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化视角对西方行为法学进行研究——评《西方行为法学研究》

2015-04-23 03:40黄旭,杨博
当代教育科学 2015年21期
关键词:研究成果法制法学

书名: 西方行为法学研究

作者: 张德淼 何跃军著

出版社:山东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年3月

定价:29.00元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行为法学研究作为一种新思潮得到了我国法学界的关注和认同。现在,行为法学已经在我国法学界开花结果,取得了一批研究成果。但是与西方的行为法学研究成果相比较,我国在行为法学方面的研究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为促进中国行为法学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张德淼教授和宁波大学法学院何跃军博士于2009年申报的中国行为法学会重点课题《西方行为法学研究》获批立项,他们以此展开了对西方行为法学的研究。

行为法学作为近代以来西方法学研究的一个支流包含了丰富的意蕴,涉及法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多个学科的互动和交流。作者经过潜心研究,认为应当把握两个基本脉络:一是全面梳理西方行为法学的研究成果,二是把握西方行为法学的重要研究成果和代表人物的观点,以便形成西方行为法学研究的理论体系,突出对西方行为法学研究成果的分析与批判,以求探讨行为法学研究中国化的新路径。在对行为法学具体的研究中,作者形成了以下主要观点:

第一,在对西方行为法学的国外研究现状与国内现状梳理后,着重从方法论的角度分析与界定行为法学,将其定位为一种新的法学分析框架。他们认为,近代以来法学过于注重价值宣扬和规则建构,对法律行为的现实性和异质性关注不够。而行为法学通过对行为的具体研究和实证分析突破了近代以来法学的局限,成为法学研究的一个分支,构成了一种新的法学分析框架,但若要作为一个流派,行为法学尚存在某些不足。行为法学的进一步发展有赖于吸收更多其他社会科学尤其是经济学与行为经济学的最新研究成果。

第二,西方行为法学让世人所关注的重要理论价值主要体现在界于理性与非理性之间的司法行为学。司法行为学的主要观点是,作为司法活动的主体理性与非理性共存于其活动之中,在前者居主导和基础作用的前提下,后者对前者有重要的补充作用,应给予非理性以应有的地位,同时防止理性主义和非理性主义的弊端。作者甚至认为,构建我国的司法行为学应当在借鉴引进的同时融入价值评判的内容,并注意克服非理性因素在司法中的消极影响。

第三,西方行为法学对行为治理的基本精神体现了和谐的自然之道与法制之道。这可从西方行为法学的理论渊源——行为科学与行为心理学得到启示。作者认为,和谐的实现方式有自然之道和法制之道,自然之道是指通过内在的精神和谐实现社会和谐,法制之道是指现代法治通过外在的行为和谐实现社会和谐。现代法治以行为治理为逻辑起点建构和谐社会秩序,缺乏对和谐的自然之道的理解与重视。透过对现代法治行为治理的梳理和分析,可以发现现代法治行为治理的不足与缺陷,有利于达成和谐所需要的自然之道和法制之道共同缔造的共识。自然之道和法制之道有效结合的途径是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特性提供了和谐的自然之道与法制之道结合的可能性。

第四,从西方行为法学的经验实证中,通过对具体行为的分析,进一步探讨法学是否可以实验。这可从西方行为法学的理论渊源——行为科学与行为经济学中得到启发。实验经济学和行为经济学对行为的实验研究给法学带来重要启示,行为作为人文社会科学的共同核心词汇,也是法学实验的重要对象。当下法学实验过于重视现实模拟,忽视了法学实验的研究性与理论性,现实模拟也不利于真正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法学实验的进行需要把握行为的真正要义,而不能单纯进行行为模拟或情景模拟。

由此,作者的研究成果——《西方行为法学研究》确立了以下基本框架与研究体系:导论之后共分八章,前四章进行了理论探讨,其中第一章重点探讨西方行为法学的理论渊源,第二章着重分析西方行为法学的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第三章对西方行为法学主要学说进行评述,第四章对西方行为法学进行了基本评价与发展,后四章对行为法学具体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其中第五章着重研究探讨了西方行为法学与法律行为,第六章重点对西方行为法学与部门法进行了研究与论述,第七章对西方行为法学与法律控制进行了研究,第八章以西方行为法学与中国问题为主题对行为法学中国化尝试进行了论述与探讨。

尽管中国行为法学经历了30余年的研究历程,但总体而言还是相对稚嫩,缺乏有效的理论体系。正因为如此,行为法学的研究意义不言而喻,但是如何才能进行有效的研究却需要我们长期的探索与求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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