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该下就要下

2015-04-29 00:44综新
党员文摘 2015年10期
关键词:现职社会公德情形

综新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规定》明确了干部下的六种渠道,分别是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健康原因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

“从实践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难点,主要是怎样把那些没有大过、没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但在其位不谋其政、能力素质不适应的干部调整下来。”中组部称,“明确下的标准,规范下的方式,疏通下的渠道,有利于促进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形成完善的工作机制和良好的用人导向。”

《规定》增加的五种问责情形,进一步加大了问责力度。通过问责,对有关干部进行停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是推动干部能下的必要途径。

从2009年起实施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了七大情形领导干部会被问责,包括决策严重失误,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管理、监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等。在此基础上,《规定》追加了五类会被问责的情形,明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将被问责;选拔干部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或者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约束不力,也会被问责。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认为,《规定》追加的五类问责情形,都是针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发现的突出问题,“八项规定下顶风违纪、干部选拔搞团团伙伙、纵容‘身边人经商办企业,仅是各轮中央巡视,就多次提及”。

《規定》明确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十大情形,言明官员只要触犯了其中的一种,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就将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这十大具体情形包括:“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裸官”等。

《规定》的重点和亮点,就是上述关于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相关规定,“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这是干部下的重要渠道”。竹立家认为,近年来屡次发生的官员“艳照门”“视频门”事件,特别是中纪委通报被调查官员的问题时屡次采用的“与他人通奸”表述,表明一些官员违背社会公德,“将违背社会公德,以及为官不为、庸懒散拖、‘裸官等列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具有现实意义”。

如何认定哪些官员“不适宜担任现职”?《规定》明确了认定程序,主要包括考察核实、提出调整建议、组织决定、谈话、履行任免程序等步骤。同时明确向下调整的方式,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官员,分别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同时,体现对干部的关心爱护,规定干部被组织调整影响期满后,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竹立家表示:“本着珍惜人才原则,应给予向下调整的官员再度复出的机会。但其中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官员的表现、工作业绩,由谁来评估评议?怎样才能科学、客观地评价一个官员的政绩?希望还有一些配套细则出台。”

(摘自2015年7月30日《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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