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法治方式从严治党的多维动因和实现路径

2015-04-29 00:44文斌
宁夏党校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治党政党法规

文斌

摘要:新时期构建从严治党新常态,必须培育法治信仰提高党员干部运用法治的思维和能力,运用法治手段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倡导法治精神提高国法党纪的执行力。

关键词:

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法治方式;法治精神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921(2015)02-0032-03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取得胜利的宝贵经验。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从严治党是当前亟需研究并加以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首次提出了探索从严治党规律的重要命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强调,“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1]。同时,首次把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六大体系之中,这是对从严治党规律的宝贵探索和生动实践,也深刻表明依法依规管党治党不仅是依法执政的应有之义和客观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政治保障。深入探究运用法治方式从严治党的多维动因和路径选择,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运用法治方式从严治党的多维动因

运用法治方式从严治党,就是运用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党法规体系严格规范党的行为的治理模式,它是与人治根本对立的政党运行模式,是建设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意义上来说,政党法治的建设水平直接关乎着国家权力体系依法运行状况。就执政党而言,政党法治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执政方式上要依法执政。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二是依规治党,用明确的党内法规体系推进政党行为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运用法治方式从严治党就是在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践中,不断健全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强政党法治建设,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使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新形势下运用法治方式从严治党有其历史必然性和现实的紧迫性,是保持马克思主义政党先进性和纯洁性、总结建国以来党的建设经验教训、借鉴国外政党从严治党有益经验、消解党内法规体系存在的现实困境等多维动因交互作用而形成的。

保持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是运用法治方式从严治党的内生动因。政党的先进性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在自我变革和自身建设的过程中不断增强和提升,唯有不断适应形势的发展和变化才能获得广泛而深厚的合法性基础。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吸取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建设中忽视法治的深刻教训,鲜明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以克服封建主义残余对党的建设的消极影响。要求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克服党法不分、党政不分的现象,完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面对改革开放和长期执政的新考验,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邓小平同志的法制思想,提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新思想,同时把依靠法律作为治党的基本方式和路径提出来,要求党员干部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严格党员的教育监督管理,严肃处理各种违纪行为。党的十六大以来,胡锦涛同志强调要不断完善和创新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这是党对依法治国基本战略思想的重大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党的建设表明,把治党管党纳入法治化轨道是执政党建设规律之必然要求。

国外政党从严治党的有益经验是运用法治方式从严治党的外部动因。一是通过建立健全政党纲纪和法制来规范党组织活动和行为,使政党组织及其活动越来越规范化。如德国政党政治的法治化一直走在世界各国前列,1949年制定的德国基本法第21条规定,政党的目标及其党员行为,如侵犯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或威胁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生存,即属违宪,政党违宪问题交付联邦宪法法院裁决。越南国会通过《防治贪污腐败法》(修订案)规定越南的领导干部个人财产需向所在机关、组织和单位公布。古巴共产党出台了《国家干部道德规范》规范党员的言行。二是通过加强国法党纪的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对党内特别是高级干部行为监督。如越南共产党实行领导干部重大决策事项的质询制度,强化中央检查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德国社民党党内办事的“四只眼睛”作用,即每个重要项目都必须设监督方,对党的公职人员实现无缝隙监督。由于具体国情和政党制度、政治文化之间的差异,世界各国从严治党强调的重点和方式有所区别,但其重视党纪和法律的结合,推进政党法治化的有益经验对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运用法治从严治党具有重要启示和借鉴意义。

党内法规体系存在的现实困境是运用法治方式从严治党的实践动因。改革开放以来,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但也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一是党内法治的环境和意识薄弱,以重人治轻法治、重权力轻权利、终身制、家长制为特点的传统政治文化对党内的影响还很深。二是党内法规体系亟需健全完善。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政党法,这导致合法政党的界定、政党的权利与义务等具体问题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三是一些制度规范本身存在问题和漏洞。国家法律和党规党纪之间的衔接性、协调性、配套性存有欠缺,法律体系缺失必要的层次性和互补性,有些法律法规制定可操作性不强。尤其是党内规章制度方面,宏观层面原则指导性的居多,微观层面具体实施操作性的较少,存在笼统、弹性过大的问题。此外,虽然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个别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使得党内法规面临严重的执行力不足的情况。

二、运用法治方式从严治党的实现路径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要求依法执政、依规管党。运用法治方式从严治党事关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成败。习近平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强调:“在我们国家,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而且很多地方比法律的要求更严格。我们党是先锋队,对党员的要求应该更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2]这为运用法治从严治党指明了道路。

第一,培育法治信仰提高党员干部运用法治的思维和能力。法治思维是基于对法治的信仰,按照法治理念和逻辑来观察、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一项因素众多、规模庞大、结构复杂、功能综合的系统工程,只有坚守法治精神,牢固树立法治思维,才能保证顺利推进。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干部群众的法治意识有了很大提高,法治环境有了很大改善,但也应看到,与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目标要求相比,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还需要进一步强化,法治环境还需要进一步优化。树立和强化法治思维,一是坚守合法性思维。各项改革都应以合法性为前提,在法治框架内进行,符合法律规定和要求。无论是谋划改革思路、设计改革方案,还是制定改革举措,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二是树立公平正义思维。法治的核心功能在于维护公平和正义,改革的价值取向也在于追求公平、公正、合理。无论是体制机制创新还是利益关系调整,都应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弘扬正气、伸张正义,充分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三是强化责任后果思维。法治既是对权力的规范,也是对责任的强调,而改革的着力点就是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违法必追究,失职必问责,侵权要赔偿。四是强化监督制约思维。改革实质上是通过制度设计重新配置和调整权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和监督制约体系,而法治的要义是限制权力,防止滥用。建设法治政府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规范和公开权力,让权力在宪法法律范围内运行。

第二,运用法治手段完善党内法规体系。2013年公布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指出,力争经过5年努力,基本形成涵盖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主要领域、适应管党治党需要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框架,为到建党100周年时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打下坚实基础。这就要求一方面清理一批党内法规文件。长期以来,由于统筹、协调、规划工作做得不够,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日益突出。清理党内法规文件对于加快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推进我们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要不断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必须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要进一步提高党内法规的立法技术,使其在制度设计、制定程序、规范内容、制定技术等方面与国家立法配合衔接。也要及时将党内法规中成熟的直接规范公权力运行的制度规定适时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要持续深入改进作风,形成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对党员干部的道德行为准则作出明确规定,增强监督和考核的可操作性。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作风建设上的成功经验与做法上升为制度、细化为规则,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改进作风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修订完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制定违纪案件审查的程序性法规,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党内惩戒制度体系,修订和完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提高依法依纪惩治腐败的能力。

[JP+1]第三,倡导法治精神提高国法党纪执行力。法律至上是法治精神的第一要义。法律包括宪法是由人民的代表制定通过的,是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反映。法律至上,也就是人民的意志至上,任何人或组织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这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根本不同。当代中国,法律至上要求执政党要依法执政,国家立法机关要为全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规范,政府要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正确使用法律,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法律,正确行使权利,忠实履行义务。严格执行党规党纪,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增强惩治的严厉性。对于违反党纪的,不管是什么人,都要执行纪律,都要功过分明,赏罚分明,伸张正气,打击邪气。因此要坚决贯彻违纪必究的原则,增强党内制度规范的威慑力,这样才能切实保证党内制度规范的严肃性,提高中国共产党治党管党的能力。作为党的意志的集中体现,党内制度规范必须成为对党员的一种强制性规定。广大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自觉按照党内制度规范的要求行事,违背了党内制度规范,那么无论其权力大小和地位高低,都必须受到相应的惩罚。与此同时,还要加强纪检工作,发挥纪委在防腐反腐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党法的行为果断追责,构建从严治党新常态。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5.

[2] 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N].人民日报,2014-10-29.

Abstract: In the new era,to construct the belief of governing the Party strictly,we must cultivate the belief of rule by law to improve thinking and ability of the party members and cadres to apply the rule of law,use means of the rule of law to perfect the inner-party laws and regulations system,advocate the spirit of rule of law to improve the execution of the law and discipline.

Key words: construction of the party;govern the Party strictly;rule of law;the spirit of rule of law

责任编辑:孟 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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