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卿 汪邻
[摘 要]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发生数量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通过对群体性事件概念演变分析和其内涵界定,归纳其特点,深入分析了群体性事件的公共政策原因。最后在公共政策理论视角下,从宏观政策和具体措施方面找出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新途径。
[关键词]公共政策理论;群体性事件;公共政策新途径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8 — 0058 — 03
目前我国正处在转型时期,经济体制、社会结构、社会形态都在发生深刻变化,这些变化带动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现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处在一个黄金期,但同时又正处在一个矛盾凸现期和突发事件的高潮期,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加,群体事件频发,包括众所周知的瓮安事件、石首事件等等,对社会造成了较大的影响。群体性事件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方面,其发生频次高低、数量多少也是反映社会公平、矛盾激化程度的一项指标,这使得我们对群体性事件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新形势下,我们应找出一条新的途径来防治群体性事件,从而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
一、群体性事件的概念演变及内涵界定
我国对群体性事件的认识,由于受不同的政治环境和经济、社会因素的影响,经历了不同的阶段:20世纪50年代~70年代末,称“群众闹事”、“聚众闹事”;80年代初~80年代中后期称“治安事件”、“群众性治安事件”;80年代末~90年代初期称“突发事件”、“治安突发事件”、“治安紧急事件”、“突发性治安事件”;90年代中期~90年代末期称“紧急治安事件”;90年代末~21世纪初期称“群体性治安事件”。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群体性事件的关注度逐渐提升,国家和国内众多学者开始使用“群体性事件”这一词汇。
而对于群体性事件内涵的界定,200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将群体性事件定性为人民内部矛盾, 并采用“不稳定事端”、“积极上访”、“聚集事件”词汇列举了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形式。我国学者宋宝安等认为,“群体性事件是由社会矛盾引发,由特定和不特定的某些具有共同利益的耦合群体,以一定的目的为基础,带有明显的利益诉求性质的体制外活动,是以合法的或非法的规模性聚集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和政策主张,对社会秩序和稳定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1〕向德平等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由社会群体性矛盾引发的,不受既定社会规范约束,具有一定的规模,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干扰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群体性事件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集体上访、集体怠工、罢工、非法集会、聚众、游行、示威、骚乱、暴乱、大众恐慌等等”。〔2〕而我国学者孙元明则认为“所谓群体性事件指在特定情境下,人数众多的群众聚集在一起,因某一种大致相同要求或愿望结成短时期的共同体,为了共同利益或公开表达诉求, 或直接争取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集群行为。”〔3〕
综合上述学者观点,本文认为群体性事件是因个人、群体利益受损或社会矛盾激化而引发的,有众多人参与,以特定目的为基础的,对社会正常秩序造成严重干扰的事件。
二、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特点即某一事物所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有属性。群体性事件在转型时期在传统特点上又有了新的表现,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群体性和组织性
群体性事件首先有其群体性,群体性是指由一群人参与的事件,在我国,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人数,少则几十,多则成千上万,并且大多事件的参与者具有同一身份。群体性事件的组织性是指在事件发生前由严密的组织策划或在事件发生中自发形成有组织的群体。近年来,我国的群体性事件已由原来的松散的、自发的逐渐趋向为有组织、有严密策划的事件,例如2008年9月,发生在湖南湘西自治州的吉首事件就是因非法集资引起的组织、有严密策划的社会骚乱事件。
(二)易发性和反复性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经济结构的调整,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行,社会矛盾变得复杂多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也变得复杂多样,往往一件很小的矛盾事件如果得不到很好的处理就可能引发一起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同时,我国群体性事件反应的问题纷繁复杂,牵扯方面很多,造成其具有反复性。另一方面,当群体事件发生时,往往引起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多数得到快速、有效的解决,从而在民众心中形成“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心态,也导致了群体性事件的反复性。
(三)数量增多、规模变大
近年来,由于群体性事件的易发性特点的作用,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数量开始增多。2005年我国《社会蓝皮书》统计显示:“1993年至2005年,我国的群体性事件由8700起飞速增长到8.7万起,短短12年间就增长近10倍。到2010年我国的群体性事件更是达到了28万起。群体性事件數量增加的同时,其规模也在不断地扩大。1990年到2000年,参与人数由约50万人增加到163万人,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数年均增长16.9%,到2009年已经增加到了572万多人。近几年,规模在千人以上的事件不断增加。如湖南嘉禾强拆事件、贵州瓮安事件、湖北石首事件、安徽马鞍山‘6.11事件等。”〔4〕
(四)诉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我国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不是无理取闹,大多数是有一定原因的,这些群体性事件往往是由于群体利益受到侵害,而通过正常途径得不到有效解决的情况下发生的。例如2007年发生的厦门PX事件,因为反对PX项目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的较大不良影响,赵玉芬院士等105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出“迁建议案”,厦门市民通过和平、理性的“散步”方式来反对其继续建设。
三、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公共政策原因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先生把群体性事件分为:“维权抗争、社会纠纷、有组织犯罪和社会泄愤事件等四大类。”〔5〕而我国这四种类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公共政策决策失误、执行偏差等方面的原因影响下产生的,即由于主、客观方面多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 而导致公共政策决策活动、执行活动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出现明显的弊大于利后果的一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