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法”宝在手 讨债合情又合法

2015-05-30 01:42练惜
农村百事通 2015年9期
关键词:杜某撤销权债务人

练惜

当下,民间借贷活动日趋活跃,资金出借人的经济风险也越来越大,在民间借贷逾期违约的案件中,老板“跑路潮”频繁上演。如何顺利讨回借款,法律上的三大“法”宝不可不知。

法宝一:诉前保全

案情:2013年2月,在某机关上班的李某将积攒下来的20万元现金借给做媒炭生意的赵某,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息15%。借款到期后,赵某并没有如期还款和支付利息。经打听,李某得知赵某因生意失败,四处欠债,正准备变卖财产“跑路”。李某在法律人士的指点下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很快对赵某所有的一辆宝马汽车进行了查封。案经审理后,在执行阶段,赵某所有的宝马汽车被拍卖,李某顺利要回了借款。

点评:在经营失败的情况下,很多企业老板往往会采取转移财产,然后隐匿消失的手段来逃避还款责任。这样一来,即使借款人胜诉,也会因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无法要回借款。为此,法律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该项措施避免了当事人陷入打赢官司拿不到钱的尴尬境地。

法宝二:撤销权

案情:为了使资金保值,李某将自己积攒的存款放在做生意的老同学王某处,王某允诺李某给予其年10%的利息,且随时可以把本金取回。2014年3月,李某因买房,多次向王某提出还款,但王某每次都借故推托。后李某从同学们口中得知,王某因做生意失败,欠人巨额债务,已在几个月前将自己所有的财产赠与其父亲,并办理了相关过户手续。经向律师咨询后,李某以王某为被告,以其父亲为第三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双方之间的赠与行为。法院经审理后,依法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与第一个案例提到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不同的是,诉前保全是为了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而撤销权则是债务人在已完成财产转移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王某对其父亲的财产赠与行为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李某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需要注意的是,该撤销权必须在债权人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且该撤销权行使的时间自债务人侵害行为发生之日起不能超过五年。

法宝三:代位权

案情:2014年7月,在某机关上班的王某在一次朋友聚会中认识了某开发商李某。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王某借款50万元,并允诺给予月3%的利息。在高额利息的诱惑下,李某想也没想便应允了下来。可没想到的是,李某在借款到期后,因资金断裂而无力还款。在催要过程中,王某了解到,李某一年前曾借款100万元给其同学杜某作为经营资金,该笔借款现已经到期,但李某却没有追索。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王某收集了证据,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杜某还款,法院依法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本案中,王某和李某以及李某和杜某都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李某在债权到期后怠于行使对杜某的到期债权,该行为危及了王某到期债权的实现,王某以自己的名义代替李某向杜某主张权利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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