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吴 晶
价格参照系将成为改革关键
文/吴 晶
吴 晶天津大学药物科学与技术学院副教授
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深化改革精神为起点,我国将对电力、天然气、石油、交通、环保、医药等大多数目前还存在政府定价的产品展开一系列价格改革。而2015年上半年这些深化改革将进入施工期。针对药品价格领域,国家发改委下发了《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计划2015年初全面放开最高零售限价管制,并交由医保部门制定支付价格标准。这意味着我国的药品定价管理试图从政府行政定价逐渐过渡到市场定价。
虽然表面上看来,发改委和医保部门均是政府部门,但是在药品价格管理中他们动用的权利性质是不同的。发改委行使的是行政权利,医保部门则更多倾向于市场集中采购权利。由于在价格设定中市场权利优于行政权利,理论上医保部门可以发挥更好的作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建立公共筹资制度或全民医保后,政府将成为最大或近乎唯一的买家(买方垄断),这时竞争性的市场价格仍然无法形成。在政府是唯一的购买者的情况下,即使政府试图通过与厂商议价来确定合理的价格水平,这种议价仍难以顺利进行。因为在没有竞争机制下,议价双方将难以找到合适的价格参照系。因此,在这种市场结构下,药品的价格可能过高,也可能过低。如何选择合理的价格参照系,成为未来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中的重要问题。
选择合理的价格参照系是保证政府购买价格科学性的基础。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来选择。其一,对于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品种,国内外参考价格是设定价格的主要参照系。在药品生产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的今天,用国际市场的价格作为本国药品价格干预的参照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同时,对于国内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品种,国内市场平均中标价格也是重要的参考标准。其二,对于增量健康收益不太确定的高价值品种,利用药物经济学的成本收益评价进行价值定价和谈判定价。科学规范的药物经济学评价应由独立的第三方来完成,并由政府制定的专家组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以作为后续谈判定价的证据。
此外,医保支付价格的设定不应单从短期目标即降低药价和基金平衡方面考虑,更应设立中长期目标,即同时兼顾政府、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和患者等各机构群体间利益的平衡。
从更大层面上讲,我国药品价格形成体系的市场化进程也要注意政策间的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