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价改革源头在医疗服务价格

2015-05-25 04:10朱恒鹏
中国医疗保险 2015年2期
关键词:药价药品价格

文/朱恒鹏

药价改革源头在医疗服务价格

文/朱恒鹏

朱恒鹏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药品价格虚高问题已是多年顽疾。自1997年医改以来,控制药品价格一直是改革的核心任务,政府已出台一系列措施,诸如管制处方药最高零售价、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零差率销售等,医改很大程度上成了“药改”,但迄今为止药价虚高问题仍未解决。

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多年来并未建立的关键在于,政府和社会没有认清或有意回避了导致药价虚高的体制性原因:在我国医疗服务供给以公有机构为主体的情况下,现行医务人员的人事薪酬制度与医疗卫生行业特征存在根本冲突。

具体而言,药价虚高根源于医疗服务价格偏低,当医疗服务价格不能足额支付医生的人力价值时,医生以药品价格虚高部分形成的收益,用于弥补医疗服务价格低估的损失,即以药品利润补偿医生应得收入,也就是“以药补医”现象。这一格局与计划经济体制历史密切相关,医生作为国有事业单位职工,由国家财政全额支付其工资,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并未将医生的人力资源成本纳入计算。价格体系扭曲的根本原因也在于此,即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医疗行业实施的是铁饭碗加论资排辈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的人事薪酬制度。

因此,要建立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前提是建立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而建立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前提则是建立和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符合医疗行业特征的医生人力资源配置机制和收入分配机制,也就是“优胜劣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制度,这只能是医生自由执业制度。为实现医生自由执业,需要进行两项改革,一是废除医疗行业的事业单位编制身份制度,让医生从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二是取消区域卫生规划,放开有资质的医生举办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的自主权。

此外,在全民医保体制下,药品价格的形成还需要一个具体的制度安排:医药企业(医药供应商)、药费支付方(医保经办机构)、药品处方者(医生、医院)、监管者(政府)、社会第三方(学者、专业研究机构)等各利益相关方,通过平等、充分的信息交流,协商、博弈、谈判,确定各方都能接受的价格,合理的药品价格机制将有望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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