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利场中的罪与罚

2015-05-30 10:48舒小铃
四川党的建设·农村版 2015年8期
关键词:期货交易情节严重内幕

舒小铃

我国《刑法》一共规定了七条10项与股票有关的罪名,分别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一百六十条)、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一百六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罪(第一百七十九条)、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一百八十条)、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第一百八十一条)、操纵证券市场罪(第一百八十二条)、非法经营罪(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近年来关于股市引发强烈关注的案件中,操纵证券市场罪、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非法经营罪这三条6个罪名是侦查机关使用的“高频”罪名。

恶意卖空不是罪名

7月9日,在股市持续暴跌的关键时刻,持续近10天的救市行动有了更大动作,履新公安部副部长13天的孟庆丰,带队赴证监会,会同证监会排查近期恶意卖空股票与股指的线索。此举效果明显,股市起死回生。

一时间,此轮排查的打击目标——恶意卖空行为引发关注。不过,从上述股票涉及相关罪名可以看出,恶意卖空并不是一个罪名。为澄清其法律依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明确表示,跨市场和跨期限操纵市场就是恶意做空。

罪名 操纵证券市场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用列举方式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作了规定,(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处罚: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近年来查处的股票犯罪案件中,虽然以操纵市场罪获罪的并不多,但还是出现了以“股市黑嘴”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案等典型案例。

汪建中,曾是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称为“股市黑嘴”。2008年11月8日,他因涉嫌犯操纵证券市场罪被羁押。后被法院认定以“抢帽子”交易的方式操纵证券市场55次,非法获利1.25亿余元。

2011年8月3日,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汪建中有期徒刑7年,罚金1.25亿余元。汪建中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院于2012年3月13日维持原判。

国内最大“老鼠仓案”

前不久,被称为国内股市最大“老鼠仓案”的马乐案,由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在深圳再审开庭,引发强烈关注。

罪名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俗称“老鼠仓”)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处罚: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马乐,1982年出生,清华大学硕士,2006年毕业后进入博时基金工作,2010年7月起担任博时精选基金经理。2014年3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马乐在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期间,利用其掌控的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操作自己控制的“金晶”、“严维进”、“严晓雯”三个股票账户,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其管理的“博时精选”基金账户买入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余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883万余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对马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84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883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因涉案金额巨大,该案被称为国内最大“老鼠仓”案。

一审宣判后,该案却受到市、省、和最高检的层层抗诉,此次最高法巡回法庭的审理结果尚未宣判。

让人触目惊心的内幕交易案

在近年来查处的证券犯罪案件中,内幕交易犯罪已逐渐成为证券市场的主流犯罪,呈现易发多发的态势。

罪名 内幕交易罪

为解决内幕交易案调查认证和举证责任难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出台《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认定等作了规定。如《内幕交易解释》第二条规定了三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一是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二是具有特殊身份,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三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的人员。

处罚: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内幕交易解释》从犯罪数额和犯罪情节两个方面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规定。《内幕交易解释》第六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4、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三次以上;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近年来,在监管机构与相关部门的通力配合与严厉打击下,一些内幕交易大案、要案浮出水面,其涉案金额之大、利益链条之长、手法之隐蔽,均令人触目惊心。其中包括移送司法机关的黄光裕案、中山公用案等,对市场潜在内幕交易者形成了极大威慑。

涉案人员既包括上市公司高管、证券从业人员,也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如涉及官员的天威视讯内幕交易案。

2012年4月,天威视讯公告称,拟通过向深圳广电集团等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深圳市天宝广播公司和天隆广播公司网络资产和业务。

时任深圳市委宣传部副巡视员倪鹤琴、天宝广播总经理冯方明等多人作为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的主要协调人和参与人,因职务原因提前获知信息并利用配偶、亲属、司机等人证券账户大量买入。除此之外,部分企业管理层和员工通过领导班子考评、职工座谈会等渠道获知消息并对外泄露,导致内幕消息大面积扩散。

天威视讯案内幕信息传递链条复杂,涉及范围广,创近年来内幕交易案件涉案人数之最。

责任编辑:刘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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