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庭译员地位的启示

2015-05-30 04:20董艳
校园英语·上旬 2015年9期
关键词:现状

【摘要】自我国改革开放,涉外案件逐年增加,外国人在我国法庭出庭的现象时常发生。如果被告不懂我国法庭通用的语言文字,就必然涉及到法庭译者的问题。因此了解涉外庭审中的译者扮演的角色,具有很重要的意义。而相比于西方国家,我国的法庭译者研究非常滞后,法庭译者受到的相关关注较少。试图通过分析和研究译者在中国法庭中的必要性,我国法庭译者的现状及完善我国法庭译者的策略,唤起人们对中国法庭译者的更加关注。

【关键词】中国法庭 法庭译者 现状

我国与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日益增加,涉外案件逐年增多,因此我国对法庭译者的需求也不断扩大。法庭译者在法庭中的作用也起着重要作用。译员必须是一个合格的理论者和实践者。但是在我国法庭翻译还在研究的初级阶段,有关法庭翻译和译者的研究极少。因此有必要对中国法庭译者的角色进行研究,这样有利于中国法庭译者的实践应用。

基于对译者在法庭翻译中扮演着法庭服务的提供者、接收者、语言控制的传递者、法庭翻译形式的控制者、创造者、法律文化的保护者和协调者的角色的讨论,发现在中国涉外案件审理中,译者承担着至关重要的责任。针对译者在涉外案件审理中担任着重要角色,因此中国法庭中译者的现状和地位有必要进行了解和重视。

一、完善中国法庭译者制度的必要性

199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指出,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受到刑事指控时,人人有资格享受最低限度的保证,其中包括如不懂或不会说法庭上所使用的语言,能免费获得译员的援助。事实上,在法庭庭审中,法庭译者是实现法律公平的保护者和协调者,确保在整个庭审过程中,保证整个过程的顺利进行。

法庭译员不同于一般译员,因为法庭语言代表的是法庭的权威、需要公平公正合理,所以法庭译员作为涉外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翻译者要非常忠实严谨将法官,律师,被告人,原告等参与者在法庭上的言语转换成另一种言语。法庭庭审是否公正的实现有赖于译员要履行职责,准确完整传达法庭参与者的信息。不能准确的翻译会导致无罪的人入狱,也会让有罪的罪犯逍遥法外。加强法庭译者的监管,确保法庭译者的质量,能维护司法的公正性。

二、中国法庭译员的现状

目前有法律翻译学者提到了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对涉外翻译的一些规定。目前有法律翻译学者提到了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对涉外翻译的一些规定。在我国第二百四十条《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我国人民法院庭审涉外案件时,法庭应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如果法庭当事人要求需要提供翻译,其法庭费用需由当事人承担。然而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条文中,没有对法庭译者作出相关明确的规定,然而直到1998年,在第三百一十九条的有关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我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类似的规定:法院在庭审涉外案件时,应使用我国通用的文字和语言,法庭应该为外籍当事人提供法庭翻译。如果外国籍当事人知晓我国语言文字,并且拒绝他人翻译的,应由当事人出示书面声明或将其口头声明记录下来。从上面提到的几个规定来看,我国司法或法律只解释并且只是原则上对法庭译者作了一些规定,但对相关具体措施没有规定。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涉外诉讼应使用本国通用的语言,即中文为法庭审判语言。但是我国司法人员一般只通晓本国语言,涉外案件中诉讼参与者有不懂中文的,因此需要进行翻译。虽然本国法律与其它国家法律有某些相同之处,但是也存在很多差异,比如:在词汇方面,完全等同的词语较为少见(Sarcevic,1997);“在句式上,主动与被动的选择存在差异;在语篇上,形合与意合上有差异,这使译者难以得心应手地弥合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王建,2003),”任务的艰巨可想而知。如在英美法中,只要是夺取他人生命者均属于homicide(该词对杀人行为不做道德上的和法律上的评价),而汉语中缺乏该词所具有的诸多下义项: 此外,诸如plea bargaining(辩诉交易)等术语,在我国法律中都难找到对等概念。因此译员须创造性地在目的语中找到合适的术语进行翻译。

与此同时,我国对相关法庭翻译没有立法,聘请庭审译员和译员操作等方面比较随意;对庭审译者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对待庭审译者人员易走极端,要么不尊重译者人员的权利,不体谅译者的辛苦,或者神化译者的能力,把译者捧上天;缺乏优秀的、专业过硬的法庭译员,这方面人才的培养迫在眉睫,而国内法学界对此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十分不足,尚未提到立法议事日程;庭审翻译主要采用交替传译和摘译等方式;法官、公诉人等专业人士对涉外案件及有关国家法律不够熟悉,存在着法律文化和法律体系冲突等问题;有些律师、公诉人和/或法官在庭审操作中不够专业,会造成翻译困难;如果被告是某个大国的公民或被告的领事比较重视此案,庭审及法庭译员会比较完整准确,反之亦然;如果被告文化程度较高,庭审及法庭译员的过程一般会比较复杂、耗时较长、法律公正也相对有较多保障,反之亦然;有时庭审存在着时间不足、拼命赶时间的重大缺陷,导致摘译方式的大量使用,有时甚至是在法官要求下而为之;译员的报酬多数是法院支付,报酬偏低(Mikkelson,1993),说明辛勤劳动的报酬没有相应保障等。

三、展中国法庭译员相关对策

从我国法庭译员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法庭译员制度基本上还处于一片空白。但是欧美和日本等国有关法庭译员的立法与制度实践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为了更好重视和完善我国的法庭译员制度,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对法庭译员制度立法。我国可通过立法规定,法庭所需译员必须持有有关译者资格证书,不能聘用无证人员。在这种情况下,译员的素质能会有一定的保障,也可以确保法庭翻译任务的顺利完成。这样既避免选择译员过程中随意性大的缺点。我国不缺乏高水平的译员人才,但既懂法律又能进行翻译的复合型人才很少。因此,在建立法庭译员制度方面,也可以探索一条符合本国的道路。如,法律专业学生外语到一定水平,并且通过了法庭译员培训,可以颁发法庭译员证书。其中的具体培训事宜可由各地翻译协会和法学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安排。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充分利用我国丰富人才资源,又能缓解目前法庭译员稀缺的局面。

其次,要落实好法庭译员实践的规范性和统一性。规定译者法庭翻译标准和应该遵循的职业道德。法庭译者必须精准,全面,逐字地翻译来自源语的信息,灾翻译过程中,不能省略和增添源语的信息,不能变换源语的语域及语体,不能在翻译当事人证言时对当事人的文化差异进行解释,不能站在某一方当事人一边,为当事人提供意见,在此基础上,加强对法庭译者行为的规范;其次,对法庭译者的待遇及报酬提供科学统一规范的依据;另外,应对委派法庭译者的情形去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为在法庭庭审中,在听力上有障碍或不理解审判语言提供法律程序上的保障等。

再次,从翻译学和语言学角度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法庭译者与其他方面的译者在很多方面,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性。法庭译者对伦理问题更加注重,在翻译技巧上追求忠实性、保密性和公正性。在西方很多发达国家有关法庭译员研究。比如,除了文章前面提到的译员研究外,Hanneskniffka(1996)等人都专门从事法律语言学研究,相比之下,我国的法律语言学研究仍处在引入介绍阶段,我国法律翻译的语言学研究几乎空白,更不用说法庭译员研究了。从翻译学的角度看,Berk Seligson(2002)、Dejongh(1992)、Gonzalezetal (1992)等对法庭译员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进行了探讨。而我国针对法庭译员的翻译学著作和研究寥寥无几。可见,我国的法庭译员需翻译学理论和法律语言学的支持,当然,我国借鉴国外的相关理论是非常有必要的,但必须是适用于我国具体情况。

最后,译员需要加强自身的语言能力。Nida(1993:116)有关动态对等的翻译标准,要求原文和译文在语用功能上对等。但目前,对于如何使源语和目的语在语用功能上实现对等很少有人谈到,只是注重语义的准确性(杜金榜,2004)。根据Coulthard等人的研究,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会在说话过程中使用一些“搪塞语”,有些话语具有一些潜在语义功能和明显个体特征。这些话语在译员翻译时,会出现源语和目的语在语用功能上不对等,可能会造成理解上出现偏差。所以有不少学者认为,“无论从事何种翻译,语言只是掌握翻译技能的一个前提条件,译员应加强分析技能(Gonzalezatal,1992:p363)、听力和记忆、人际关系技能、表达技能、文化知识等基本技能的培养(Frishberg,1986)。”

四、总结

现在有关法庭译员的研究远远不能满足法庭译员的需要。面对中国法庭译员现状,结合欧美和日本等国外学者研究给出的有关策略,如对法庭译员制度立法、要落实好法庭译员实践的统一性、从语言学与翻译学角度提供理论支持和译员需要加强自身的语言能力。当然,这些也只是一些建议。法庭译员的标准和规范依旧需要更进一步去发展和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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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Dejongh,Elena M.An Introduction to Court Interpreting[M].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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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张新红,李克兴.法律文本和法律翻译[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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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董艳,女,1984年8月,汉族,湖北洪湖人,硕士,研究方向:翻译理论及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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