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安富 高宁 胡绍元
摘 要:构建中国特色反腐倡廉的公共治理体系,提升反腐倡廉治理能力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当前的反腐倡廉工作存在治理主体“虚化弱化”、治理手段“路径依赖”、治理机制“激励弱化”三大“统治”与“管理”路径下的内生困境。因而,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需要走向“公共治理”,建立健全“中心-多元-立体”的公共治理结构,全面强化预防、监督、惩治和保障四大功能,重点优化“控制-协同-激励”为内核的治理机制。
关键词:反腐倡廉;公共治理;治理结构;治理机制;公共治理体系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15)03-0015-08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和政府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中心,执政能力是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动力。而中国特色反腐倡廉的公共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中国特色反腐倡廉的公共治理体系和提升反腐倡廉治理能力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本文以治理与善治理论为基础,吸收借鉴国外经典理论范式和国内外学者关于我国腐败研究的成果,以问题分析为逻辑起点,建立了中国特色反腐倡廉建设的公共治理体系分析框架。
一、中国特色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的困境与挑战
当前,我国反腐倡廉建设遭遇一些内生困境,这些困境使得反腐倡廉陷入“路径依赖”和“路径锁定”:
(一)治理主体存在“虚化弱化”现象
一方面,体制内治理主体有虚化现象。政党、人大、政府、司法是反腐倡廉四大类体制内治理主体。上述主体在同一行政层级设有纪委、监察、预防腐敗、审计、反贪污贿赂、职务犯罪预防、渎职侵权检察等10余个机构承当反腐倡廉的有关职能。由于治理功能分散于多个治理机构,治理权在一定程度上被稀释。实践中,纪委监察部门承担了主要职责,其它主体存在被动参与和形式参与的问题,出现“纪委搭台,众生看戏”的局面。另一方面,体制外治理主体有弱化现象。体制外治理主体主要包括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组织、大众传媒、公众和国际社会等。在治理手段上,体制内治理主体因获得权力而主导治理,体制外治理主体因被赋予权利而参与治理。由于权力运行流向为自上而下,具有内生强制力,而权利实现路径为自下而上,依靠权力予以保障。所以当权力本身作为治理对象时,在权利缺乏充分的来自权力的保障激励的情况下,民主权利的天然“脆弱性”会催生体制外治理主体的弱势地位[1]。
体制内主体虚化会导致权力制约失衡和系统功能缺失。一方面,“以权力制衡权力”在实践中主要依靠体制内主体间相互制衡,如果体制内主体存在虚化现象,就会导致权力失衡,产生制约缺失和监管缺位。实践中,“一把手”权力集中,出现了其他治理主体不敢制约、不能制约和制约不上的问题。另一方面,体制内主体虚化会导致系统功能缺失。反腐倡廉需要教育、警示、监督、惩治、保障、激励等功能协同发挥作用。但是,功能分散和权力稀释致使主体虚化,导致某些功能不能发挥和发挥不完全。
体制外主体弱化会导致权力监督缺失和廉政激励不足。一方面,体制外主体弱化会导致权力监督缺失。如果权力系统处于封闭状态,体制内主体之间会发生“权力共谋”,产生合谋腐败。比如,窝案、串案就是典型的合谋腐败。而体制外主体在缺乏保障和激励的情况下,很难实现“以权利制约权力”。另一方面,体制外主体弱化会导致廉政激励不足。体制内主体在缺乏制约和监督的情形下,倾向于通过异化权力来获得或维持不当得利,若不引入体制外主体的强势监督和有效干预就很难激励权力控制人自我约束、廉洁从政。
(二)治理手段存在“路径依赖”现象
路径依赖是指“人们过去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2]。反腐倡廉实践存在治理理念与手段的路径依赖。一是在人性假定上,存在“性善”假定的路径依赖。在古代,以“性善论”为核心的儒家文化一直处于主导地位,官吏以“物格、意诚、心正、身修、国治、天下平”自律。建国后,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人性假设已递进为“公益人”,形成了对官员“性善”假定惯性。二是在治理手段上,存在“自我管控”和“内部管理”的路径依赖。“自我管控”指通过党性教育促成党员干部自省、自觉、自律,对贪欲和诱惑产生内生抗体。“内部管理”主要包括党内管理、行政监督和司法惩治。当前的突出的问题是,反腐倡廉治理过程中一旦产生理念和手段的路径依赖,就会造成体制机制创新不足,产生无效率[3]。
“性善论”的人性假定不适应经济基础和行政生态的变化。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体被假定为经济人,公共选择理论认为这一假定同样适用于政治人。当前,权力作为资源配置的手段已然变为一种可以计量甚至计价的稀缺资源。市场活动主体通过“寻租”获得庇护、谋求超额利润;权力控制人可以“设租”获得非法利益。俘虏理论认为,政治人由于自利本性完全可能成为市场的俘虏[4]。简单假定政治人为“性善人”或“公益人”,会导致盲目信赖个体的道德自觉,产生“信任替代监管”。早有学者指出,随着经济基础和行政生态的变化,应对权力控制人作“无赖假定”[5]。
过度依赖“自我管控”手段会产生“自律依赖”和“教化依赖”。“自律依赖”致使我们忽视对权力控制人欲望的外部约束,用自律替代他律。而政治家路易斯·博罗尔曾指出:“对于那些大权在握的君主来说,道德规范对他们来说是不起作用的。”[6]“教化依赖”使我们过度依赖廉政教育手段,试图通过“教化”使其自省、自新,达到挽救干部的目的。这会产生“教育代替监管”以及低违法成本的制度设计。过度依赖“内部管理”手段使得反腐倡廉陷入封闭的“内反腐”模式。这会导致两个问题:一方面忽视“控制弱化”。“上权制下权”——由于管理幅度扩大、信息不对称和有限理性等因素的制约,上权很难对下权实施有效制衡;“小权制大权”——由于“不敢管”和“不能管”的双重制约使得“一把手”缺乏监管;“同级制衡”——由于利益趋同或相安无事的“默契”导致制衡效果有限。另一方面忽视“合谋腐败”。有学者指出:“合谋腐败与其它腐败的本质区别,就在于一群腐败主体是通过一个‘私下契约形成滥用委托权力的合谋关系,从而使腐败利益最大化。”[7]实际上,合谋腐败既表现为权力控制人之间的密谋,也表现为体制内外主体间的攻守同盟。
(三)治理机制存在“激励弱化”现象
一是反腐倡廉动力机制弱化。长期以来,反腐倡廉的直接推动力主要来自执政党高层精英,表现为自上而下、由党而政的单极推动,容易导致“反腐运动”倾向。Blizabeth A. Quade针对1979年至1999年我国腐败查处案件统计研究发现,这一阶段反腐败斗争呈现出明显的反腐运动的特征,出现了5次较大规模的以解决经济过热和消除通胀为目的的反腐运动。[8]同时,单极推动有逐级弱化的倾向,地方尤其是基层政府的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力不足,很容易导致上实下虚、上紧下松。二是激励机制不足。第一种情形是体制内治理主体缺乏正向激励。由于反腐倡廉行为需要产生成本,在缺乏成本补偿机制和“风险”担保机制的情况下,体制内主体没有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同时由于反腐倡廉是一种“公共性”行为,体制内主体会选择“看戏”、“隔岸观火”、相互推诿来占便宜。第二种情形是存在“负向激励”。比如腐败违法成本和机会成本低、腐败黑数高、制度缺失等都会产生“负向激励”[9]。第三种情形是体制外主体保障激励机制不足。体制外主体可分为极度厌恶腐败的受害者和偏好维持腐败的“受益者”。但是“厌恶”偏好不是体制外主体产生积极行动的充分条件。原因在于,体制外治理主体不仅面临反腐倡廉治理成本和“搭便车”问题,而且面临个体权利保障和激励的问题。
治理机制存在“激励弱化”现象不利于治理结构的协同合作。一是增加治理成本,削弱治理效果。在体制内,自上而下、由党到政的单极驱动使得反腐倡廉治理自上而下趋弱、由党到政趋缓。当前,从党政关系来看,体制内行政主体,特别是手握重权的部门,在利益结构发生变革和调整的关键期,极有可能成为反腐倡廉的体制内阻力;从行政层级来看,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反腐倡廉的执行力有逐级弱化的趋势。体制外主体由于缺乏协同治理的信息和权利保障,不能有效参与治理。在这种情况下,单极推动要产生常态效果,就需要反复强化,加大推动力度,增加治理成本。二是,产生负向激励,陷入循环腐败。当弱激励机制长期得不到扭正,就会产生一种负向激励的社会效应。比如,很多公众的合法权利受到公权侵害时,首要选择不是维权,而是寻找和动用“关系”,倾向用“权力的异化”解决“异化的权力”。社会一旦形成这种风气,反腐倡廉的社会根基就会动摇,最终会演化为全民反腐败,全民搞腐败,陷入循环腐败。
上述三大问题具有“统治”与“管理”模式下的内生特征,表现为长期治理系统封闭状态下的路径依赖。我国反腐倡廉的治理客观上形成了政党—政府—社会三大主体之间某种程度上的阻隔。具体表现在:一是反腐倡廉职、权、责过度集中在执政党手中,体制内主体协同治理功能虚化。二是权力运行系统封闭,体制外主体的协同治理功能弱化。三是机制设计激励不足,过度依靠精英推动。未来反腐倡廉道路必然要求系统更加开放包容,信息更加透明高效,制度更加严谨完善,机制更加协调顺畅,激励更加及时有效。而实现这一要求的根本路径是将反腐倡廉由相对封闭的“统治”和“管理”模式推向开放的“公共治理”路径。
二、中国特色反腐倡廉建设的公共治理结构及功能
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的公共治理体系需要采用“中心-多元-立体”的治理结构模式,强化预防、监督、惩治、保障四大功能系统(见图1)。
(一)横向治理结构
“中心-多元”是中国特色反腐倡廉横向治理结构的基础式。横向治理结构代表在同一行政层级上,反腐倡廉的治理主体及治理中心。如图1,在以政党为中心的平台上,立法、行政、司法、社会、公众和权力控制人协同治理。实箭头表示各治理主体与执政党之间的互动关系,党是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核心。虚箭头表示多元治理主体与权力控制人之间的互动关系。连接各大主体的圆形平面表示各主体间的协同关系。各主体间包含着复杂的协同关系,这些关系既有权力互动也有权利互动,背后体现了深层次的利益互动。因而,治理主体均是利益相关者,反腐倡廉机制设计必须协调各方利益,达成利益协同、利益增进的帕累托改进,这是设计强激励治理机制的基础。
“中心-多元”横向治理结构要协同治理必须强化治理主体及其功能:(1)政党处于治理主体的中心地位因而承担了反腐倡廉治理的领导控制功能。同时要遵循“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治理原则,利用党内教育、党内监督、纪律管理等手段搞好党内自治;(2)人大主要承担部分监督功能。各级人大可将治理功能聚焦人事任免、监督和质询,预算监督和信访环节。(3)司法机关在反腐倡廉中主要承担查处惩戒功能。公检法行权的独立性和对判决、判决执行的裁量弹性的控制需要其他主体协同治理;(4)政府的监察、审计部门需要发挥治理的主导功能。今后需进一步强化纪委与同级监察部门构成“纪委监察”党政合署的模式;审计部门在强化常规审计的基础上可以拓展完善巡审和抽审机制;(5)公众是反腐倡廉治理的基础力量,需要实质参与。权力异化必然会损害特定个体的利益,个体最有动机最具信息优势提供侦办线索。同时,公众积极参与会导致一种自下而上的舆论推动,形成对体制内权力运行的高压态势;(6)社会(主要是指国内外社会组织、利益集团)公共治理功能不可替代。社会组织和利益集团是腐败的受害或受益者,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与制衡可以形成对权力运行的制约;新闻媒体在反腐过程中功能需要进一步重视和强化;良好国际反腐协同会斩断腐败分子“裸跑”的退路;(7)权力控制人可以通过自律加强拒腐防变能力。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价值观、责任感、伦理道德修养的德治依然是最理想的腐败治理路径。
(二)纵向治理结构
“中心-多元”治理結构需要在纵向上由各行政层级具体承载,才能构成了“中心-多元-立体”的完整结构。纵向结构要处理两个基本关系:(1)多元主体横向协同关系。这一问题本质是横向治理结构在具体行政层级上的承载问题。(2)具有双重领导体制的治理主体的纵向关系。双重领导体制必须进一步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要强化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的领导,在查办案件时以上级机构领导为主,在线索处置和具体查办时下级机构需主要负责。
在纵向层级上,各主体在各行政层级上的作用力度和影响强度差异很大。对此,本文通过调查统计形成了纵向行政层级上各治理主体对反腐倡廉治理的作用力度和影响强度的矩阵(见表1),可以看出:(1)在体制内外主体之间,体制内主体的作用力度和影响强度普遍高于体制外主体;(2)在体制内主体中,纪委监察和检察机关的作用力度和影响强度高于其他主体;(3)在纵向上,体制内主体从上到下在各级行政层次上的作用力度和影响强度递减,相反,体制外主体從上到下在各级行政层次上的作用力度和影响强度递增。社会组织对地级市以上行政层级的作用力度和影响强度趋弱,而个人对地级市以上行政层级的作用和影响匮缺;(4)乡镇/街道和村社两级,即基层行政机关(派出机关)、自治机关对反腐倡廉治理的作用力度和影响强度严重缺乏,基层腐败治理作用力度和强度较弱。因而,未来在基层行政层级上内部治理主体的治理功能需要强化,同时尽可能开放系统,激发基层组织自治活力,强化基层组织、社会和公众的激励,弥补体制内主体在基层治理功能的弱化问题。
(三)治理功能系统
从功能系统来看,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的公共治理体系需要建立健全预防、监督、惩治和保障四大功能。
构建有效的预防功能系统。反腐倡廉要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关键在于构建起有效的预防功能系统。预防的目的在于通过特定主体功能的发挥,使权力控制人在思想上和行为上“不想腐、不能腐”。预防的关键在于手段选择和职能优化:一方面,预防手段的选择是关键。长时期我们在预防功能发挥过程中,过度依赖教育手段陷入了主观唯心的理想主义路径,忽视对权力控制人的外部约束机制的构建,忽略制度反腐而产生制度缝隙,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反腐败的人治和人情因素。另一方面,预防功能配置需优化。预防功能承担主体非常复杂,需要多元治理主体协同合作。比如,教育预防功能需要形成涵盖政党、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多元教育主体的教育预防网络;制度防腐需要政党、立法、政府、部门之间等主体协同参与制度建设、完善、细化,形成严密的制度网,消除制度缝隙。
构建有效的监督功能系统。不受监督的权力易于腐败,有效监督必须体现实时性和长态化。一方面要形成实时监督。实时监督的前提是信息透明和信息共享。没有信息透明和信息共享就不会形成有效监督,而信息透明和共享需要构建政务公开机制,领导干部个人事项公开,打造阳光政务。另一方面要促成监督的常态化。常态化监督的条件是监督主体职权责必须明确。当前,很多主体承担了监督职能,但是监督职能只是赋予某一主体的“副业”。比如人大、纪委、监察、审计、组织部门、领导班子都负有监督职责,但是正是 “都能监督”可能导致“都不监督”。未来可以探索将监督功能在体制内集中于某些特定主体或按照权力运行的过程、环节和节点具体化监督主体。同时强化体制外异体监督的功能,切实加强和保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构建高效的惩治功能系统。惩治功能系统主要有两大功能:一是及时纠正不良风气。不良风气是政治文化和社会文化良性发展的毒瘤。以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为例,这些风气不仅构成廉政建设体制内障碍,而且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不良风气一旦形成了对抗社会主义核心道德价值体系的腐败文化,其治理难度和治理成本将大大提升。二是对违法违规及时查处。实证研究显示,“腐败黑数”与腐败程度呈正相关关系。从我国披露的部分腐败大案来看,有些腐败发生历时近20余年,演变成为大规模集团化腐败,对政治肌体和经济体制构成深度残害。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腐败发现难、查处难,若腐而不割,必然会蔓延和侵蚀更大范围的肌体。
构建强保障激励功能系统。保障激励功能系统主要在于激励治理主体能积极参与反腐倡廉治理。这需要解决三大基本问题:一是领导和组织保障。多元主体协同合作的前提需要有权威的中控系统进行领导、组织、控制和协调,发挥“中心”主体的治理功能。具体来说,保障系统需要发挥党的核心领导作用。二是解决好授权和权利保障。在横向治理结构中,“中心”主体功能的发挥不意味着大权在握,排除异体,形成权力虚设。相反“实行宪政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实现权力制衡,不允许有任何至高无上不受约束的权力主体存在”[11]。在纵向治理结构中,分权的范围和幅度需要结合属地、属人原则,做好恰当分权。分权当以独立行权、相互协同、提高效率为原则。同时,体制外主体参与治理的权利必须有足够的制度保障。比如,当前体制外主体积极行使检举、揭发、质询等权利时,缺乏及时回应和介入会导致体制外主体权利弱化。某些权力主体对正当权利主张进行“封、堵、压、吓”的粗暴处理,对体制外主体构成负向激励。所以,体制内主体独立行权、实质行权和体制外主体权利保障是构建强激励保障功能系统关键。
三、中国特色反腐倡廉建设的公共治理机制
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功能要充分发挥,需要微观层面的机制设定。本文认为“控制-协同-激励”是核心机制。根据机制设定理论,机制设定要符合“帕累托最优”、“信息效率”和“激励相容”原则[11]。
(一)领导控制机制
领导控制是治理机制设定的基础条件。“中心-多元-立体”的治理结构中,需要构建强大的领导控制机制协同多元主体参与治理。“中心-多元-立体”的治理结构需要深入研究党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核心领导作用的具体发挥问题。具体讲,需要创新各级党委、纪委在治理结构中领导和协同其它治理主体的机制。一方面,在历史上反腐倡廉存在超越预设目标,存在一定的失控现象,在手段和内容上都极易演变成为政治斗争和群众运动,此为前车之鉴。所以,党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能确保反腐倡廉治理的正确方向,能控制反腐倡廉治理的范围、力度和效度。另一方面,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没有领导核心和中控主体发挥统筹作用很容易产生摩擦和矛盾,陷入各自为政的低效率路径。所以,在反腐倡廉治理体系中,党的作用需要充分发挥,不能陷入“无政府主义”的泥淖。
(二)协同合作机制
协同合作是治理机制设定的核心目标。协同作用有两个基本内涵:一是目标的一致性。各治理主体需达成反腐倡廉治理的目标共识,是其治理机制有效运行的前提。若目标函数不一致,会直接导致主体间的行为冲突和混乱,增加治理成本。哈贝马斯指出,在公共治理中“各平行主体就某项公共关切地公共利益或公共事务彼此协商对话与合作,在公开、公平、平等、开放的原则下参与和管理公共事务,以期达成共识。”[12]二是行为的一致性。在目標函数一致的前提下,各行为主体必须紧密合作、一致行动。有学者指出,组织之间的互动关系可以依据目标一致与行动合作与否分为“合作、支持、互补、竞争、对立”五种类型[13]。公共治理体系下的主体间相互关系应该是目标和行为双重一致下形成的“合作”模式。传统反腐倡廉治理模式下,由于目标和行为存在某种程度的不一致,因而主体间存在支配、竞争甚至对立的情况。
(三)激励保障机制
激励保障是治理机制设定的核心驱动。协同合作本质上要求目标、行动的一致,而目标行动一致源自于一致利益的诉求。实际上,权力异化本身的结果往往构筑起利益壁垒,形成利益割裂、利益冲突。权力异化的既得利益者与其他主体间形成高度的利益冲突,导致当前反腐败进入深水区和关键期。反腐倡廉治理之道需要从根本上转换思维,要正视利益割裂和利益冲突,恰当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未来可行的思路有:(1)建立利益-竞争模式来驱动激励。在反腐倡廉治理体系下,不能再奢望靠伦理、道德驱动治理主体间的协同合作,而应构建以利益-竞争为核心驱动的激励机制。由于每一个权力寻租交易都会涉及到特定群体和个体的利益,对某项交易保持敏感的只有特定的群体和个体。所以,一项非法交易达成时,只有部分利益相关者受到直接利益损害,其他利益主体没有动力和兴趣去关注类似交易。激励机制就应该鼓励和强化特定交易情形下特定利益相关者的激励问题。同时,公共治理体系下激励机制的设定需要将激励深入更微观权力运行缝隙中,而这种深入的动机需要引入竞争机制作为激励基础。(2)建立完备的激励保障机制。有效激励除了有强烈的行为动机意外,还需要有参与行动的条件。从行为学的角度来看,治理机制需要构建“动机-行为-保障-结果”全过程激励。在产生行为动机的前提下,缺乏行为的保障条件,就会导致行动缺乏支持而流产。反腐倡廉治理需要三大激励保障:一是制度保障。反腐倡廉治理是规则导向而不是人治导向,这是公共治理与统治的区别。传统反腐倡廉的路径之所以不能实现长效化和常态化的治理根本原因在于缺乏制度保障。制度保障一方面强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另一方面是强调权利的制度固化。当前,外部治理主体的治理权利并没有得到足够的保障,这是外部治理主体不敢参与治理、心存顾虑的主要原因。二是信息保障。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公权力作为权力控制人只有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才能违背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个人利益。权力运行系统封闭会导致权力控制人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治理主体没有足够的信息支撑,就不可能实现有效的协同治理。所以,通过政务公开构建权力运行的信息识别和权力异化的信号甄别机制事关整个反腐倡廉治理体系运转的成败。三是技术保障。信息化时代,运用互联网技术推动和实现政务公开已经具备了比较成熟的条件。这些技术的运用能推动阳光政务,提高权力运行透明化,降低权力运行异化的几率,同时也可以降低反腐倡廉治理的成本。
四、结语
反腐倡廉没有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我国腐败问题成因复杂,既有政府权力集中、过度干预市场导致寻租机会增多的因素,也有长期以来对公共权力制约失衡的因素,更有制度缺失和制度执行不力的因素。从根本上说反腐倡廉治理需要通过政府职能转变,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来降低寻租空间和机会,但这不属于本文研究范围。公权力的客观存在导致反腐倡廉治理永远在路上,而反腐倡廉治理策略失误会加剧政府腐败、延误腐败治理时机。本文分析传统反腐倡廉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后发现,长期对“统治”和“管理”手段的路径依赖导致反腐倡廉陷入相对低效率。腐败问题的内生性特征要求我们不能关起门来反腐败,关起门来搞廉政建设。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反腐倡廉方针的关键在于实现反腐倡廉的“综合治理”,而“综合治理”本质要求在于构建反腐倡廉的公共治理体系。本文对构建中国特色反腐倡廉的公共治理体系提出了初略的框架,不足之处在于没有深入论证体系构建的理论基础,也没有对体系的扩展和细化做透辟分析,仅为抛砖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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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 王学青
Abstract: We should construct a system of public governance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enhance the governance ability to combat against corruption, which are the objective requirements to promote the governance system and advance the modernization of governance capability. At present, there are three main endogenous dilemmas, including the weakening of governance subjects, the path dependence of governance approaches, and the weak incentives of governance mechanisms. Therefore, anti-corruption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has to move towards “public governance”, which requires us to establish and improve a “Center-Multiple-Stereoscopic(CMS)” governance structure, strengthen four functions of prevention, supervision, punishment and protection, optimize the governance mechanisms of “Controllable-Collaborative-Incentive(CCI)”.
Key words: anti- corruption; public governance; governance structure; governance system; public governance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