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芳
摘要:马克思从来都不是孤立、抽象地论述法律、法治的作用,而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和辩证思维方法,将法律、法治与自由、民主、人权及经济发展等结合在一起考察,客观揭示了法律、法治的内在发展规律。在当代中国,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需要我们认真研究掌握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
关键词:马克思;法治;思想;法律
中图分类号:D904.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921(2015)02-0050-03
马克思结合他所处时代的发展实践,在其思想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丰富的法律、法治思想。与资产阶级法学家不同的是,马克思从来都不是孤立、抽象地论述法律、法治的作用,而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和辩证思维方法,将法律、法治与自由、民主、人权及经济发展等结合在一起考察,客观揭示了法律、法治的内在发展规律。其法治思想具有辩证性、系统性、整体性及批判性。在我国目前大力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进程中,需要研究掌握马克思法治思想的丰富内涵,并以此为指导,探究中国特色的法治建设道路。
一、以自由看待法律
在批判继承前人有关自由与法律相关思想的基础上,尤其受青年黑格尔派捍卫信仰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思想的影响,马克思开始阐述以自由为准绳的自我意识哲学,指出哲学应面向存在于理论精神之外的尘世的现实,即通过与现实世界的相互作用来克服世界的非理性以实现哲学的世界化。
出于现实斗争的需要,马克思联系新闻、言论、出版等问题以及贫困农民的权利来考察自由与法律的关系,揭露了普鲁士政府颁布的各种法律条文的实质是使人成为被侮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马克思首先从自由是人的本质的观点出发批判了普鲁士政府的书报检查制度,认为新的书报检查令所维护的并不是如一些短视的自由派人士所认为的全体人民新闻出版自由,其实质仅仅是维护了少数特权阶层的特殊自由。马克思尖锐地指出:“各种自由向来就是存在的,不过有时表现为特殊的特权,有时表现为普遍的权利而已。”[1](P167)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马克思从维护贫困劳动人民的权益出发,认为法律应该维护每一个普通个人的利益,而不应只是维护特权阶级利益的工具。马克思指出:“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获得了一种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存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1][HT6SS](P176)
那么,如何制定真正的法典呢?首先,马克思借鉴了卢梭关于建立公意共同体的观点,指出应建立一个取消了阶级对立和压迫的真正的自由人联合体,“在这里,必须实现法律的、伦理的、政治的自由,同时,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自己的理性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1](P228)。由于国家不再是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而是维护全体人民利益的机构,国家的法律才能真正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而不是压制人民的意志。其次,马克思认为应从是否真正合法、是否真正维护人的自由来区分不同的法律,并据此制定出良法。“书报检查制度和新闻出版法的差别就是任性和自由的差别,就是形式上的法律和真正的法律的差别。”[1](P179)书报检查制度尽管在形式上很完善,是国家正式制定的法律,但它是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同时,它也是带有追究倾向的法律,以人民不成熟为由压制新闻自由,实质上是扼杀了人民平等的新闻出版权利。而新闻出版法是对新闻出版自由在法律上的认可,是对人民言论自由的肯定,因此是良法。再次,马克思认为,真正的法律要保障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任何人无论出生贵贱、无论是特权阶级还是贫民阶级都应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立法者只有从维护社会正义、人人生而自由平等的立场出发,摒弃自私自利之心,才能制定出保护人民权益的好的法律。
马克思受洛克等人关于权利分立的思想影响,指出作为执法与司法部门的法官和法院必须具有很强的独立性,“独立的法官既不属于我,也不属于政府”[1](P181)。法官和法院所应遵循的唯一准则只有法律,任何执法活动都不能受诸如特权、权威等意志的影响,“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1](P180-181)。马克思还阐明了公民行为需要与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对等,提出了不能以思想作为追究公民责任的观点,指出“我的行为就是法律在处置我时所应依据的唯一东西,因为我的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可是,追究倾向的法律不仅要惩罚我所做的,而且要惩罚我在行动以外所想到的。所以,这种法律是对公民名誉的一种侮辱,是一种危害我的生存的法律”[1](P121)。
马克思以自由看待法律、法治的思想启示我们,在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过程中,首先必须制定体现全体人民意志的、保障人民各项自由权利的、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其次,要建立独立执法、不受各级行政权力支配的执法、司法队伍,同时加大对执法、司法人员的考察与监督,这样才能真正保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杜绝权大于法、钱大于法等现象的发生,切实保障全体人民尤其是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再次,法律还应保障人们的财产平等权及自由思想的权利等,不应过度干涉人们的私有财产及个人的思想自由。
二、民主、公正是法治的基础
1871年建立的巴黎公社被恩格斯认为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初步上演。在全面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教训的著作《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考察了民主、公正与法治之间的关系。马克思首先指出,在一个没有民主、缺乏公正的国家里,法律与执行法律的法官都只有虚假的独立性。因此,“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2](P52)。马克思强调指出,要铲除的不是国家本身,而是资产阶级国家的军事官僚的暴力机关。因为资产阶级国家政权虽然也有管理社会经济政治活动的合理职能,但从根本上说是资产阶级压迫劳动人民的暴力工具。因此,工人阶级要建立一个保证各阶层平等的、不是以压迫而是以服务于社会为目的的管理机构,执掌这些机构的是与其他社会阶层平等的勤务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家各项法律制度得以制定与实施。
工人阶级在铲除了资产阶级暴力机关、掌握了国家政权后,就要立即建立和完善国家的民主制度。“公社是一个实干的而不是议会式的机构,它既是行政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 [2](P55),议行合一的政体保证了公社的高效运作。为了杜绝腐败的发生,马克思认为必须实行定期选举制度和低薪制度。实行定期选举制度是为了保证人民民主权利的真正实现,人民既可以选举代表自己利益的市政委员,又可以随时罢免他们,这样就避免了各级官员脱离群众、高高在上的官僚主义习气,保证了公社的正常运行。同时,为了实现社会分配的公平、公正,防止有些人利用行政职务来谋取私利,升官发财,必须实行低薪制,即规定公务员的工资不能超过普通工人的工资。“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只能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报酬。从前国家的高官显宦所享有的一切特权以及公务津贴,都随着这些人物本身的消失而消失了。社会公职已不再是中央政府走卒们的私有物。不仅城市的管理,而且连先前由国家行使的全部创议权也都转归公社。”[2](P55-56)
马克思以上关于民主、公正与法治关系的思想表明,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要进一步完善各项民主制度,推进包括将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形式民主与实质民主相结合等在内的中国特色政治文明建设,为依法治国奠定制度基础,使民主和法治相互促进,共同支撑起法治中国的大厦。
三、执法为民是法治的准则
洛克指出:“人民的福利才是最高的法律,这的确是公正的和根本的准则,谁真诚地加以遵守谁就不会犯严重的错误。”[3] 因此,如果一个人的自由受到侵犯而欲告无门,即使政府也无法保障其基本人权时,那么侵权者实际上已经对此人宣战,而此人实际上也等于回到了一种自然状态。这时,此人需要奋起而捍卫自己的基本权利,而其结局是不可预料的,很可能是可叹可悲的。
[JP2]马克思同样坚持执法为民的原则。马克思从哲学、经济学等不同视角揭示了资产阶级法的本质是“被奉为法律”的资产阶级意志,根本不可能真正做到执法为民。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政府所制定的法律只体现了有产者的利益,把工人等社会弱势群体交给监狱去惩处。为有产者利益辩护的国民经济学家们也都只考察国家财富的增长,不关心工人贫困的处境。如斯密没有看到社会的最富裕状态会造成大多数人遭受这种痛苦,所以“国民经济学(总之,私人利益的社会)是要导致这种最富裕状态,那么国民经济学的目的也就是社会的不幸”[4]。即,他们把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不平等状况当作既定事实接受下来,认为是无可置疑的,他们对造成社会不平等状况的资本主义制度本身不加批判,认为是无可非议、天然合理的。他们认为工人只是会劳动的动物,仅仅有最基本的维持生存的需求。而当工人丧失劳动能力时,就要把他们交给警察、监狱和乞丐管理者去处理。因此,资产阶级法的本质“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5](P289)。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进一步揭示出在阶级对立的虚假共同体中,法律只会保障统治阶级范围内的个人权益,不可能维护被统治阶级的利益。统治阶级所标榜的自由、平等、人权等只不过是维护自己统治的虚假的意识形态。对被统治阶级来说,这种共同体和意识形态不仅是虚幻的,还是一种新的桎梏。马克思认为,“在过去的种种冒充的共同体中,如在国家等等中,个人自由只是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来说是存在的,他们之所以有个人自由,只是因为他们是这一阶级的个人。从前各个人联合而成的虚假的共同体,总是相对于各个人而独立的;由于这种共同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统治的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共同体,而且是新的桎梏”[5](P119)。
马克思指出,只有“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5](P119)。所谓真正共同体,是指保证每个人都能通过共同体获得自己的自由的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各个人都是作为个人参加的。它是各个人的这样一种联合(自然是以当时发达的生产力为前提的),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5](P121)在生产力高度发达基础上建立的真正共同体中,由于消除了阶级对立,社会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具有直接的相关性和根本的一致性。也就是说,个人通过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在为他人、集体、社会进步而努力工作,不断奉献的过程中,使个人的利益得以真正实现。同时,集体、社会和国家也要尽最大努力去保护每个人的利益和幸福,保证每个人正当的合法的自由权利尽可能得到真正实现。马克思指出,巴黎公社由于推翻了资产阶级统治,建立起真正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议行合一的制度,因而具备了真正共同体的雏形,它作出了各种努力来保护公民平等的合法权利,体现了执法为民的原则。
当代中国须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保障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习近平强调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利益” [6](P83)。这就要求我们在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过程中,从立法、执法到司法等各个环节都要坚持服务于人民、造福于人民的理念,使执法为民成为每一个司法、执法人员都自觉遵循的基本准则。
参考文献:[HJ1.2mm]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 [英]洛克.洛克谈人权与自由[M].石磊,编,译.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1:302.
[4]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12.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 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M].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4.
Abstract: Marxism has never been isolated,abstract and discussed the legal effect of the rule of law,but use the theory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 and dialectical thinking method,legal,law and freedom,democracy,human rights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together to study and reveal the inherent laws of development objective law,rule of law.In the contemporary China,to fully carry out the spirit of the partys eighteen sessions of Fourth Plenary Session,we need to carefully study and master the Marx doctrine thought of rule of law.
Key words: Marx;thought of the rule of law;law
责任编辑:文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