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体制上杜绝有偿新闻

2015-05-20 18:37孙笑冬
记者摇篮 2015年4期
关键词:有偿职业道德体制

孙笑冬

“有偿新闻”是我国社会向市场经济转轨以来,在新闻界出现的腐败现象。“有偿新闻”并不是新闻单位与受众之间的正当交易行为,而是以发布或不发布“新闻”为条件向“新闻”中涉及的对象获取非法利益。鉴于“有偿新闻”破坏新闻业的信誉,有关管理部门屡加禁止。《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和《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都有新闻采编人员不得利用采编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采访对象或利害关系人索取财物和其他利益,或者借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规定。“有偿新闻”不仅涉及到记者的职业道德,还涉及法律犯罪。但是仍然有部分记者在利益面前抛弃新闻道德,以职务之便谋取他利。这不仅是个别记者的问题,更是整个新闻体制需要反思的问题。

2013年10月19日,《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因涉嫌损害企业商誉罪被长沙市公安局拘留。10月27日,陈永洲承认收受贿赂,故意污蔑中联重科。此语一出舆论哗然。在民众心里记者应该是“铁肩担道义”的,而不是借着新闻媒体版面谋求不正当利益。推敲事件背后,一篇新闻稿件能否最终发表中间会经过众多审查环节,出现这样的事件,是体制的漏洞。如果这件事情没有被曝光,媒体中的灰色地带就始终藏而不露,这其中潜伏着的众多“陈永洲”就很难被发现。民众的知情权要靠什么来保障?自上而下,从内而外,新闻体制的建设问题应该得到更多的重视。

一个新闻工作者心中永远要有一个牢不可破的信念:“新闻的生命在于真实。”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不搞有偿新闻、新闻敲诈、虚假报道,这是记者的从业底线。当今社会很多人都利欲熏心,新闻界的良心如果也被熏黑的话,那么就不是纸媒与网络媒体市场之争,而是新闻界的存亡之争。有偿新闻是把新闻这种精神产品完全商品化,实行以金钱为中介的新闻买卖,往往打着“协办”、“赞助”、“专刊”的形式,具有较高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有的甚至转让刊号,出卖报纸出版权,严重违反《报纸管理暂行规定》。

陈永洲事件当中,该为此事负责的不应仅仅只有一人,这是整个新闻体制的漏洞。一般来说,记者发表在供职媒体的稿件属于职务写作,稿件能不能发,怎么发,往往并不取决于记者,记者写好稿件之后到报纸正式发出,还有诸多程序要走,必须要过编辑关、主任关,乃至值班老总关等等。陈永洲称,在不到一年时间内先后发表的10余篇中联重科负面报道中,只有“1篇半”是自己在他人安排采访下完成的,其余都是由他人提供现成文稿,自己只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加工,有的甚至看都没看,就在《新快报》等媒体上刊发。《新快报》居然能够轻易将问题稿件发表出来,有两种可能,一是内部管理体制完全失灵,相关把关人失明;二是存在利益输送,一些管理人员为了达到目的,为问题稿件大开绿灯。

这幕后可能会是另一番利益的博弈,就如陈永洲说的“我是被利用的”,但是利用他的不是某个企业,而是他自己的贪婪。整个《新快报》媒体机构亦是如此。但是无论如何,这场纷争不应该在报纸上演绎。长期以来媒体赖以生存的重要因素就是它的权威性。就如“狼来了”的故事,媒体如果丢失了最起码的信誉,又该如何生存,如何面对新媒体冲击。

健全新闻机构内部的监督约束机制,使记者职业道德建设制度化,是加强新闻记者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手段和保障。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度的内容要细致周密,不但要规定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而且还要规定对违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罚措施,使记者有章可循,有制可依。

(作者单位:辽宁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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