法律依据的不完善和网络技术的落后,使得当前我国网络监管不及时,多数网络侵权案件和网络犯罪行为都是在事发后才发现,然而事后的处置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网络不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却不能有效地抑制网络不法行为的发生。
三、“互联网+”时代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完善路径
(一)完善网络立法,使网络行为法制化。法律是规范行为的最佳约束,完善网络立法是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强有力保障。加强网络立法的完善,做到与时俱进,针对网络购物、网络投资风险、网络保险等新兴领域,应尽快出台有关法律规范,明确网络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尊重他人隐私,保障他人网络信息安全和国家、社会利益的原则指导下,实现各领域网络行为的规范化。加强网络隐私权专门立法,构建完善的网络立法体系。网络立法越完善,越有利于规范和约束网络行为,减少网络隐私侵权的发生。因此,有必要在涉及隐私权保护的各规范领域,加强隐私权保护条款的设置。针对网络侵权危害程度的不同,应强调行为与责任对应的原则,根据隐私侵权危害程度的不同确定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此外,有必要专门制定《网络隐私权保护法》或《网络信息保护法》,提升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层次,并不断地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体系,为规范网络行为净化网络环境提供坚实立法基础。
(二)加大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执法力度。实现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需要加大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执法力度,充分发挥法律权威。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网络执法体系。在网络执法规范尚不健全的前提下,需要将分散的网络执法力量整合起来,构建覆盖全领域的网络执法系统,充分发挥有效的执法能量;另一方面,壮大网络执法队伍,提升网络执法人员的技术水平。“互联网+”时代下网络涉及各行各业,目前我国缺乏专业度高的执法人员,致使网络执法水平有限,“互联网+”时代下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需要及时通过技术手段加以维护,必要的时候还需借助网络工具预防网络不法行为对网民合法权益的侵犯,为此,有必要设立专门的网络执法机构,培养专业的网络执法人员,提升网络执法人员的网络技术水平和专业素养。
(三)加强行业自律,明确网络监管的职能。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是网络上保护网民隐私权的一种良好方案,行业自律机制是指网络从业者即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设备提供者、网络内容提供者等所有提供网络产品和提供网络服务的网络主体自行制定本行业的行为标准和行为规范,实行行业内的自我管理、自我控制、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从而实行保护网络隐私权的目的。网络安全是保护网络隐私权的重要条件,而网络监管却保障着网络安全,是保障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有效手段。一方面,需加强网络监管的规范化,在有关网络规范中明确网络监管的内容,既要明确各行业、各部门网络监管主体,又要说明网络监管的具体范围,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在加大网络监管力度的同时,注意对网络隐私权的切实保护。另一方面,网络监管要发挥基层网络部门的作用,推动建立网络行业自律性措施,在规范引导和自觉约束的基础上实现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有必要对网络监管行为进行专门的立法,加强其监管效果。
(四)加强网络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积极的网络文化。保护网络隐私权,既离不开网络立法和网络执法的完善,也需要广大网民不断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个人隐私保护的意识,让公民了解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及保护权利不受侵害的基本方法,为此,应加大网络安全宣传教育的力度,普及网络安全知识,使广大网民不断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和通过法律手段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觉悟。首先,应扩展网络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结合实践案例,使网络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与案件事实情况紧密结合。其次,开展多种形式的网络法制宣传教育,将传统网络教育形式和新形式相结合。再次,逐渐扩大网络法制宣传教育的受众范围,应尽可能实现网络法制宣传教育的普及,使网络用户自觉在网络规范的引导下保护网络隐私。(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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