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金”算不算贪污款项

2015-04-29 00:44王书画李林
新传奇 2015年17期
关键词:款项受贿罪量刑

王书画 李林

日前,贵州省黔东南州原副州长、凯里市原市长洪金洲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随着相关案情被披露,“廉政金”也成为颇受关注的热词。据报道,16年来,洪金洲收受贿赂380余次,因惧怕事情败露,他一直陆续主动以“廉政金”名义上交部分贿金,为自己的受贿行为“打掩护”。

被调查时,洪金洲家中藏有赃款2000多万,而已经交纳的“廉政金”则多达5500余万。

由于涉案金额的数额会直接影响量刑。因此,面对以“廉政”为名的贪腐,人们更关心的是,官员已经上交的相关款项,是否应纳入涉案金额?此外,上交款项的行为,又是否会对涉案官员的后续处理产生影响?

“廉政账户执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能否在腐败犯罪审判时,作为官员减轻罪行的依据?目前,这些都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专家庄德水说。而在现实中,“廉政金”的性质如何认定,也存在诸多争议。

據调查发现,《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事后返还或上交财物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受贿,关键在于是否‘及时上。”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车浩说,从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有两个关于“不及时”的界定标准,一是客观上存在“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的情形,二是主观上是“为掩饰犯罪”。车浩认为,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即使事后返还或上交财物,仍然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相反,两者均不符合或者仅仅符合其中之一的,应当排除受贿罪的认定。

“比如,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掩饰犯罪,但客观上并未出现对其或关联人查处的情形,这种情况下的返还或上交财物,应当排除受贿罪的认定。”车浩说。

在洪金洲案中,“廉政金”也成为法庭辩论的焦点。公诉机关认为,洪金洲一边受贿,一边不断上交相关款项,其目的在于为其大肆受贿“打掩护”,应算入涉案金额。但辩护人发表意见称,不能将洪金洲供述的主观意图当作给这笔钱定性的法律依据,他认为,这一款项不应被纳入涉案金额进行计算。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官员受贿之后,如果未被党纪国法关注到,个人主动上交的部分金额,不应该算作涉案金额。但洪道德同时也表示,上交钱款不等同于坦白,并不属于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理的范畴。

“这种行为可以看作酌定情节,但量刑时是否考虑,要依据实际情况。”洪道德认为,此类行为对后续量刑的影响有限。“不过,这样比事后追查出来的要好,也反映出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上的恶性较小,因此,适当考虑从轻也是有可能的。”

专家表示,在实践中,缺乏细化配套制度的“廉政账户”,往往会面临难以真正落实的尴尬。

庄德水建议,为了让收到贿赂的官员出于个人的觉悟或是为规避风险上交贿金,不仅需要建立监管机制,同时也可以有鼓励的条款,比如明确规定有主动交纳的行为,可以从轻处罚。在难以监督官员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鼓励规则,来引导更多官员主动把钱打入账户。

(《中国青年报》2015.4.21王书画、李林/文)

猜你喜欢
款项受贿罪量刑
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让渡
购买发放防疫“爱心包”的账务处理
汇错的款项能追回
刑事程序法向度的量刑规范化研究
日本刑法中的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的认定
论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论自首在量刑中的适用
温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贪污罪
潜逃归案疑犯的量刑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