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爱教
[摘要]从道德哲学角度来看,弱势群体表现“一”和“多”关系,即“弱势”是他们的单一性本质,又呈现出多种“弱势”形态,即政治、经济、法律和伦理的“弱势”;与此同时,弱势群体还是一个伦理存在,因为他们远离财富和权力中心,基于此,面向弱势群体的伦理援助成为可能。面向弱势群体的伦理援助是给予弱势群体以伦理上的帮助和支持,从本性上来说是一种精神援助,也是保障弱势群体走向幸福的方式之一。
[关键词]弱势群体;精神贫困;伦理援助
[中图分类号]B2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3541(2015)03-0139-05
[收稿日期]2015-03-08
[基金项目]2012年全国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招标项目“推进当代中国公民道德发展研究”(12&ZD036)
弱势群体是社会的弱者,经济贫困、权利贫困和精神贫困是弱势群体“弱势”的现实形态。从物质角度来说,弱势群体需要社会救助;从精神角度来说,弱势群体需要精神援助。根据伦理与精神的同一性原理,那么,伦理援助与精神援助具有同一性,即伦理援助就是精神援助,精神援助就是伦理援助。
一、面向弱势群体伦理援助的可能
从哲学维度上来说,弱势群体是“一”和“多”的结合体,即“弱势”是它的单一性本质,与此同时存在经济、政治、法律和伦理等“弱势”的多种现实形态。从道德哲学视角看,基于财富和权力的道德哲学本性,弱势群体成为伦理存在;重要的问题在于弱势群体远离财富和权力中心,需要社会给予伦理援助,由此面向弱势群体的伦理援助就成为可能。
(一)弱势群体的“一”和“多”
social vulnerable group和social disadvantaged group这两个的词汇是国外和国内进行弱势群体研究的基点。如果对social vulnerable group和social disadvantaged group进行翻译,最直接的译法是表述社会脆弱群体和社会不利群体。另外,还可以表述为易受侵害群体、社会劣势群体。它的含义延伸,还可以表述为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边缘性群体、贫困群体、低收入群体、困难群体等不同称谓。如果按照辩证法来看,这些称谓所体现的是弱势群体从正反两个方面的辩证运动,最后走向同一的过程。目前,弱势群体解释理论表现为以下几种:经济贫困论、权利贫困论、功能(能力)脆弱论以及关系论等。虽然这些理论形态都是从各自的学科单一角度界定弱势群体,但形成解释弱势群体的多元化理论样态,即展现他们经济、政治、法律、文化和社会地位的“弱势”。由此,他们构成弱势群体的“一”和“多”的关系。
弱势群体的单一性本质的特征是“弱势”。“弱势”涵盖意义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表征关系范畴。弱势群体的理解和认识首先应该放置于关系中考察。一般而言,“弱势”和“强势”是两个相对应的概念,诸如“与青壮年相比的少年儿童和老年人,与男子相比的妇女,与健康人相比的残疾人,与就业人员相比的失业人员,与有正常收入者相比的贫困者,与主流文化群体相比的亚文化群体,与多数民族相比的少数民族,与自由民相比的失去自由或限制自由的公民等”[1]。所以,“弱势”应该是特定论域的“弱势”,“强势”也应该是特定论域下的“强势”;如果“弱势”或者“强势”超越了它固有的论域,则失去其合理性。即如果青年人不是与老年人相比较,妇女不是和男子相比较,健康人不是和残疾人相比较等,就失去“弱势”或者“强势”的合理性,必然走到它的反面,即不合理。换句话说,年纪轻者经济未必强,体力弱者经济未必弱,妇女相对于男子未必一定就是弱者。二是表征状态。“弱势”本身就表征一种在相比较过程中处于不利的、劣势的状态。但是,这种状态会随着社会的变化不断变化而呈动态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静止的。诸如某些旧的弱势群体会不断地减少甚至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某些新的弱势群体。农民工与失地农民作为改革中的弱势群体,就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所出现的。
“弱势”是弱势群体最为本质的规定性,但弱势群体的“弱势”的现实状态呈现出多样性。通常认为,弱势群体的“弱势”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生理弱势。这是传统弱势群体理论中划分弱势群体的重要标准。一般认为,生理上存在缺陷,就会受到社会歧视,所以,常常处于社会不利的地位,致使这些人在社会生活中缺乏自信心。二是经济弱势。经济状况是人存在于社会的基础,同时也是人是否活得有尊严的最基本的保障。弱势群体经济上的弱势主要表现为生活的拮据、资源占有的匮乏。正因为如此,在社会竞争中缺乏应有的基础和实力,从而市场竞争力较弱,导致失败。三是政治弱势。弱势群体在政治上不占据主导地位,没有话语权,无法参与到政治活动中,并且影响政策的制定。同时,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导致意见不被采纳,利益得不到保障。四是精神弱势。弱势群体由于经济、政治、社会地位的缘故,导致精神文化世界的弱势,他们不处于主流文化中,很难得到主流文化的认同,文化自觉、精神的安身立命能力较弱。精神的“弱势”是无形的,同时也是彻底性的,它是一种强大的力量。如果精神“弱势”强化,弱势群体无论在经济、政治、经济上将更加弱化,致使其陷入更为糟糕的境地;如果弱势群体仅仅是在经济、政治、社会地位方面存在弱势,那么如果它存在强大的精神,也会扭转自身的境况,或者成为精神的“强者”,或者以巨大的力量反作用于经济、政治和社会等方面,促进经济、政治和社会等方面朝着好的方向发展,促进自身地位的改善。
(二)弱势群体何以是伦理存在
一般来说,弱势群体处于弱势的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财富,二是权力。为此,如果财富和权力处于劣势地位的人都应该是弱势群体。财富和权力具有深刻道德哲学内涵和意义的元素,基于财富与幸福的同一,以及权力与道德的相连,深刻确证弱势群体就是一个伦理存在,回应了弱势群体需要伦理援助的前提性问题。
1弱势群体处于劣势的衡量第一元素是“财富”,他们拥有财富较少,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财富”本来是经济学概念,那么如何使纯粹经济学概念转变为道德哲学的概念呢?换句话说,财富如何实现与道德相连?实现财富从经济学概念向道德哲学概念的转化,必须将财富与价值同一,财富与幸福同一。财富与价值、幸福同一,意味着财富的创造、分配、享有等都与道德相连,与伦理相连。财富的目的是幸福,财富的生产和分配都是为了幸福。“分配财富的目的和用劳动来生产财富的目的一样,就是借此尽可能地给那个生产财富的社会以最大量幸福,也就给以最大量的感官的或者道德的或者知识上的快乐”[2](p387)。现代社会存在最大的问题是财富与幸福的疏离和背离。即我们社会虽然经济发展迅速,但社会贫富差距增大,弱势群体增大,经济发展的结果是使社会成为“失乐园”。如何构筑弱势群体“得乐园”,需要对弱势群体进行伦理援助,使他们回归伦理实体,回归精神家园。
2弱势群体处于劣势的衡量第二元素是权力。权力本身属于政治学概念。权力考量弱势群体之弱势因素,主要存在于政治权力。从道德哲学考察,国家权力本身就是“恶”,它是主体意识到自己与国家权力的不同一。权力本来是政治学概念,权力概念如何从政治学的概念向道德哲学概念转化,必然涉及权力的产生、运行与道德问题。按照现有的观点,权力的起源理论学说有三种,即权力神授学说体系、契约学说体系和阶级斗争学说体系。根据这些理论学说,弱势群体的权力问题表现为弱势群体是否得到权力保障,能否参与政治生活,以及具有何种政治地位等等。但是,现代权力有时变为少数人谋利的工具,而不是为大多数人谋利益,弱势群体被权力边缘化,无法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政治诉求渠道不通畅,导致弱势群体更为弱势。因此,如何使权力保障权力和利益,如何对弱势群体进行伦理援助,具有深刻的伦理意义。
需要进一步提升的是,弱势群体如何从伦理存在上升为弱势群体概念的普遍性?这就需要从道德哲学进行总结性认识。从以上的论述中,可以发现弱势群体因其远离财富,远离权力中心,没有得到认同,缺少幸福感,缺少精神归宿,因而需要伦理关爱,成为一个伦理存在。那么,根据伦理和精神同一性原理,弱势群体也是一个精神存在;由此,弱势群体的“弱势”则为精神上的“弱势”,也就是精神贫困,这是弱势群体的道德哲学上的单一本性,它可以展开为多种样态,如权利贫困、文化贫困等。这些根本性问题使面向弱势群体的伦理援助得以可能。
二、面向弱势群体的伦理援助的必要
弱势群体作为伦理存在最为明显的特性是精神贫困,精神贫困直接的伦理诉求就是要有面向弱势群体的伦理援助;同时,社会伦理援助的现实困境给弱势群体伦理援助提出必然要求。正因为如此,面向弱势群体伦理援助从可能上升为必要。
(一)精神贫困
从道德哲学而言,精神贫困是弱势群体的“弱势”,要改变弱势群体的精神贫困地位,就必然诉求伦理援助。与精神贫困相对应的是物质贫困,精神贫困是物质贫困的直接后果和人文表现。同时,精神贫困又是物质贫困产生的主要根源。精神对人来说是具有重要意义,人同动物的本质区别就在于人有精神。人是要有点精神的,倘若没有精神,人就不能称其为人;如果“精神贫困”,必然庸碌无为。“精神贫困是一个多层次、多重内涵的概念,是相对于社会发展、进步及其要求而言的动态范畴。精神贫困是指因种种发展障碍和制约因素造成的某一社会群体或个人在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知识水平、价值观念、价值取向和风俗习惯、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上落后于社会主要物质生产方式,以致影响物质生活资料获取和精神生活需求满足的生存状态,是一个主要反映人的追求、信念的价值理性范畴”[3]。精神贫困表现为两种形态:绝对形态与相对形态,也就是绝对精神贫困与相对精神贫困。绝对精神贫困主要表现为受教育时限比较短、文化知识水平程度较低、价值观念较为落后陈旧、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僵化与单一、生存能力不强、发展潜力与能力不足等等;相对精神贫困表现为精神文化水平与物质生活水平发展不一致、不协调,教育水平、思想观念、文化素质以及诸种能力的提高落后于社会整体发展,导致精神文化与社会价值导向和社会发展发生偏差。一般来说,绝对精神贫困与相对精神贫困会因不同的国家、地区和不同的人群或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发展时期而呈现出不同的形态,但是它始终伴随着社会发展,需要国家和社会认真对待。
“精神贫困”的道德哲学意义在于:一是说明伦理精神的缺失,基于伦理与精神的同一性,意味着精神贫困有可能被伦理边缘,没有伦理的庇护。或者说,共体精神没有形成。二是没有凝聚成伦理冲动力。精神具有反作用力,是推动主体前进动力。精神贫困意味着前进动力不足,陷入颓废不前的状态。用“精神贫困”解释弱势群体的本质特征,重点在于说明弱势群体的“弱势”已经深入到精神领域,弱势群体的伦理世界已经遭遇“贫困”占据,无法成为“财富的弱者,精神的强者”。另外,弱势群体的“精神贫困”已经致使其没有向强势逆转的冲动。一旦弱势群体没有向强势逆转的冲动,便是其自甘堕落,容忍没有灵魂身体躯壳的存在。具体而言,弱势群体的精神贫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价值理想信念淡化,意味着弱势群体没有正向的价值观,没有高尚理想信念,没有执着追求的理念等;精神状态萎靡不振,没有安身立命之所,弱势群体的“弱势”更为重要的体现在精神世界空虚,没有能进能退的精神栖息的场所。如果按照这样的标准来评判弱势群体之一的农民工,其主要表现为:基本心理表现为过度自卑、内心孤独,心理趋于极端;价值观表现为价值取向功利,迷信思想严重,消费观念畸形;情感方面表现为情感世界空虚,角色意识模糊,生活格调不高,社会融合度低。弱势群体的精神贫困恰当诠释精神“弱势”,正因为弱势群体存在精神贫困,导致从精神贫困反作用于物质当中,加剧物质贫困,使自己陷入更为困苦的境地。以至于弱势群体已经陷入“经济贫困—权利贫困—精神贫困”的窠臼,无法从“弱势”向“强势”逆转。
(二)伦理问题
弱势群体本身的伦理弱势——“精神贫困”给伦理援助的出现提供必然性基础;然而,更为重要的是,弱势群体遭遇诸多伦理问题,它也成为面向弱势群体伦理援助的必然。根据马斯洛的需求理论,弱势群体的需求是多层次的。弱势群体权力和利益实现的需求,是弱势群体需求的重要维度。权力和利益实现的需求,从其本性来说,是一种精神性的需求。但是,弱势群体在权利实现过程中,遭遇最大的障碍是权利缺失,它是精神性的。在现实社会中,弱势群体不仅需要物质救助,他们更希望得到社会及其他群体的理解和尊重,以及得到友善与平等对待,获得优质的教育。弱势群体权利救济过程中伦理援助缺失表现在:一是援助方式与方法缺乏人文关怀。这里最大的问题在于,政府和社会组织在援助过程中,把需要援助的对象都看成社会的底层人群,对他们的人格没有给予充分尊重。从弱势群体所获得物质帮助权来看,政府和社会组织把对弱势群体的物质帮助仅仅看成是一种慈善活动、一种施舍活动,没有把物质帮助权当作他们应该获得的权利,忽视被救助者的感受,忽视受助者的伦理关爱的需求,把援助主体与援助客体之间简单地归结为援助与被援助的关系。二是援助内容侧重物质的救助。当前,政府和社会组织的援助比较注重容易量化的物质救助,而弱势群体的精神和伦理方面等难以量化的需求和帮助很少涉及。基于这样的情况,很多地方政府把对弱势群体援助看作获得政绩的手段,过度重视或者把援助局限于必需的物质,没有考虑到弱势群体伦理诉求,特别是作为社会群体的弱势群体也向往美好的生活、不断完善自我以及超越困境的需求。然而,针对弱势群体的援助的思想道德教育缺场,致使部分弱势群体理想信念茫然、道德行为严重失范、社会道德意识淡薄,由此也影响社会救助的功能实现。三是援助程序僵化、呆板,缺少伦理道德关切。政府和社会组织在援助过程中,过于注重援助的手段功能,而忽视援助的目的与内涵,特别是救助程序僵化、呆板,缺乏灵活性,没有注重伦理道德教化和关怀,有时缺乏应有的人性关切与公平正义。
弱势群体自身的伦理“弱势”——精神贫困为面向弱势群体的伦理援助提出必然要求,而弱势群体面临的伦理问题的现实境遇,使面向弱势群体伦理援助成为必然。重要的问题是,面向弱势群体伦理援助的必然如何过渡到现实,进而成为弱势群体的福祉。
三、面向弱势群体伦理援助及其本性
从道德哲学上来说,弱势群体伦理援助的概念及其本性阐释是其概念走向现实的必然环节;它也是面向弱势群体的伦理援助从可能上升为必然,再过渡为现实必经环节。弱势群体伦理援助的概念及其本性的阐释的意义在于为面向弱势群体伦理援助提供理论基础,为弱势群体伦理援助的实践提供现实依据。
(一)伦理援助
“援助”涵盖支援和帮助两层意思,而支援与帮助是针对生活和经济方面有困难的人或群体。一般来说,需要援助的人就是贫困的人。伦理援助是由“伦理”和“援助”的创造性结合而形成道德哲学的概念,它使“援助”一词进入到意义世界,并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道德哲学意义。根据伦理援助的道德哲学意义而言,伦理援助是指对伦理上有困难的人的帮助和支援;如果把伦理援助的对象限定为弱势群体,弱势群体伦理援助是指面向弱势群体的伦理帮助和支援。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要厘清弱势群体伦理援助的概念,必须深入界定两个基本问题:一是伦理援助的对象是什么,二是伦理援助的方式是什么。
1伦理援助的对象是什么?伦理援助对象的厘清主要在于说明弱势群体是需要给予伦理援助的群体。根据现有观点,需要伦理援助的人有两种:一种是将要游离伦理实体之外的人。一般说来,伦理当中的人伦具有整体性和安全性,处于伦理实体中的人能够得到庇护,享受着伦理的关照,能够使自己的单一性和共体的普遍性同一。也就是说,如果某人基于某种原因,由于离开家庭、社会和国家等伦理实体,受到来自伦理实体的排挤,意味着将要游离于伦理实体之外,那么这类人就需要伦理援助。另一种是已经游离于伦理实体之外的人,这意味着他不属于任何伦理实体,不具有任何伦理本性,那么这类人也需要伦理援助。如果根据这两个标准来考量弱势群体,那么,弱势群体属于哪一种人呢?弱势群体处于生理、经济、政治、法律和伦理等方面的弱势,他们有两种可能:一种是由于生理、经济、政治、法律和伦理等方面的原因,随时有可能为家庭和社会所抛弃和排挤。如作为弱势群体的儿童和老人,他们由于生理上自然方面的劣势,有可能为家庭和社会所抛弃和挤压;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由于经济、政治和法律等方面的原因,可能为社会所抛弃和挤压,成为社会边缘人。二是已经被家庭和社会抛弃的弱势群体。无论是基于何种原因,只要被家庭和社会抛弃,他们就是弱势群体。
2伦理援助的方式是什么?一般说来,弱势群体伦理援助的方式是伦理教化、精神照顾和精神建设等方式。因为伦理是精神性的东西,伦理援助从本性是一种精神援助。所以,伦理援助作为手段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作为一种道德教育或者伦理教化手段;二是作为精神建设和精神照顾的手段。也就是伦理援助应当“照顾他们嫌恶劳动的情绪”,并克服成为和可能成为弱势群体的那些劣势。就伦理援助而言,现在重要的课题是社会如何透过精神与文化建设,帮助人们建立超越各种人生和人伦矛盾的安身立命的精神基地。只有这样,才能使弱势群体,或者说需要伦理援助的人,获得精神的自足。就弱势群体伦理援助的方式而言,弱势群体伦理援助的方式根据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方式。面对将要游离伦理实体的弱势群体,国家、社会和家庭应当对他们进行道德教育和精神照顾,特别是国家、政府、社会和家庭对弱势群体进行平等关爱,应当尊重作为人的权利,使弱势群体能够享受伦理实体的庇护,享受伦理实体的安全,从而使弱势群体能够在物质贫乏的情况下能够活下去,变为精神的“强者”。面对已经脱离伦理实体的弱势群体的伦理援助,应当从精神照顾着手,使它在精神上获得满足和安慰,有足够的精神力量去生活;与此同时,使个体生命的完整性得以保全,而且通过伦理教化和精神建设,回归伦理实体之中。
(二)精神援助
弱势群体伦理援助从形上本性上来说,属于精神援助。那么,对弱势群体进行伦理援助,实际上是对弱势群体进行精神援助。一般而言,伦理援助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首先,援助的手段和方式应当具有伦理精神。特别是在给予弱势群体的伦理援助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弱势群体的人格尊严,不能认为弱势群体就是被边缘化的群体,对弱势群体进行侮辱,不能人为地制造出收入最低的阶层。弱势群体的伦理援助就是要让他们能够充分地享有尊严,所以,对弱势群体施以援助的手段和方式应当是具有丰富的伦理精神,应当具有宽容精神、慈善精神等伦理道德精神。其次,伦理援助的内容上应当体现道德发展和伦理实质。弱势群体的伦理援助,应当是注重弱势群体的伦理道德和精神方面的内在渴求,应当在使弱势群体满足基本的物质需要的条件下,即摆脱经济生活的劣势,能够实现自我完善,不断地从精神上超越自我,实现自身心灵的和谐和全面发展。
在弱势群体权力和利益保障过程中,当其权力和利益遭受侵害时,给予弱势群体的伦理援助,它是与社会救助过程中政策性物质救助相对应的,而且是在某种程度上弥补社会物质救助的缺陷。物质救助是政府性行为,主要针对弱势群体进行物质经济方面的救助,它具有严格的规定。这种物质救助是针对临时发生的事件,给予需要帮助的人以援助,它没有长效的机制,具有偶然性;同时,这种救助常常是被动的、消极的。针对弱势群体本身不是偶然存在的客观事实显得无能为力,因为弱势群体都是社会生活的个体,是社会生活的主体,有思想,有自由;虽然他们在社会中处于脆弱地位,但是他们的人格、人权、尊严和权利都不应受到侵犯。所以,在对弱势群体进行援助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他们的自尊和人格,这就要求对弱势群体的伦理援助必须合乎伦理诉求。只有他们在被尊重,不是被侮辱的情况下,他们才可能接受援助或者帮助。由于弱势群体的伦理援助是基于这样的目的提出的,因此,它必然是一种精神援助。
四、结语
弱势群体的伦理援助是弱势群体作为社会主体应当享有的权利和自由。虽然弱势群体在社会中处于经济、政治、文化的弱势,处于社会的边缘,但弱势群体作为社会主体的人,与其他群体一样,同样享有对伦理至善的追求,享有超越自我和实现自我的道德理想,获得好的生活的权利。为此,政府和社会不仅应当对弱势群体给予经济与物质方面的援助,更应当包括伦理道德方面的关怀。所以,面向弱势群体的伦理援助是弱势群体真正走上幸福之路的保障方式之一。
[参考文献]
[1]李林.法治社会与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J].前线,2001,(5).
[2]樊浩.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精神哲学基础[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3]余德华.论精神贫困[J].哲学研究,2002,(12).
(作者系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博士后,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哲学博士)
[责任编辑张桂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