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起
[摘要] 哈贝马斯式商议民主理论存在着理念与实践之间难以克服的张力。于是,对基于商谈伦理思想的商议民主理论的批评,依赖于对哈贝马斯的政治伦理背景及普遍交往条件的内在逻辑进行反思,这是一种不同于辩证唯物主义视角的评判性思考。
[关键词] 商谈伦理 商议民主 哈贝马斯 语用学
[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4)05-0128-06
商议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在当代西方世界无论是作为一种政治理论,还是作为一种政治实践都极具影响。它是在西方有悠久历史且于20世纪末兴起的“新民主理论范式”,提倡“公民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对话、讨论、审议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目前国内学界对它的相关探讨多集中于其理论的基本框架和一般特征,并试图挖掘它对中国当代政治实践的积极作用。如果我们以为“哈贝马斯式的民主共识”在中国的实践困难只在于文化传统的差异,随着全球跨文化运动和“普世价值”的推广,其理念可以顺利地在中国落地,那么就暴露出我们没有反思其伦理学基础和政治实践的内在逻辑。进而言之,本文不是对商议民主的文献综述式研究,而是对哈贝马斯提出的商谈伦理和商议政治思想的内在逻辑展开反思:首先简析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的背景和语用学基础,指出导致实践问题的根源所在。其次,对作为商议民主的两大思想来源的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进行一种背景化简析,说明它的实践困难在一定程度上源于对这两股思潮的“骑墙策略”。最后,解构哈贝马斯式的商谈伦理中可理解的普遍条件,揭露其理想和实践之间的内在矛盾。
一、商谈伦理对三个问题的回应
哈贝马斯建构的商谈伦理学(discourse eth-ics)是在诊断当代社会道德问题的基础上将语用学资源构筑的交往理性原则应用于人们的道德和政治生活上,它主要回应三个问题:一是为什么要开凿这样一种政治伦理进路?二是何谓建立在普遍语用学基础上的“交往行为”理论?三是商谈伦理(或商议民主)的具体实践形式是怎样的?哈贝马斯正是通过回答上述问题夯实了其商议民主理论的伦理学基础。
第一,商谈伦理的提出是为回应当代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价值多元化的现实境遇。在社会日趋多元化的大背景下,某一文化共同体内的“独白”式的伦理传统在面对与其相异的文化价值的冲击时,不得不走到危机门口——面对外来价值观,是顺应“时务”地妥协融入还是抓住此机遇“普世化”他者?抑或是选择一条与他者对话共赢的道路呢?对一些西方中心论或持“历史终结论”者而言,似乎扮演“普遍历史引路人”的角色才是走出这一危机的良药。而哈贝马斯在这一点上同罗尔斯站在同一阵营(理性自由主义),坚决反对这种以西方为中心的“积极自由”观,同时和康德式的普遍主义联姻。
当代西方自由主义传统走人了一个新纪元——民主政治与文化多元在给社会带来更多正义选择、经济自由、市场开放的同时,招致了工具理性主导的恶性竞争多于共赢合作的现代性恶果。特别是在多元文化和多极政治主张的现实中,很易陷入伦理相对主义的思维模式:“伦理术语和伦理原则是相对于文化、社会甚至个人的……因此没有客观的伦理真理。道德原则不是普遍有效的,只能遵循我们所在的社会的习俗”,它可能造成的负面后果是“一个给定的社会或许欠缺其道德原则的一致性……不同的团体和社会会持有相冲突的原则”。这恰恰是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所要极力避免的。在他看来,商谈伦理应是一种在肯定社会多元现实以及承认追求个体价值正当性的条件下朝向普遍主义,即诉求“多元声音中的理性同一性”。其中,“同一性”(亦可称为统一性)已非西方传统理性主义中“意识哲学”存在论意义上的绝对的“一”,因为“意识哲学不再把多的同一性当作先于人类心灵的客观整体,而是把它理解为一种心灵本身进行综合的结果”。然而,当代社会中基于原子式个体的世俗伦理似乎使个体性再次举起十字军东征时的战旗而迅速膨胀,导致了一种“伪装的同一性”或“普世主义”,其实质被哈贝马斯一语道破:“道德话语只能以一方的特权为目的进行立法,但它却错误地要求代表一种普遍的利益。”哈贝马斯深刻地认识到当代文化和价值多元化所蕴藏的危机,并对此开出“普遍对话”的药方——商谈伦理以及后来的商议政治。
此外,哈贝马斯没有同丹尼·贝尔等后现代主义者站在彻底否定“现代性”的阵营中,而是清醒地意识到将当代多元社会中的负面因素轻率地归咎于理性主义传统是偏激的和误入歧途的做法。后现代主义者错在将人类普遍理性狭义地诠释为“工具理性”——它才是造成文化没落、人际交往疏离化等一系列社会异化现象的元凶。由于工具理性蔓延于生活世界的每一角落,自然包括我们的语言交流领域,语言对话也被异化为以语言为工具的物质利益的交换。因此,当务之急毋宁建立适当且有效的语用学规范,使合理的主体间交往成为可能,即只有建立在有效语言规范基础上的交往理性才是现代性重建的基石。
第二,哈贝马斯提出以交往行为理论原则为核心的语用规范,是要为商谈伦理开凿“普遍语用学”的语言哲学地基,进而矫正人们在现实交往中的“语用异化”。普遍语用学和交往行为理论二者具有内在联系:对于前者的解释为说明后者奠定了基础,而后者的实践向度更易于被我们所领悟。所谓的“交往行为”并非指通常意义上的人际交往活动,而是一种独特并极其重要的社会互动类型,即试图通过辩论过程来达到相互理解。参与者不仅以利己的方式来影响他人行事,而且在对所处情形产生共同理解的基础上进行协调,以追求一致而非私人的优势。正如哈贝马斯所指出的:“交往行动的概念预设了语言作为达到某种理解的中介。在该理解过程中,参与者互惠地提出可接受的或有争议的有效主张。”他进而指出:“在交往行为中,语言理解的共识力量,亦即语言自身的约束力能够把行为协调起来;而在策略行为中,协调效果取决于行为者通过非言语行为对行为语境以及行为者之间所施加的影响。”并且,他强调交往行为中达成的共识“不是由外在造成的,也不是一方强加给另一方的……明显是由奖励、威胁、诱导或误导等所带来的一切,在主体间都不能算是共识;这样的介入破坏了以言行事力量唤起信服和带来‘联系的前提”。因此,商谈伦理的道德保证或根据实际上来自“以言行事”的普遍语用学的内在逻辑。
进而言之,这种内在逻辑体现于商谈过程中“可能理解的普遍条件”或“语言的普遍有效性基础”的四种要求:语言表达的可领会性、话语陈述的真实性、话语必须符合社会规范的正当性和言说者态度的真诚性。于是,参与商谈的主体资格需包括认知能力、言说能力和反思能力在内的一般交往规则的能力。其中,主体认知能力所涉及的知识论与西方传统主客体二元对立的知识论不同,它区分三种不同“世界”,即作为外在认识对象的“客观世界”,以主体间互动构成的“社会世界”和主体内心表达形成的“主体世界”。这三个世界是对应于语言表达的有联系的概念存在。哈贝马斯在传统的二元认识结构中间加入了一个主体间世界,意义在于社会世界是以语言为基础的交往行为的发生领域,而对话活动又是普遍和客观的。于是,普遍和客观的交往行为就为冲破主客体二元对立的窘境提供了认识客观性。于是,衡量道德普遍性的标准转化为“通过语言交往而达成的共识”。
第三,为回应交往行为理论如何在民主实践中展开的问题,哈贝马斯设想将商谈伦理从道德实践领域扩展至民主政治领域,希望“这个设想在尽可能包含一切相关的论证与咨询的道路上理应导致合理的结果——依赖于这样一个中心的直觉,即不只是在理论问题上,而且在实际问题上,参与者通过矛盾和商谈的辩论在原则上达到一致”。与商谈伦理逻辑平行的是,商议民主进路诉求的“一致性”蕴含“一个人包容所有人,而又不压迫或排除任何人的政治之观念的形成和意志形成的操作方式”。这就是通过非强迫的对话交往行为和交往理性在政治参与者之间自然促成一种共同认可的规范、价值的民主政治生活世界。在此基础上,哈贝马斯提出“双轨协商政治”,一是通过民主程序来调节以决策为目的的协商(或审议),审议具有宪法制度形式即议会这一类的公共领域;二是不受制度规范的非正式意见形成过程,即一般公共领域。当然,上述设想要在实践中发挥作用,就务必要把抽象原则同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具体责任、个人动机和社会制度、规范等联系起来,即必须结合基于个体教育的社会实践和相应的伦理与政治制度设置。然而,对于怎样选择才能体现普遍语用学内在逻辑的“好的政治机制”和“好的教育模式”,特别是怎样在制度中保障“可理解的普遍条件”,哈贝马斯似乎除了承诺下文将反思的“合理的民主政治进路”外,并未给出应有的答案,这恰恰对其整个商议民主理论大厦造成了巨大安全隐患。
二、骑墙策略:对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传统的调和
哈贝马斯提出所谓“合理的民主政治进路”,是从西方传统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民主政治模式的张力中诞生的。一般而言,在自由主义民主政治模式下,政治过程本身被视为工具而非目的,决定政治行为的是私人行为,用乔恩·埃尔斯特(JonElster)的话讲,“政治的目标就是特定的、对立的私人利益的最佳妥协”。但哈贝马斯眼中的政治的目标有明显的共和主义倾向,即强调政治对社会化过程的决定作用——“决定性的政治行为是参与公共辩论达成共识”。这意味着在国家主权和市场调节外,还有“作为社会整合的第三个源泉的团结”,并且“这种平行的、以理解或通过交往达到统一为目的的政治意志的形成理应享有优先地位”。这就是“双轨政治”的共和主义的思想根基——政治社会和公民社会的战略关系。
然而,哈贝马斯并没有简单地将“双轨政治”建筑于共和主义传统之上,而是通过比较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传统在关于公民和民主本质方面的区别以指出二者的缺陷,从而勾勒出他眼中完美的协商政治的中间路线。具体言之,自由主义中的公民的法律地位以主体权利为核心,其在法律界限内享有免受国家干涉前提下的“消极自由”,并且通过代议制过程与其他自利个体相互作用形成对政府权力的作用的共同意志,这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均是个人。而共和主义认为公民权利在于政治参与权和交往权,恰恰是作为“积极自由”而发挥作用的。公民权利“不保证免予外在压迫的自由,而是保证对公共实践的参与,公民通过实践能够使自己成为自由和平等的人们组成的集体中的政治负责的主体”。这体现出公民不囿于个体私利取向而对共同善的诉求。进而言之,自由主义的民主政治本质是同市场参与者的选择行为一致的争夺行政权力的斗争,其民主投票模式实际上与哈贝马斯的策略行为模式相符合。相反,共和主义的民主政治本质可理解为服从一种“独特的、倾向于理解的公共交往的结构”,它不同于市场谈判,其政治过程不囿于工具理性下的如何选择最佳路线的争论,而是关于价值和目标问题的理智协商——将共同善的道德问题引入政治过程中。哈贝马斯似乎更倾向于共和主义的协商模式,因为这不会“使集体的目标回归到相互对立的个人利益的‘交易上。但他又指出该模式的最大问题是“太理想化,并使民主程序过分依赖于关心公共福利的国家公民的道德”。于是,哈贝马斯提出的“第三条道路”不仅强调对共同善的诉求,而且要通过合理的手段选择、道德论证来达到利益平衡或妥协——这无疑渗透着自由主义传统。这既不同于自由主义将“国家当做一个经济社会守卫者之表象”,也不同于共和主义将“国家当做一个道德集体之表象”,此“骑墙立场”在于“使民主程序与规范内涵的结合甚于自由主义的模式,但不如共和主义的模式”。
该路线能否走通取决于有效构造两种传统间的结合方式,即通过满足语用学意义上的普遍交往条件达到先验的实践合法性:放弃共和主义从社群传统继承的既定共同善的进路,同时受启发于自由主义强调程序保障的“游戏规则”,通过主体间符合先验规范形式的对话来达到共和主义的整合效果。换言之,在哈贝马斯看来似乎只有普遍语用学的内在逻辑才能担当除了共同善以外的客观对话基础。可见,当代商议政治“形式主义困境”的病根正在于此。
然而,我们即使承认此路线具有形式上的合理性,也无法回避其在整合交往活动过程中的实践困难。现实中任何社群均继承着各自文化传统中的共同善,而要交往主体摒弃既定规范,转而展开哈贝马斯式的“理性对话”,同时又免于自由主义式的讨价还价,这显然有悖常识。既定文化规范即使只是“自发性”发挥整合作用,但毕竟为交往主体趋向公利提供了现实的心理动机。如果放弃共和主义传统进路,去追求“在公共商谈之中介上的观点形成和意志形成”以通达“创建性的共同善”,这难免缺乏实践证据。商议民主实践即使起初在主观上追求达成共识,但更多实际上却演变为另一种形式的讨价还价。如要探索其他“对实践后果不敏感”的相关辩护,则要反思该路线能否满足作为普遍理解条件的“理性的理想”。
三、“理性的理想”之梦
哈贝马斯在民主政治实践中强调体现公平正义的政治目标,即诉求“理性的一致而不是妥协”。这在具体实践层面上要求民主政治除投票外应有一个公共审议的过程,以创新、塑造和转换公民个人偏好,深化公民对于共同利益的理解,从而提高民主投票和参与质量。但问题在于“创新、塑造和转换公民个人偏好”是朝向“共同善”转变还是扭曲为“偏好伪装”呢?这里涉及两类商谈伦理中可理解的普遍条件问题:一是关于“真诚性”的问题——交往主体是否表达了真实偏好?二是关于普遍条件中可综合归纳为“理性的理想”的问题。
第一,作为商谈伦理中可理解的普遍条件之一的“真诚性”原则无法确保商议民主实践中偏好表达的真诚性。亚当·普热沃斯基(Adam Przewor-ski)认为虽然“协商”作为一种讨论形式旨在改变人们作为行动基础的偏好,但只要其产生了对“某个共同体具有约束力的决议”,它就是“政治性的”而非“民主的”。显然,这里的“政治性”实际是指意识形态的控制,而商议政治的过程可能会沦为意识形态控制的手段,很难有真诚的偏好表达。事实上,参与者通过公共商议表达的是内生于对话过程的偏好,而内生偏好作为商谈过程的因变量,易受政治过程中意识形态施加的决定性影响。因此,这是一柄“双刃剑”——基于“理性的理想”的内生偏好可能趋向共同善,而受控于特定政治目的的内生偏好则远离共同善。
即使假设商议民主过程中表达出的偏好能满足帕累托最优条件,也可能不是真实偏好的帕累托最优。在实践中,交往主体通常会“理性地隐藏”而非真实表达其基本偏好,这可能出于以下两种情况:(1)考虑各种风险决策的预期成本;(2)可能迎合社会公众的反应态度。(1)表明交往主体会考虑到其偏好表达的“机会成本”,并最终以功利主义理由作出“违心”选择。(2)表明真实偏好表达本身非常依赖于其可行性,即实际表达出的偏好往往是在社会舆论下的“令人满意”的偏好。
按照哈贝马斯的逻辑,“理性公共讨论”应蕴含真诚性原则。但他若以上述方式为真诚性条件辩护,就会陷入无实践指导意义的“循环论证”。因为他先是通过设定包含真诚性原则的语用条件支持“理性公共讨论”的合法性——真诚性原则是前提。而当他试图为商议民主参与者的真诚性辩护时,再拿出“理性的公共讨论”作盾牌,这不啻于同义语反复。此外,从当代西方民主实践来看,无论是自由主义、共和主义,还是商议民主的实践都未达到哈贝马斯所期许的理性共识的形成,仍然存在更多、更复杂的多元表达和利益博弈。这迫使我们深入思考理想和现实的差距,以判析哈贝马斯主张的“理性的理想”图画的败笔何在。
第二,理性的理想的内涵在元伦理视角的解构下无法为商议民主过程提供“公共正当性”和“理性”的理由,更无法使对话参与者达到理性理想的政治共识。按照约舒亚·科恩(Joshua Cohen)的观点,“理性的理想”指商谈参与各方基于各自“在提出、反对或支持其观点时,都需陈述他们的理由”,且“希望那些理由(而不是例如权力)将决定其观点的命运”。理性的理想在本质上必然蕴含“公共正当性的理想”,因为在哈贝马斯的语境中理性的协商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康德式的普遍性——理性必须是公共的或共享的,只有被所有交往主体所承认的理性才是公共理性。支持哈贝马斯者会认为理性的理想和公共正当性理想一起趋向实际政治共识的规制性理想。与此相反,笔者更认同杰拉德·F.高斯的观点:“理性理想和公共正当性理性使我们远离实际政治共识的规制性理想,而不是趋向它。”理性的理想和公共正当性思想并不能让协商参与者驶达现实政治共识的彼岸。
首先,从“公共正当性的理想”的内涵看,人们在商议政治过程中的表达蕴含着一种康德式普遍主义的诉求。进而言之,除了“真诚性”的要求外,可理解的普遍交往条件中的其他三者(可领会性、正当性和真实性),就其共同本质而言表达了“公共正当性的理想”,并作为“理性的理想”引导我们形成康德式普遍主义的共识观念。如果按照以上方式重新刻画哈贝马斯式理性共识,则会有命题P:“共识”X被公认为是正当的,当且仅当,X被每个善意的、完全理性的且具有充分信息的协商参与者所接受。
完全理性的协商参与者,善意地凭借充分信息参与商谈,这当然满足哈贝马斯设定的普遍交往条件,但这“并没有为实际政治共识的追求奠定基础”。将协商参与者置于具有完备信息的“超人”地位,不能提供任何可靠的实践出发点。人们总是处于缺乏认知资源和信息的不完备状态中,且往往“利用那些最明显的或者心理上最显著的那部分信息,而特别轻视或忽略更好的信息……人们将其判断建立在最容易获取信息的基础上”。恰恰是这种距“理性的理想”较远的政治实践在实际共识的道路上走得更远。当然,“理性的理想”的坚定捍卫者(以下简称“捍卫者”)会辩护认为商议民主实践中由于认知缺陷或偏离哈贝马斯普遍交往条件所达成的“共识”仅算是广泛认同而非理性共识的目标。但是基本的哲学逻辑告诉我们“应当蕴含着能够”,反过来讲,如果理性理想的普遍交往条件不能进入实践层面的话,那么应当遵循“公共正当性”的说法就没有多大意义。
当然,捍卫者可能会通过缩小“理性的理想”的“理性化强度”来回避上述批评。具体做法是弱化普遍条件中的可领会性、真实性和真诚性要求,转而强调在符合社会规范正当性上“做些文章”,可领会性和真实性条件要求交往主体具有完备的信息和理想的认知能力,这与现实中的信息不对称情况和有限认知的事实相矛盾,而真诚性要求也与商议民主过程中偏好伪装的表达不一致。与它们相比,正当性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基于合理的社会规范的要求,若用正当性要求为普遍交往条件的内核来修正命题P,则有更符合民主实践情况的Pm:“共识”x被公认是正当的,当且仅当,每个协商参与者都有“合理的理由”接受X。但满足公共正当性的关键条件是如何界定所谓“合理的理由”。一种做法是将它界定为具有充分信息的“理性人”所接受的理由,这无疑退回到了命题P。此做法没有提供任何新信息,且由于前文已经驳斥了P,则以其为基础的Pm不攻自破。另一种做法是将“合理的理由”定义为某种“最低限度的可靠信仰或理由的东西”,即在实践中通过滤掉那些与主观形式原则相冲突或有显著否证证据的信念而被“证明”的理由。然而问题是人们面对繁复的人类信念系统,为何从中拣选出某一种而非其他的“最低限度的可靠信仰”来支持人们想要建构的“共识”呢?这里存在多种解法,如诉诸具有普世伦理意义的孔汉思式的“金规则”,或罗尔斯式的作为政治背景框架的“重叠共识”。可见,依靠“合理的理由”在民主政治实践中似乎很难找到普遍共识。进而言之,用人类实践规范层面的某一“实用的理由”来支持正当性,却又需用理性的理想的标准来判断这些理由是否正当,结果却发现这一“合理理由”可能恰恰是非理性的,如某种宗教提供的信条。
关于理性共识的不同的乃至相互对立的理解构成了商议民主政治实践的多元景象,这才是今天政治生活的真实写照。因此,我们不妨超越哈贝马斯关于先验交往条件的一系列假设,不必模仿他对普遍主义的偏执。是否要求协商参与者在主观上形成理性共识并不重要,关键在于能否坚定地捍卫公众政治生活的完整性以及很好地继承和发扬社群承载的优秀伦理文化传统,让实践着共同善的人们继续哪怕是“低理性程度”的民主政治之旅一多元商议过程能以一种“平行四边形”的合力形式的客观结构展开,驶向的目的地或许比哈贝马斯式的普遍主义共识更美好。
商议民主与其说是哈贝马斯为现实民主政治找到的一条通向理性共识的大道,不如说是在多元化图景的压力下为寻求暂时秩序而堆起的“商议政治之海市蜃楼”。其有限的积极意义是在西方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政治传统之外为民主政治实践提供一个新的思考向度。但如果我们将其视为一种能本土化的政治实践良方,却未必是一种明智的选择。我们毋宁承认——对于有着优秀伦理传统且继承了完整的共同善的社群而言,最好的政治伦理的实践进路就是以这种共同善来指引我们日常的民主政治生活。
责任编辑:杨义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