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价不能一放了之

2015-05-25 04:10沈松泉
中国医疗保险 2015年2期
关键词:议价药价低价

文/沈松泉

药价不能一放了之

文/沈松泉

沈松泉江苏省医药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

药品价格放开的消息甫一传出,各方有关药价何去何从的言论甚嚣尘上,一度占据各大网络媒体的首页。其中,有如下几种观点值得商榷。

一是有关专家提出“医保支付价”或用医保支付标准来确定药品价格的办法。这些动议的出发点无可非议,但在理论、逻辑上是混乱的,实际操作上也是不可行的。药品价格属于经济学的范畴,由成本(包括生产成本和研发成本等)、市场供求,此外还有药物经济学评价等因素;医保支付价属社会学范畴,是医保机构购买医疗服务的费用,由医保基金的多少、保障水平的高低来决定,且不论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有较大的差异。因此,药品价格和医保支付属于两个不同领域的研究范畴,医保支付价不可能直接决定药品价格。

二是有关部门主张“建立节约采购成本收益归医院的机制,促进医疗机构主动压低采购价格”。明言之,此举为医疗机构在药品招标的基础上再搞“二次议价”。应当指出的是,“二次议价”的行为不合法也不合规。它违反国家《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人和中标人已经签订书面合同后不得再背离合同订立其他协议的法律规定,也违反2010年国家卫生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文件中关于“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的规定。事实已经证明,由于药品招标“唯低价是取”的办法和医院“二次议价”的叠加后果,一部分无利甚至濒临亏本的优质药品无奈地退出市场,多次发生有些急需药品因市场无供而告急的现象。

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医药行业是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承载着特殊职责的战略性行业。因此,西方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也十分重视对药品生产给予政府政策干预和扶持,如美国颁布《生物技术未来投资和扩展法案》、欧盟制定《促进欧洲药品市场创新与竞争报告》。同时,也有完善的药品价格监管措施,如英国的“药品价格调控计划”,通过立法和调控实施价格监管;法国实行政府定价,药品获准上市后,申请纳入医保范围,并确定药品价格和医保报销比例;新加坡药品管理采取分类法,对药品制造、进口和销售均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监管程序,确保药价稳定。

当下,我国的药品价格改革正处于关键时刻,需要认真总结过去探索的经验和失误,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稳步推进药品的价格改革。药品价格监管不能一放了之,必须有政府的干预,但这种干预要规范、合法,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同时,药品的本质属性仍然是商品,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进行公平的价格交易,市场也不能缺位、失灵,从而建立科学有序的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机制。

(本栏目责任编辑:陈仰东)

与衔接,这些政策主要包括招标、低价药、顺加作价(或零差率)和医保支付方式。例如,结合当前药品价格即将全面放开的消息,低价药将成为“有价格限制的市场经济”,而高价药则会成为“完全放开的市场经济”。两相博弈,低价药极有可能由于缺乏更充分的商业空间而最终败下阵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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