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财
摘要:中国古代的抑兼并思想本质上是经济学整体主义方法论的产物,它在不同历史条件下所起的经济社会作用有所差异,但总体上不利于市场经济自发的长期的扩展。作为其对立面,反对抑兼并的思想包含个人主义方法论的因素,有可能孕育出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制度安排,但由于种种原因,这种可能没有变成现实。这一案例提示我们,在社会经济已经发展到要素自由流动达一定水平的情况下,既保持这种能促进资源配置优化的效率机制,又能够实现以起点和过程公平为核心的社会正义,需要对个人主义经济学方法论的加深理解和逐步兼容,推进常态下整体主义方法论向个人主义方法论的观念转型。
关键词:中国古代;抑兼并思想;方法论分析
中图分类号:F0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4)11-0143-11
抑兼并是中国古代经济思想史上的重要命题之一,也是中国经济思想史研究中学者们探讨较多的一个问题。本文拟从经济学方法论的角度对此作出新的分析,抛砖引玉,求教方家。经济学方法论是人们分析经济问题的思想路径和价值认同,融合于社会文化中,以此分析古代经济思想,可以为思考当代中国经济改革提供有益启迪。全文共有三部分:首先对相关史料进行简要梳理;其次考察古人思想的方法论特点;最后揭示这些理论的历史作用和经济学价值。
关于中国古代抑兼并思想的产生,学术界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它产生于西汉,在此之前,兼并一词已出现在先秦文献中,但那时的兼并还不涉及经济问题,“战国时的‘兼并都是指军事或政治兼并,《荀子》中常使用‘兼并一词,没有一例是指经济兼并的。西汉的‘兼并则具有了经济含义,晁错说‘商人兼并农人,《管子·山国轨》说‘此民之所以相并兼之时也,《轻重甲》说‘世且兼并而无止,汉武帝时的董仲舒也谈兼并。兼并的经济含义是西汉时才有的”。也有人认为,“战国思想家已发出富豪大贾兼并农人的警号”。导致这一歧见是由于对《管子》成书年代判断不同,因为胡寄窗是把这本书视为战国时期作品的,他指出:“《管子》非常重视富豪并兼,认为这是造成贫富悬殊的主要原因。所以,均贫富的具体措施,也以防止并兼为主要内容。在全部《管子》书中,此类措施多得不胜枚举。”尽管如此,围绕兼并问题的集中讨论始于西汉,是可以确定的。
从内容上来看,人们关注的兼并问题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商人对农民的兼并;另一类是地主对农民的兼并。西汉晁错描述当时农民贫困、商人暴富的社会现象,指出前者“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暑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寒冻,四时之间,亡日休息”,还无法维持生计,“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债)者已”;而后者则“操其奇赢,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卖必贵”,“衣必文采,食必粱肉,亡农夫之苦,有仟伯之得”,甚至“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何以致此?晁错归咎于兼并,说“此商人所以兼并农人,农人所以流亡者也”。《管子·轻重》也认为社会上的贫富悬殊来源于商人的巧取豪夺,因为人君对物价波动管理不力,“故使蓄贾游市,乘民之不给(足),百倍其本。分地若以,强者能守,分财若一,智者能收。智者有什倍人之功,愚者有不赓(偿)本之事。然而人君不能调,故民有相百倍之生也”。由于认识到“夫民富则不可以禄使也,贫则不可以罚威也,法令之不行,万民之不治,贫富不齐也”,《管子·轻重》主张政府干预市场,否则,“人君非能散积聚,钧羡不足,分并财利而调民事也,则君虽强本趣(促)耕,而自为铸币而无已,乃今使下相役耳,恶能以为治乎”?
桑弘羊在为汉武帝的经济政策辩护时也对富商大贾进行了抨击:“往者,豪强大家得管山海之利,采铁石鼓铸,煮盐,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大抵尽收放流人民也……聚深山穷泽之中,成伪奸之业,遂朋党之权,其轻为非亦大亦”,实施盐铁官营,就是要“建本抑末,离朋党,禁淫侈,绝并兼之路也”。
与此不同,西汉董仲舒的批评对象主要是“与民争利”的“食禄之家”,这些人中既有官商结合的商人,也有农村地区的大地主,他们“身宠而载高位,家温而食厚禄”,“因乘富贵之资力,以与民争利于下”,“是故众其奴婢,多其牛羊,广其田宅,博其产业,蓄其积委,务此而已”,使“民日削月腹,寝(渐)以大穷”。他着重指出:商鞅变法以后,土地可以买卖,兼并盛行,“富者田连仟伯(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加上官府赋税倍增,农民“或耕豪民之田,见(现)税十五,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这些情况到汉朝也“循而未改”,因此,他的政策建议是“限民名(占)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西汉后期,主张限田的人多起来,如师丹说:“古之圣王莫不设井田,然后治乃可平……今累世承平,富豪吏民訾(资)数巨万,而贫弱俞(愈)困”,因而必须限田;孔光和何武提出,自诸侯王至吏民,“名田皆毋过三十顷”,同时限制使用奴婢人数,以三年为期,逾期仍然超限者没官。
如果说汉武帝时的盐铁官营坐实了抑制商人兼并的政策,那么两汉之间的新朝王莽对抑兼并的实施则是全方位的。一方面,他表示“开赊贷,张五均,设诸斡”是为了“齐众庶,抑并兼”,为此实行五均六管,包括盐、铁、酒官营,垄断铸币权,收山泽物产税和行五均赊贷,这是对桑弘羊政策的恢复和发展;另一方面,他鉴于秦以后“坏圣制,废井田,是以兼并起,贪鄙生,强者规田以千数,弱者曾无立椎之居”,汉代虽减田租,但“常有更赋”,“豪民侵陵”,以致农民“父子夫妇终年耕芸,所得不足以自存”,“富者犬马食菽粟,骄而为邪,贫者不厌糟糠,穷而为奸”的情况,宣布“更名天下田曰‘王田”,不得买卖,一家男子不到八口而土地超过一井(900亩)的,将余田分给九族邻里乡党,无田者可按规定受田,“敢有非井田圣制无法惑众者,投诸四裔(边),以御魑魅(鬼怪)”。
此后,主张限田的有东汉荀悦,唐代陆贽,宋代李觏、欧阳修、苏洵,明代郑介夫等人。荀悦认为东汉的土地问题在于豪强占有大量土地,他们向佃农收取的地租往往高达土地收成的一半,在这样的情况下,仅仅减轻土地税只对豪强有利,无惠于农民,他提出:“宜以口数占田,为立科限,民得耕种,不得买卖,以瞻民弱,以防兼并。”他所说的限田,侧重点在限制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尚未涉及所有权,即所谓“耕而勿有,以俟制度可也”,因为所有权问题更复杂,他担心强行剥夺会引起豪强积怨生乱,可见这一建议是有弹性的权宜之计。陆贽指出:“天下之物有限,富室之积无涯。食一人而费百人之资,则百人之食不得不乏;富一家而倾千家之产,则千家之业不得不空”,由于制度缺陷,当时的情况是“富者兼地数万顷亩,贫者无容足之居,依托强豪,以为私属”,佃农“终年服劳,无日休息,罄输所假,常患不充”,“有田之家,坐食租税,贫富悬绝,乃至于斯,厚敛促征,皆甚公赋”,土地为“王之所有”,“而兼并之徒居然受利,官取其一,私取其十”。在一夫百亩的古代田制难以恢复的情况下,他的对策建议是:“令百官集议,参酌古今之宜,凡所占田,约为条限,裁减租价,务利贫人”,做到“微损有余,稍优不足,损不失富,优可赈穷”。endprint
李觏认为当时农业生产中存在地力不尽和田不垦辟的问题,原因在于贫民缺少土地,富者占地无数,“富人虽有丁强,而乘坚驱良,食有粱肉,其势不能以力耕也,专以其财役使贫民而已。贫民之黠者则逐末矣,冗食矣,其不能者乃依人庄宅为浮客(佃农)耳。田广而耕者寡,其用工必粗,天期地泽风雨之急又莫能相救,故地力不可得而尽也”。他强调土地制度在农业发展和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土地,本也,耕获,末也。无地而责之耕,犹徒手而使战也。法制不立,土田不均,富者日长,贫者日削,虽有耒耜,谷不可得而食也。食不足,心不常,虽有礼义,民不可得而教也……故平土之法,圣人先之。”但考虑到现实情况,李觏的主张还是“限人占田,各有顷数,不得过制”,以实现“兼并不行”,“土价必贱”,“田易可得”,让农民拥有土地后“一心于农”,至于未垦荒地,则任人垦辟,“不限其数”。欧阳修认为当时妨碍农业生产的弊端主要有三项,其中便包括“兼并之弊”,在他看来,“井田既坏,而兼并乃兴”,一个拥有万亩土地的地主,为他种地的农户有几十家,他们“素非富而畜积之家”,遇事要向地主借债,利息高昂,生活艰难,“尽其所得或不能足,其场功朝毕而暮乏食”,而地主却“尽取百顷之利”,在这种土地占有格局下,即使“国家有宽征薄赋之恩”,得好处的只是兼并之家,普通农户“困苦常自如”。但他对如何治理这一顽疾应对无策。苏洵认为土地占有的混乱导致了严重的后遗症,“井田废,田非耕者之所有,而有田者不耕也。耕者之田资于富民,富民之家地大业广,阡陌连接,募召浮客分耕其中……田之所入己得其半,耕者得其半。有田者一人而耕者十人,是以田主日累其半以至于富强,耕者日食其半以至于穷饿而无告”,他建议政府实施限田,让农民获得土地成为自耕农,使他们“各食其地之全利,利不分于人而乐输于官”,以达到“不惊民,不动众,不用井田之制,而获井田之利”。
郑介夫猛烈抨击了豪强的土地兼并,指出:“今之豪霸,所谓御人于国门之外者,真生民之蠹,国家之贼也。”他认为治理占田无序的最好办法是井田制,但在允许土地买卖,公田纷纷变为私田的情况下,“井田永不可复”,因为“田既属民,乃欲夺富者之田以与无田之民,祸乱群兴,必然之理也”,只能行“限田之法”,其做法是:“每一家无论门阀贵贱,人口多寡,并以田十顷为则。有十顷以上至于千顷者,听令分析,或与兄弟子侄姻党,或立契典卖外,人但存十顷而止……十顷以下于一亩者,许令增买,亦至十顷而止。”五年为期,逾期超限部分没官,没收土地卖与贫民后所得,一半归官,一半还给原田主。
和新朝王莽一样,北宋王安石的抑兼并也是全方位的,态度坚决,举措严厉。他断言当时的经济困境都是兼并造成的:“今一州一县便须有兼并之家,一岁坐收息至数万贯者。此辈除侵牟编户齐民为奢侈外,于国有何功,而享以厚奉?今富者兼并百姓,乃至过于王公,贫者或不免转死沟壑,陛下无乃于人主职事有所阙,何以报天下士民为陛下致死?”在他看来,“为国之体,摧兼并,收其赢余以兴公利,以救艰厄,乃先王政事,不名为好利也”。于是,抑兼并就成为王安石变法的主要目标和内容。如均输法是要改变“富商大贾因时乘公私之急,以擅轻重敛散之权”的局面,“稍收轻重敛散之权,归之公上”,他的理由是:“盖聚天下之人,不可以无财;理天下之财,不可以无义。夫以义理天下之财,则转输之劳逸不可以不均,用度之多寡不可以不通,货贿之有无不可以不制,而轻重敛散之权不可以无术。”实行青苗法,是鉴于“人之困乏常在新陈不接之际,兼并之家乘其急以邀倍息,而贷者常苦于不得”,官府发放青苗钱可以“使农人有以赴时趋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昔之贫者举息之于豪民,今之贫者举息之于官,官薄其息而民救其乏”。总起来看,王安石打击兼并的重点在商业方面,对地主兼并则有所区别。他曾说:“播种收获,补助不足,待兼并有力之人而后全具者众,如何可遽夺其田以赋贫民?此其势固不可行,纵可行,亦未为利。”又说:“今百姓占田或连阡陌,顾不可夺之,……然事主诚能知天下利害,以其所谓害者制法而加于兼并之人,则人自不敢保过限之田;以其所谓利者制法而加于力耕之人,则人自劝于耕而授田不敢过限。然此须渐乃能成法。”
王安石的抑兼并思想不仅以激烈程度高和实施力度大为特点,而且还成为中国古代经济思想史上抑兼并思想转变的一个标志,正如有学者所说:“西汉以来地主阶级中某些人的抑兼并主张,经过王安石变法的实践,进一步降低了人们对它的兴趣。以后反对实行所谓抑兼并政策的议论渐多,而且有一些是出于赞成改革的地主阶级思想家的笔下。”
以上史料梳理表明,中国古代的抑兼并思想包含着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抑地主的兼并,二是抑商人的兼并。由于兼并者的目标主要是土地,受兼并之害的无非是贫苦农民,所以在以往的研究中,对抑兼并思想的分析多是放在土地或农业思想中进行的。若从经济学方法论的角度探讨抑兼并思想,就需要把视野拓宽到经济的多个领域,如商业、财政等,因为土地兼并只是生产要素流动的末端表现,要消除这一后果,决策者往往采取全方位的抑制手段,其政策影响也扩展到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
胡寄窗指出:秦汉以后,“统一的地主政权之建立,土地兼并矛盾也随之尖锐化,并成为重要社会矛盾而提上了历史日程”。在他看来,产生土地兼并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土地稀缺,一个是土地私有,因为“在封建领主经济时代的西周,‘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土地归封建国家所有,不能自由买卖;农民只是份地的使用者,而且地广人稀,也不必要买卖土地;故那时不存在土地问题。随着领主经济的瓦解,出现地主土地私有制也就出现土地自由买卖,这就必然产生土地兼并现象”。问题在于,当大一统的封建国家建立之后,在同时存在多种为人们所追逐的稀缺资源的情况下,土地要素的流动为何最受关注?土地资源的快速集聚(兼并)何以发生并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症结所在?
众所周知,分散经营的小农经济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特征,以农为本的观念根深蒂固。西周末年的虢文公说:“夫民之大事在农,上帝之粢盛于是乎出,民之蕃庶于是乎生,事之供给于是乎在,和协辑睦于是乎兴,财用蕃殖于是乎始,敦庞纯固于是乎成。”既然如此,作为农业的最基本生产资料,土地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正如《管子》所说:“夫民之所生,衣与食也。食之所生,水与土也。”它进而强调:“地者,政之本也。是故地可以正政也。地不平均和调,则政不可正也。政不正,则事不可理也”,“地不正则官不理,官不理则事不治,事不治则货不多。是故何以知货之多也,曰事治;何以知事之治也,日货多。货多事治,则所求于天下者寡矣”。由此可见,中国古人对土地的重视,从一开始就不仅限于农业,亦不局限于经济,而与社会治理和政府职责紧密相联。endprint
国家或政府对土地的管理可以有不同的政策选择。一种是制定并维护能激励生产者积极性的产权制度。孟轲认为统治者实行“仁政”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让人民有稳定的财产,在他看来,“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恒产的标准是:“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无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与此同时,孟轲十分强调土地疆界的准确划分,指出:“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这些见解包含一定程度的产权意识。另一种则是出于国家整体利益的需要,对某些重要资源进行管制,配置方法具有强制性和随意性。如商鞅在推行“农战”政策时提出“徕三晋之民,而使之事本”,办法就是给予土地、住宅和免除徭役。值得注意的是,西汉以后的抑制土地兼并论大都从批评商鞅允许土地买卖说起,而其对策思路却与商鞅有相似之处。究其实,商鞅的废井田意在变革旧的社会关系,这在客观上有促进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作用,却不是变法者的初衷。
也正因此,当汉初统治者实行“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的经济政策,文景之治相继呈现以后,土地作为农业经济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和古代社会最主要的财富形态,价值不断提升,流动逐步加快,配置方法日益多样,对社会各阶层生活状况的影响显著加强,特别是在商业资本大量进入土地市场以后,原先的农业生产格局不得不发生改变,出现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农业生产人口的过剩,以及社会上贫富差别的扩大。从经济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来看,晁错描写的西汉社会似乎正处于传统农业经济在城市商业的冲击下面临转型的前夜。因为在抽象的经济学意义上,商业资本流入农村将带来土地集中,而土地集中会使农业经营由粗放型走向集约型成为可能,农业技术的革新、农业产品的商品化率的提高,都将受益于这一转型。但是,这一假设在中国古代思想家的头脑中是不可想象的。在他们的判断中,让商人在市场上牟利,再去兼并土地,世家豪强或者重租盘剥佃农,或者让无地贫民流离失所,这是社会秩序的破坏,是价值观念的颠覆,是国家职能的丧失。土地兼并成为西汉社会关注的焦点,盖源于此。
另一方面,呼吁国家运用超经济力量抑制土地兼并成为社会主流声音,也与经济思想的整体主义方法论的形成和发展有关。秦汉之际的“大同”理想憧憬“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衿、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的社会制度。“大同”思想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墨子》主张“尚同”,《论语》、《孟子》中的社会保障思想,都可以视为“大同”思想的先行资料。但先秦的主流观念是和谐,和谐的内涵是多样性、差异性、适当比例、适当节奏。在那时,“同”作为多样性中的一种而存在,但“和”与“同”歧义分明。“大同”一旦成为正统,尚“公”抑“私”的观念便成为定式,这在不少西汉文献中得到反映,如“昔圣王之治天下也,必先公。公则天下平矣”;“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乃天下之天下也。同天下之利者,则得天下;擅天下之利者,则失天下。天有时,地有财,能与人共之者,仁也,仁之所在,天下归之”;“夫至人之治也,弃其聪明,灭其文章,依道废智,与民同出乎公”;等等。基于此,对国家权力的推崇,对个人经济利益的忽视,就成为必然,而那些主张抑兼并、限田的改革者,大都具有这样的知识背景和价值追求,正如吕思勉评价王莽时所说:“王莽的失败,不是王莽一个人的失败,乃是先秦以来言社会改革者公共的失败。因为王莽所行,并不是王莽一个人的意见,乃是先秦以来言社会改革者公共的意见。王莽只是集此等意见的大成。”“所以王莽是根本无所谓篡窃的。他只是代表时代潮流,出来实行改革的人。要实行改革,自然要取得政权;要取得政权,自然要推翻前朝的皇帝;而因实行改革而推翻前朝的皇帝,在当时的人看起来,毋宁是天理人情上当然的事。”
这种思想方法延续长久。在注释先秦典籍《老子》时,王安石说过这样的话:“背私,则为公;尽制,则为王。公者,德也;王者,业也。以德,则隐而内;以业,则显而外。公与王,合内外之道也。”这是他对包括自己在内的统治者和决策者提出的人格标准,也是他分析社会问题和制定变法措施的基本出发点。从这一信念出发,王安石在抑兼并时表现出极端的固执,他宣称“天命不足畏,祖宗不足法,流俗不足恤”,认为“流俗之人,罕能学问,故多不识利害之精,而于君子立法之意有所不思,而好为异论。若人主无道以揆之,则必为异论众多所夺,虽有善法,何由而立哉”?表示只要不是为了私利,国家控制经济领域,获取一些财富就不是所谓的“兴利”:“陛下修常平法,所以助民,至于收息,亦周公遗法也……今陛下广常平储蓄,抑兼并,振贫弱,置官为天下理财,非所以佐私欲,则安可谓之兴利之臣乎?”甚至不惜增加民众的负担和“与民争利”,“陛下但不以此钱供苑圃、陂池、侈服之费,多取之不为虐也”:“泉府之官,先王所以催制兼并,均济贫弱,变通天下之财,而使利出于一孔者,以有此也。其言曰‘国事之财用取具焉。盖经费则有常赋以待之;至于国有事,则财用取具于泉府。后世唯桑弘羊、刘晏粗合此意。自秦汉以来,学者不能推明其法,更以为人主不当与百姓争利”。
严格地说,出现经济学上的整体主义方法论和个人主义方法论这样的提法只是百多年前的事,但毫无疑问,经济思想史上运用上述两种不同的思想方法对经济社会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为时更久,罗斯巴德在谈到西方国家的情况时说,“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到托马斯主义者、列奥·施特劳斯及其当今的支持者们,都是深刻的国家主义者而不是个人主义者,他们的自然法理论也有相应的重大失误”,而“洛克著名的《政府论(下篇)》肯定是最早系统论述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和自然权利理论的作品之一”。显然,中国古代的抑兼并思想也印证了这一点。经济学的整体主义方法论包括三层含义:(1)社会整体大于其部分之和;(2)社会整体显著地影响和制约其部分的行为或功能;(3)个人的行为应该从自成一体并适用于作为整体的社会系统的宏观或社会的法律、目的或力量演绎而来,从个人在整体当中的地位(或作用)演绎而来。与此相联系,整体主义方法论的运用者大都主张政府在宏观上主导经济的运行,它们强调社会的价值重于个人,擅长于组织集体行动,熟悉和偏好行政干预的办法,对社会经济的分析和评价基本上集中于分配的可接受度,即所谓的公正公平,认为政府干预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可控性,减少不确定性,是实现长期繁荣的人类理想的必由之路。以此来看中国古代的抑兼并思想,在分析思路和政策实施等方面,其整体主义方法论属性是显而易见的。endprint
作为对照,可以看看中国历史上反对抑兼并思想的特点。抑兼并的目的之一是消除贫富差别,西汉司马迁对此表示异议,他主张“贫富之道,莫之夺予”,并把政府的经济政策划分为优劣五等:“善者因之,其次利道(导)之,其次教诲之,其次整齐之,最下者与之争。”可见他不仅不主张抑兼并,而且认为政府干预弊端多多。宋代司马光是王安石变法的反对者,尤其对打击富豪不以为然,在他看来,“富者常借贷贫民以自饶,而贫者常假贷富民以自存。虽苦乐不均,然犹彼此相资,以保其生也”,但是,“州县官吏恐以通欠为负,必令贫富相兼,共为保甲,仍以富者为魁首”,这些做法都直接侵犯了富人的利益,因为“贫者得钱随手皆尽,将来粟麦小有不登,二税且不能输,况于息钱……富人不去,则独偿数家所负,力竭不逮,则官必为之倚阁”,这样做的后果是:“贫者既贫,富者亦贫,臣恐十年之外,富者无几何矣。富者既尽,若不幸国家有边隅之警,兴师动众,凡粟帛军须之费,将从谁取之?”明清之际的王夫之指出:“从政者之惠民,利而已矣;而天有时勿夺之,地有产勿旷之,人有力勿困之,民自利也。”强制性地将富人财产给予穷人是无济于事的,例如限田,“犹割肥人之肉,置瘠人之身,瘠者不能受之以肥,而肥者毙矣”。
一些人直截了当地揭露抑兼并就是政府攫取民间财富。宋代苏轼认为王安石实施的青苗法就是官府高利贷:“今陛下使农民举息,与商贾争利,岂理也哉……今青苗有二分之息,而不谓之放债取利,可乎?”他指出市易法把“民间生财自养之道,一切收之公上”,其后果是商人亏损,市场萧条,“昔日号为天比户者,皆为市易所破,十无一二矣,其余自小民以上,大率皆有积欠”,“富户先已残破,中民又有积欠,谁敢赊卖物货,则商贾自然不行,此酒课利所以日亏,城市房廊所以日空也”。至于均输法,苏轼表示:“夫商贾之事,曲折难行,其买也先期而与钱,其卖也后期而取直,多方相济,委典相通,倍称之息,由此而得。今官买是物必先设官置吏,簿书廪禄,为费已厚,非良不售,非贿不行。是以官买之价,比民必贵,及其卖也,弊复如前,商贾之利,何缘而得。”这样的做法使“豪商大贾,皆疑而不敢动,以为虽不明言贩卖,然既已许之变易,变易既行,而不与商贾争利者,未之闻也”。叶适抨击说:“《周官》晚出,而刘歆遽行之,大坏矣;苏绰又坏矣;王安石又坏矣。千四百年更三大坏,而是书所存无几矣。”“今天下之民,不齐久矣。开阖、敛散、轻重之权不一出于上,而富人大贾分而有之,不知其几千百年也,而遽夺之,可乎?夺之可也,嫉其自利而欲为国利,可乎?呜呼!居今之世,周公固不行是法矣。”“盖王安石之法,桑弘羊、刘晏之所不道;蔡京之法,又王安石之所不道;而经总制之钱法也,虽吴居厚、蔡京亦羞为之。”明代丘溶在评价王安石的市易法时写道:“呜呼,天生众民,有贫有富,为天下王者,惟省力役,薄税敛,平物价,使富者安其富,贫者不至于贫,各安其分,止其所,得矣。乃欲夺富与贫以为天下,乌有是理哉?夺富之所有以与贫人且犹不可,况夺之而归之于公上哉!吁,以人君而争商贾之利,可丑之甚也。”
在以往的经济思想史研究中,对兼并问题上的不同观点,论者多以党派之争或阶级属性作为分析线索,所以得出的结论无非是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之类,若从经济学方法论角度观之,则不难发现这些对抑兼并举措的批评大都基于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对经济社会中激励机制的肯定,说到底,是从最基本的人的经济特征出发的,而这些正是个人主义方法论的精髓所在⑥。由于个人主义方法论在中国传统文化的氛围中很难培育成熟,其思想影响和社会作用自然远远不及整体主义方法论。也正因为抑兼并思想及其反对意见的背后是两种经济学方法论的分歧,它们在中国古代经济思想史上成为持久争议的话题就不足为奇了。
作为经济学整体主义方法论的产物,中国古代的抑兼并思想曾经付诸实施,从其贯彻的结果也可以看出整体主义方法论的内在特点。
在抑制商人的兼并方面,由于它直接导致了盐铁官营的政策体制,对后世影响很大,所以学界的研究成果较多。简而言之,政府控制市场和操纵物价的做法虽然有利于国家把民间商人的利润转变为财政收入,但对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弊端多多。首先,它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导致了一系列官府经济的怪相,如商品质量低劣、价格昂贵、强迫摊购,“故百姓疾苦之”;其次,它开启了官府向民间商人掠夺财富的先例。西汉曾向工商业户征收财产税,后来因为有告发商人财产可以获得一半奖励的规定,举报行为遍及各地,“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朝廷“分遣御史廷尉正监分曹往,即治郡国缗钱,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而县官有盐铁缗钱之故,用益饶矣”;第三,这种经济体制严重压抑了民间的投资意识,商人的性格心态遭到扭曲。史称,杨可告缗后,“民偷甘食好衣,不事蓄藏之产业”。这是因为担心已有的财富被剥夺,人们不愿从事新的投资,而把多余的钱尽量用于奢侈性消费。显然,以抑制商人兼并为旗号的官商体制在满足国家财政需要的同时,堵塞了市场经济的内生性发展。
相比之下,在抑制地主兼并农民土地方面,专业文章不少,但从市场经济的角度进行分析的则不多。如前所述,自董仲舒提出“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以后,鉴于西汉朝廷无力整治土地兼并的教训,王莽实施了土地国有化的“王田”制改革,为期很短,草草收场。此后,国家颁布的正式土地制度有晋代的占田制、北魏等朝的均田制等。这些制度一方面规定了统治集团内部按照不同等级占有土地的限额,另一方面又承诺给予农民最基本的土地数量。在很大程度上,前者直接体现了抑兼并思想的政策意图,而后者则建立在前者是否有效实施的基础上,也可以说是抑兼并思想的目的所在和实践检验。
占田制规定:国王公侯在京城近郊的占田数,大国15顷,次国10顷,小国7顷;职官占田数,一品50顷,以下每品递减5顷,至九品为10顷;此外还对职官的荫户数作了规定。关于向农民授田,规定如下:“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对受田者的年龄划分是:“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已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为老小,不事。”这个制度执行情况如何?八九年以后就有人说:“人之田宅既无定限。”可见效果有限。endprint
北魏均田制规定了官员的公田数量:刺史15顷,太守10顷,治中、别驾各8顷,县令郡丞6顷,公田须随官职更换负责交代,私自出卖者按律惩办;农民的受田标准是:“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诸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人倍田分。于分虽盈,没则还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皆从还受之法。”均田制还对农村弱势群体规定了土地分配标准:“诸有举户老、小、癃、残无授田者,年十一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年逾七十者,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者,虽免课,亦授妇田。”此后的北齐和北周也都实行过均田制,其中北周的土地占有规定是:“凡人口十已上,宅五亩;口九已下,宅四亩;口五已下,宅三亩。有室者,田百四十亩;丁者,田百亩。”
均田制实施了近300年,原因是多方面的。胡寄窗认为,北魏统治者当时掌握的荒田较多,且作为军事战胜者的统治集团和原有的地主阶级联系不多,以及“均田思想主张将租税的交纳与否同土地的还受完全结合起来,确定了土地使用者与最高地主之间的直接‘依赖关系”,这些都使均田制能够比较顺利地推行,而且推行时间较长。但很明显,作为抑兼并政策之一,均田制的成功实施与这一制度在处理土地集中问题上的做法密切相关。史料显示,均田制颁行之前,社会上已经出现贫富两极分化日趋严重的情况,因此无论是李安世的《均田疏》,还是孝文帝的均田诏,都把抑制土地兼并作为决策的主要目的之一。前者写道:“臣闻量地画野,经国大式,邑地相参,致治之本。井税之兴,其来日久;田莱之数,制之以限。盖欲使土不旷功,民罔游力。雄擅之家,不独膏腴之美;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所以恤彼贫微,抑兹贪欲,同富约之不均,一齐民于编户”,“今虽桑井难复,宜更均量,审其径术,令分艺有准,力业相称。细民获资生之利,豪右靡余地之盈,则无私之泽,乃播均于兆庶,如阜如山,可有积于比户矣。”后者表示:“朕承乾在位,十有五年。每览先王之典,经纶百氏,储蓄既积,黎元永庆。爰(乃)暨(及)季叶,斯道陵替,富强者并兼山泽,贫弱者望绝一廛,致令地有遗利,民有余财,或争亩畔以亡身,或因饥馑以弃业,而欲天下太平,百姓丰足,安可得哉?今遣使者,循行州郡,与牧守均给天下之田,还受以生死为断,劝课农桑,兴富民之本。”
在执行过程中,均田制具有自己的特点。一是对于纠缠不清的土地纷争限时判属,如无确凿证据,悉归今主,以使“虚妄之民,绝望于觊觎,守分之士,永免于凌夺”。二是提出“分艺有准,力业相称”的授田原则,即不是绝对的平分土地,而是根据各家具体的人口情况、劳动技能、自然条件进行土地分配。三是对兼并豪强的抑制有一定弹性。有研究者指出,由于对奴婢也一样受田,这些田当然归地主所有,“这就保证了地主可以占有比农民多得多的土地。这也是一种‘力业相称。而且均田政策中并无没收地主多余土地的规定,他们的多余土地并不需要拿出来‘均”。马端临说,均田制“固非尽夺豪富之田以与贫人也”,是确切的。此外,均田制在依据农业生产特点、遵循农业经济规律、运用法律工作机制等方面也都有所创建。
由此可见,同样是基于经济学整体主义的方法论,由国家制定和实施的抑兼并政策,其效果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笔者根据奥尔森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中提出的理论,结合历史案例加以扩展,认为在某种特殊的条件约束下,集体行动是可以有效的,但从长期来看,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个人行动提供的效率支撑。一般而言,中国古代的土地新政大多在改朝换代、战乱平息后颁行,在这种情况下,由国家运用超经济的强制对土地关系进行调整,能够得到百姓拥护,从而有利于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但在和平时期,农业生产的持续则有赖于经济规律发挥作用,即资源配置的优化需要有一个保证要素流动的竞争机制,需要有一个稳定人的预期、激励人创新获利的产权安排,为此,经济学整体主义方法论就需要兼容个人主义方法论的因素。
但是,这样的兼容又是很困难的,因为中国古代的主流文化是倾向于整体主义的,在如此的文化氛围中,抑兼并固然是政府行为,不抑兼并也不一定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东汉刘秀曾下令在全国各地度田,“而刺史太守多不平均,或优饶豪右,侵刻赢弱,百姓嗟怨,遮道号呼”,有人暗示,“颍川、弘农可问,河南、南阳不可问”,帝问缘故,答曰:“河南帝城,多近臣,南阳帝乡,多近亲,田宅逾制,不可为准。”虽然这件事最终得到处理,但在土地兼并问题上。官商勾结、特权阶层和大地主的联系显然不是个案,既然如此,依靠执政者一己之力治理兼并弊端,是有先天不足的,甚至根本就是缘木求鱼。
秦晖认为中国古代的抑兼并和不抑兼并实际上区别不大,因为“中国历史上所谓的‘兼并在本质上并不是经济行为而是权力行为”,“历代的‘抑兼并却都是有权势者、尤其是最高皇权的代表者之所为,他们眼中的‘兼并,主要是‘商人并兼农人(西汉晁错语)、‘阡陌闾巷之贱人与人主争黔首(王安石语)。倒是历代‘不抑兼并者所反对抑制的,才是真正主流的‘兼并:‘官品形势之家对‘齐民的兼并。这样一来便出现了如下趋势:‘抑兼并,者的国家统制严厉地束缚了‘阡陌闾巷之贱人的经济发展,而‘不抑兼并者的自由放任则使‘官品形势之家得以肆行聚敛。‘抑兼并则朝廷禁网遍地,民无所措其手足;‘不抑兼并,则贪官污吏横行,民无所逃其削刻。不言而喻,真正自由竞争的民间经济在这两种情况下都难有出头之日,而这两种政策走到后来都有可能加剧由治而乱的王朝危机”。在他看来,“为什么‘抑兼并不行,‘不抑兼并也不行,‘抑与‘不抑交替试之还是不行?因为‘权力捉弄财产,的封建经济不可能讲‘过程的公正,无论专制朝廷的‘公权力还是贵家势要的‘私权力,都既不讲规则公平更不讲起点公平,于是国家的‘自由放任会放出无数土皇帝与土围子,却放不出一个中产阶级,而国家的经济统制也只会‘与民争利,却统不出个理性调控机制”。endprint
从经济学方法论的历史演进看,情况可能并非像秦晖断言的那样无望。如同资本主义是从封建经济中脱胎而来,经济学方法论的个人主义远比整体主义晚出。问题在于,中国古代土地要素的集聚化为何没能催生出一种既能保持由这种流动和集约带来的效率,又能控制经济人追逐利益必然伴随的道德风险和市场波动的机制?笔者以为,整体主义方法论不利于清晰的产权制度的萌生和成熟,是主要原因之一。王家范曾指出:“向来通史界普遍都接受这样的看法:自商鞅废井田、‘民得买卖,到秦始皇‘黔首自实田,中国土地私有制出现得很早,秦汉以后,地主土地私有制形态已占主导地位,并认为这是中国历史区别于西方中世纪的一大特点。”但这是值得讨论的,“例如既然中国那么早就接受了私有制,为什么还会一再发生像占田、均田、限田种种国家强制推行土地国有化的举措?统治者按自己的意旨,随时都可以抄没或‘收买民田为公田,凭什么可以如此做?”“汉初、明初有过两次规模极大,涉及十万、数十万以上人口的‘迁徙豪强。那些数代土著于此、‘发家致富的‘豪强地主及其宗族,一朝令下,原有田产悉化为乌有,能说他们拥有‘所有权吗?”在他看来,“史学回避这些事实,不给予一种合理的历史解释,是不正常的。因为这种名为私有的田产没有制度化保障的环境,恰恰是以后中国难以走出‘中世纪的一个症结。”王家范得出的结论是:“在大一统帝国时代,农业的产权有多种多样的形式。说不存在某种形式的私有产权,也不合乎实际。但究其实质都摆脱不了‘国家主权是最高产权的阴影,恐怕是中国所特有的一种历史特征。总体而言,这二千年内,大一统体制内在的产权‘国有底气,仍然或显或隐、或强或弱地在发挥其无所不在的能量。任何名正言顺的国有产权,都会受到各种形式的侵蚀,被‘化公为私;而任何看似私有的产权都会受到国家的限制,历经挣扎,也仍然逃不脱私有产权不完全的困境。”这种私有产权的不健全,是与传统中国经济学个人主义方法论缺位互为因果的。
因此,本文的结论是:中国古代的抑兼并思想本质上是经济学整体主义方法论的产物,它在不同历史条件下所起的经济社会作用有所差异,但总体上不利于市场经济自发的长期的扩展。作为其对立面,反对抑兼并的思想包含个人主义方法论的因素,有可能孕育出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制度安排,但由于种种原因,这种可能没有变成现实。这一案例提示我们,在社会经济已经发展到一定水平的要素自由流动的情况下,既保持这种能促进资源配置优化的效率机制,又能够实现以起点和过程公平为核心的社会正义,需要对个人主义经济学方法论的加深理解和逐步兼容,推进常态下整体主义方法论向个人主义方法论的观念转型。这也是当代中国经济改革的思想文化意义之所在。
(责任编辑:陈炜祺)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