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中国的传统思想文化中,包含了丰富的环境保护思想,主要表现为天人合一,万物平等和资源合理利用的环境保护意识。这些环保思想在实践中则表现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环保机构的设置。这些环保思想及实践对我们今天和谐社会的建立仍有重要启示。
[关键词]中国古代;环境保护;思想;实践
一、中国古代的环保思想
在中国古代,人们就已经有了环境保护的意识,认识到了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重要性。中国古代的环保思想主要表现为“天人合一”,万物平等和资源合理利用的生态观。
(一)“天人合一”的生态观。在中国古代的环保思想中,“天人合一”的思想是最典型的。它强调人与自然界的统一,强调人类应当认识、尊重并保护自然,而不能破坏自然,反对人类无休止地向自然界索取和片面的利用自然。
最早体现这一观点的是先秦时期的儒家。儒家“天人合一”与“普遍和谐”的自然观代表了中国哲学的“根本精神和最高境界”。[1](第8期)孔子在《论语·阳货》中提到,“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2](p315)他指出,世界万物皆“天”所生,“天”不是超自然的上帝,而是现实的自然界,而自然界则有其运行的自然规律,强调了要遵循自然规律办事。《易经》载:“与天地和其德,与日月和其明,与四时和其序,与鬼神和其吉凶,先天而天弗违,后天而奉天时”[3](p7)。这是一种“天人合一”的思想,论述了天与人和谐的观点。
而先秦时期的道家则以“道”为出发点,提出了“天人合一”、“物我一体”的和谐生态观。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道家也强调“天人合一”的生态观。道家的创始人老子曾说过:“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4](p96)是道家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准则,它反映了道家“天人合一”的和谐理念,“道法自然”的和谐原则。人类的活动都应该与自然界保持和谐统一。这是道家对“天人合一”生态观的表述。
先秦诸子百家之后,中国古代各朝的思想家、哲学家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天人合一”的思想,使“天人合一”的生态观内容更加丰富。西汉时,董仲舒的“天人合一”包含了三个不同层次的内容,一是天在形体结构上的一致;二是天在思想和道德意识上的一致;三是天人之间可以相互感应[5](第3期)。董仲舒的“天人合一”思想虽然是为了维护帝王的统治,但却从客观上反映了人与自然应该保持和谐的生态观,将“天人合一”的生态思想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宋明时期,理学的程朱学派和陆王心学则继续发展了“天人合一”的生态观,提出了“人心与天地万物为体”[6](p879)的思想,并对“万物一体”做出了系统全面的论述,提出了人与自然界中的万物是和谐的、统一的,只有尊重自然界、尊重万物,才能够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而天人和谐则是最高的理想境界。
(二)万物平等的生态观。在我国古代社会中,万物平等的生态伦理观也占有重要的地位。其中在儒家、道家和佛教的思想中都有所体现。
儒家在强调“以人为本”的同时也主张珍爱生命、爱惜器物,将对人的爱扩展到了世间万物。关于这一思想表达最清晰的是儒家的孟子。他提出,“君子之于物也,爱之而弗仁;于民也,仁之而弗亲。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7](p377)。这就将儒家的“仁”由亲亲、仁民、推及到爱物,充分体现了万物平等的自然观。强调了人与万物是平等的,人是自然界中的一员,不应该凌驾于自然界之上。
道家则是从“道”的角度来论证万物的平等性。老子所说的“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4](p96),包含了人和万物是平等的观念,人只是万物中的一份子,人在自然界中并不比其他万物具有更高的地位,体现了万物平等的生态观。
佛教则从佛的内在性、万物皆能成佛的角度提出了“众生平等”的观点,认为众生皆有佛性。佛教的众生平等不仅是不同人的平等,而是超越了人的范围,是宇宙间一切众生的平等。如禅宗的“青青翠竹,尽是法身;郁郁黄花,无非般若”[6](p1135)的思想正是这一观点的体现,就连无情的花草也有佛性,都应该受到尊重。人们要珍爱万物,以平等的心去对待众生。
(三)资源合理利用的生态观。资源合理利用的生态观在中国古代思想文化中也有许多的体现。周文王在临终嘱咐武王时提到:“山林非时不升斤斧,以成草木之长;川泽非时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不麛不卵,以成鸟兽之长”[8](p113)。表明了人类在向自然界索取资源时,要有节制,要遵循生态循环与资源合理利用的生态观。春秋战国时期的诸子百家也有很多生态循环和资源合理利用的思想。孔子从道德伦理的高度指出人们如果不按时令砍伐树木,宰杀牲畜,则是不孝的表现,要求人们要遵循生态循环的发展规律,保护环境。孟子则进一步提出了“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9](p4)的节用观,更好地体现了要适度开发自然资源的观点。这些论述都充分地体现了遵循自然规律、保证生态循环和资源合理利用的生态伦理观。
二、古代保护环境的实践活动
在中国古代,不仅思想文化中蕴藏了丰富的环境保护思想,而且有许多保护环境的实践活动,典型的是保护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环保机构的设置。这几个方面的活动对今天我们的环境保护也有学习和借鉴价值。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中国古代社会中,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在各朝各代都非常重视,几乎每个朝代都制定一些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周文王时期颁布的《伐崇令》可以说是世界上最早的环境保护的法令。它规定,对于不按法令乱坏房屋、乱填水井、乱砍树木和宰杀牲畜的人判处死罪。这一法令虽然极为严苛,并且其直接目的是为了管理国家,稳定社会秩序,但客观上却抑制了乱砍乱伐的现象,起到了保护环境的作用。到了唐代,则有《唐律》记载,“诸弃毁官私器物及毁伐树木、庄稼者,准盗论。”[10](907)这些法律规定不准乱在田野里焚烧庄稼、草木,不准乱砍伐树木等,是为了保护农业生产,稳定发展,但是不准在田野里乱焚庄稼、乱砍树木的规定,则在客观上却起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宋书》中也有“春禽怀孕,搜而不射”[11](371)的记载,也很好的体现了这一观点。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的相关法律法规,不仅起到了稳定社会秩序、发展生产的作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作用。
(二)设立专门的环保机构。设立专门的管理资源和环境的部门也是古代环境保护的活动。最早的环境保护机构应该是帝舜时期设立的掌管山林川泽的官吏虞衡,虞衡的主要职责是通过执行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山林川泽、草木鱼虫等自然资源。到了周代,环保的机构设置则更加完善。秦汉时期,环保机构称为少府,属九卿之一,其职责仍为管理山林川泽,其下分为了湖官、林官、陂官、苑官等。隋唐时期,虞衡的职责有了进一步的扩大,管理事物的范围也不断扩大,不仅管理山林川泽,而且还管理草木薪碳和田猎之事,其环保机构的设置更加完善更加详细。到宋元以后,除了元代设有虞衡司以外,其他朝代都是由工部来负责环境保护的相关事宜。中国古代各朝的环保机构虽然有变更,但其发展趋势是不断完善与合理,管辖的范围及涉及的方面也不断扩大。这些机构的设置不仅有利于保护环境,而且也有利于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去从事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工作。
三、结语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社会中的环境保护的思想及其实践,经历了一个演变和发展的过程。其内容日益丰富和完善。中国古代的“天人合一”,万物平等和资源合理利用的环保思想及其实践,不仅在古代社会中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而且对我们今天构建和谐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也具有借鉴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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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花彩(1989-),山东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发展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专业:中国史,方向:专门史(社会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