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也愈演愈烈。国际电子商务作为由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三者共同发挥作用而形成的新生事物,当之无愧地成为了本世纪国际贸易的最主要方式和各国经济增长的“发动机”。文章以国际电子商务作为背景,分析了我国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优势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问题的基础性建议。
关键词:国际电子商务 国际贸易 国际税收
中图分类号:F740.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5-221-02
一、我国国际电子商务发展优势分析
1.法律法规不断优化。首先,国家不断完善我国国际电子商务的政策法规。近年来我国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应用的实施意见》、《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等。
另一方面,国家批准开展国际电子商务的试点城市明显增多。在上海、杭州、宁波、郑州、重庆5个城市的基础上,2014年初,海关总署又批准了哈尔滨、牡丹江、长沙、平潭、烟台、西安、银川、深圳、苏州、青岛等城市。
2.电商成外贸新增长点。我国在2013年的进出口贸易总额是25.83万亿人民币,扣除汇率因素后,同比增长7.6%。2013年我国国际电子商务交易额约为3.1万亿元,2008年至2013年复合年均增长率为31.1%。巨大的市场需求为我国国际电子商务带来了良好的发展前景。
在商品类型上,绝大多数出口类产品及服务适合使用电商渠道进行拓展销售。相关数据显示,在我国出口的商品中,机电类产品占比超过50%,服装、纺织品等劳动密集型商品占20%。较大宗原材料而言,这两类产品的贸易电商化难度较小。
在市场结构上,我国的国际电子商务仍主要为出口,占比超过80%。但是,随着跨境网购市场的开放与跨境网购环境的逐步改善,进口在国际电子商务市场的结构比重会逐渐加大。
在外贸出口的目标市场上,北美和欧洲目前为主要目标市场。根据eBay电商平台发布的数据,我国国际电子商务50%的收入来源为北美及欧洲市场,俄罗斯、巴西、以色列、阿根廷等国与我国的跨境贸易量较以往显著增加。
3.跨境网购模式逐渐渗透。目前,我国电商平台达5000余个,通过各类电商平台开展国际电子商务的国内企业多达20万余家。在我国,致力于国际电子商务事务的信息平台主要有环球资源网、eBay中国、敦煌网和阿里巴巴的“全球速卖通”,其中B2B国际电商网站较多,B2C国际电商网站相对较少。
从2013年开始,我国电商平台相关企业纷纷涉足国际电子商务,国际电子商务B2C市场呈指数型增长。有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海外代购交易规模为483亿元,2013年增长至744亿元,同期增长了54%。
在用户群体上,我国偏好进行跨境网购的主要是高学历、高收入人群;在消费产品种类上,化妆品、保健类产品、母婴用品、数码产品、奢侈品的需求较高。
然而,从整体上看,我国偏好进行跨境网购的居民覆盖率还比较低,国际电子商务市场软硬件环境还不够成熟。同时, B2C国际电商网站面临着十分严重的交易安全问题。
二、我国国际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基础设施薄弱。由于自身经济实力和技术落后等原因,我国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还比较缓慢和滞后,网络规模相对较小,资费偏高,网络运行速度慢,网络拥挤现象严重等,这些都对我国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形成阻碍。同时,外贸企业尤其是其中的中小型企业电子化程度普遍较低,软硬件环境较差,这使得他们在国际贸易中运用电子商务的发展道路并不平坦。
2.安全性问题严峻。在国际贸易中通过现代电子商务技术进行交易可能会遭遇各种各样不可预测的和难以规避的风险,比如软件安全漏洞造成的风险、客户信誉危机带来的风险、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货款的风险等。网上交易的核心问题便是付款的安全性问题。然而,由于互联网本身具有的开放性和网络技术发展的局限性,网上交易常常处于各式各样的安全性威胁之下,这在很大程度上给电子商务的交易环节带来了很多安全问题。
3.国际税收机制被打破。首先,对“常设机构”原则提出了很大的挑战。根据国际上的标准,只有在一个国家内设立了常设机构并由该常设机构取得所得时,该国才有向该机构进行税收征收的地域税收管辖权。在国际电子商务背景下,众多国内的消费者或商家可以通过互联网购买国外的产品和服务,而国外的商家从来没有在本国的服务器上出现过,因而也就不能将国外商家的经营和销售行为纳入一国征税范围之内。其次,所得税性质的确认也出现了困难。在多数的税收法律中,将来源于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财产的使用的收益分为经营所得、劳务所得和投资所得,并对它们分别作了不同的课税基础规定。电子商务使原来以有形财产提供货物及服务的形式转变为以数据方式提供,关于将这些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归为服务所得还是商品销售所得的问题,我国仍然没有统一的标准。再次,各国在国际税收的管辖权上容易发生冲突。尽管国家与国家之间实行的税收管辖权不尽相同,但是几乎每个国家都坚持了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这一原则。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各国在对收入来源地的界定上有了不同的看法,相应的税收管辖权便很难确定。最后,纳税人更容易实现国际逃避税。现行的税制因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产生了很大的不可控力,高度的隐秘性和极大的流动性这两大特征足以产生许多新的逃税避税手段。
4.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则不协调。不同于其他纸质的法律文件,如何确定电子商务中有关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等还没有被完全统一,有时甚至会发生冲突。二是法律规则模糊。交易各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无法在现行的法规下得到快速有效的确定,给交易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也无法真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法律规则存在缺陷。电子商务的诞生使传统的钱货两清交易模式转变为网络虚拟交易模式。然而,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跟上交易付款形式快速发展的脚步,甚至造成了难以解决的混乱局面。四是相关政策不完善。每一笔电子商务业务交易的顺利完成都需要保险、海关、运输、银行、税等机构的参与,而规范这些机构之间关系的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存在。
三、解决我国国际电子商务发展中问题的对策建议
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网络基础设施的不健全制约了我国在国际贸易中运用电子商务的发展,发达国家的信息高速公路的发展水平已经遥遥领先于我国,为追赶世界先进水平,我国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应至少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加快我国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的进程;二是加快我国企业的信息化进程;三是采取切实可行的电子商务运作方式;四是建立电子商务运作的配套设施。
2.优化网上支付安全性问题。哪个电子商务贸易平台拥有既快捷又安全的交易过程与付款方式,外贸企业便会选择哪个平台。因此,如何加强网上支付的安全建设以消除客户对安全性的怀疑态度,将是我国电子商务支付平台能否快速发展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首先,我国应加强互联网与计算机的安全技术。其次,我国应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安全控制体系。最后,我国应建立起全球电子商务安全支付系统。
3.完善国际税收机制。首先,我国有关部门应该重新界定一些概念和范畴,并对所得税性质制定新的确定方法。其次,我国应加强与世界各国在国际税收上的协调与合作。一方面大力加强与世界各国在贸易上的合作,另一方面应积极进行国际间的税收协调。最后,我国应成立管理国际税收的机构,聘用互联网专业人员进行跟踪和研究。
4.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为了确保我国的电子商务在一个健康的法律环境下快速发展起来,政府应该加强对电子商务环境创设方面的研究,对现存的法律法规进行适当的修改或根据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情况制定出新的法律法规,尽早构建出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体系。具体法规制定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创造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环境;二是健全网络贸易的法律体系;三是确保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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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北武汉 430073)
(作者简介:张艺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生,专业方向:国际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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