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对朝鲜贸易的现状及法律问题

2015-05-30 15:47吴东镐
关键词:延边州延边朝鲜

吴东镐,李 光

(1.延边大学 法学院,吉林 延吉 133002;2.对外经贸大学,北京 100029)

地处中朝俄三国边界的延边州属于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的核心、前沿地带。因此,按理来讲,延边州同朝鲜、俄罗斯的贸易应当成为支撑其经济的重要部分,也应成为整个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的风向标。从这个意义出发讨论和分析延边州对朝鲜贸易的情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在阐述近年来延边州对朝鲜贸易的总体情况的基础上,重点分析在其贸易活动中面临的法律保障问题。

一、延边州开展对朝鲜贸易的优越条件

延边州在开展对朝鲜贸易方面具有先天的自然、人文环境和后天的政策环境。

第一,具备开展对朝鲜贸易的地理环境。延边州地处中俄朝三国交界,东与俄罗斯滨海边疆区接壤,南隔图们江与朝鲜咸镜北道、两江道隔江相望,边境线总长768.5公里。其中,中朝边境线长达522.5公里,占整个边境线的68%。延边州同朝鲜直接接壤的边境城市分别有:和龙市(同朝鲜咸镜北道的大红丹郡、茂山郡相邻),龙井市(同朝鲜咸镜北道的会宁市相邻),图们市(同朝鲜咸镜北道的南阳劳动者区相邻),珲春市(同朝鲜咸镜北道的赛别尔郡、罗先特别市相邻)。①朝鲜的行政区划分为:1个直辖市、2个特别市(咸镜北道的罗先市、平安南道的南浦市)、3个特区(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开城工业地区、金刚山国际观光地区)、9个道(道分为:市、区、郡、邑、里、洞)。因此,可以说,延边州的大部分区域都同朝鲜接壤。在这种地理条件下,延边州设有7个对朝口岸,成为中国对朝口岸最多的地区。其对朝口岸分别是:珲春市的圈河、沙坨子口岸;图们市的图们口岸;龙井市的开山屯、三合口岸;和龙市的南坪、古城里口岸。这些口岸的年过货能力达到782万吨(参见表1)。这些地理条件为延边州积极开展对朝鲜的贸易活动提供了天然的环境优势。

表1 中朝边境口岸

第二,具备开展对朝鲜贸易的人文环境。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成立于1952年9月3日,是我国最大的朝鲜族聚居区和东北唯一的少数民族自治州,朝鲜族人口79.8万,占总人口的36.5%。①该数据来源于延边州政府门户网站,数据显示,延边州的总人口为218.6万。详见http://www.yanbian.gov.cn/tplt/xl2012031611081743.jsp?infoid=16840。访问时间:2013年10月2日。延边州的朝鲜族是于19世纪中期开始从朝鲜半岛迁移过来的。他们不仅在延边形成了自己的聚居区,而且还继承朝鲜半岛文化并吸收中国文化形成了特殊的边缘文化。因此,尽管他们离开朝鲜半岛已有100多年的历史,但是他们至今在语言、文化、风俗、习惯等方面与朝鲜民族具有许多共同性。[1]可以说,延边州庞大的朝鲜族人口为发展对朝贸易创造了得天独厚的人文社会条件。两国边民都迫切需要在生产和生活上互通有无、互相帮助。他们习惯于通过边境贸易形式加强联系与合作。[2]

第三,具备开展对朝鲜贸易的交通环境。经过多年的建设,延边州已初步形成了公路、铁路、航空、海运相互衔接,沟通内外的立体交通网络。在公路方面,不仅延边州的7个口岸直接与朝鲜的陆路相连,而且已开通珲春至长春的高速公路,州内8个县市均有高等级公路相连。尤其是2012年10月26日开通的朝鲜元汀里至罗先市的公路直接同珲春的圈河口岸相接,已成为延边州同朝鲜开展贸易的重要交通通道。在铁路方面,延边州的图们口岸直接对接于朝鲜的铁路,而且域内连接省会城市的吉珲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已经全线开工建设,该铁路专线预计于2015年全线开通,届时将大大提升延边州的开放度。②朝鲜元汀里至罗先市的公路全长50.3公里,设计速度为每小时40公里,路面结构为水泥混凝土路面。工程竣工后,从珲春圈河口岸到朝鲜罗津港的车程由原来的90分钟缩短至40分钟。郭安丽:《中朝两国共建共管朝鲜“特区”罗先经贸区》,《中国联合商报》2013年1月21日,第B02版。在海运方面,不仅开通了珲春经朝鲜罗先至韩国釜山的运输航线,而且珲春经朝鲜罗津港至我国东南沿海的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实现了常态运营。在航空方面,延吉机场开通了至北京、上海、广州等多条国内航线和飞往韩国仁川、清州的国际航线,成功对接经韩国至日本的空中航线,中俄两国民航部门已批准开辟延吉至符拉迪沃斯托克的空中航线。2011年,延吉机场旅客吞吐量突破100万人次,对韩航线过客量达38万人次,成为东北地区第五大机场,在全国支线机场中保持领先水平。[3]

第四,具备开展对朝鲜贸易的资源环境。延边州不仅资源丰富,而且便捷的铁路运输线可以使延边州成为东北东部物流集散地。同延边州接壤的朝鲜的咸镜北道地处山区(山区面积占80%),地下藏有丰富的矿藏。其中,茂山铁矿作为亚洲最大的露天铁矿,储量相当丰富,品位较高。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铁矿砂进口数量持续快速增长。因此,铁矿出口不仅可以带来更多的直接利润,成为朝鲜换取资金的首选,同时也正好迎合国际买家对铁矿资源的需求。延边的南坪口岸作为距离朝鲜茂山铁矿最近的口岸,也是我国进口朝鲜铁矿砂最大的口岸。③2005年至2007年延边从朝鲜茂山进口的铁矿砂量每年稳定在70万吨左右,2008年攀升至96.3万吨(包括古城里口岸),贸易总值达8060万美元,同比增长120%。王萍:《延边对朝贸易现状及对策研究》,延边大学硕士论文,2010年,第22页。这种资源和商品互补性特征,必将促进延边对朝贸易的发展。

第五,具备开展对朝鲜贸易的政策环境。延边州属边境开放地区,又是少数民族地区,60多年来享受着国家的民族优惠政策,国家和省在资金投放和政策倾斜方面一直给予特殊照顾,被国家确定为民族自治地区改革开放试验区。2001年延边州被国务院批准为东北唯一享受西部开发政策的地区,同时,随着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的实施,延边州又享受到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政策。因此,延边州是国内唯一同时享受少数民族、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三大“国字号”优惠政策的地区。尤其是2009年8月30日,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建设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为延边州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加快发展提供了重大机遇。①目前,延边州内共有两个国家级开发区和四个省级开发区。

与此同时,近年来朝鲜也加快了开放的步伐。2009年12月,金正日视察罗先市后朝鲜加强招商引资、加快了“开放”,这一年朝鲜开放了罗先经贸区与中国圈河口岸的互市贸易,每周开放三天。2010年1月罗先市被升格为特别市。2012年10月26日,朝鲜与中国共建、共管的朝鲜罗先经贸区管委会正式挂牌成立,欲把罗先经贸区打造成朝鲜的“深圳特区”。[4]

二、20世纪90年代以来延边州对朝鲜贸易情况概述

近20年来的延边州对朝鲜贸易情况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20世纪90年代的10年,二是2000年以后的10多年。

(一)20世纪90年代的贸易情况

表2 1991-1999年延边州对朝鲜贸易额 (单位:万美元)

从表2可以看出,20世纪90年代初延边州对朝鲜的贸易得到迅速发展,其贸易额曾一度突破3亿美元(1993年),其规模达到中朝边境贸易总额的72.6%,可以说,在这个时期,整个中国对朝鲜的边境贸易主要由延边州来做。当时的贸易形式主要为转口贸易和三角贸易,其转口贸易主要包括:一是延边通过朝鲜把食品、罐头转口到古巴,换回国内急需的马口铁;二是延边通过朝鲜进口捷克产的“斯柯达”小轿车,销售到国内市场。其三角贸易也包括两种模式:一是延边—朝鲜—俄罗斯的贸易,即朝鲜用伐木工人的工资(20世纪80年代初朝鲜向俄罗斯输出1.5万名采伐工人)买回俄罗斯的钢材、木材,再同延边换取粮食。二是延边—朝鲜—韩国或日本的贸易,即朝鲜向日本或韩国出口矿产品,再进口二手小汽车和钢材,然后同延边交换粮食和轻工产品。[5]

然而,随后延边州对朝鲜的贸易额迅速回落,1998年减少至3163万美元,仅仅是1993年的1/10。1999年的贸易额也仅仅为5072万美元,相当于1993年的1/6。其主要原因包括:一是,1995年之后朝鲜遭遇粮食危机、电力不足、偿还俄罗斯债务等问题,经济困难加重,朝鲜中央政府对出口商品控制力度加大,使地方用于边境贸易交换的商品大幅减少。二是,中国国内实施紧缩贷款政策,加上延边地区经营贸易业务的企业规模较小,竞争力相对薄弱,导致企业的资金紧张,无法继续开展转口贸易。三是,俄罗斯基于朝鲜债务问题(朝鲜必须在2001年之前偿还俄罗斯30亿元的债务)强行扣留朝鲜伐木劳工工资,导致延边—朝鲜—俄罗斯的三角贸易处于停止状态。四是,1995年以后朝鲜的矿产品生产大幅减少,加上国际市场上的矿产品价格下降、日元升值等原因,延边—朝鲜—韩国或日本的三角贸易也处于停止状态。[5]

(二)2000年以后的贸易情况

从表3可以看出,进入2000年以后,随着朝鲜的对外贸易逐步恢复,延边对朝贸易也表现出持续增长的态势,尤其是2004年延边的对朝贸易额大幅增加,贸易总额达21582万美元,增幅高达185%。此后,贸易总额持续增长,2007年的贸易进出口总额为27676万美元,是2000年的5.6倍,整体规模明显增大。对于延边对朝贸易来说,2008年是特别的一年,增长速度竟达到了247%,比上一年增长近1.5倍。这一年延边的对朝贸易额占据了整个吉林省对朝贸易额的88.9%。这主要是因为2007年8月朝鲜遭受暴雨引发的洪涝灾害,朝鲜国内为了抗洪抢险和灾后重建,急需大量的粮食、药品和生产生活物资,促进了贸易额反弹增长。

表3 2000-2013年延边州对朝鲜贸易额 (单位:万美元)

然而,到了2009年延边对朝贸易额又开始出现了下滑趋势。其主要原因是:一方面是朝鲜从2009年开始单方面停止朝鲜茂山铁矿与延边天池工贸公司合作开发铁矿粉项目,使延边对朝贸易规模减小;另一方面与海关政策调整因素有关,2010年开始海关对吉林省边民赴朝携带货物出口贸易额不再纳入海关统计,这使延边对朝出口额统计同比减少约1.5亿美元。[6]

目前,延边对朝贸易的主要形式为边境贸易,包括两国接壤地区居民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的商品贸易和地方政府在各自中央政府的许可下进行的各贸易公司间的边境官方贸易。对此,中国政府给予了减少关税与附加值税等优惠政策。[6]

三、延边州开展对朝鲜贸易活动过程中面临的法律保障问题

目前,延边州在开展对朝鲜的贸易活动中面临着来自于不同层面的问题,包括政治经济结构、政策环境、经济实力差距、结算方式、基础设施等方面的众多问题。这些不同层面的问题都或多或少地影响着双方贸易活动的顺利开展,我们都应当予以足够的关注,找出矛盾的根源并提出合适的解决方案。除了这些问题之外,有一个问题需要我们特别给予关注,那就是贸易活动中遇到的法律保障的缺失问题。因为当自发的、不稳定的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贸合作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必然要求建立制度予以保障,只有建立制度才能促进边境地区经贸合作向深度发展,只有在制度的保障下才能建立更深层次的国家间合作。

(一)现有保障双边贸易活动的法律制度及问题分析

我们可以从三个层面考察有关保障双边贸易的法律制度:一是从中国国内法的视角考察保障对外贸易的法律;二是从朝鲜国内法的视角考察保障中朝两国贸易的法律;三是从中朝两国签订的国际条约的视角考察保障双方贸易的规则。

1.中国国内法确立的保障双边贸易的制度

1994年制定并于2004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是中国调整对外贸易关系的基本法,该法比较系统地规定了有关保障对外贸易活动方面的措施。比如,根据该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外国当事人违反两国签订的有关贸易保护的协定,造成中国利益受损,中国政府有权要求对方国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可终止履行相关义务。根据该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中外贸易双方在贸易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提交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予以解决。根据该法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为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国家设立贸易风险基金、采取出口退税措施、建立外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该法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扶持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对外贸易。”“国家对边境地区与接壤国家边境地区之间的贸易以及边民互市贸易,采取灵活措施,给予优惠和便利。”可以说,这些规定在促进对外贸易活动、保障贸易当事人权益方面提供了基本制度框架。

2.朝鲜国内法确立的保障双边贸易的制度

朝鲜尽管并不存在以“对外贸易法”命名的专门调整对外贸易关系的法律,但这并不意味着朝鲜没有调整对外贸易关系的规则。目前,涉及到对外贸易活动的法律主要有如下三个:

第一,《对外民事关系法》。本法规定了朝鲜公民、法人与外国公民、法人之间开展民事活动的基本规则,而延边州对朝鲜开展的贸易活动实际上不少是属于双方的民事活动,因此,该法对于从事贸易活动的延边公民、法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比如,根据该法第二十四条、四十九条、五十条的规定,朝方与外方签订买卖、运输、保险等合同时,双方应当协商确定该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如果双方事先没有就此达成协议,适用合同签订地的法律。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当事先协商确定其管辖法院或仲裁庭。如果双方事先没有就此达成协议,而且,被告为朝方或损害发生在朝鲜时,只能由朝鲜有关部门管辖。这就是说,延边的公民或法人在同朝鲜当事人签订贸易合同时(尤其是在朝鲜当地签订合同时)不仅要关注合同内容是否有利于自己,而且还必须要注意将来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包括发生纠纷时)应当适用的法律问题。不仅要就此问题开展协商,对将面临的困难做好充分的预期准备,也要对在履行合同时适用朝鲜法律所要面临的风险做好事前的评估。只有这样,才能把贸易活动的风险降到最低。

另外,根据该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合同纠纷由外国法院进行判决而其执行地却在朝鲜时,只有当两国之间签订有关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前提下,朝鲜有关部门才给予承认与执行。这就是说,延边对朝贸易过程中即便是双方事先就纠纷管辖法院达成合意,并确定为中国法院,如果中朝两国间没有签订有关司法协助的协定,那么,即使中国法院做出有利于延边当事人的判决,也是无法执行的。这一点对于从事对朝鲜贸易活动的延边公民、法人而言也是十分重要的。

第二,《外国人投资法》。本法虽然并不是专门调整朝鲜的对外贸易活动,但也涉及到外国同朝鲜开展的投资贸易活动。本法在保障外国投资者的利益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因此,本法对于在同朝鲜的贸易过程中向朝鲜投资的延边的投资者而言也具有重要意义。比如,本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财产不实行国有化或者征收。不得不实行国有化或者征收的,给予相应的补偿。”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外国人投资者的经营秘密;未经外国投资者同意,不公开秘密。”这些规定从不同视角确立了对外国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原则,显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打消外国投资者的各种顾虑的作用。当然,这些规定都比较原则,还不能直接适用于具体的投资贸易活动,有待于通过细化赋予其可操作性。

另外,该法还规定了一系列激励外国投资者投资活动的措施。比如,根据该法第七条、八条规定,当外国投资者投资于先进技术部门时,国家将对其减免税、提供有利的土地使用条件及优先提供贷款等。根据该法第九条的规定,当外国投资者投资于罗先经济贸易区时,对其进出口物资原则上免征关税,而且,获利之年起3年内免征所得税。这些规定较为具体、明确,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还是有相当大的吸引力。

第三,《罗先经济贸易地区法》。为全面开发罗先地区,2010年1月27日,朝鲜第五次修订《罗先经济贸易地区法》。本法尽管适用范围局限在罗先地区,但因罗先充当着朝鲜开放的“试验田”,而且延边的对朝贸易都集中在这个地区,所以,罗先对于延边的对外贸易而言也具有重要意义。本法的不少条款是有关对外贸易方面的内容。比如,2010年修改中新设的条款——第八条规定:“居住在共和国领土以外的朝鲜同胞也可以在罗先开展经贸活动。”该条款不仅表明朝鲜已经向韩国开放了罗先地区的门户,同时也为吸引中国延边地区朝鲜族及旅日朝鲜侨胞投资创造条件。本法第五条再次确认了“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根据该法第十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外方向罗先地区投资的审批权由“罗先经贸区指导机关”和“罗先市人民委员会”掌握,而不再由中央掌控,这一点更加方便了延边地区同朝鲜罗先地区开展投资贸易活动。另外,除了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资之外,外方在罗先地区可以自由进出口物资(第十九条),而且外方进口的生产和经营所需的物资、办公用品、生活用品以及生产的出口物品将得到免税待遇(第二十九条)。很显然,这些规定都有利于延边地区同朝鲜罗先地区开展贸易活动,为进一步扩大双方的贸易活动提供了制度基础。

3.中朝两国签订的协定所确立的保障双边贸易的制度

第一,《中朝两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该国际协定签订于2005年3月22日,是两国之间专门就两国之间的投资活动中的一系列规则达成合意的重要的法律文本。虽然该协定限于两国之间的投资活动,但也对双方的贸易活动产生了积极影响,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投资可以看作是贸易活动的重要环节。本协定为两国之间的投资活动确立了一系列原则。比如,禁止采取不合理、歧视性措施原则(第二条第三项);为签证、工作许可提供方便的原则(第二条第四项);给予公平、平等待遇原则(第三条第一项);禁止把投资国有化原则(第四条);保证投资者转移收益原则(第六条)等。尤其是较为具体地规定了争议的解决程序。根据第九条的规定,两国当事人在投资活动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原则上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投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提交仲裁庭解决。

第二,《中朝两国政府关于共同开发和共同管理罗先经济贸易区和黄金坪、威化岛经济区的协定》。本协定签订于2010年11月19日,是中国和朝鲜两国就共同开发朝鲜的两个经济贸易区而达成的最终协议,是至今唯一的两国合作开发特定经济区域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纲领性文件。该协定就两国共同开发、共同管理两个经济贸易区确立了很多框架性规则,包括共同管理的组织、模式、程序等。这些规定虽然还比较原则,尚需补充和细化,但无疑会对两国之间的贸易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因为这种合作方式在其广度与深度上已经超出了单纯的对外贸易方式,它将直接影响延边地区对朝鲜的贸易活动。

4.问题分析

第一,总体而言,无论是中国的《对外贸易法》,还是朝鲜的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也包括两国之间签订的国际协定,大部分规则都属于一些原则性的、起到指导功能的概括性条款,尚缺乏具体操作性,很难直接适用于具体贸易活动。因为具体的双边贸易活动往往情况较为复杂,仅仅依据原则很难解决实际的问题。

第二,中国的《对外贸易法》毕竟是一个立足于中国的国内法,它始终关注的是中国的利益、中国的视角,而对外贸易活动涉及多国当事人的不同利益诉求,所以,具体外贸活动中牵涉的因素广泛、情况极其复杂,很难用一方当事人的单方意志、视角解决所有问题。就延边对朝贸易情况而言,贸易过程中出现问题、矛盾、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不同的国情、政治环境因素,也有人为和文化因素。因此,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三,上述的朝鲜法律虽然或多或少地涉及到对外贸易活动,但毕竟不是专门的调整对外贸易关系的法律,因此,还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而且其侧重点在于“引进外国的投资”,对于现实的贸易活动的关注度不够,内容中缺乏贸易风险的预防、保障交易安全、提供完整的救济等方面的具体制度。

第四,中朝两国签订的上述两个协定中尽管也有一些内容是涉及到双边的贸易活动,但由于其关注点在于对投资的保护、特定经贸区的管理,因此,仍不能提供系统的双方贸易规则。尤其在贸易协调、贸易程序、风险预防、纠纷解决等方面找不到相应的规则。

(二)改善法律环境的对策建议

要想有效解决上述法律制度上的问题,除了应继续改善各自国家相关法律之外,当务之急是中朝两国政府应经过谈判尽快制定能够促进贸易合作的一系列国际协定。具体而言,应当建立如下的几个机制:

第一,定期的贸易协调机制。两国的贸易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往往带有复合性,有时很难事先预见,再完善的预防措施也可能无法解决所有问题,因此,有必要建立两国政府共同组建的贸易协调组织及其运行机制。关于这一点,目前已经组建并已进入实际运行状态的罗先经济贸易区管理委员会或许会成为很好的样本。①据报道,中朝两国政府共同组建的罗先经济贸易区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10月26日正式挂牌成立。参见http://www.jlntv.cn/folder13/folder172/folder256/folder1651/2012/10/2012-10-26188110.html。访问时间:2013年10月6日。

第二,贸易程序规范。目前,延边州对朝鲜贸易过程中,由于没有可遵循的程序规范,贸易过程较为混乱,甚至会出现“多头签约”、“上午签约下午毁约”等不注重商业信誉的现象。因此,两国之间应参照国际通行的有关规则,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建立贸易程序的规则。

第三,海关合作机制。两国之间的贸易过程中,当事人最经常面对的是两国的海关,如果海关效率低下、官僚,势必会影响贸易的顺畅,而且如果关税上没有合作机制,将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建立海关的合作机制。

第四,信息交换机制。当今世界已进入信息时代,从某种意义上讲所掌握的的信息量决定事情的成败。因此,两国之间的贸易活动中信息的交换尤为重要。如果信息不对称,势必会影响贸易活动的进展和规模的扩大。从这个意义上看两国政府有必要通过谈判建立信息交换制度,从而达到共赢的根本目标。

第五,争端处理机制。目前,两国之间建立的争端处理机制过于笼统,尚缺乏有效性。为此,两国政府应当在通过调查切实把握现实情况及问题的前提下,参照国际上的先进制度,建立专门的、有效的争端处理机制。

另外,吉林省及延边州应当用自身具有的地方立法权限,为促进延边州对朝鲜贸易的发展积极制定地方性法规或单行条例,包括将国家赋予的优惠政策法律化,把已经成型的有利于对外贸易的政策上升为法律,从而营造出稳定的发展环境。尤其是延边州应当充分行使国家赋予的立法变通权,积极制定符合延边现实情况、体现延边特色的灵活的变通规则。

四、结语

20多年来,延边州对朝鲜的贸易规模一直在增长,表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由于双方所处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人文环境有所不同,随着双边贸易的加深,双方之间的矛盾、冲突、纠纷也将不断加剧,在这种情况下,规则的重要性将日益凸显。目前,我国的《对外贸易法》,朝鲜的《对外民事关系法》、《外国人投资法》、《罗先经济贸易地区法》,还有两国政府签订的《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关于共同开发和共同管理罗先经济贸易区和黄金坪、威化岛经济区的协定》中都确立了保障双边贸易活动的原则,作出了促进对外贸易活动、保障贸易当事人权益的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为双边贸易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保障作用。但同时也应当看到“缺乏具体操作性”、“视角单一”、“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尚缺乏风险预防和纠纷解决具体规则”等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势必会影响双边贸易的进一步扩大和发展。为此,笔者认为,两国政府的相关部门应当在具体分析双方贸易实务中存在的规则不足的问题的基础上,通过政府间的积极磋商,尽快建构定期的贸易协调机制、贸易程序规范、海关合作机制、信息交换机制、争端处理机制等法律制度。

[1][韩]李承律:《东北亚时代的朝鲜族社会》,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8年,第107页。

[2]金红兰:《延边与丹东地区对朝贸易比较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延边大学,2011年,第31页。

[3]延边州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anbian.gov.cn/tplt/xl2012031611081743.jsp?infoid=16840,2013-10-02。

[4]郭安丽:《中朝两国共建共管朝鲜“特区”罗先经贸区》,《中国联合商报》2013年1月21日,第2版。

[5]王萍:《延边对朝贸易现状及对策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延边大学,2010年,第9、10页。

[6]朴光姬:《中国与朝鲜经贸关系转型中的困境及对策》,《东北亚论坛》2012年第3期,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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