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监管+自律监管 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

2015-05-30 22:32唐清利
四川党的建设·农村版 2015年9期
关键词:专车自律规制

唐清利

最近几年,共享经济随着技术进步不断更新,政府部门一直在费尽心思寻求有效的监管办法。目前有关规制的方式主要有:不作为、制定法规、谈判(约谈)和诉讼。

如果市场产生的结果符合预期且消费者权益不会受到侵害,政府就应当采取不作为的方式,此种情形自律监管很重要。如果市场因缺乏保护而出现缺陷和失衡,为了支持新经济模式健康发展,政府就需要通过立法或执法进行积极干预。谈判是规则制定过程或诉讼前都必然发生的行为,它可以为被规制对象和有关部门之间建立沟通机制,由此达成合作监管。诉讼则是最后的手段,也能为相关行业确立规制,比如“专车第一案”的判决结果将对“专车”行业产生重要影响。

选择什么样的规制模式既要考虑规制对象的行业属性和法律结构,也要考虑不同规制方式的作用和特点。

事实上,在正式组织的监管和非正式组织的自愿合作的两极之间存在一个梯度结构的权力分享机制,政府和企业都可以扮演不同的角色。政府可以制定目标和预期的结果,标志性企业就如何实现这些目标和达成预期具体制定解决方案和行业标准。借助行业协会的咨询和建议,政府也可以对特定技术的使用标准和方法制定更为科学的规制。政府和行业协会(或标志性企业)可以在行业监管中充分合作。学者又把这类合作监管称为“合作治理”或“合同监管。”

当然,自律监管对于共享经济也是非常重要的规制策略。共享经济需要有一个第三方的公司提供平台支持,供需双方将按照平台提供的规则进行交易。一方面,平台公司对交易双方的信息和各种交易记录都可以及时掌握,并根据自己制定的规制对其中的不诚信行为进行惩戒。另一方面,平台公司还建立了一套声誉机制确保在其平台上交易的主体都能够互相监管,双方都可以根据彼此的服务情况给予“好评”或“差评”,平台公司将根据这些评价做出相应的激励或惩罚行为。合作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便构成了混合规制模式。

总之,面对共享经济和共享公司,我们必须创新监管思维,才能实现创新与规制的有机结合,确保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的效用最大化,才能留给共享经济一片晴朗的天空。

(作者系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与金融安全协同创新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舒小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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