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杰
针对当前教育领域教师失范行为频出的问题,教育部出台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不久前,针对教育领域教师收礼行为屡禁不止的状况,笔者曾做过一个有关家长给教师送礼原因的调研。从调研结果看,作为一部针对社会热点问题出台的规章,《办法》的出台既有合理性,同时也存在可供讨论之处。出于对现实的考虑,《办法》的继续推行以及完善是必然的。同时相关部门也不应将问题的解决仅仅局限于惩治性的规章条例,应当从更深更广的层面上看待当前舆论热议的师德问题。
一、《办法》的出台具有现实合理性
首先,《办法》有利于维护教师群体社会形象。调研表明,教师收礼情况具有普遍性,除有的教师公然向家长索要礼品之外,更常见的则是以更加“委婉”的方式鼓励送礼:家长送过礼,则对其孩子关注度高,未送过则不冷不热。有家长评论,“你看,还真灵,一给教师送礼,教师(对孩子)的关注度马上就上来了”。
《办法》正是针对现实中教师失范行为频发的情况而出台。几年前,轰动一时的范美忠事件引发了舆论对教师职业道德问题的强烈关注。近期以来,幼师体罚儿童、教师公开索礼事件接踵而至,更是将师德问题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尽管失范之举乃少数教师所为,然而其造成的负面社会影响却是巨大的。一系列的负面性事件,折损了公众对教育的信任。据《教育蓝皮书》披露,2007年,有超过五成的公众表示对教育状况“比较满意”或“很满意”[1]。而到了2013年,同样由《教育蓝皮书》提供的数据显示,对教育做出“比较好”或“非常好”评价的公众下降到不足三成(29.89%)[2]。教育作为公共性事业,其顺利运行需要全社会的配合与协调。公众对教育的低评价,必将有损教育事业之良性发展。而除了社会影响之外,因极少数教师的所作所为影响整个教师群体在公众心中的形象,这对绝大多数教师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办法》一方面给教师群体以提醒,通过促进教师自我约束、减少失范行为频率来保障教育领域的声誉;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教育部门对整治师风的决心,是教育领域向公众做出的一份承诺,其出台必将对维护教师队伍的社会形象起到积极作用。
其次,《办法》有利于促进教师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本次调研中,有的家长认为教师们的收礼行为并不难以理解,毕竟教师们都不是富人,经济收入水平并不很高。然而,社会对教师群体的“高标准、严要求”并非无故而来,而是与当前教师待遇提高的情况相呼应的。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朱永新在文章中指出,“在当今社会,教师待遇逐步落实,教师社会地位也不断提升,因此社会对教师队伍要求的提升也是应当的” [3]。根据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教师群体在享受更多尊重、更优福利的同时,必将受到更大程度的约束。从这个角度来说,即使没有一系列教师行为失范事件发生,对教师约束的加强也是社会发展的趋势所在。当前不断浮出水面的教师行为失范事件是一个提醒,提醒社会在致力于提高教师待遇、保障教师权利的同时,也相应地对教师所应尽的义务给予更多的关注。
再次,限制与保护并举,有利于现实执行。从访谈中得知,各地对教师收礼并无一致性的规定,一般暴露后才会进行相应的处理,这也使得现实中对教师行为的处理缺乏平等性。《办法》并非是对教师行为的一味限制,它也在维护教师权益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北京师范大学余雅风教授认为,《办法》强调了“保障教师合法权益”这一价值。其一,《办法》对处分程序和处分决定形式都做了具体、明确规定,通过程序和形式正义保护教师权益;其二,《办法》还确立了权利救济途径,这有利于教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除此之外,《办法》最终有利于依法执教社会环境的创建,这也是维护教师权益的表现[4]。这也就是说,《办法》不仅具有减少教师失范行为的作用,实际上也具有对目前教师处分程序、处分形式上的欠缺之处做出改善的功能。这无疑是有利于保障教师群体利益的。由此可以说,《办法》在表面上看是对教师群体的层层限制,但在限制当中也隐含了保护的意味。这在价值层面上达到了平衡,有利于教师群体对《办法》的接受和遵守。
二、《办法》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师德问题
尽管《办法》在提升教师师德意识、改善教育领域风气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然而,《办法》远非改善当前教育领域诸多问题的根本性举措。
首先,制度性因素是导致师德问题的重要原因。对于当前教育领域出现的诸多问题,教师的个人品德在很大程度上只是表层因素,在表层之下另有更深层的制度性因素有待挖掘。例如,对于近年来频出的体罚问题,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表示,人们倾向于将此现象归于“师德低下”,然而师德低下的背后,乃是教师队伍素质良莠不齐、自上而下行政管理的固有现实[5]。教师职业准入门槛低,操作程序严谨性欠缺,教师队伍鱼目混珠,从业人员自身是非辨别能力欠缺,规则、法律意识薄弱,《办法》类的约束条例自然难以有效对其产生威慑作用;管理自上而下且多依赖行政手段进行,教师、学校等主体一心只考虑对上级负责而并非真正考虑对学生负责,则任何规章条例的出台都难免沦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尴尬。除此之外,教师待遇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尽管如前文所提,当前教师的待遇比以往有所提高,但是否提高到合适的水平仍有待商榷。教师课外有偿辅导、教师收受礼金的现象固然与教师职业操守有关,但这其中也折射出教师群体对其待遇水平存有意见。《办法》以他律的方式,防范教师触及底线,然而要真正使教师认同职业道德,实现道德自律,还应为其创造相应的制度性条件。
其次,社会风气对教师的影响不可忽略。必须看到,师德问题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社会大环境息息相关。在一定程度上,当前教育领域的一系列问题是当前社会风气的产物。风气无所改变,师德问题就很难根除。正如中国教育伦理学会会长钱焕琦所指出的,受当今社会物质实利主义、世俗享乐主义的影响,教育已经由以培养道德、追求真理为目的的活动蜕变为以寻求“谋生术”为目的的应试性教育,教育领域本身已经成为一个“道德贫乏”的地方[6]。当整个社会环境、教育领域都呈现道德疲弱之态时,置身于其中的教师必然受其影响。忽略社会大背景,单纯地将惩治的矛头指向教师,这不仅在价值取向上对教师群体有失公平,在解决问题的方式上也不免有“治标不治本”之嫌。本次调研发现,家长们普遍把给教师送礼当作为孩子争取资源的方式,而这导致那些并不十分热心于争夺资源的家长也不得不通过跟风来图一个内心安稳。甚至连年幼的子女也会推波助澜地要求家长“贿赂”自己的老师。如此的状况下,教师可谓置身于礼物的重围之中,要抵御诱惑已困难,而家长们的“盛情”则更难以推却。可以想见,但凡家长们的劲头不削减,即使师德红线划定得再醒目,教师们也难免在诱惑与热情的夹攻中一次次地因“一念之差”而溃败。而家长们如此急切的送礼心态,又在很大程度上受社会环境的影响。调研显示,家长倾向于将自己的社会经验用于与教师的交流交往当中,认为既然很多事情都是通过“礼尚往来”的方式办成的,那么要拜托教师好好对待自己的孩子,当然也要依此类推。可以说,当前热议的师德问题为我们提供了一面折射全社会的镜子,一条可供窥斑见豹的线索。它的出现警示我们,当今整个社会正面临道德滑坡的困境,亟待人们的关注与努力。在教育领域出台法规条例进行约束纵然必要,但仅仅依靠如此却远远不够,要从根本上改善状况,还需社会道德水平的整体性提升,而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三、对待《办法》之出台:且推行且反思
首先,肯定《办法》之意义,继续推行并不断完善。尽管《办法》无法根治当前教育领域的问题,然而教育领域问题的形成自有其深层而广泛的社会文化土壤,想要根除极其困难,我们并不能期望任何的部门规章提出根本性的解决之策。《办法》的功能并不在于从根本上解决错综复杂的师德问题。如果《办法》能够促进教师群体自律自省,减少教师失范行为的发生频率,那么它就具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仍以教师收礼行为为例,尽管《办法》难以根除“礼尚往来”的社会潜规则,但这毕竟给教师群体敲响了警钟,促其提升原则意识和自控力度,而这将会削减收礼热潮的势头。
同时,《办法》作为新出台的规章,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待商榷之处。例如,《办法》虽然更加明确、具体地对教师行为给予规范,但仍然存在些许模糊之处。诸如“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等措辞界定不明,在操作层面上也许面临问题。再如《办法》中的某些条例在《教师法》中已有明确的相关规定。这些都可能是未来有待完善的地方。
其次,更深层次看待师德问题,为教育领域营造自由空间。《办法》针对目前舆论高度关注的师德问题所出台,它在反映教育部门高度重视大众呼声的同时,也从侧面反映了社会对教育领域问题的过度敏感。如广东省罗定市黎少中学校长彭耀忠所说,道德沦丧本来只出现在个别教师的身上,却被社会媒体无限地扩大,以致整个教师队伍都遭受牵连。如今一小点的负面情况都使整个教育领域草木皆兵,教育工作者无法自由伸展手脚,这是对教育工作者的不公平,也使教育失去自己的独立性和话语权[7]。教育领域作为现阶段公众关注的焦点,其存在的问题首当其冲地成为众矢之的。一方面,问题的揭露必然有助于问题的解决,个别教师恶性行为的曝光可促进整个教师队伍进行反思加勉;另一方面,局部问题揭露后若被放大,却又产生另外的问题。教师是教学活动的主导者,教育活动的高效运行需要教师主动性、创造性的发挥。如今社会的高度敏感导致教师被困在舆论与条例的牢笼中,明哲保身的谨慎消磨了教育的魄力和活力。这或许有利于减少极端恶性事件的发生,却也在同时阻碍了教育向更高境界的迈进。
对此,无论是教育部门还是社会民众,都应当意识到,师德问题并非仅仅是教师个人的道德自律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社会风气与制度弊端。因此,与其直接对教师队伍施压,不如将更多的精力用于改善教师所处的学校、社会环境。这不仅有利于师德问题的根本性解决,而且还能够避免教师在行政条例纷繁、舆论压力汹涌的背景下只求循规蹈矩、不求探索创新的局面。教育的发展需要一定的自由、独立空间。由于深层次因素的改变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因此《办法》这类规范性条例仍然是短期内整治风气的必要手段。但是从长远来看,解决问题最有效的方式应在于为教师队伍提供更优的制度条件和社会氛围,以改变当前教育秩序的维持不得不依赖于行政条例的状态。
参考文献:
[1]搜狐教育. 2007年度教育满意度调查 公众满意度有所提升[EB/OL]. http://learning.sohu.com/20080304/n255523303.shtml, 2008.3.
[2]搜狐教育. 2013年公众对所在地区教育满意度低于“一般”[EB/OL]. http://learning.sohu.com/s2014/satisfaction/, 2014.10.
[3]朱永新. 争当榜样 恪守底线—写在《关于建立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处理办法》即将颁布之际[J].河南教育(基教版), 2013(09):7-8.
[4]余雅风.公平公正处理违反师德行为[N].中国教育报,2013-12-05.
[5]吴晶.专家解读《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J].
山西教育(管理), 2014(01):62.
[6]钱焕琦. 教师职业道德评价:治标与治本[J]. 探索与争鸣, 2014(04): 21-22.
[7]彭耀忠.由《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想到的[J]. 生活教育, 2014(18):115,43.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2012级学生)
(责任编辑:任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