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灵梅
内容提要:绿色贸易壁垒作为现代国际贸易领域的一种新贸易保护举措,正被愈来愈多的国家使用,且覆盖贸易商品范畴不断拓宽。林产品贸易因其自身特点及其产品属性,也在涉及范围之内。文章以美欧《雷斯法案修正案》及《欧盟木材法规》的实施为背景,依据我国林产品贸易发展现状,详细分析了二种绿色壁垒法规下我国林产品贸易发展面临的困境及其出路,对我国林产品贸易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绿色壁垒;林产品贸易;雷斯法案修正案;欧盟木材法规
中图分类号:F75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5)02-0090-05
DOI:10.13483/j.cnki.kfyj.2015.02.021
一、问题提出
伴随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世界各国间的经贸联系愈加密切,与此相随的是全球范围内贸易摩擦的不断增多。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许多国家的基本做法是:通过取消本国关税壁垒以换取进入他国市场利益的机会,因此,在贸易保护原则思维下,诸多新型非关税贸易壁垒障碍应运而生,绿色贸易壁垒在此期间也就已然形成。绿色贸易壁垒也被称为环境壁垒。它指在国际贸易领域内,一些发达国家凭借其科技优势,以保护环境与人类健康为目的,通过立法,制定严格和繁杂的环保公约、法律、法规和标准、标志等形式对国外商品进行的准入限制。
自20世纪70年代,世界范围内林产品生产与贸易就一直呈上升发展态势,伴随林产品贸易的蓬勃发展,许多国家间关于林产品的贸易保护与争端也日益增多,与保护林产品(森林)有关的绿色壁垒也就不断地推陈出新。在2008年,美国修订了具有百年历史的《雷斯法案》,2009年开始推行《雷斯法案修正案》至2010年4月全面正式实施;无独有偶,2010年10月欧盟也通过了《欧盟木材法规》,并于2013年3月3日开始强制实施该法规。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是世界上最大的木材与木制品贸易中心及主要消费市场,林产品贸易是国民经济中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美国、欧盟作为我国林产品贸易的两大重要贸易伙伴,其林产品贸易正在遭遇着来自上述绿色壁垒措施的制约,并因此付出了巨大的经济代价。基于此,如何正确认识和规避上述绿色壁垒法规、条例的负面影响,对新时期绿色壁垒下我国林产品贸易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林产品贸易现状
林产品贸易反映的是一个国家森林资源蓄量、经济发达程度、居民生活品质及其一国内部生态经济发展程度的结合体。它是指以各类林产品为对象,涵盖以森林资源为基础产出的木材(原材)和以木材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各种木制品的交换活动。从世界上已有的研究来看,目前,对林产品范畴的界定尚无统一标准,各种(统计)口径下的林产品范畴也千差万别。就我国而言,依据本文的研究目的,可将林产品贸易范围界定为:林木产品、林副产品、林区农产品、苗木花卉、木制品、木工艺品、竹藤制品、艺术品、森林食品、林化工产品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产品。
(一)我国森林资源禀赋状况
中国作为世界林产品生产和贸易大国,却又是森林资源十分短缺和消费水平很低的国家。据我国第八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显示,我国森林面积2076.87万公顷,人均森林面积0.15公顷,仅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森林覆盖率21.63%,仅为全球平均水平的2/3,位居全球第139位;森林蓄积151.37亿立方米,人均森林蓄积10.98立方米,仅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3%。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与森林面积占全球森林面积一半以上的俄罗斯、巴西、加拿大和美国四国相比,仍是一个缺林少绿、生态脆弱、森林资源匮乏的国家。与此同时,近5年间,我国各类违法违规占用林地面积年均已经超过了200万亩,其中有一半是林地,可见,我国严守林业生态红线、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底线的压力仍很大。
(二)我国林产品贸易概况
2013年我国林产品进出口贸易额达1259.9亿美元,同比增长6.1%,占我国贸易总额的3.03%。其中,出口625.6亿美元,同比增长8.7%;进口634.3亿美元,同比增长3.7%,全年出门增幅快于进口增幅;贸易逆差8.7亿美元,同比减少23. 87亿美元。总体上,我国林产品对外贸易处于增长发展阶段,但受2008年金融危机影响,林产品贸易市场景气下滑,出口增幅自2010开始大幅回落,至2012年降至个位数水平,且时常伴随贸易逆差现象。2004-2013年间,我国林产品贸易基本保持了较快的增长,对外贸易额由349.49亿美元增至2013年的1259.9亿美元,年均增长14%左右,占全球林产品贸易额的54.54%,约相当于全球货物贸易额的0.69%。出口额从163.01亿美元增至625.6亿美元,年均增长28.4%;进口额从186.48亿美元增至634.3亿美元,年均增长24.01%。整体看来,2004-2013年10年间,我国林产品对外贸易有8年表现为贸易逆差,逆差最大的年份为2011年,逆差额为102. 57亿美元,之后逐年减少;中国林产品进出口贸易总体趋势为:从高增长到负增长、再到微增长。
(三)我国林产品对外贸易总产量及消费量状况
自2001年我国加入WTO至今,我国林产品总产量和消费量迅速增加,总体呈上升趋势。2013年世界林产品贸易额达1350亿美元,但从全球林产品贸易市场结构分布看,各个国家进出口额占比不均;其中,经济发达国家林产品进出口额占全球林产品贸易额约80%左右的比重。在全球林产品出口总额中约31%是由加拿大、美国的林产品出口完成的;如果加上芬兰、瑞典和德国,这5个国家的林产品出口就占全球林产品出口市场份额的一半以上。而世界上林产品进口前几位的国家分别是:美国(占比约16%)、日本(占比约15%)、德国(占比约10%)、英国(占比约7%),其四国林产品进口量约占全球进口量的一半。中国作为工业用原木、锯材、纸浆和废纸的最大进口国,也是人造板的最大出口国,其林产品进出口额比重不均。2012年中国木质燃料产量占世界产量的13%,锯材产量占10%,居世界第二;工业用原木、人造板及纸和纸板产量,分别占19%、39 010和26%,位居世界第一。同时,我国消费工业用原木180百万立方米,占全球总消费量的11%,位居世界第二;锯木消费量19%,人造板、回收纸及纸张的消费量均居世界第一,分别为35%、35%与25%。
(四)我国林产品进出口商品结构状况
2013年我国林产品出口增长8.7%,进口增幅为3.7%。从其进出口结构来看,在出口方面,贡献最大的商品依次为:木家具、纸、纸板和纸制品、胶合板、木制品、干鲜水果和坚果、干鲜菌菇等,虽然刨花板出口额不大,但2013年出口增幅仍高达39.7%。而在进口方面,主要贡献性商品是:原木、锯材、木片等木质原材料。其中,进口原木4515.9万立方米,比上年增长19.2%;辐射松、红松和樟子松、白松、红木、栎木、龙脑香木、印加木、柚木、北美硬阔叶木等进口量均呈现大幅增长的态势,分别增长37.5%、14.5%、20.4%、39.4%、21.5%,、113.6%、140.3%、42.8%、46.2%;锯材进口2404.3万立方米,在国际木材贸易中占较大比重。如果简单把林产品划分为木质林产品与非木质林产品两大类,我国林产品进出口表现为:木质林产品占比较大,非木质林产品占比较小。以2013年为例,我国非木质林产品出口162.34亿美元,比2012年增长11.50%,占林产品出口额的25.19%;进口228.80亿美元,比2012年下降6.67%,占林产品进口额的35.70%。
伴随全球范围内与保护森林有关的国际行动此起彼伏的发展,使得林产品贸易结构正向着两种态势发展:一是资源型林产品贸易增长呈现放缓态势;二是加工型尤其是精细加工型林产品贸易不断增加。以中美两国各类木质林产品进出口额为例,对比2004-2012年的同类数据,可以看出,2004-2012年问,我国对美的林产品贸易中原木、锯材等资源型林产品贸易基本呈现净进口的逆差状态,而加工型尤其精细加工型林产品,如木制家具、木制品、纸产品、人造板、单板等主要林产品的出r1则总体保持上升趋势,表明中美林产品贸易的特点是:逐步代替资源出口的以加工贸易为特色的林产品为主。
(五)我国林产品进出口贸易市场集中度及木材来源市场集中度状况
就我国林产品贸易来源市场而言,从进口方面来说,表现为:进口渠道单一,林产品进口过度依赖美国、俄罗斯及东南亚市场;在出口方面,未能形成出口市场“多元化”市场格局如表1所示,在进口方面,2004-2013年间我国林产品贸易中,进口市场前四位高度集中于森林资源丰富的国家,其分别为:2004 2009年依次为马来西亚、美国、印度尼西亚和俄罗斯;2009-2013年依次为美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及泰国。从历年的进口份额分布来看,其占比均在40%~50%之间,市场集中度明显过高。在出口方面,2004-2013年10年间我国林产品出口地理方向高度集中于美国、日本、中国香港和英国,其每年出口到四国的林产品额合计占我国林产品出口总额的比重均在40%,~70%,尤其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之前的5年间,其出口总额占到了50%以上,甚至超过60%的比重。有关数据显示,中国每年出口的木质林产品,60%的出口份额集中在美国、日本和中国香港;而进口木材及原材料方面,则主要以俄罗斯、美国和印度尼西亚等东南亚市场为主。以2013年为例,我国从美国进口林产品份额大幅提高,较上年增长7.5%,美国成为中国第三大原木和锯材供应国。2013年从美国进口的原木数量和金额,其增幅分别为54.1%和67.8%,是前3名原木供应国中进口增幅最大的国家,同时,进口自美国的锯材数量和金额也大幅增长,其增幅分别为16.1%和24.3%。
总之,2004年至今,我国林产品贸易总体发展呈现快速增长势头。尽管受国内森林资源禀赋不足和木材供需矛盾的影响,但我国充分发挥劳动力资源比较优势,通过发展单向补缺型林产品贸易,最终在2011年以1203.33亿美元的贸易额成为世界第二大林产品贸易国,而2013年中国林产品贸易额则达1259.9亿美元。但另一方面,从贸易结构来看,贸易伙伴市场集中度还过高,木质林产品占比较大,问题还较多;且在世界各国贸易保护政策不断推行趋势下,我国林产品贸易发展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
三、美欧新绿色壁垒下我国林产品贸易面临的困境
近年来,绿色贸易壁垒作为各国保护本国经济发展的主要隐性贸易措施,其名目不断更新,被涉及的商品种类、范围也愈加广泛,林产品也是涉及商品种类之一。美国《雷斯法案修正案》和《欧盟木材法规》正是基于贸易保护思想的针对林产品而设置的绿色壁垒法规,其分别从原材料来源地、生产过程、流通环节到成品等对林产品的合法性及规范监管性给予了一一的说明。《雷斯法案修正案》规定:“植物和相关制品的原材料不得从国家公园、森林保护区、官方指定区域等取得,否则,该植物及其制品将不得进口美国,进口商还将受到行政、刑事方面的处罚。”《欧盟木材法规》也要求:所有进入欧盟市场的木材产品都应具有合法性,即欧盟27国所有的木材生产商和进口商都必须通过“尽职调查”,以确保所有进入欧盟市场交易的木材产品的合法性,从而要求所有向欧盟提供木材产品的厂商都必须建立可追溯的供销监管链。其实质也就是要求进入欧盟的林产品需满足以下三点:一是禁止将非法木材及含有此类木材的木制品投放欧盟市场;二是要求将木制品首次投放欧盟市场的贸易商进行尽职调查;三是贸易商需保留关于其供货商和客户的文件及证明,以满足可追溯性。
联系我国国情,面对美欧开始推行的新绿色贸易壁垒《雷斯法案修正案》和《欧盟木材法规》,我国的林产品贸易发展将会何去何从?又会遇到何种困境呢?
(一)我国木材企业将陷入应对绿色标准和技术法规的困境
伴随近年来中美两国林产品贸易的快速发展及美国作为我国主要的木材进口国与木制品出口市场,面对美国林产品贸易中新设置的《雷斯法案修正案》这道绿色壁垒,使中国诸多木材出口企业倍感“压力很大”。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木材产品生产国和贸易国的中国,其家具、人造板、地板及木制品的出口量均位居世界首位,也是欧盟木材产品重要的贸易国,新法规的实施无疑会对中国木材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带来显著影响。原因在于:前文研究表明我国森林资源状况较为贫乏,在发展林产品贸易时,尤其在与美欧发达国家进行林产品贸易时,基本做法是先进口木材,借助中国传统的精细技术和劳动力成本比较优势,通过林产品加工产业,实现林产品成品出口。而美欧新绿色贸易壁垒法规的实施,无疑不利于我国这种加工贸易方式的发展。由于上述绿色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的改变,将使我国一些林业企业无法迅速调整木材来源渠道,选取适合美欧市场的合法木材进行加工贸易,因此,会陷入应付木材合法性来源的困境,导致其林业加工产品在美欧市场的份额萎缩,进而使我国林产品整体出口量下降。
(二)我国林产品出口企业面临出口成本大幅增加的挑战
由表1可以看出,2004-2013年间,位居我国林产品前四大出口市场的国家中,美国均为我国最大的出口市场。2004年占比31.42%,2013年降至22.23%,但所占比重仍超过1/5。此外,欧洲市场对我国林产品的进口份额也相当大,不但家具出口量已经超过意大利位居世界第一,且胶合板的进口量正每年不断提升。《雷斯法案修正案》涉及的林产品范围涵盖所有动物和植物;而《欧盟木材法规》要求所有向欧盟提供木材产品的厂商,都必须向欧盟提交包括:木材来源国家(或地区)、来源森林、木材重量和体积、原木供应商的名称与地址等资料,用于证明生产林产品过程中所使用木材来源的合法性,而对于非法木材及木制品将处于严厉处罚。新法规所涉及的林产品涵盖范围包括:实木制品、地板、胶合板、纸和纸浆、回收产品、竹、藤等7种产品;其适用范围是:欧盟内部生产以及进口的木材和木制品,持有FLEGT2和CITES3许可证的木材及木制品均被认定为符合规定。
根据上述美欧两种绿色壁垒法规规定,法规的实施无疑会增加我国林产品贸易成本。为了使出口的林产品符合来自上述绿色壁垒法规所规定的一系列标准,我国林产品出口企业必须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进行技术改造,以提供适应美欧新法规所规定的范畴内合法性的林产品。而我国林业产业大多属于劳动加工密集型,其竞争依赖价格优势,我国林产品企业为了维持和美欧老客户的贸易,不得不接受来自进口国要求的各种检查及产品的认证,为此需要支付高额的额外手续费用及长途跋涉的运输检验费,而所有这些费用最终会通过成本形式转移到我国林产品的价格上,抵消了我国出口林产品加工企业劳动力成本低廉的优势,削弱我国林产品的价格竞争力,面临出口成本大幅增加的挑战。
(三)我国出口的林产品原材料面临森林认证的考验,原材料进口压力增大
根据欧盟新木材法规的规定,要求其出口到欧盟的家具原材料必须获得FSC认证。日前,全球范围内通过FSC森林供应认证的本地林场很少,全世界获得认证的木材只有约10%。就我国来说,森林认证处于起步阶段,市场上获得认证的木材则不到1%。而新法规要求被欧盟市场进口的木制品必须获得“FSC”的认证,且该机构标准与其他国家标准并不互认,无法通用,无疑增加了合法性证明的取得或拿到认证的难度,而不能提供有效合法性证明的木材和木制品将被欧盟拒之门外。故此,欧盟客户提出要求后,为了达到要求,我国出口企业需异地购买原材料,而这必将使得林产品的成本大大增加;与此同时,我国的林产品企业还需增加相关的检验、测试、认证和公关等手续费用。而企业要想通过FSC认证需一次认证费用3万元左右,之后每年需要年审,年审费用约1.5万元;且实施FSC森林认证之后,企业必须出资为其原料购买地的森林经营单位支付认证费用。一般而言,经过认证的进口木材成本比普通进口木材高出10%左右,上述种种,都将导致我国林产品进口原料成本增加。
2004年至今,我国对美欧的林产品贸易中,出口的主打林产品包括:家具、纸及其制品、木制品、胶合板、纤维板等,这些林产品多为劳动密集型产品,资本和技术含量较低,且所用木材有95%以上依赖进口。而具体追溯所用木材的来源地,其市场分布主要在:俄罗斯、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东南亚国家和地区,这些林产品木材的供应出口国中不少国家都存在着非法采伐问题。伴随世界范围内各国贸易壁垒措施的不断变化,我国的林产品贸易正由印度尼西亚等亚洲市场向美俄市场转移;加之美国各类木材协会等对中国大众消费者消费喜好的引导和市场渗透,以及美国雷斯法案对进口商的影响,我国对美欧的林产品贸易可能会迎来上升趋势。但基于美欧国家打击非法木材贸易,保障木材来源合法性的新绿色贸易壁垒,增加我国林产品出口美欧市场的难度是无疑的,且很大程度增加了我国林产品原材料的进口压力。
(四)我国木制林产品出口通关会受到较大影响
新法规施行后,欧洲各国海关在执法时可能会对进口的木制品进行更加严格的检查,比如:会在原来复杂的通关程序上,增加“尽职调查”审核内容,而“尽职调查”主要包括:信息收集、风险评估和风险规避3个部分。这无疑不利于便捷通关,增加出口木制林产品生产企业的通关成本;同时,也极大增强了欧盟口岸当局对我国输欧木制品的自由裁量权,为其采取贸易限制提供了广阔空间。
绿色贸易壁垒的客观结果是限制或者禁止了他国产品的进入,美欧相关法规实施的结果也就是限制了中国林产品的进入。短期看来,会削弱我国林产品及林产品出口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增加我国林产品的生产成本及出口到美欧市场的难度;但长期来看,绿色壁垒所带来的积极正面影响远会大于这些负面性,它不仅使林产品出口企业在生产产品时把重心更多地放在产品与环境保护两者间的关系上,带动林产品出口企业注重环境成本,进行产业升级,技术创新,尽快与国际标准接轨,这不仅利于我国森林资源状况的改善,也利于我国林产品贸易的健康持续发展。
四、我国林产品应对美欧新绿色贸易壁垒的出路
(一)政府层面
1.尽快建立国际木材合法性联合认定体系
由前文可知,我国森林资源比较匮乏,目前我国出口的主要木材加工品中,所需原木大部分依赖进口,且市场集中度较高;加之我国进口的木材来源地中,各国的管理法规差别较大,很难证明木材来源是否合法,尤其一些进口木材原产地来源更是无从核查。因此,面对《雷斯法案修正案》与《欧盟木材法案》,使我国林产品贸易出口受阻,遭遇经济损失的根源在于:我国出口到这些国家的林产品,不能提供合法标准的原材料认证证明。基于木材合法性来源问题作为制约我国林产品出口的根本,我国林业主管部门应积极与世界主要的木材资源出口国,尤其是我国主要的木材进口国,建立国际木材合法性联合认定体系,或联合建立可提供有效合法证明的相关国际机构,根本性的解决获取进口木材合法性证明难的问题。
2.基于全球价值链理论,培育国际竞争新优势
追溯我国林产品工业价值链构成,在上游环节,我国林木资源相对匮乏,无法满足林产品加工业发展日益壮大的需要;在林产品加工生产环节,则又缺乏创新性的技术标准引领,使得精深加工林产品市场一直无法看到我国企业的身影和品牌;而在林产品增值的关键环节——营销环节,我国多数中小林产品加工企业则又忽视国际市场规则,限制了林产品的增值空间。针对我国林产品工业的此种现状,基于全球价值链理论的视角,应加强我国与森林资源丰富的国家的合作力,鼓励林产品加工企业到海外进行森林资源开发,通过国际木材合法性联合认定体系,解决林产品原材料的合法性证明问题。其次,通过延伸林产品价值链,进行分类生产与管理,培育我国林产品贸易新的竞争优势,如技术、品牌的竞争优势,发挥我国比较廉价的劳动力资源优势,对林产品生产进行精细加工,通过提高出口林产品质量技术,取得循环增值,进而优化我国进出口林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林产品的附加增加值。
3.建立国内林产品供应链信息档案体系,走进口市场多元化战略
尽管我国森林资源缺乏、总量相对不足、质量不高,但自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工作以来,截至2013年我国的人工林种植面积已达6933万公顷,位居世界首位。同时,未来一段时间内,按照我国林业发展规划,人工林种植面积还将继续迅速增长,其品种和品质也将会得到改善。根据比较优势理论,未来我国林产品贸易在发展时,除了要利用本国的劳动力成本相对优势,进行林产品加工贸易外,还可适当地利用自己国家的人工林资源,在林业企业产品的生产中,通过建立完整的电子信息档案,对林产品供应链中的相关木材来源地、采伐过程、加工、运输等信息备案登记,不仅确保木材生产的合法性和木材来源的可追溯性,还降低了我国林产品的出口成本。其次,由于全球60010的森林集中在不发达地区,因此,需走林产品木材及原材料进口市场多元化道路,在保持原有木材进口传统区域(如俄罗斯、巴西、加拿大和美国)的同时,积极寻找适合我国林产品贸易发展需要的新的木材来源市场,扩大进口木材来源地范围。在加强与东盟各国林产品贸易发展的同时,积极发展非洲和拉美等地区的森林资源合作开发,避免由于进口市场过于集中而带来的木材产业安全形势的恶化,更好的帮助我国林产品贸易发展走出困境。
(二)企业层面
1.应树立“绿色经济”思想,实施绿色管理
2012年,温家宝总理在第六届夏季达沃斯论坛上的致辞中提出“大力发展绿色经济”。结合我国林产品加工企业,未来要想跨越绿色壁垒,首先要树立“绿色经济”思想,其次要实施绿色管理。实施绿色环境管理,不仅能帮助我国的林业企业及时了解国际相关法规及新技术标准,提升林产品国际环境标准适应能力,还有助于企业寻找资金来源和技术支持,有效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和国际竞争力,实现企业经济、社会、环保效益的统一。具体而言,就是将“环保”纳入到企业的战略决策中,通过不断学习和借鉴、引进国外先进的环保知识、技术,采用国际标准和进口国环境技术标准,提高林业资源的有效利用率,贯彻绿色环境生态观念,树立绿色意识,促进绿色产业的稳步发展,最终推动绿色型林业产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应不断提高企业自身产品新技术水平,开展自主技术创新,针对不同的贸易进出口市场,通过建立产学研科技合作体系,制订科学的林产品发展计划。
2.加强林产品贸易人才的培养
伴随世界经济格局的日趋复杂,针对我国林业品贸易行业人力资源较为缺乏,专门针对林产品贸易高级实用性高等院系培养单位还较少,而能将理论知识很好地应用于实际操作的高素质人才少之又少的现状;加之我国林业企业实力不强,未来我国林产品发展要想走出困境,急需具备国际贸易知识、具有良好外语水平且对各国相关贸易法规熟悉、通晓各国贸易壁垒规则条款的专业人才,通过运用世界新贸易规则,更好地维护我国林产品对外贸易发展的利益不受损失。因此,未来我国林产品贸易在发展时,应加快相关林产品贸易技术人才培养与开发,走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确保我国林产品对外贸易健康稳定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