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研究综述

2015-05-05 12:26赵姣
经济研究导刊 2015年9期
关键词:历史发展

赵姣

摘 要:生育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泛而重要的社会价值,对于妇女权益的保障更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我国生育保险的国内外现状研究、制度的建立、特点及其发展阶段等进行了简要分析。以期进一步加深读者对生育保险制度问题的认识。

关键词: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历史发展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09-0066-02

生育保险制度是社会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生育期间给予其相应的保障,主要包括提供生育医疗服务报销、生育津贴补偿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1]。在近些年来,国内外的社会和管理学研究者们对于生育保险制度问题的建立与内容、历史与演变、原因与问题以及建议与对策甚至各种比较性的分析等方面进行了考察研究,丰富和发展了探索性研究的内容。而本文章通过文献研究的方法,对一些前人的学术研究、法规政策、调查报告等等文献进行了概括分析和总结。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是1951年开始建立,待遇包括产假、医疗保健、假期间工资三部分内容,并且在实行时,遵循属地原则,实施范围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及其所有劳动者[2]。

目前我国学者对于生育保险政策的研究主要以立法、执法为中心,例如我国学者邵芬和谢晓如对我国生育保险立法状况研究后提出了生育保险政策尚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认为现代国家立法的重点之一就是对女职工给予生育保险保障[3]。我国学者王树新(1997)就对各种险种的特征及功能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阐述了自办保险的优越性和所具备的条件[4]。在文章中分析了实行计划生育保险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并提出了建立生育保险系统的建议。此外从微观角度来看,部分学者对一些农村地区的生育保障制度进行了调查研究,研究发现,构建有效的农村妇女生育保障制度政策体系,对于女性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和生育过程中身体的健康问题至关重要。

西方各个国家在经济发展状况、地理环境、社会基本制度、人口政策等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在生育保险制度的各方面政策也各自有其特点。总的来说,欧亚一些发达国家生育保险的立法比较早,并且从首次颁行到现在已经进行了多次修订,而亚洲国家相对比较而言就会较晚一些。但各国生育保险制度建设都是遵循先立法、后施行,以立法带动制度进步的发展趋势。而且欧洲国家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也相对高于亚洲国家,虽然各国在生育保险制度上有所不同,但在内容上都包含了生育期间的现金补助和生育假期。

从覆盖范围来看,世界上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男性的生育权益被提出并且逐渐得到社会认可,男性享有带薪“父育假”[5],男性在生育中的角色得到肯定和保护使得生育保险制度更加完善。目前全世界约有36个国家规定了父育假。生育保险的保险形式主要为社会保险制度模式,无论是医疗待遇或是直接提供现金待遇的国家甚至是双重制度的国家,普遍实行社会统筹,不断扩大积累生育保险基金。

二、生育保险制度的起源

(一)生育保险的概念

生育保险制度属于社会保险制度中的一项,是国家通过合法程序制定,在参保女职工怀孕和分娩时,由于没有办法正常工作,国家和社会对生育的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和产假等系列的必要经济、假期补偿和一定的医疗服务[6]。

生育保障制度被我国的学者曲天娥细分为两种。从广义方面讲,生育保障制度既是生育保险和计划生育的内容,也是女工和孕产妇劳动保护相关内容。而狭义上的生育保障制度就是在女性劳动者生育期间,因为暂时失去劳动能力,通过社会力量给予基本的物质帮助和医疗服务,为其生活提供基本所需[7]。对于学者们给出的概念,其宗旨都在于保障妇女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等合法权益,为了使得她们能够顺利渡过产假,恢复正常劳动能力并重返劳动岗位,社会向她们提供一定的服务,关心、支持和爱护女性的生育、生活健康。

(二)生育保险的特点

结合各国的相关情况,生育保险作为保障制度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社会保险的普遍特征,但也有自己一些独具的特点:

1.生育保险范围的有限性。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普遍规定,女性是生育保险的主要适用主体。按照我们国家目前的规定,结婚年龄符合法律要求,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生育期间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8]。近年来,某些国家和部分地区将男性纳入了生育保险的范围内,通过发放生育津贴和让男性享受父育假期来保障男性的生育权利。

2.生育保险形式的多样性。表现为待遇给付项目多、标准高。在我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产假、医疗保健项目,国家对晚婚、晚育或难产的生育妇女制定了奖励产假政策[9],其形式的多样性不言而喻。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和给付期限也相对优于其他社会保险。

3.实行生育保险的原则性。即产前和产后均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原则。妇女在生育前期阶段,已经没有办法正常进行工作,而在生产之后,更是需要一段时间的休养恢复,这种较为突出的特征决定了生育保险的产假为产前产后。这就较好地保护了产妇和婴儿的健康,从而发挥了生育保险的立法价值与功效。

4.生育保险明显的阶段性。通常来说,妇女在生育期间所造成的劳动力缺失和收入停止都只是暂时的,不像其他风险那样,所造成的收入中断是永久性的。例如工伤、疾病、失业等社会保险项目中的风险。

三、生育保险的发展历程

“生育保险”一词在1883年《德国劳工基本保险法》中被第一次正式使用,这一法律的出台是世界生育保险制度的起点。在我国生育保险的发展与改革上,大致经历了四个不同的阶段:

(一)社会生育保险时期(1949—1956年)

在新中国建国初期,我国政府以立法形式确立了有关维护女职工权益的相关规定。1951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一条例对在生育期的妇女能够享受的保障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医疗服务、产假时间、生育津贴与补助数额,并且涉及到基金管理等方面的内容[10~11]。该法规作为新中国第一个生育保险法规,其标志着我国企业妇女职工的生育权益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1952年政务院对于生育保险的内容做了一些调整。1955年发布条例将生育保险的享受范围扩大到一些机构,保障了“机关女工作人员”享有基本相同的制度[12]。为我国国家机关以及事业单位妇女职工生育待遇的执行提供了依据。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生育保险基金一部分由企业留存另一部分全国统筹。

(二)企业生育保险时期(1957—1978年)

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我国中央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工作意见》,规定了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工会经费和劳动保险金[13]。全国统筹生育保险金额逐步减少甚至消失,转向由企业来承担这部分金额。期间,文革对于我国原有的社会保险统筹制度的中断也有一定的的影响,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生育津贴及其他待遇都由企业来承担,无形中导致企业负担逐步加大,这并不利于女性权益的保障。

(三)生育保险改革探索时期(1979—1993年)

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我国的经济体制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时期,企业生育保险制度则无法适应市场条件下的企业制度,其弊端表现在企业为了使负担降低,追求高额利润,企业逐步开始减少使用女工,或者在执行企业生育保险规定时大打折扣,这一趋势导致妇女职工的生育权益受到损害。

(四)新型社会生育保险时期(1994年至今)

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了生育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缴费标准、支付水平、产假、医疗服务和计划生育奖励待遇,并涉及到基金管理性原则等相关内容[14],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第一部关于生育保险的正式法规,更加全面完整,这使得妇女的生育行为得到了制度的保障。2005年开始在全国各类城市全面实施,逐步推广妇女生育保险社会化管理,在中国真正实现了社会化统筹的新局面。

四、小结

人们对于生育保险政策越来越关注,参保的覆盖率逐渐上升。但是总体看来,我国生育保障在各方面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的变迁,需要与时俱进,在实践中改革,在改革中发展,应将我国生育保障各项水平与国际接轨,逐步提高。

参考文献:

[1] 赵杰.论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建设[D].保定:河北大学,2009.

[2] 潘锦棠.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历史与现状[J].人口研究,2003,(2):34-35.

[3] 邵芬,谢晓如.关于完善我国生育保险立法的思考[J].学术探索,2004,(1).

[4] 王树新.中国计划生育保险的发展与出路[J].人口与经济,1997,(3).

[5] 李克诚.《生育保险法》有望增设“男性产假”[J].就业保障,2008,(4).

[6] 刘英.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1):29-30.

[7] 曲天娥.现行生育保险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及改进对策[J].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7):26.

[8] 蔡泽昊.中国现行生育保险制度初探[J].经济研究,2010,(4):77.

[9] 李鑫.我国生育保险制度与妇女就业问题的思辨[J].改革与战略,2011,(3):178.

[10] 林绿梅.简论我国生育保险的历史沿革[J].科技创新导报,2010,(19):236.

[11] 赵炜.新中国生育保险制度建立简史[J].公共管理,2008,(6):65.

[12] 庄渝霞.透析实施生育保险制度的局势[J].人口学刊,2009,(4):58.

[13] 胡芳肖.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探析[J].人口学刊,2005,(2):63.

[14] 任辉.完善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思考[J].广东财经职业学院学报,2009,(5):61.[责任编辑 陈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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