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建中
咸丰七年白契
上期说到,土默特土地契约文书视作中国边疆地理第二次大发现的理由,除了数量之外,还有政治原因。下面我们再来讨论经济原因。
土地契约文书是由人类经济活动,首先是农牧业生产劳动所确定的,并构成一定的生产关系。一纸土地契约文书的背后,既有土地所有权关系,也有劳动关系,既有自然法人各项权利,又有应承担的形形色色的义务;既有法律层面的意义,更有道德层面的意义。所以,土地契约文书虽是民间的历史记忆,但终究反映的是具体的某人某事以及特定的经济行为。明清以来,土默特土地契约文书所记载的民间活动,正是反映了许多边疆民族的经济特征,这些特征包括满、蒙、汉、回族的多重经济互动融合与共生。现在,我们通过对土默特土地契约文书的初步讨论和研究,可知在许许多多个案的背后,既真实详细地记录了土默特地方民间社会经济活动的形成和发展轨迹,也反映了国家财税制度变迁,表达了底层社会老百姓的诉求。
比如,土默特的“红契”,即官契,在清中期前非常少见,这说明当时土默特虽隶属于山西,但实际上恶劣的自然环境和独特的少数民族文化等等因素,都使得朝廷和官府对土默特的管理鞭长莫及,不像在内地,既有原来的政治、经济体制可资借鉴,也有清代朝廷的号令以遵循,且相较而言,人口稠密、经济发达的地区是便于财税政策实施的。这正好形成土默特地方在清前期发展的特点,即以大量的民间白契为主,这样的经济形态客观上削弱了各级官府的财政把持力度,从而也涵养了土默特地方的民间经济,并使之得到快速发展。
嘉庆之后,情况逐渐发生了变化,清政府对边疆地区的管理和控制逐步加强,反映在红契日益增多。这一方面说明清廷增加了财政支出,国库日益空虚,历史文献记载光绪年间所铸铜钱已薄如一纸;另一方面清廷只能通过强化税收,把土默特民间土地契约文书纳入官府税收征管体系,以不断增加财政收入,从而达到所谓兴边之目的。
由此可知,土默特土地契约文书的大量发现,确实对研究土默特明清至民国时期的自然资源、地理环境、农业发展、水利建设、土地开发利用以及满、蒙、汉、回等各民族的经济互动与融合发展情况有着不可估量的价值和意义。在我的研究范围内,这恐怕是目前为止中国北部边疆仅有的重要发现,就世界范围来看也并不多见。所以,称它为边疆地理的第二次大发现,也是实至名归的。
此外,是文化原因。人类社会自国家产生以来,文化便是其潜在的根脉。这同当局者有一定的关系,但这个关系并不绝对。文化是自在自为的,不管统治者同意也好,不同意也罢,它总是按照自己的逻辑和方向往前走,这一点,可谓静水深流。因此,如果把土默特文化比作一棵树,这棵树上的各个枝叶和果实就是朝廷的那些所谓的典章制度、皇帝诏告、官府文牍等等,而深藏于地下的那些土默特土地契约文书像树根一样,这才是文化之树最深沉有力、最耐人琢磨的地方。
我们常说的《走西口》,山西汉民破产逃荒,三筐两箩头,一头挑着儿,一头装着女,出河曲或者杀虎口、过黄河。翻过那道苦菜沟大坡,上古城、沙圪堵,过纳林、丁零沙坡,翻坝梁、马场壕、三眼井,然后进入土默特。他们中虽大多数为文盲、粗壮劳力,但也从不缺乏读了些私塾,能识文断字,但又难有大成就的小知识分子。他们流浪于民间,虽流离失所却怀揣着祖宗留下的房屋土地契约,奔走呼号于走西口路上,辗转于土默特乡野,于苦难中寻找生路,苦苦挣扎于生存边缘。在理想幻灭之后,仍不忘人文关怀,用仅留的那点文墨终于把属于文化根脉的土默特土地契约文书记录了下来,并吩咐乡间邻里或亲人后辈将其保留。
这种土默特的文化底色,难道不正是至今让土默特熠熠生辉的东西吗?它再一次无可辩驳地证明了民族文化终究不同于政治和经济,它的规律是只要有人生存的地方,文化就可以延续传承,在生命根脉的深处开出新的文明之花朵。
我在土默特地区收集土地契约文书的时候,就发现过不少双语地契,右边汉文、左边蒙文,两相对照、不偏不倚,时间从清前期直至民国。这种蒙汉文化交流反映在了民间契约文书上,在今天看来是何等的光彩夺目,恐怕在中国内地甚至是全世界都是极其少见的。
什么是文化自觉?这就是文化自觉。那些蒙古族中的“小先生们”,那些山西、陕西、河北来的汉族中的“小先生们”,虽辗转漂泊、流离失所,四处寻找安身立命的角落,却在土默特这块土地上成就了自己,成为土地契约文书的传承人和记录人,无意间为土默特土地契约文书的保存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道光二十七年红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