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珍荣
摘要:职业体育的发展史也是一部职业体育劳资关系演进史。从职业体育劳资关系管理模式演进及其规律的阐述出发,在对我国职业体育劳资关系政府规制的学理逻辑和现实逻辑进行论析的基础上,认为我国职业体育劳资关系管理模式革新的政府规制在学理和现实逻辑上都是成立的,并提出了几点政府规制策略,即加强制度性规制,推动职业体育劳动力市场有序发展;完善法规性规制,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重视社会性规制,积极促成球员工会的组建。
关键词:职业体育;劳资关系;政府规制;三方机制;球员工会
中图分类号:8-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276(215)2-22-5
Abstract:hehistoryofprofessionalsportsdevelopmentisalsothehistoryofprofessionalsportslaborrelationsmanagementmodelevolutionFromtheanalysisofthemanagementmodelevolutionandits'laws,andbasedontheanalysisofthedilemmaofChineseprofessionalsportslaborrelationsmanagementmodelinnovation,itisdeemedthatgovernmentregulationonthemanagementmodelinnovationisvalidbothacademicallyandrealisticallyomeregulationstrategiesweresuggested,includingpromotingthedevelopmentofprofessionalsportslabormarketorderly;establishingandperfectinglawsystemofprofessionalsportslaborrelations;promotingtheestablishingoftheplayers'associationactively
eywords:professionalsports;laborrelationsmanagementmodel;governmentregulation;tri-partitemechanism;players'association
[2]
收稿日期:215-1-2
基金项目: 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21年规划课题 项目编号:N1_11 。[ )]
作者简介: 贾珍荣 1976- ,男,湖北京山人,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体育组织人力资源管理与运动心理学。
作者单位: 海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理论教研室,海南海口571158
choolofPhysicalEducation,ainanNormalUniversity,aikou571158,ainan,China
[FQ)][15mm]
同其工业企业一样,国外职业体育的劳资关系管理模式演进历程大致也经历了初期原始劳资关系模式,到劳方 职业运动员 逐步觉醒建立利益代言工会组织,在劳资关系法律的框架下,球员工会与资方从最初的对抗到理性的合作的集体谈判模式,再发展到共赢的人力资源劳资关系管理模式 。推动这个进程发展的动力源自劳方力量提升以及政府作为第三方在劳资力量上的制衡。前者是内部的劳资博弈,即职业运动员为自身利益进行的坚持不懈的抗争,不断提升博弈能力和力量。后者则是外部的政府规制,主要是政府在职业体育劳资关系法律法规制度上的安排。
我国职业体育因其“伪职业化”特征而饱受各方诟病,尤其在政府过度 或不当 规制背景下引发的“政企分离、管办分离”的呼吁已经深入各界人心的当下,人们似乎形成了一种“去规制”的错觉,并认为政企分离就是不需要政府规制,把职业体育劳资关系完全交给市场。事实上,不论是从国外职业体育劳资关系管理模式的演进历程来看,还是从劳资关系学、经济学的学理上分析,抑或基于对我国职业体育发展的现实观照,政府对职业体育劳资关系的规制都是必不可少的。如周武 28 所言, 政府 规制与市场都不完美,如同市场会失灵一样,规制失灵也普遍存在,关键是找到两者的契合点……问题的实质不是要不要规制,而是如何规制、程度如何、怎样实现优化规制、有效规制的问题 。
1职业体育劳资关系政府规制的学理逻辑
11职业体育劳资关系政府规制的劳动关系学逻辑
按照劳资关系学的观点,政府规制 governmentregulation 是指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几乎所有的旨在克服广义市场失败现象的法律制度以及以法律为基础的对微观经济活动进行某种干预、限制或约束的行为 。政府的规制可以从政府在劳资关系调整模式中的角色定位窥见一斑。目前学界有三种观点,即第三方主体论、转折点论、政府主导论。
第三方主体论认为,政府应在宏观上明确和发挥自身在三方机制中的角色和职能。三方机制对维护劳资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建立健全三方机制才能使劳资关系的发展走向正轨。尽管政府在三方机制中的角色定位受到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和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而呈现出多样性。但有一个角色是学界一直认同的,即政府作为第三方管理者为劳资双方提供互动构架和一般性规范 。从这个角度看,第三方机制也是政府对职业体育劳资关系规制的一个基本逻辑起点。在国外,这个机制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职业体育得以健康运行和发展。而转折点论则认为,政府在劳资关系架构中的角色和地位应该转向对劳方的倾斜。而事实证明,我国政府在当前形势下考虑到政治体制和国情的因素对劳方可能会“谨慎的支持” 戴维·皮林,21 。因此,第三方主体论和转折点论要在我国职业体育劳资关系管理中付诸实践还存在很大阻力,相较而言政府主导论则更具可行性。不少学者持这一观点。比如,夏小林 2 就认为,在法律法规体系和工会、雇主组织发育不完备的市场中,对日益凸现的劳资矛盾,政府应该发挥行政优势,先形成政府主导型的劳资关系调整模式,再逐步向非政府组织的劳资关系调整过渡,政府实行适当监管和裁判 。
尽管三种观点的适用性和可行性有所不同,但它们都蕴含了一个共同的基本判断,即从政府维护社会公平的基本价值取向出发,政府理应在职业体育劳资关系管理上有所作为。毫无疑问,政府对职业体育劳资关系的规制逻辑在劳动关系学理论上是成立的。
12职业体育劳资关系政府规制的经济学逻辑
一般来说,国家治理的主体分为三个方面,即政府、市场和社会,而职业体育属于典型的市场主体。从经济学视角看,政府对职业体育的劳资关系的规制过程实质上也是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博弈过程,基于博弈论方法的分析,政府 规制 和市场 信誉 之间的博弈的关系如图1所示。
从政府的角度看,要想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政府可利用信誉 或公信力 和管制 或规制 两种方法来实现。当市场机制健康运行时,政府的规制的积极性受到抑制;但当市场秩序不良,政府就需要加强监督和规制。从市场对政府规制的反应来看,它呈现出一条倒U曲线的规律,即政府规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维护市场信誉,但当政府规制增加到一定程度时,市场的信誉度随之下降。政府的过度规制不仅导致市场出现短期投机行为,而且还会创造“垄断和垄断租金”,进而滋生腐败。这时,如果政府不仅过度规制,而且监管效率很低,政府官员的行政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政府规制和市场信誉之间的关系又会走向如图2所示的情况。
就上述情况的分析,张维迎 213 进一步指出,两条曲线不相交表示市场没有均衡:市场信誉低,政府增加规制,随着规制的增加,市场信誉进一步降低;政府再进一步增加规制,市场主体 企业 更不注重信誉,如此不断,规制和信誉进入恶性循环,最后是只有规制没有信誉,市场变得混乱不堪 。回顾中国职业体育发展的历程不难发现,上述规律正好从一个角度解释了我国职业体育发展出现每况愈下的原因。换言之,从当前我国职业体育现状来看,政府规制和职业体育劳资关系之间已经走向图2所描述的“恶性循环”的窘境。
经济学理论说明,政府对职业体育劳资关系 市场行为 的规制不仅是有必要的,而且还必须找到政府和市场博弈的纳什均衡点的“适度规制模式”。这是化解博弈困境、走出“恶性循环”窘境的关键。
2我国职业体育劳资关系政府规制的现实逻辑
21职业体育劳动力市场成熟程度不高
在信息完全、充分就业、劳动供给与需求均衡等的条件下,劳动力市场可以被称为成熟的劳动力市场,成熟的劳动力市场与劳资关系的和谐成正相关 。职业体育劳动力市场属于内部劳动力市场,而且职业运动员属于稀缺性资源。这些特点决定了成熟的职业体育劳动力市场是职业体育劳资关系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职业体育劳动力市场的成熟度也决定着职业体育联盟的运作水平和竞技水平的发展与提升。
我国职业体育发展现状和水平恰好暗合了目前职业体育劳动力市场还不成熟的事实。这种不成熟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力市场绝对容量小,二是市场运转机制不成熟。以职业足球为例,21年,官方统计表明我国注册的职业足球运动员人数仅7人 。由于劳动力市场绝对容量太小,降低了资方的购买选择度,因而导致职业运动员的收入水平往往不是由市场决定的。比如,足球职业化早期的球员工资虚高,以及后来俱乐部拖欠球员的巨额薪资等都是这个问题的反映。其次,在市场运转机制方面,一些基本的要素亟待健全。比如,体育经纪人是促进职业体育劳动力市场成熟发展必要的“润滑剂”,他们起着活跃体育市场、促进体育商业价值的开发等作用,是协调劳资关系的必需。但目前我国体育经纪人制度还很不完善,这也使得职业体育劳动力市场运转不畅。
需要强调的是,我国职业体育劳动力市场不成熟表现出来的两个问题是互相影响并恶性循环的。这使得职业体育劳动力市场“失灵”,“市场的逻辑”失效,并严重影响我国职业体育的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不采取措施救市,或者盲目规制、或者过度规制都会导致情况恶化。具体而言,是家长式的管理,还是公共行政服务;是与市场争利,还是为市场谋利,政府部门对职业体育劳动力市场的规制理念决定了其规制效果。
22政府在职业体育劳资关系中的角色含混不清
三方机制是国际通行的劳资关系管理机制。所谓三方机制是指政府、雇主组织 资方 和工会 劳方 等三方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共同处理所有涉及劳资关系问题的一种劳资关系协商机制。在西方职业体育劳资谈判中,政府等管理机构一般不会主动介入其谈判过程,其出发点更多是出于“经济稳定,……避免引起劳资对抗和社会不稳定” 。但这并不表示政府在职业体育劳资关系规制上的缺位,相反,他们通行的做法是将法律法规等制度性安排做为规制职业体育劳资关系的主要策略。只有在劳资关系紧张、劳资谈判陷入僵局时政府才会进行调停。但因不同国家政体风格不同,这种调停也会有差异。
虽然我国已经批准了有关“三方机制”的国际公约,并于21年被写入到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然而,从三方机制的视角看,我国职业体育劳资关系结构具有鲜明的行政主导特色。在我国职业体育劳资关系的结构中,职业俱乐部与项目管理中心是劳资关系中的劳方,劳方则以个体的运动员存在,尚未组建球员工会这样运动员自己的组织。我国职业体育劳资关系示意图如图3所示。
从上图不难看出,我国职业体育劳资关系调整模式还是一种二元模式。同样以职业足球为例,25年成立中超公司时,足协占36%的股份,16家俱乐部各占%的股份。也就是说足协这个名为社团实际拥有强大的行政力量的组织不仅是中超公司的最大股东,还拥有对中超公司的“控股权”。从劳资关系结构来看,足协占有中超公司的股份导致了一个严重的后果,那就是官资同盟。这种同盟必然导致球员的力量处于绝对的弱势,他们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职业足球领域发生的一系列诸如俱乐部欠薪、球员转会风波等事件中,球员讨薪无门、投诉无门、转会过程中“姥姥不疼舅舅不爱”的尴尬境地正是这种劳资关系结构导致的必然结果。职业运动员因为没有自己的组织,即球员工会去表达并且维护自身利益,甚至连起码的对资方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都是缺位的。
总之,具有极强行政依赖特点的二元模式劳资关系不仅伤害了职业运动员的利益,资方也怨声载道,要么撤资,要么缩减对俱乐部的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自身也由于长期陷入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而不能自拔,他们在职业体育劳资关系的管理上实际上又无能为力。因此,政府在职业体育劳资关系中的角色含混不清的现状凸显了其规制的现实逻辑。
23职业体育劳资关系法律供给制度性短缺
我国劳资关系管理法律供给制度性短缺也使得职业体育劳资关系调整模式的变革陷入了另一个困境。宏观上看,尽管我国已经批准了有关“三方机制”的国际公约,国内的“三方机制”也基本确立,但是这些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确认和体现,否则它只能是一个不能付诸实践的理念而已,很难真正起到调整劳资关系的作用。微观层面有关职业体育的法律法规体系则更是尚付阙如,导致职业体育劳资纠纷都是通过文件、通知等行政管理手段的一元救济方式来解决,不仅规制效果不佳、在职业体育的市场特性面前显得调整无力,甚至出现规制的负效应。比如上文提到的职业足球领域的一些劳资矛盾在家长式规制的落后和法律规制缺位的尴尬对峙下并未得到化解,反而造成了一种积重难返的态势。
当然,由于我国职业体育劳资关系的前身是劳资利益一体化关系,是一切归为国家并依靠国家行政权威协调的“和谐”劳动关系 ,在这种“家长式”规制的惯性作用下,习惯于行政思维协调劳资关系的政府一时还难以转变规制思路和策略。所以,职业体育劳资关系管理法律法规的供给短缺既是一个现实问题,也是一个历史性问题。但是不否认的是,这种“家长式”行政规制的弊端已经逐渐显现,法律规制的需求日趋强烈。从另一个角度看,法律供给短缺为政府在职业体育劳资关系问题上提供了很大的法律制度规制的空间。这也折射出政府对职业体育劳资关系进行法律规制的紧迫性。
3我国职业体育劳资关系政府规制路径
31加强制度性规制,推动职业体育劳动力市场有序发展
现代劳动经济学认为,劳动力市场是劳动力要素买卖双方从事交易活动的场所和空间 。在职业体育劳动力市场内,买方是指职业俱乐部,卖方是指职业运动员。由于国内职业体育劳动市场的绝对容量较小,加之职业运动员本身的资源稀缺性,不少俱乐部会将目光投向国外职业体育劳动力市场。比如,有些俱乐部会斥巨资购买国外优秀球员短期内获得理想的成绩。在中超联赛中,所谓的恒大模式就是对这种做法的形象描述。不可否认的是,恒大模式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而且国外职业体育发展中也出现过类似的所谓曼联模式、切尔西模式等。但不容忽视的是,这些模式都是产生于职业体育劳动力市场较为成熟 比如,联赛成绩不佳的俱乐部可以通过培养梯队运动员获得丰厚的转会回报 的国家之中。对此,有体育媒体人就曾如此警示,也许前路飘忽,唯一清警的是:如果只以资本来救中国足球,只能是一场贻笑后世的粗暴阉割 。在当前我国职业体育劳动力市场还极不成熟的现实下,这种来自国外劳动力市场的冲击,无疑会对国内职业运动员的成长和培育造成负效应。而且从职业体育竞争平衡的特性来看,投机式一枝独秀的联赛格局对职业体育健康发展无疑也是弊大于利的。
职业体育及其劳动力市场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职业体育劳动力市场逐渐成熟之后,职业体育劳资关系模式才可能走向真正的合作、双赢。而职业体育的健康发展也能反过来促进职业体育劳动力市场的发展成熟。因此,在完善劳动力市场运行机制的基础上,政府最终应该把培育职业体育劳动力市场主体、规范职业体育劳动力市场运行规则作为根本举措。当前,尽管职业体育联赛的管理者为应对劳动力市场的现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制度加以规制,比如限制场上外援人数等做法。但是,这种违背职业体育运行规律的规制只是权宜之计。长远来看,职业体育发展面对的是开放的国际职业体育劳动力市场。政府应该采取法律手段结合经济手段进行有效的制度规制,使各家职业体育俱乐部形成共识,打造良好的职业体育后备人才梯队。
另外,鉴于体育经纪人在职业体育劳动力市场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政府必须建立健全体育经纪人的培养、选拔和培训等一系列的管理制度。这种规制将对职业体育劳动力中的转会交易起到积极的活跃效应,完善职业运动员的流动机制,为构建和谐的职业体育劳资关系奠定基础。
32完善法规性规制,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
在劳资关系领域,政府的角色选择和职能定位直接决定了社会资源和产品在劳资之间的分配以及劳资关系的状况 。而这种选择和定位首当其冲的是通过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来实现的。法律法规的规制体现政府对社会公平的维护,完备的法律体系也是劳资关系管理模式能得以有效运作的基础。在职业体育发达国家中,常见的劳资关系相关法律有《劳资关系法》、《集体合同法》、《社会保障法》、《劳动安全卫生法》以及职业体育领域的相关法案,这些法律法规为职业体育劳资关系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也为职业体育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制度性基础。因此,政府对职业体育劳资关系最主要的规制手段就是通过宏观的政策制定,尤其是法律法规的制定。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提供制度和规则,把 劳资 双方的行为限定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 。以确保职业体育劳资关系的正常运行。
在我国职业体育发展进入到新的时期、面临新的形势下,加紧劳资关系管理立法已经迫在眉睫。一方面,对于已经颁布的法律,如《劳动法》在很多问题上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操作性,急需结合实际情况和各地的实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还有《工会法》,长期以来由于缺少“法律责任”的条款和谈判主体、监督主体的缺位,致使实施过程中难以起到真正的劳资调解作用。比如,近日,青岛中能与刘健的合同门事件,中国足协动用行政力量进行规制就显得捉襟见肘,也凸显了法律缺失的尴尬。因此,可对《工会条例》中工会的自责和作用加以细化与分解加强工会对企业经营的参与程度并明确其范围,明确组建工会、工会主要负责人的特殊保护内容等。这些修订和完善将对职业体育中的球员工会组建的实际操作程序起到指导作用。对劳资关系相关的专门立法也亟待进一步完善,诸如《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法》等。另一方面,在借鉴国外立法和总结过我国职业体育劳资关系管理发展实践的基础上,微观层面上,可以在现有的诸如《体育法》中增加一些职业体育劳资关系管理的相关条款,时机成熟时还可以考虑出台《职业体育法》等。这些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备和完善可以为相关的职业体育劳动关系争议处理提供法律依据,将劳资关系的管理问题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
33重视社会性规制,积极促成球员工会的组建
从前文所述三种劳资关系管理模式来看,后两种职业体育劳资关系管理模式强调的是资方 利益代言人 和劳方 作为劳方利益代言人的工会 之间相互理解、相互配合、相互关照,共谋发展,可以减少劳资冲突,避免劳资双方的零和博弈甚至负和博弈的出现,降低劳资关系调整的成本。比如,西方职业体育劳资谈判机制数十年的实践,对推动西方职业体育的有序发展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职业体育内部劳资双方关系取得明显改善,球员工资不断攀升,而职业体育联盟利润不断增长 。我们完全可以吸取西方国家职业体育发展的经验和教训,不再重复他们长期而残酷的劳资斗争的老路。考虑到我国的政治体制风格更利于劳资合作一体化的形成,选择人力资管理的劳资关系管理模式不失为一个明智的策略。
人力资源劳资关系调整模式在强调政府有限规制的同时,球员工会这个组织是实现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必要前提。球员工会的建立除了需要球员自身自主自发的行动之外,政府对工会的态度和相应的工会法律法规也是非常重要的。比如,职业体育联赛的组织机构、相关的体育行政机构也必须意识到组建球员工会对职业体育劳资关系稳定的作用,为了职业体育的长远发展,积极地促成球员工会的建立 。尤其是在当前体制转型阶段,政府应该转变观念,促成劳资双发的一致共识,可以采取一些变通的方式和方法。比如,可以变通地组建类似球员工会之类的运动员组织,组建的指导理念是合作而不是抗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范下,在党团组织的作用下,职业体育组织与运动员之间自由契约是可以实现的 。有序地、渐进性地发展球员工会是实现职业体育人力资源劳资关系管理模式的有力推动。
从政府的本质来看,政府作为超越于劳资双方的
[LL]
公共权力,又要综合和代表双方的利益、缓和双方的矛盾 。因此,在职业体育资强劳弱的现实下,政府促成球员工会的组建,并完善球员工会的独立法人地位,使球员工会真正成为职业运动员的利益代言人,维护职业运动员的利益、实现劳资力量的均衡。这不仅是政府的职能,也能强化社会性规制,符合职业体育发展规律,同时也让政府部门避免陷入繁杂具体事务性的介入式规制从而提高规制效率,这更是实现劳资关系从冲突到合作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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