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金融结合的国际模式及其对中国启示

2015-05-30 10:48:04李善民陈勋许金花
中国市场 2015年5期
关键词:国外经验科技金融政策建议

李善民 陈勋 许金花

摘要:分析了美国、日本、德国、以色列、韩国及印度等国家的科技金融结合模式,认为有资本主导模式、银行主导模式与政府主导模式等三种模式,并借鉴美日等国科技金融结合的经验,提出了发展我国科技金融的相关政策建议。即完善科技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建立财政预算、使用、监管分立的科技金融体制;设立种子基金与科技孵化器;建立科技担保基金及政府引导的风险投资基金。

关键词:科技金融;国外经验 ;政策建议

DOI:10.13939/j.cnki.zgsc.2015.05. 040

一、引   言

科技与金融是经济发展的两大引擎,如何打通资本市场和创新资源的对接通道,推动两者有机结合,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是摆在我们面前现实问题。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经历了长期的发展,积累了大量科技金融的运作经验,各国政府依据各自国情,依托自身优势,建立了了各具特色、层次分明、行之有效的科技金融结合机制,对我国推进科技金融发展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二、各国的科技金融结合模式与政策

根据国外科技金融运行机制的不同,可分为四种科技金融模式。

第一,资本主导模式。资本主导模式需要有一个相当完善的金融市场,国是典型的资本主导模式,主要体现在资本市场、风险投资市场与风险贷款市场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二,银行主导模式。日本与德国是银行主导模式的典型国家,即银行在科技金融发展中起主导作用,科技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为间接融资,同时紧密的银企关系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信息不对称问题。

第三,政府主导模式。以色列、韩国与印度是典型的政府主导模式国家,这种模式主要体现在政府在科技金融配置中起到主导作用。政府主导模式适用于科技金融发展的初期和赶超阶段,也适用于需要大量资金注入的科技行业。我国目前的科技金融模式就是政府主导模式。

第四,社会主导模式。由社会自身对科技金融发展的资源进行配置,一般仅适用于小型经济体,较大的国家和地区较少采用。

本文主要通过介绍各典型国家的实践经验,分析三种模式在各国的发展,即资本主导模式、银行主导模式与政府主导模式,通过借鉴各国科技金融结合机制的经验,提出我国发展科技金融的政策建议。

(一)资本主导模式:美国

美国是全球金融体系最发达的国家,资本通过三个渠道进入高科技行业:风险投资市场、风险贷款市场与资本市场,这些资本有力地支持了美国的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在市场充分发挥作用的基础上,美国政府做好守夜人角色,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拓宽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渠道,推动科技金融发展。

1.多层次金融市场促进科技发展

美国拥有成熟的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简称VC)市场,多种风险投资供给主体共同对企业的科技创新给与风险投资,这些主体有企业、政府、投资银行、养老保险基金、天使投资者等,他们在投资上相互补充,使技术、资金在美国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流动十分活跃。每年新投资的项目以及金额都稳居全球首位,比如2012年,VC新投资的项目数为3826项,新的投资金额为271亿美元,平均投资额为10万美元①。

风险贷款(venture lending)相比风险投资更是一个新兴的领域,最早的形式是风险租赁,目前美国风险贷款市场已经形成以4家银行型风险贷款和9家非银行型风险贷款为主导的市场局面。成立于1983年的硅谷银行(Silicon Valley Bank)是世界上最著名的科技银行。硅谷银行为硅谷地区70%以上的风险投资支持的企业、全美50%以上的VC支持的企业提供服务,提供比一般的贷款利率高2%-5%的贷款服务,服务初创公司累计超过3万家,坏账损失率不到1%。

美国资本市场是一种层次分明、风险分散的金字塔结构,资本市场可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次为主板市场,主要是纽约证券交易所;第二层次为二板市场,主要包括美国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证券经纪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NASDAQ);第三层次为场外交易市场。其中,NASDAQ的上市门槛很低,可以为达不到正规上市要求的中小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渠道,NASDAQ的融资非常灵活,能满足中小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的融资需求,因此美国最具成长性的中小企业中有90%以上在NASDAQ上市,为风险投资市场的有效退出渠道。

风险投资市场、风险贷款市场与资本市场形成了美国最完善的、资本主导的科技金融结合机制,体现了市场在科技创新与产业化中的强大力量,是美国独占世界科技发展鳌头的最重要动力。

2.资本主导模式中政府的作用

在资本主导的科技金融体系中,美国政府的主要职能是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作用,减少金融市场对科技企业的融资约束,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发挥资本与市场对科技发展的支持。美国政府主要通过若干具体规定与措施实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

第一,明确将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列入政府职能。《小企业法》规定政府每年要向国会递交有关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提供新的就业机会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要求政府通过财政支出对小企业进行支持。《小企业法》亦规定政府采购合同中必须按一定比例分配给中小企业,从而激励小企业的创新。

第三,实施“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SBIR)。该计划根据《小企业技术创新法》制定,规定研究开发预算超过1亿美元的联邦政府必须预留经费的2.5%促进小企业科研创新。

第四,打通间接与直接金融市场,提高资本市场供给。《Gramm-Leach-Bliley法案》对投资银行进入风险投资市场给予较宽松的条件,特别是银行在基金公司中持有股权的比例可达100%。

第五,为中小企业在公开市场融资提供便利。《JOBS法案》通过简化和降低发展阶段的成长型公司(Emerging Growth Companies)实施IPO和公开披露的相关要求和标准,并调整私人公司融资规则限制,推出新的众筹模式方案,使科技型中小企业能更容易地在公开市场筹集资本。

美国政府通过立法,充分利用了美国发达的资本市场,为资本推动科技发展提供完善的制度土壤,实现了“大市场,小政府”的科技金融结合机制。

(二)银行主导模式:日本、德国

银行主导模式以日本与德国为代表。

1.日本

日本是当今世界上的经济强国,同时也是科技强国。日本科技金融体系的最大特色在于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依托成熟的间接金融市场,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低成本的融资渠道。

第一,日本过度依赖银行的经济金融体系。与美国发达的直接融资市场不同,日本主要依赖银行等金融中介实现资本的供需对接。以战后间接金融制度为基础,以集团企业为范围在银行和企业之间形成的一种长期稳定的关系。这种以银行为中心的金融体系在经济追赶期能较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等方面的问题,但是随着资本市场以及其他金融中介的发展,银行的信息优势已逐渐减弱。同时,过度密切的银企关系 “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也放大了其金融体系的风险。但是,正是这种过于依赖银行业的金融市场,使日本政府通过建立政策性金融与信用担保机制,有效地实现了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措施。

第二,建立政府信用保证体系。为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充分利用银行业的主导优势,日本建立了中央与地方风险共担,担保与保险有机结合的信用保证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这种中央和地方两级担保的信用补充制度,被誉为世上最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完善了间接融资市场,为解决科技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了重要支持。

所谓的信用补全制度,其实就是一种双层担保融资模式,其中包括信用保证制度和信用保险制度两大部分,也即信用保证协会制度与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制度。围绕双层担保融资模式建立的日本的信用体系可被概括为“一项基础、三大支柱”。

“一项基础”主要指的是日本的基本财产制度。日本信用保证协会的基本财产主要由政府出资、金融机构注资和累计收支余额构成,并以此作为信用保证基金,向银行提供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承保的最高法定限额为基本财产的60倍。

“三大支柱”分别是信用保证保险制度、融资基金制度和损失补偿金补助制度。

一是信用保证保险制度。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与信用保证协会之间存在信用再担保的制度,以保证银行与信用保险公库之间存在良性的资本互动。

二是融资基金制度。信用保证协会从中央政府(通过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和地方政府取得按政策性利率收取借款,再按市场利率存入银行,以赚取利差,提高资金的可持续使用率,防止通货膨胀快速压缩基金的资本存量。

三是损失补偿金补助制度。信用保证协会的最终损失则由政府拨款补偿,补偿的额度依据具体的企业情况而定。

日本的科技金融结合机制是不发达的直接金融市场与过高的金融管制在科技激励政策中的反映,该机制在不平衡的金融市场中实现了较佳的政策效果,促进了日本高科技中小企业的发展。据日本“信贷担保协会”提供的数据显示,在1966年末对中小企业的担保余额只有6256亿日元,而到了1999年末已经突破了41万亿日元,增长速度惊人,其担保规模远超美国。

2.德国

德国是世界上强大的经济国家,同时也是科技强国。然而其在科技上取得的进步都离不开其科技金融体系的强大支持。

第一,银行混业经营为主体的德国金融体系。德国是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是欧洲经济的中流砥柱,而德国的金融体系以全能银行占据主导地位,为德国经济稳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全能银行是指“能够从事除发行货币和抵押债券以外的所有金融业务”的银行机构。德国银行具有混业经营、稳定发展与运作效率高的特点,对德国经济的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充分发挥银行对科技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德国政府建立了政府担保的特色信用担保体系。

第二,政府担保与风险分担的科技金融机制。早在1954年德国就已经开始实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到今天德国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风险分担体系。该体系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最低层)是由联邦州的担保银行进行担保,第二层是由联邦州政府进行担保,第三层则是由德国政府进行担保。

该体系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进行运作:一种方式是由联邦州政府(第二层)和德国政府(第三层)的财政部门或代理机构直接向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但这种方式仅仅是针对大中型企业,因此业务量相对较小,担保额较大(100万~1000万欧元)。另一种方式是担保银行(第一层)通过市场化运作,向企业提供担保。德国的担保银行其实就是以自身信用做抵押物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专业化的商业银行,其重点服务对象包含科技中小企业,最高担保额为100万欧元。

经多年的发展,德国担保银行已形成了一套风险分担机制:担保银行承担80%的贷款风险而商业银行仅需承担20%的贷款风险。然而当担保银行发生代偿损失时,政府会承担其损失的65%(其中州政府承担26%,联邦政府承担39%)。换句话说,担保银行实际上仅承担28%的最终信贷损失(注:80%×35%=28%)。

担保银行虽然以市场化方式运作,但在运作中得到了政府的支持。例如政府规定若担保银行的新增利润仍用于担保业务则可享受税收优惠。在政府的支持下,德国担保银行取得了健康的发展,相应地,德国担保银行通过担保业务,改善了放贷银行的收益风险分布和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完善了银行融资体系,并通过银企互动合作机制,支持了德国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中小企业的发展。2010年,担保银行撬动银行贷款 18.38 亿欧元,为近7000 家中小企业提供了 7983 笔担保,缓解了中小企业因缺乏担保物而无法融资的问题,也支持了科技中小企业的发展。可以说,德国发达的间接融资市场是其科技金融模式的核心竞争力。

(三)政府主导模式:以色列、韩国、印度

政府主导模式以韩国、以色列、印度为代表。

1.以色列

以色列的科技金融结合机制建设在全球中独树一帜,政府直接参与科技企业孵化的全过程,通过种子基金与政府引导的风险投资基金,为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充分的金融服务与管理帮助。

第一,种子基金计划。以色列推出了众多种子基金计划,其中“科技孵化器”计划最为成功。科学孵化器成立于1991年,由产业贸易与劳动部的首席科学家办公室(OCS)建立并管理,主要目标是对风险较高的创新的技术理念进行投资,使其转化为可行的创业公司。科技孵化器中项目的孵化期约为2年,总预算50万到80万美元不等,其中15%由孵化器资助,其余由政府出资作为补助金,补助金在项目成功后必须归还。在归还全额拨款时,企业须支付给政府所得收益的3%-5%的特许权使用费(税金)。以色列政府规定,在进入孵化的初始阶段企业的股权分配为:创业者、公司其他人员、政府以外的出资人、政府的孵化器分别持有科技型中小企业50%、10%、20%、20%比重的股份,融资费用为销售额的3~5%。如果创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过两年的孵化后仍不能看到成功的希望,其项目无法成熟、科技成果无法产业化,或是没有足够的市场需求时,政府将宣布企业计划破产并解散,创业者也无须向政府支付任何的孵化与资金使用费用。

以色列政府还对政府的退出机制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在创业企业获得成功后的5年内的任何时候,创业者本人或其他风险投资者都可以收购政府所持有的全部股权,脱离政府的科技孵化器,并解除向孵化器纳税的相关义务。只要企业提出这一股权回购要求,政府必须无条件施行,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

在政府主导实施的“科学孵化器计划”的带动下,1991年至2013年底,以色列政府资助了1900个公司,拥有总额超过730亿美元的累计政府投资。其中1600多企业已经成熟并离开了孵化器。这些企业中,有60%已成功募集私人投资。该孵化器的工作覆盖了研发的各个领域,特别是在生命科学(包括医疗设备),清洁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

第二,风险投资计划。在支持风险投资市场发展方面,以色列政府推出的YOZMA计划被公认为迄今为止全球最成功的政府引导基金与科技型企业支持计划之一。YOZMA计划是以色列政府为推动国内的科技企业发展而推出的一项政府引导基金计划,旨在吸引境外的风险投资资本并扶持以出口为主的以色列高科技企业的成长。

YOZMA计划通过两个具体举措实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1)政府建立10个分立的私人风险投资基金,每个风险投资基金都获得以色列政府800万美元的投资,政府占基金份额的40%,另外的60%(1200万美元)由商业性的创业投资机构募集,这是以色列政府引导基金的基本形式;(2)政府直接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其投资总额为2000万美元。以色列政府对引导基金的具体建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每只YOZMA子基金必须由一个以色列境外机构和一个以色列本地的金融机构参与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并且每只YOZMA子基金均为独立的有限合伙制企业。YOZMA母基金持有子基金40%的份额,其余份额由私人基金机构进行募集,因此政府总共投入的8000万美元能够吸引约为1.2亿美元的国内外私人基金的参与。

以色列政府在设立YOZMA基金时最重要的市场化举措是良好的政府退出机制。以色列政府规定,每支YOZMA基金的私人投资方可以在5年内以较优惠的价格买断初始投资金中政府份额。最终,10只子基金中的8只行使了该赎回权利。

完善的进入与退出机制是以色列种子基金与政府引导基金的共同特点,以色列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了政府的无条件推出原则,体现了以市场为主体、政府解决市场失灵的宗旨,值得借鉴与学习。

2.韩国

为了克服这些中小企业在成长过程中面临的资金短缺和融资渠道不畅的瓶颈,自20世纪中叶以来,韩国政府先后出台了《技术开发促进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并在政策性金融方面采取了相应的措施。韩国政府通过财政投入与建立信用担保机制,促进科技金融发展。

第一,政府财政投入。韩国对R&D经费的财政投入,主要用于政府部门主管的国家级技术开发计划,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在50%~90%的范围内给予无偿援助。20世纪60年代,韩国进行经济结构调整,从劳动力密集型工业、轻工业向重化工业转变,建立了技术引进国家创新体系以及由政府主导的研发投入机制。20世纪80年代,韩国提出了“科技立国”的技术发展战略,从此,政府大规模增加R&D经费投入②。

政策性贷款是政府以低息向企业开发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的一种重要手段,是通过政府有关部门设立专门基金,并由银行或技术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的。韩国政府设立的基金种类较多,比如,技术开发基金、研究成果商品化专项基金、产学研合作基金等。其中韩国技术开发基金包含有科学技术振兴基金、产业基础基金、产业技术开发基金、中小企业创业基金等。在这些基金中,有许多是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设立的,例如,1992年政府依《科学技术振兴法》设立了科技振兴基金,以扩大对科技研发的资金支持。据统计,韩国财政经济部、产业资源部等12个政府部门曾设立了91种政策性基金,每年可向中小企业提供约4.9万亿韩元(约合310亿元人民币)的资金,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二,信用担保机制。在科技信用担保的需求不断上升的情况下,依据“新技术企业财务援助法”的具体规定,1989年3月韩国成立了韩国最大的信用担保基金——韩国技术信用担保基金(KOTEC,后更名为Kibo),从政府及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来源,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技术担保、科技成果评估、直接股权投资、索赔管理、业务咨询与认证等业务。为科技创新型的中小企业提供更便利的融资贷款途径。

1989年成立到2012年底,Kibo已经累计提供了超过218万亿韩元(按目前汇率算,约2030亿美元)的信用担保。Kibo因此建立了其作为韩国最大的技术融资机构的地位。总体上看,韩国技术信用担保基金推动了企业自身的快速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成为韩国政府最有效的政策工具。

从20世纪60年代到20世纪90年代和21世纪的第一个十年,科技创新政策在韩国的工业化的初始阶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1962年到1997年,韩国经济取得了显着的增长,平均每年增长率近8%。如此惊人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除了中小企业的巨大贡献外,还归因于一个强大国家金融与创新体系的有效运作。

3.印度

从20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印度中小企业日益成为印度经济中重要的一部分,通过创造就业机会,投资和出口的增长促进印度经济的发展,不仅自身飞速发展,还推动了印度国内的行业壮大,并很快融入全球市场中参与科技进步和创新能力的竞争,甚至有不少数成为具有世界竞争力的公司,推动印度在国际产业链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第一,印度科技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印度能够在较短时间内成为世界科技产业翘楚,与该国政府在立法方面做出的努力息息相关。在推动科技发展的过程中,印度政府力图通过立法保持科技政策的权威性与连续性。到2013年为止,关于发展科技工作的重要文件有5个。

1958 年3 月,印度议会通过了《科学政策决议》,在这项政策的指引下,印度搭建了国家科研体系的总体框架;1983年1月,印度颁布了《技术政策声明》,强调大力发展本土创新科技,也就是说科技发展要最大限度创造机会、改善民众生活质量;1993年颁布了《新技术政策声明》;2003年制定了《2003 科学技术政策》,强调最大化运用印度现有的科技研究体系,通过国际交流等手段提高科研能力;2013印度总理宣布了印度《2013科学技术和创新政策》,提出调整印度国家科技战略,除此之外,印度政府还制定了每五年一次的科技研发计划。

这5个重要文件都是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认和颁布的,从而成为指导印度科技发展的框架性文件。文件中所确定的方针政策不仅是科技工作的指导方针,而且还是印度政府履行对科技承诺的检验标准。

第二,法律基础在印度科技金融结合机制中的作用。印度科技金融结合机制的建设,包括财政投入、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政策性风险投资基金、证券市场对科技企业的支持等,都建立在5个重要文件及相关法案的基础之上。

通过立法保持科技政策和政策性支持的权威性与连续性。到目前为止,印度政府发布的关于发展科技工作的重要文件至少有5个,都是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认和颁布、从而成为指导印度科技发展的框架性文件。文件中所确定的方针政策不仅是科技工作的指导方针,而且还是印度政府履行对科技承诺的检验标准。这些文件保证了印度社会科技政策的权威性和连续性。不仅如此,印度政府还制定了科技企业化发展项目计划、科技创新流转基金计划等针对性、可操作性都比较强的计划,并设立了国家科技企业发展委员会、技术开发与应用基金等机构,从各个方面实施、监督,进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三、我国科技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

我国科技金融建设正处于起步阶段,在制定法律法规、设立相关部门、完善促进机制、政府与市场分工等方面仍存在较大提升空间。结合我国经济与金融市场发展现状,借鉴美国等国科技金融结合的模式和政策,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推动科技金融的融合。

(一)加快建设科技金融法律法规体系

立法是建立科技金融结合机制的制度基础,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能够明确政府职责,规范财政研发投入,为科技企业提供长期的激励。各国均有针对科技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门法律法规,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仍未完善,存在部分法律的缺失与空白。借鉴美国、以色列与印度的相关经验,我国应完善三个层次的科技金融相关法律法规。

1.加快推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基础法律

中小企业基本法应确立“市场为主,政府补充”的原则,明确政府在科技型企业融资与创新中的职能,规定政府直接购买科技型企业与科技型中小企业产品与服务的比重,将中小企业发展提上国家发展的议程。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问题主要体现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完善中小企业基础法律能够为政府鼓励中小企业创新提供法律支持。

2.制定《国家科技推动计划》,完善科技研发激励的相关法案

明确规定参与该计划的政府部门,规定各部门财政支出中研发投入的比重与研发投入中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比重,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在激励企业创新中的职能与分工,确定服务对象与投入方式,建立企业回购与政府无条件退出机制,并为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与种子基金提供法律依据。

3.减少融资限制,推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专门法案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融资难问题的主要群体,也是金融创新的主体,相关立法应当跟上金融创新步伐,具体措施包括:其一,对符合国际金融趋势的银行业混业经营进行试点;其二,为众筹等新型融资模式推出对应法案法规,规范行业发展,扫清法律盲区。

(二)建立财政预算、使用、监管分立的财政资金使用体制

借鉴美国、日本与德国经验,依照法律法规组建中小企业局,负责实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各项鼓励政策,中小企业局下设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专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金融、管理、咨询与培训等服务。中小企业局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是资源统筹、预算建议、监督管理与信息发布。

考虑到我国中小企业总数众多,为提高服务效率,减少行政成本,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不应直接面向中小企业,应由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财政支持,建立面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事业或企业建制的种子基金与科学孵化器,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种子基金与科学孵化器进行规范、监督与管理(如图1所示)。这种财政预算权、使用权、监管权分立的科技金融结合机制有利于提高财政支出的利用率,减少寻租空间,提高行政效率。

其中,职能部门为参与《国家科技推动计划》的相关部门。在科技金融结合机制中,中小企业局具体包括以下职能。

1.资源统筹与预算建议职能

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每年须根据各行业中小企业发展状况,向各政府部门提出预算建议,侧重推动各部门的科研预算向。

2.监督管理与年度审核职能

统一管理各级政府部门设立的种子基金、科学孵化器与科技担保基金,对其规模、服务对象、财务状况进行监管,确保企业回购与政府退出机制,防止寻租与腐败,保证财政投入及时到位。此外,各地中小企业局需对种子基金、科学孵化器与科技担保基金进行年度审核,侧重研发推动成效,辅以利润绩效,进行全面审计,防范腐败寻租。

3.信息发布职能

建立统一的种子基金、科学孵化器、科技担保基金与其他政府支持计划的信息库,做好宣传工作,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查询与筛选系统,方便科技型企业找到对应的科技金融与服务资源。

部分省市地区已经设立种子基金与科学孵化器,但缺乏统一的管理标准,运行质量稂莠不齐,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进行监管已经是势在必行的规范措施。

(三)设立地区种子基金与科技孵化器

参考以色列设立上市前科技型企业金融支持的经验,各级政府部门可依据当地情况设立种子基金与科技孵化器,通过财政投入予以支持。

其中,种子基金设立应遵循基金设立的相关法律法规,可对种子期的科技型企业进行非控股股权投资或提供短期贷款,不参与企业管理,企业要求回购时政府应无条件退出。

科学孵化器可采用事业单位或企业建制,可由当地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牵头设立,或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达成合作关系,主要提供科技咨询、低息贷款、短期周转贷款、人员培训、文秘服务等,财政充裕的地区可以为研发期与种子期的科技企业提供办公场地等其他服务。

种子基金与科学孵化器各司其职,前者侧重投资,后者侧重服务,两者均受中小企业局下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监管。

(四)推广科技担保基金与政府引导的风险投资基金

除了通过种子基金与科学孵化器对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扶持外,政府还应当通过科技担保基金与风险投资基金吸引市场资本介入科技型企业发展。

参照日本、德国与韩国发展科技担保基金的经验,各级政府可通过注入财政资金,建立科技担保基金,作为商业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业务的“风险池”,收取低额担保费用,在发生亏损时承担不低于50%的损失。

建立科技担保基金应注意以下三点。第一,科技担保基金应有完善的业务流程与成熟的评估机制,以控制风险。为避免寻租,可采用外包的方式进行科技型企业的评估;第二,科技担保基金须纳入中小企业局的监管范畴,对各地建立的科技担保基金进行规范;第三,引入多个银行主体参与,形成竞争机制,对过度追求高风险高收益的银行应及时警告并减少份额,避免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导致的市场萎缩。

在风险投资基金方面,我国风险投资市场已经初见规模,深创投集团等部分获得政府资助的风险基金已获得不错的成效。政府应将成功引导基金经验进行及时推广,同时完善退出机制,并防止市场供过于求,科技投资过热。

四、结束语

科技型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尤其是对于轻资产、高风险、难评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往往使市场上的资本望而却步。实践经验证明,单纯依靠市场抑或政府的力量无法解决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问题。美国、日本、以色列等发达国家经济发展起步较早,在长期的实践中摸索出了各自的科技金融发展道路。

应当借鉴各国的成功经验,但也需要注意,科技金融机制是实体经济与金融市场的反映,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当逐步放开金融管制,并根据金融市场发展情况相机决策,在金融市场发展的不同阶段推动不同的配套政策与政府扶持手段,以切实地推动金融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注释:

① 数据来源:National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

②数据来源:South Korea Ministry of Education, Science Technology(M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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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韦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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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金融(2016年30期)2016-12-05 19:03:50
新时期湖南对外宣传如何借鉴国外经验研究
科技金融内含机理与体系界定
价值工程(2016年30期)2016-11-24 14:46:39
江苏省中小企业融资现状调查与思考
中国市场(2016年38期)2016-11-15 22:58:06
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改革研究
科技视界(2016年22期)2016-10-18 16:23:51
城市与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
商(2016年27期)2016-10-17 04:35:55
从国外经验看我国城市群一体化组织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