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雾霾治理中的责任研究

2015-05-30 13:59刘凯
2015年49期
关键词:政府责任

刘凯

摘 要:雾霾从2013年起就受到了全国各界的广泛关注,雾霾的治理也成为热门公共事件中争相讨论的话题。作为雾霾的治理主体——政府,在治理过程中扮演管理者和引导者的角色,须承担起雾霾治理的首要责任。但现实是政府在雾霾治理中依然出现种种问题,本文阐述了当前政府雾霾治理现状,政府在治理过程中出现的责任问题及其原因,通过正确观念和意识的树立、政府问责制度、监督制度的完善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确保政府在雾霾治理上做好应尽的责任,加快雾霾治理的步伐。

关键词:雾霾治理;政府责任;问责制度

当前,我国各地均出现雾霾锁城的现象,PM2.5等词一度成为网络热搜词,空气这一公共物品继水资源后再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雾霾对人们的身体、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影响。自党的十七大始,生态文明建设被写入了党的政治报告,开始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向霧霾宣战,建设美丽中国”是党和国家给出的承诺。之后政府做出了一系列的努力,从国务院颁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开始到最新、最严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出台,无一不彰显着国家治霾的决心。与此同时各地方政府也响应中央的号召,相继出台各项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措施。政府作为治理主体在雾霾治理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必须承担市场和个人无法承受的治理责任。

一.政府在雾霾治理中的责任

政府在霾治理中承担首要责任具有必然性,这是由我国雾霾所处的大环境和政府自身的职能有关。因其治理需倾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也只有政府这种庞然大物能够负担得起。因而政府在雾霾治理问题中须承担以下责任:

1.政治责任。政府人员有制定、执行上级传达的雾霾治理政策的责任,在治理过程中对企业排污具有行政监管的责任,当企业违法排放时对其进行处罚的责任,对社会大众而言有宣科普雾霾相关认知和鼓励环境NGO发展的责任,地方政府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其管理区域内的空气质量负责。同时,当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时,还要追究相关责任,被提起行政问责。

2.政府在雾霾治理中的法律责任。包括两方面内容:第一,政府制定雾霾治理相关法规政策并保证其正确传达和执行的责任,这些规范性文件中应明确规定各主体在雾霾治理里的权责问题。第二,政府工作人员在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一旦出现违背规定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新出台的《环境保护法》中进一步规范了政府人员执法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只有法律责任到位,才能保障法律能够正确顺利的执行。

3.政府在雾霾治理中的经济责任。上文提到过雾霾的治理是一项浩大的工程,需要长期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增加空气质量监测站和相关设备以及新型设备、新技术的研发,对污染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必要财政补贴,还有环境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等,这便是政府在雾霾治理过程中的经济责任。政府一方面要筹集雾霾治理所需的庞大资金,另一方面还要对筹措的资金进行合理的分配,有时资金的管理要比筹集更加重要,这一重责无疑要由政府来承担。

二.政府责任缺失的原因

1.政府传统的政绩观。长期以来,地方政府的考核一直以GDP的数值马首是瞻,政府官员通常热衷于地方经济的发展,无视给环境带来的种种危害。在“GDP论英雄”的年代里,人们忽视社会事务管理,无视环境保护,这也是地方保护主义由来的根源。由于这种狭隘片面的政绩观,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威胁,雾霾便是其后果之一。除此之外,由于我国长期来的“官本位”思想深深扎根,政府官员往往全身心投入于“升官”的事业之中,对职位本身应履行的职责漠不关心,这也是雾霾问题得不到针对性的政策设计和执行的主要原因之一。

2.问责机制不完善。在现有的环境法律条文中,对政府执行人员的职责已经有了比较完整的内容,但一旦涉及因执行不力、职位缺失而未能对雾霾天气进行有效应对等内容时,没有明确具体的执行措施和标准,造成一旦雾霾治理不力无人负责的状况。政府雾霾治理问责机制的完善需要在相关法律规范制定时将问责的主体、客体和详细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使得在出现政府人员失责时有法可依。

3.法律不健全。到目前为之,我国还未构建能够建成整套的雾霾治理法律政策体系,且现行的法规政策制不能和环境容量相适应。雾霾治理政策的设计依然偏向于单一的行政性手段,停留在减免企业税收的层面上。针对排污收费方面,没有科学合理的标准,难以达到治污的目的,政府制定治理政策时可考虑增加一些经济性的治理手段。另外,政府问责制度太过宽泛,没有切实的操作性;公民应有的环境权也未在现有法律条文中体现。因此,我们有必要完善雾霾治理法律法规,让所有涉及到雾霾治理问题时有根有据。

4.监督机制缺乏。政府在雾霾治理过程中的责任追究制度之所以不完善,正是因为缺少了必要的监督机制,除政府由上而下的内部监督外,还缺乏重要的外部监督。所谓外部监督是指除政府以外的社会监督,包括新闻媒体的监督和人民的监督。内部监督虽然专业、方便,但容易出现包庇、只注重形式等诸多问题。外部监督落实首先是广泛的公众参与,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参与渠道缺乏和公民没有参与治理的经验等原因使其流于形式,被未能发挥应其有的效用。

三.政府在雾霾治理中问责制度的完善

雾霾的治理不可能一蹴而就,首要的任务是将政府责任落到实处,构建和完善政府在雾霾治理中问责制度。

1.树立正确地绩效观。政府官员首先要抛弃“惟GDP”是从的传统理念,在雾霾治理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充分考虑到经济发展和雾霾问题之间存在的困境,将两者放到等同的位置上,先污染后治理不可取,放弃生产消雾霾也行不通。另外强化政府人员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作为公务员并不是高高在上的“大官”,手中的权利是为了更好的为人民谋利益而存在的,这一点时刻不能忘记。

2.完善政府问责制度。完善问责制度首先要明确雾霾相关政策执行时每个涉事人员的责任,尤其是行政首长的责任,一旦出现纰漏可以追究到个人。其次建立多元化的责任主体,将其扩展到新闻媒体和人民的问责,在法律政策中要体现社会公众问责的权利。问责的过程要明晰,包括信息的透明,问责的执行情况等问题的公开等,以期给政府人员治理雾霾的压力和动力。

3.健全法律规范。政府问责机制的完善,相关立法是首要保障,将问责的细则在法律条文中明确的体现出来,加大雾霾治理失责的惩罚力度,确保其履行责任的积极性。公民的环境权利也须纳入法律规范之中,将公民的环境权益落到实处,改变其只能被动承受的现状。同时拓宽民众参与问责的渠道,给予他们切切实实的权利可以行使,只有这样政府才能更好的严惩违法企业,坚定依法执法。

4.完善监督机制。完善的监督机制的目的是增强政府的责任感,并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第一,内部监督。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制度,改变自上而下的责任考核制度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互相监督模式,并扩大环保部门在雾霾治理过程中的权利。第二,外部监督。公民的广泛参与是外部监督有效落实的前提,首要做到的是信息的公开,不断完善环境听证制度,拓宽民众参与雾霾治理的渠道,保障其监督权和知情权。最后强调的是政府要支持和鼓励环境NGO的建立和发展,让专业有能力的社会组织参与到监督的行列之中,以期成为雾霾治理主力之一。(作者单位:云南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1] 许继芳.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政府环境责任研究[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4.

[2] 邓可祝.政府环境责任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

[3] 马柳颖,李洋.雾霾治理中的政府责任追究机制建构[J].政治与法律,2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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