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振华
[摘 要]数字产品贸易是互联网环境下经济全球化的新表现,对世界贸易的形式带来了巨大变革,也对现行关税体制造成了巨大冲击。然而关于是否应对跨境数字产品征收关税,美国、欧盟和发展中国家们立场不一。而中国应该以自身国家利益为根本出发点,考虑数字产业发展现状、自身立法水平和执法技术等因素,利用好自身在国际组织中的话语权,采取暂不对数字产品征收关税,但反对永久性免税的立场,同时应着手进行相应关税制度的改革。
[关键词]数字产品;国际贸易;关税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8 — 0085 — 02
一、数字产品贸易对现行关税体制的冲击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曾在其主持编写的《美国和全球经济中的数字贸易》里对数字贸易下过这么一个简短的定义:“数字贸易就是通过互联网交付而实现的产品和服务活动。”①由此定义我们大致可以得出:1.数字贸易必须是依托于互联网数字交换方式进行的。所以最终以有形物体交付的电子商务不在此列。如网上订购家电、电影录像带、软件光盘等都不是数字贸易,而消费者通过ituns音乐软件付费下歌、通过网络进行心理咨询等是数字贸易。2.数字贸易可分为国内数字贸易和国际数字贸易。因为国内数字贸易并不涉及关税问题,故本文研究的是国际数字贸易。当然国际数字贸易也会对其他税种带来巨大影响,但对关税的影响是首当其冲和基础性的。 3.数字贸易可分为数字产品贸易与数字服务贸易。笔者认为关税调整的只是货物贸易,而不牵涉服务贸易。并且如果对数字服务贸易征收关税,而不征收其他形式的服务贸易关税,有违《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技术中立原则”。故综上,本文研究落脚于国际数字产品贸易对关税的影响。
国际数字产品贸易是互联网经济与经济全球化交融的产物,对现今国际贸易带来了革命性的影响。一方面,国际数字产品贸易极大地减少了交易成本,激发了微观主体(小微企业甚至个人)的经营活力,增大了消费者的福利,使得国际贸易可以借助互联网渗透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而另一方面,国际数字产品贸易对基于传统国际货物贸易而制定的关税体制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对关税原则的冲击
关税作为一种典型税种自然需要遵守税收的一般原则,如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效率原则等。然而国际数字产品贸易的出现对这些关税原则造成了巨大冲击。首先,数字产品和传统货物仅仅是依托的载体不同,数字产品基于数据流,而传统货物可能是基于光盘、磁带等有形物体,而在内容上两者可以没有差异。但是因为现行关税体制的征收对象是有形货物(跨国输电除外),所以应对传统货物征收关税,而不应对数字产品征收关税。仅因为两者的载体不同而采取截然不同的做法,这很难说是贯彻了税收公平原则,届时互联网将会成为最大的避税港,也将严重挤压传统货物贸易的生存空间。其次,数字产品很难在现行关税制度中找到自身的定位,而且除了美国等少数国家明确表明对数字产品免征关税外,世界上絕大部分国家对于是否开征新关税税目是众说纷纭,自然也缺乏相应法律的规定。所以如果为贯彻税收公平原则而对数字产品征税,则在现阶段势必然会违反税收法定原则。最后,因为传统货物贸易中庞大的跨国公司和进出口代理公司的存在,关税多是针对少数确定纳税主体的一笔大额税款。而在国际数字产品贸易中由于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活跃,关税将变成是针对大量不确定纳税主体的众多小额税款,而这将有违税收效率原则。
(二) 对关税征收监管的冲击
国际数字产品贸易由于其借助于互联网这个虚拟平台并且不依托于有形载体,这对关税征收管理造成了巨大冲击。一方面,国际数字产品贸易使得关税征收充满不确定性而难以下手,具体表现为纳税主体分散且虚拟化、纳税客体隐匿于数据流而难以分辨、纳税地点易转移、纳税时间模糊难以统一。而另一方面,国际数字产品贸易将对关税监管变得几无意义,具体表现为:1.采取无纸化操作使得建立在纸质凭证、账簿、报表上的海关管理缺乏依据。2.网上交易隐蔽性强使得海关很难发现每一笔跨境数字产品交易,避税偷税漏税无从监管。3.电子货币和第三方支付软件的大量使用使得海关很难监管跨境资金流的目的与去向。4.海关现今实行的以注册登记为基础的关税制度则很难让小微企业和个人成为纳税主体,而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分类风险管理制度也将成为无根之木。5.互联网技术的成熟为“合理避税”提供多种选择使得海关防不胜防,如变传统货物贸易为数字产品贸易、变国际贸易为国内贸易、寻找避税港等。
二、各国关于数字产品贸易的关税政策
(一) 美国
美国一贯坚持应永久性地对数字产品贸易免征关税以推动国际数字贸易的发展。1997年美国通过《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建议将互联网建设为免税区,应对通过网络交易的数字产品免征关税。①1998年美国力促世界贸易组织(WTO)第二次部长会议通过了《全球电子商务宣言》,宣布对电子传输暂不予征收关税。此外,美国与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国签订双边协议约定对数字产品贸易免征关税。2003年美国重新修订《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数字产品不受第二篇(买卖篇)的规制。②而对于美国如此坚持的原因,克林顿曾在第二次WTO部长会议上发言:“我们花了50多年的时间来推翻阻碍货物贸易的关税壁垒,而今天我们决不预先树起电子商务的关税障碍。”当然这冠冕堂皇的理由背后实际是出于自身国家利益的考量。美国是数字产品的最大输出国,目前从事数字贸易的网络公司中美国占据三分之二以上,如果对国际数字产品贸易征收关税,那么毫无疑问最大的利益受害国便是美国。
(二) 欧盟
欧盟由于在数字产品贸易上的优势不及美国那么明显,所以其关税政策也较为审慎。1998年欧盟发表《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视通过互联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为劳务销售,暂时先不予征收关税,但征收增值税。此外,欧盟坚持税收中立原则,原则上也不对从事数字产品贸易的公司开征新税。这番做法一则是为了保护其成员国的财政税收,二则是能够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而不至于在和美国数字产品的竞争中过于被动。但是欧盟并不同意对数字产品永久性的免征关税,因为如果将来对数字产品贸易适用美国主张的GATT待遇,关税壁垒则将变成欧盟保护其欧洲市场的最后凭仗。
(三) 发展中国家
发展中国家作为数字产品贸易的净输入国,一般都主张对国际数字产品贸易征收关税。首先,免征關税将会直接减少以间接税为主的发展中国家的税基,使得国家税收蒙受损失。其次,由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数字产品贸易中处于劣势,免征关税会使得对发达国家的产品输出缺乏有效控制,互联网也成为发达国家的一块“新殖民地”,这将会严重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的正常发展。
二、对我国数字产品贸易关税的建议
近年来由于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商的崛起,中国的电子商务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中国在2004年取代美国成为了世界上最大的信息技术和通讯产品出口国,但是此种领先仅是在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设备等领域。③而在数字产品贸易方面中国仍难望美国之项背,据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中国数字产品销售量仅占同内容传统形态货物销售量的0.02%,比美国同比低70倍。这主要是中国文化产业的羸弱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欠缺使然,而这两方面的改善又相对而言需要花费较长时间,所以笔者认为中国在现阶段尝试建立数字产品贸易关税制度仍有其必要性。
(一) 短期内应暂不征收关税
笔者认为在短期内中国应继续不对跨境数字产品贸易征收关税,主要基于以下四点理由:1. 从立法技术、征税技术、征收成本上看,中国客观上无法在短期内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规范国际数字产品贸易的新关税制度。2.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中立原则要求关税应对同一内容的数字产品和传统货物一视同仁。3.利于激发中国数字产品贸易的活力,推动产业发展。4.尽管WTO各成员国对先前作出的“对数字产品暂不征收关税的决定”是否延期仍然悬而未决,但大多数国家目前都未对数字产品征收关税。
(二) 反对永久性免除关税
随着中国经济地位的日益提高,中国在WTO、亚太经合组织、亚投行等国际组织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中国应该利用自身有利地位,从现今国家利益出发,团结众多发展中国家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反对以美国为首的少数国家所坚持的永久性免税主张。因为关税是不仅是国家经济主权的一种体现,也是国家保护国内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工具,而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更是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值得指出的是,这一切都是基于中国目前在国际数字产品贸易的定位而得出的结论。然而由于中国发展数字产品贸易的潜力较大,不排除有朝一日中国可能在国际数字产品贸易中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而需要转变立场。所以归根结底中国应利用好自身在国际组织中话语权为国家利益服务。
(三) 着手进行相应关税制度改革
尽管中国在国际数字产品贸易市场中的地位有可能转变,但是这毕竟仅是一种期望,加之除数字贸易以外的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中国仍有必要进行相应的关税制度改革。首先中国应该加快相关立法,为依法征收数字产品关税创造条件。立法机关应该在法律上明确数字产品贸易的内涵与外延、征税的范围和税率、税收管理的措施、逃漏税的责任。同时,基于促进数字产品贸易产业发展的考量,应提供一个相对宽松法律的环境。其次,海关部门应进行信息化转型,为征收数字产品关税创造物质条件和技术条件,主要包括引进信息化专业人才、进行无纸化办公、改进网上税收申报制度、实现通关一体化等多方面措施。最后,征收关税的重点应从货物流转变为资金流。因为数字产品贸易并不存在有形货物的运输,仅存在资金流的交换。所以关税的征收离不开各国银行的通力合作,也离不开第三方支付软件的参与。
〔参 考 文 献〕
〔1〕姚立新. 我国电子商务关税政策的选择〔J〕.现代经济探讨.2001,(09).
〔2〕李峰.跨国电子商务的关枕政策选择研究〔D〕.厦门:复旦大学,2010,(40).
〔3〕史达,朱荣.电子商务条件下的关说理讼和政策研究〔J〕.财贸经.2005,(09).
〔4〕杨露.电子商务条件下的关税问题初探〔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7,(23).
〔责任编辑:陈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