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首先
[摘要]分配的正义性在哈耶克的自发秩序理论中被质疑,分配的“拟人化”色彩所塑造的权威主体必然造成权力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不可避免地会对正义造成伤害,为了清理权力强制性的存在,哈耶克建构了一个面向未来的理想的议会模式。尽管哈耶克对分配正义的理论关切存在理想色彩,但对于反思我们当今面临的各种分配问题仍然具有一定的价值和启示。
[关键词]分配正义;自发秩序;哈耶克
[中图分类号]B5165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3541(2015)03-0135-04
[收稿日期]2015-02-26
[基金项目]四川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SC14B019)、四川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省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中心立项课题(CSZ13061)、四川省教育厅思想政治教育重点课题(CJS13-029)
分配问题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问题,分配的正义性是社会正义在分配领域的充分体现,在自由主义的场域中,分配和正义能否产生有效的对接,哈耶克在其理论体系中对该问题给予充分的关切。哈耶克通过对自发秩序理论的坚守、对分配正义幻象的揭示,展露了分配的正义性存在理论上的虚妄,尽管哈耶克对分配正义的质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哈耶克的分配正义思想因其自由主义的理论局限而陷入对现实实践的迷茫,只好对未来理想议会模式存在自身的理论期待。
一、个人自由与权利至上:对持有正义的坚守
哈耶克对持有正义的坚守遵循了诺齐克持有正义的原则,诺齐克持有正义的原则主要包括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正义的获取就是要求对个人占有权利的尊重和维护,这种尊重和维护客观上要求个人对物的占有在最低限度上不能让他人的状况变得更糟、更坏;正义的转让就是双方或多方遵循自愿、平等、非强制的基本准则,反对任何特权、胁迫、欺诈、暴力等对正义有效性的无情放逐,由此可见,诺齐克持有正义的有效性是建立在个人自由与权利至上的两大基石之上的。同样,个人自由与权利至上也是构成哈耶克正义思想的两大基石,如果说诺齐克持有正义原则所体现的个人自由与权利至上是在道义层面上充分展开的,那么,哈耶克的两大基石则包裹在自由市场经济的自发秩序的理论场景之中。自发秩序相对于人为秩序(或者称为组织秩序)而言,体现出来的是事物内部以自然法则为核心的生长秩序,而不是人为创制或建构出来的表征人的主观意志的秩序。而自发秩序的生长土壤只能是市场经济,因为市场经济体现了交换过程中的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人为秩序是在人类理性中建构而成的,理性的至上性在客观上伤害了个人自由和权利的至上性,这种伤害无疑是对正义内涵的遮蔽和颠覆。
哈耶克在《法律、立法与自由》《理性主义的类型》《自由社会的秩序原理》等著作中批判了理性至上的虚妄性、幼稚性。哈耶克认为,以培根、笛卡尔、霍布斯等为代表的理性主义者忽略了历史自然演化的力量,片面强调人类理性的无限性,而主观地认为人类文明是理性设计的产物。理性是有限的,如果把理性推向极致,理性的作用不但不能正常发挥,反而会给人类文明的发展造成不应有的伤害。在哈耶克看来,理性发挥作用的空间是有限的,它只有在每个人自由追求自身目的的自发秩序中,理性的知识才会充分有效地运用,人类的知识和福利才会不断地增长,自发秩序推动着人类理性的发展和完善,进而推动着人类文明的演化,而不是相反。
建立在个人自由和权利至上的自发秩序为维护个人持有的正义性创造了条件,主要是因为:第一,自发秩序逾越了利益团体的边界,扩大了和平共处的可能性空间。哈耶克认为,自发秩序“超越了家庭、部落、种族、部族和小国,甚至超越了帝国和民族国家,至少为一个世界性社会创造了一个起点”[1](p.346)。第二,自发秩序建立在众人相互受益的基础之上,它为个人充分运用自己的知识、展现自己的能力提供了平台。自发秩序可以帮助不同的个人实现不同的价值目标,而这些价值目标的实现并不必然构成不同价值之间的冲突。第三,自发秩序并不是无序的,它的有序性并不取决于人为设计的目标序列,而是取决于人们对某些规则的自愿、自觉地遵守,这些规则无需政治权威的设计、宣告和支配,“这些规则之得以确立,是因为遵守这些规则的群体更为成功,而且在人们意识到其存在或理解其运行机制之前,它就已经存在了”[1](p.346)。自发秩序由于充分尊重个人自由和权利至上,在“和平共处”“充分运用自己的知识”和“自觉遵守某些规则”的氛围中,个人对某一权利的获取和转让才获得真正的有效的正义空间。
二、公正、理性与共同利益:分配正义的幻象与揭示
哈耶克对分配正义的不信任,是因为分配伤害了自发秩序,剥夺了自发秩序中个人持有的公正性。“分配”必然体现了政府或某些特权阶层、利益集团的价值偏好和主观意志,分配中所塑造的权威主体必然会受到主观意志(比如自利性等),或外在各种因素的影响而造成对正义的扭曲,权威主体所认同或设计的所谓的统一的规则,不可避免地会给自发秩序中不同的个人造成十分不同的或相同的结果。不同的个人造成不同的结果在形式上看也许是正义的,在内容上不一定是正义的,而对不同的个人造成相同的结果无论在形式或内容上都无正义可言。因而在自发秩序中,任何由权威主体主导的人为的分配行为都是对正义的一种遮蔽甚至冲击。但是,如果分配要顺利进行的话,还不得不借用正义的外衣,这种外衣实际上是多重幻象的综合体现,其幻象背后是各种力量的相互博弈。
(一)分配正义的公正幻象和幻象背后的权力异化。公正是分配正义中最有吸引力的道德诉求,人们对机会、过程、结果公正的追求为分配正义的出场打开了大门,但是,当公正一旦被人为地寄寓于分配领域,就会产生公正的虚化和幻象,因为分配的“拟人化”色彩和权威主体的主宰会导致事实上的不公正。哈耶克认为:“公正这一概念却被如此普遍而轻易地用于收入分配,这完全是对社会进行一种错误的拟人化解释所致——社会被解释成一个组织而不是一种自发的秩序。” [1](p.354)人为设计的分配模式对自发秩序的干预必然产生一种强制,少数人获得权力必然为获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设计方案、采取行动,在权力—利益的模式下,如果权力缺乏制度的科学设计,缺乏有力、有效的监督、制约,权力异化必然应运而生,权力的商品化、资本化、利益化成为权力异化的多种表现形态。在自发秩序中,每个人可以利用各自不同的知识、机会、努力、能力等获得不同的回报,而在权力异化面前某些人的知识可能无法充分运用,机会和努力可能被强制剥夺,能力可能无法充分展示,即使政府权力没有被异化,只要权力的强制性还存在,这种强制性也势必造成对公正的伤害。哈耶克认为:“政府的强制性权力可以被用来确使特定人得到特定的东西,就这一点而言,它要求对不同的人给予一种差别待遇或不平等待遇,而这与自由社会是不相容的。” [2](pp.11-12)
(二)分配正义的理性幻象和幻象背后的认知缺陷。理性既是一种社会意识又是一种个人意识,既表现为社会理性又表现为个人理性,分配正义从本质上来看,应该是社会理性的体现,但是,事实上在权力主宰的社会中,分配正义主要表现为权威主体个人理性的外在体现,尤其是权威主体的权力力量不受限制或限制不力时,更显得突兀和武断。任何个人理性总是具有自身的局限性,哈耶克从人类知识论的立场论证了理性认知在分配中的局限性,他认为,即使权威主体的动机很高尚,但是,对于错综复杂、变化多端的各种信息是很难全面准确地把握的,由于对各种信息认知的缺陷,所以,难以制定出被大家广泛认同的统一尺度。
(三)分配正义的共同利益幻象和幻象背后的利益争夺。共同利益是分配正义最迷人、最让人产生困惑的外在表象,传统意义上,共同利益被界定为所有私人利益的总和,而在哈耶克的自发秩序理论中,私人的各种需要和希望得到的目标是任何政府都无法用数学或其他方法准确地加以计算出来的,私人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的满足是在复杂的市场运行的过程中有限实现的,因而分配中的权威主体对共同利益的强调是没有理论依据的,所谓的共同利益无非是权威主体的话语操控,掩盖了各种私人利益的具体性存在,共同利益的幻象背后展现的是权力对利益的故意分割和无情争夺,是对部分私人利益的公然漠视和强制性伤害,哈耶克认为:“一个团体增加工资,是以更大的不平等为代价而取得的,甚至可能是以作为一个整体的工人阶级的真实收入更低为代价而取得的。”[1](p.14)
三、分配正义与强制权的限制:理想议会模式的历史面向
在人为秩序中,哈耶克不相信权威主体的公正性,当然对权威主体主持的分配是否正义必然持怀疑态度,甚至在哈耶克最钟爱的自发秩序中,只要有人为分配的存在,他都一概不信任,“分配”和“正义”无法有效对接,即使结合在一起,也是一个没有明确内涵的“空洞”概念。市场是发达工业社会、信息社会赖以运行的精妙的交互网络,市场情况的千变万化难以确立关于人为分配的行动方案对他人的影响是否是正义的,哈耶克强调:“大社会中的个人常常不知道谁会从他的行动中获益,也不知道获益的人究竟姓甚名谁,因此也就更不可能知道他的所作所为对其他人是雪中送炭还是锦上添花。既然他不知道谁会受他的行动的影响,那么他也就不可能旨在实现正义的结果。”[3] (p.155)
哈耶克坚信,只要有分配的存在,就无法回避权力的强制性,既然分配无法体现正义性,那么,分配在社会运行中就不应该存在吗?在哈耶克的理论体系中,并没有全部否定分配存在的必要性,相反,他在努力地弥补分配本身固有的缺陷,即“必须把强制权限制在实施公正行为的普遍规则上” [1](p.388)。公正行为的普遍规则是什么,在人类社会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的区域,其内容具有历史性和具体性,我们姑且不谈规则的内容怎样,我们要弄清楚的是,规则是在什么程序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如果程序缺乏正义,那么规则的正义性就缺乏充分的保证。
由此,哈耶克对传统的议会模式进行了大胆的改造,传统的议会模式虽然以民主为追求目标,但是,议会模式本身的结构决定了民主的不彻底性、甚至虚幻性。为了让民主的运行真正有效,哈耶克设计了一个理想的议会模式,即“分别建立两个任务不同的代表机构,一个是真正的立法机构,另一个负责统治,即负责除制订狭义上的法律之外的所有事务”[1](p.390)。这两种机构具有不同的形成路径、不同的结构成分。“我们所需要的,应当是一个同特殊群体的具体要求无关的机构,它只负责那些使共同体的行为形成秩序的永久性的普遍原则”[1](p.390)。
具体来讲,哈耶克理想的议会模式确立了这样的规则体系,从立法机构的产生来看:一是当选者的年龄条件:45岁。哈耶克认为,45岁是一个人最好的价值判断时期,具有丰富的经验、阅历,年富力强、精力充沛,完全可以确认此人是否德才兼备,是否已经获得广泛的尊重和信任。二是当选者的政治条件:必须脱离党派,不代表任何特殊利益。三是当选者的素质条件:必须是日常生活中受到普遍赞赏和值得尊敬的男女。四是选举方式:同龄人选举。每个公民一生中只有在45岁那一年,才有资格选举一次同龄人中的代表。从立法机构的运行方式来看:一是当选者任期15年,不得连选连任。二是每年更换机构全体成员的1/15,以保证组织成员的平均年龄不超过53岁。三是当选者卸任之后,为他们安排一些有养老金的职务以保证衣食无忧。哈耶克对自己的设计非常满意,他说:“我已经发现了探索新的机会的令人兴奋和有益的方式。”[1](p.392)并对此模式寄予很大的厚望,因为它既能限定政府的“任性”又不会对公民个人产生强制性伤害。但是,哈耶克却认为如此满意的设计可能是乌托邦的设想,“连我自己也不相信它能在可见的将来实现”[1](p.393)。
四、对哈耶克分配正义思想的理论反思
哈耶克对分配正义的质疑,是因为分配中存在权力的强制性,而对强制性的清理在现代民主制度中是无法实现的,哈耶克的理想议会模式试图通过对现代民主制度的改造来维护分配中的正义性,但这种完美的设计却是面向未来的美好追求,哈耶克最终还是回到了他始终坚守的自发秩序的理论场景之中,而自发秩序的形成是一个漫长和复杂的历史过程,其自发秩序理论和他精心设计的议会模式一样,是“最完美”和“浪漫”的。实质上,哈耶克对分配正义的片面讨伐恰好是自由主义的局限所决定的:
(一)哈耶克把“个人自由”作为自身理论建构的基石,片面强调个人自我的优先性,忽略了社会正义的重要性,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甚至拒斥了分配正义存在的合理空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重要德性,它不仅仅是个人自我内心世界的道义境界,也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正义是充满于个人与社会之中的浩然正气,一个毁灭了正义的社会,个人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都无法得到保证。 “因为正义是首要的,所以某些事情对于我们来说必定是真的。我们必定是某种形式的物类,必定以某种方式与人的环境相联系”[4](p.13)。哈耶克的自由主义客观上割裂了个人与社会的联系,主观上让个人自我的优先性拒斥了社会正义(不仅仅是分配正义)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二)哈耶克在强调个人利益(个人自由和权利)至上的同时,凸显了利益冲突的社会特征(因为每个人的利益都不是一样的),掩盖了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利益一致(共同利益)和社会合作。在哈耶克的理论体系中,由于共同利益和社会合作的淡化,分配正义存在的历史空间和现实合理性就会被质疑。“因为社会合作使所有人都有可能过一种比他仅仅靠自己的努力独自生存所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5](p.4)。而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共同利益如何分配正是共同努力的人十分关注的,如果分配不当,社会合作体系就可能混乱甚至崩溃。因而分配正义并不像表面所理解的是因为单单解决利益冲突而存在的,而是为了共同利益和社会合作的更好发展,必须安排的正义原则。由于哈耶克过分强调个人利益和个人追求而变相贬低了共同利益和社会合作,因而轻视了分配正义在社会发展中的应有地位。
(三)哈耶克始终专注的自发秩序理论遮蔽了对客观存在的整个社会秩序的关注,导致了自发秩序理论的片面性和对分配正义批判的武断性。整个社会秩序是一个相互联系的复杂的大系统,仅仅依靠市场经济的手段是无法维护整个大系统的,市场交换领域之外还有很多领域是无法用交换来成就自身的。市场经济在资本逻辑的推动下,有不断发展的趋势,这种趋势表明市场经济会不顾一切力量突破外在条件和内在条件对其本身的限制。一方面自发秩序作为一种“秩序”需要一定的规制与约束,使之处于相对稳定的“秩序”状态,另一方面,它又不断地打破自身现存的“秩序”。自发秩序的内在困境表明,它的秩序状态不是静止的、绝对的,而是动态的、具体的,因此,决定市场秩序状态的基本要素,即生产、交换、分配、消费也是具体的、历史的。在生产力水平不是高度发达、财富不是充分涌流的社会状态下,为了社会的良性持续发展,必然要对有限资源进行恰当配置,这就需要全社会不断追求和安排符合良性社会发展的分配正义的制度设计。
(四)哈耶克片面强调分配正义的绝对性,而忽略了分配正义是绝对性和相对性的辩证统一。可以说,社会共有的正义观是社会共同体集体行动的基础,一个良序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各个系统和系统中的各个要素之间都有相应的结构和功能,如何高效配置和充分发挥各个要素的作用,以防止系统的衰败或崩溃,必须在尊重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而分配正义就是规律性和目的性相统一的辩证体现。哈耶克对分配中权威主体权力的强制性进行限制是正确的,但是,如果仅仅为了坚守自发秩序理论而反对任何人为的分配,或者说,只坚守分配的绝对正义而忽略分配的相对正义,那么哈耶克的自发秩序理论也无非是抽象的花朵而已。
(五)哈耶克的理想议会模式脱离了人的现实存在,从而把世界二重化为想象的世界和现实的世界,在想象的世界中,哈耶克把自身的理论直接导向了神秘主义。在理想议会模式中,被选出的立法机构的代表是没有任何思想倾向和脱离了任何群体的抽象的人,是脱离了世俗世界而把自己固定于“云霄”中的某个纯粹的实存,哈耶克反对理性的过分自信,却把自己建构的理性发挥到极致,哈耶克关于分配正义的自由主义思想,和唯心主义一样,“是不知道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 [6](p.58)。
五、结语
实际上,自从有了人类社会,就有分配的存在,不论是原始公有制、私有制或未来共产主义公有制,都无法离开分配(无论是按劳分配,还是按需分配),因为分配总是与生产、消费、交换直接关联。应该说,分配如何体现正义的问题一直贯穿着人类社会发展的始终,虽然分配的正义力量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生产关系的高度完善、人的素质的普遍提高会不断生长和充分展现,但在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区域的具体分配过程中,确实存在哈耶克所关注和担心的权力的强制性问题,如何尽量避免或把权力的强制性降到最低限度、如何运用“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合理调节,无疑是当今社会必须面临的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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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作者系成都医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责任编辑张桂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