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前青岛下层社会职业教育论析

2015-04-20 08:26
东岳论丛 2015年6期
关键词:劳工青岛市民生

毕 牧

(山东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抗战前青岛下层社会职业教育论析

毕 牧

(山东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职业教育是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下层社会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针对他们的职业教育也异于普通的职业教育。民国青岛下层社会的职业教育,一是政府主办的习艺所和民生工厂,二是各工厂主办的职工补习学校和劳工演讲。到抗战前,以青岛为代表的针对城市下层社会群体的职业教育已经初具规模,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政府主导、坚持公益,法制完备、有法可依的弱势群体职业教育对今天仍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民国;青岛;下层社会;职业教育

职业教育是指让受教育者获得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山东职业教育在清末时即已开始发展,民国时期获得长足发展。从现有资料看,山东城市下层社会的职业教育发展并不均衡,其中青岛市下层社会职业教育特点鲜明,具有代表性,但是现有研究不够,本文对此略作论述。

民国时期,青岛城市下层群体的职业教育主要由各地政府的社会局承担,社会局通过下属的习艺所和民生工厂具体实施。习艺所和民生工厂都是政府开办的社会救济机构,对下层社会群体进行职业教育也是他们的重要职责。

1.习艺所开展的职业教育。习艺所设于救济院,救济院是政府设立的主要救济机构,其下设有残老所、育婴所、孤儿所、济良所、贷款所、施医所、习艺所等机构,其中习艺所即救济院向社会下层开展职业教育的主要机构。

山东省内各地对习艺所的规定不尽相同,但组织细则及实施办法基本一致。青岛的习艺所最早于1928年由当时的胶澳商埠局设立,1929年青岛特别市成立,1930年习艺所由青岛市社会局接管,1931年习艺所划归社会局下属的救济院。《青岛市救济院习艺所组织细则》规定:习艺所设有总务、管教、工艺三股。其中,总务股负责文稿撰拟、校对、收发、监印、会计、杂务及不属于其他各股的事项;管教股负责习艺生的勤惰奖惩、衣食、疾病、卫生、教育及自修、收容及遣送等事项;工艺股负责工艺原料采办及保管、考核产品优劣、确定产品价格、陈列样品、工艺改进、产品推销等事项①《青岛市市政法规汇编(二十五年四月)》,青岛市档案馆馆藏档案A000480/481/482,第97页,第107页,第101页。。三股分工明确,便于顺利开展习艺所内各事项。

1932年,青岛市社会局根据青岛市政府的指令发布《青岛市救济院习艺所管理习艺生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章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凡青岛市内年龄在13—20岁之间,身体健康,无正当职业者均可进所学习;对于流落青岛市内的外地青年,凡符合条件的只须填写志愿书即可进入习艺所学习②《青岛市市政法规汇编(二十五年四月)》,青岛市档案馆馆藏档案A000480/481/482,第97页,第107页,第101页。。《青岛市救济院习艺所工艺营业规程》规定习艺所设立的工艺科目主要有:机袜科、毛巾科、木器科和绳索科,其他科目也可按需增设③《青岛市市政法规汇编(二十五年四月)》,青岛市档案馆馆藏档案A000480/481/482,第97页,第107页,第101页。。习艺所对习艺生学习情况有很严格的考察,同时还做到了赏罚分明。《章程》第27条规定:习艺所设月份考查和成绩表,每月由主任和技师考查各科习艺生1次,根据分数划定等次,按成绩发奖金:甲等2元,乙等1.5元,丙等1元,均于下个月5日以前由销售产品的盈余款发给。第28条规定:各科习艺生每3个月季考1次,每年大考1次,考试成绩分甲乙丙三等公布。如有习艺生进步很大、生产的产品质量优良且畅销,则发给特别奖金,其数目按照第27条甲等奖金加倍。第35条则列出对考核不合格者的惩罚办法:习艺生成绩过低考试不及格的,习艺期满后不得毕业,仍留下继续补习,等补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才可毕业,在此期间除照旧供给衣食外,不发津贴以示惩戒。习艺生在习艺所学习两年并考验合格方可毕业,毕业后仍要留习艺所实习1年。按照《章程》规定,习艺生不仅能够学习技术,同时习艺所也十分重视习艺生的文化知识教育。习艺所设有教育室,教授三民主义、国语、算术、习字、常识、体操等课程,每晚令习艺生学习2小时,每3个月考试1次评定成绩。习艺所还设有阅报室,内有各种报纸及浅显易懂的杂志,习艺生可以在课余时间借阅浏览*②③《青岛市市政法规汇编(二十五年四月)》,青岛市档案馆馆藏档案A000480/481/482,第108-109页,第109页,第128页。。通过这些措施,习艺生在学习职业技能时,文化知识也能够得到充实。习艺所不仅传授技术、知识给习艺生,同时还为习艺生出所之后找工作提供帮助,习艺生出所时,习艺所除发给毕业证书外,还发给试艺保证书,为习艺生能够顺利就业提供保证。

习艺所对习艺生不仅有严格的职业教育,同时还对习艺生的待遇有详细的规定,保障习艺生的权益。《章程》第2章详细介绍了习艺生的待遇:在所习艺生的食宿、被褥、鞋袜、书籍、笔墨、医药、自修等费都由习艺所提供;凡遇国民政府规定的假期,在所习艺生一律休息,周末假日午后由习艺所职员或技师带领前往各公园游玩,或前往各工厂、商场参观;不属习艺事项,无论职员技师都不能任意差遣习艺生;习艺生患病,须随时请医生治疗。明确了习艺生待遇,对于保障习艺生在习艺所内的合法权益有很大帮助,使习艺生可以安心于学习。对于习艺生的薪金问题,《章程》规定,习艺生按月按成绩所得的奖金及利息,在习艺生习艺期满出所时一起发给。在习艺生留所实习的1年中,习艺所按月发给津贴②。

社会局下属的各救济机构,除习艺所为专门传授技术的机构外,其他各所亦承担了对所内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任务。如《青岛市救济院济良所管教所女简则》中规定,所内妇女都要学习缝纫、刺绣、织袜、烹饪等各项技能,并制定有学习时间表③。青岛市感化所中设有工艺股,该股主要负责的事项是对所内犯罪少年、无业游民、偷窃惯犯及其他应受管教者的技艺教导。以1932年为例,青岛市感化所设有毛巾科、袜工科、地刷科、线球科、鞋工科、绳索科、缝纫科、石印科、木工科、铁工科等科*《青岛市行政统计汇编(二十一年度)》,青岛市档案馆馆藏档案A000474。。不论济良所、感化所和其他各所,所内人员学习技术不仅能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同时,其生活方式及谋生手段的改变也减少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有利于社会化的改变及城市的建设。

2.民生工厂开展的职业教育。除救济院所辖各所开展职业教育外,社会局下属的民生工厂也是政府针对下层社会群体开展职业教育的主要执行者之一。民生工厂也叫平民工厂,是政府为了失业者再就业而开设的一种带有福利性质的工厂,享有政府的优惠政策。早在1928年有的城市就己经设立了民生工厂,1932年南京国民政府内政、实业两部为救济失业起见,拟订了《县市设立民生工厂办法》及《县市政府劝办工厂考成条例草案》,并通令各省市办理*⑦实业部劳动年鉴编辑委员会:《民国二十二年中国劳动年鉴》(第三编),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60辑,台北: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90年版,第140页,第141页。。其中《县市设立民生工厂办法》中规定:一、县市应多设民生工厂,制造大众需要的物品,并救济失业工人,由县市政府设立的工厂应冠以县市名称;二、工厂设立之前应先调查土产、原料及失业人数,以确定工厂的种类。如境内已有平民工厂的,县市政府调查内容要加以扩充,或将平民工厂改为民生工厂;三、注册资本自千元至若干万元视工厂大小及地方情形确定,办厂资金由县市政府设法筹集或由民间集资。如果一个县财力不够,可联系邻县合资开办;四、县市民生工厂无论官办或民营,均可适用《特种工业奖励法》、《人民投资建设事业保障奖励法》、《小工业及手工艺奖励规则》或其他法规予以奖励;五、民生工厂由县市政府代省政府监督指导和管理*《县市设立民生工厂办法》(民国二十一年九月公布),《青岛市政公报》第45期,第34页。。按照上述《办法》,全国各省市均开始兴办民生工厂,山东省所办失业救济事业中以民生工厂最有成绩。山东省内民生工厂自1928年开始筹设,开全国县立民生工厂之先河,不久民生工厂就遍及全省⑦。到1932年,全省103个县,开办民生工厂121家,职员399人,工人185人,学徒1285人*谭玉秀,范立君:《20世纪30年代南京国民政府解决失业问题透视》,《党史研究与教学》,2005年第5期。。

遵照上述《县市设立民生工厂办法》和《县市政府劝办工厂考成条例草案》等法规,青岛市民生工厂也迅速开办起来。青岛市民生工厂以“提倡轻便工业、历行生产教育、增进平民谋生技能”为主旨,共设有7科:织布科、织袜科、毛巾科、地毡科、漂染科、花边科、地板刷科,每科各设1个班,必要时可增设班数。学徒的毕业期限根据所学科目不同而异,织布、织袜、毛巾、地毡、漂染等5科均为6个月,花边、地板刷两科为3个月。各科毕业者中的三分之一有机会转入其他科学习(最多两科),其余三分之二留厂转入职工部服务,发给工资。民生工厂内的技师则是由厂长选拔之后由社会局聘任。技师不仅要教授技艺同时也负责厂内学徒的其他教学任务,科目有国文、珠算、簿记、工厂组织及管理法、商业常识、应用化学、应用物理学、武术、军事训练等与学徒毕业后谋生相关的知识*《青岛市民生工厂简章》,《青岛市社会局现行规程汇编·第一辑(民国二十二年二月)》,青岛市档案馆馆藏档案A000526,第42—43页。。民生工厂与救济院习艺所一样,学徒的学习、食宿等费及书籍用具均由民生工厂负责,且订有详细规则以保障学徒的各项权益,并为学徒毕业后的工作去向做出安排,保证学徒毕业后工作无忧。由于政府的大力扶持,青岛民生工厂的开办很成功。据史料记载,1933年青岛市位于李村的一所民生工厂招收了60名学徒,这是内地大多数民生工厂只有10名左右工人学徒所无法比拟的*《青岛市政府行政纪要(民国二十二年)》,青岛市档案馆馆藏档案A000471,第322页。。青岛市民生工厂走在了全省的前列,起到了示范作用。

不论是救济院习艺所还是民生工厂,都是在政府的支持下办成的,成立后又享有多种扶助政策,不仅能够救济失业工人,而且还培养了一批手工业技术工人,推动了本地区手工业的发展,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维护地方治安。但后来因战乱影响,这些救助性职业教育机构均未能长久地发展下去。

除了政府主导的习艺所和民生工厂,另一针对城市下层群体尤其是劳工进行职业教育的主体是各个工厂。南京国民政府对工厂的劳工教育十分重视,1928年实业部和教育部以“改良劳动者之生活状况”、“教育机会均等”为宗旨,联合颁布了《工人教育计划纲要》,指出:劳工是指中国成年男女劳工及未成年的男女学徒、幼年工等;劳工教育是关于解决劳工切身问题的教育,劳工教育的形式有全日制学校、半日制学校、晚间学校、黎明学校、星期学校及其他教育形式;劳工教育包括基本教育、补习教育、劳动教育、工人子女教育;劳工教育实施主体为各省市县政府、机关、学校、工厂、商店、团体及各军、政、工商个人等*《工人教育计划纲要》,《青岛市职工补习教育概况》,1933年第12期,第13—21页。。“为增进工人之知识技能及其工作效率并某工人生活之改进起见”,实业部会同教育部于1932年公布实施了《劳工教育实施办法大纲》。《大纲》规定:劳工教育由各地方教育行政机关督促当地农工商及其他各工厂、公司、商店负责完成;劳工教育内容根据工人教育程度分为识字训练、公民训练及职业补习三种;劳工教育形式包括劳工班、劳工学校、工友访问、讲演会及展览会;劳工学校或劳工班的费用由原设立机关担负,劳工学校或劳工班不收学费及其他费用,所有书籍文具等均由学校供给*宋恩荣,章咸:《中华民国教育法规选编(1912—1949)》,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570—573页。。上述两项法规的实施,使劳工教育在全国境内得到发展,山东省之劳工教育由此而兴起。

1.职工补习学校。工厂设置职工补习学校是劳工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政府较为关注,同时其成效也为人所瞩目。山东省内各地工厂大多按照政府规定对职工进行劳工教育,其中青岛市较为显著。

青岛市社会局制定的《青岛市工厂职工补习学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青岛市工厂职工补习学校的建立制定有详细的规定。首先,总则规定凡在本市区域内的中外工厂,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立职工补习学校;各补习学校经费全由工厂负责,有特殊情况政府给予补助*《青岛市社会局行政纪要(十九年度)》,青岛市档案馆馆藏档案A000529,第121页。。其次在《办法》中对工厂开办补习学校的实施标准也有详细规定,工厂根据国籍、资本情况不同,职工补习学校的开办时间、学校规模、班级课程等具体细节均有不同标准。青岛市工厂开办的职工补习学校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青岛市工厂职工补习学校一览表(1930年)

(资料来源:《青岛市社会局行政纪要(十九年度)》,青岛市档案馆馆藏档案A000529,第108页)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当时青岛市政府对本市工厂开办的职工补习学校有详细的掌握,且对这些学校就课程等方面亦有要求,职工补习学校教材均由政府编写,同时青岛市政府经常对青岛市内的工厂职工补习学校进行规划,并对已开办的学校进行调查。1934年青岛市内设有职工补习学校19所,经费14654元,学生2198人*《青岛市劳工教育统计表(民国二十三年度)》,《青岛市政府行政纪要·第三辑·社会(民国二十三年)》,青岛市档案馆馆藏档案A000473,第33页。。《青岛市政府二十四年度行政计划》中即详细地列出了该年度青岛市内的劳工教育所需进行的事项:一、督促没有设立职工补习学校的工厂尽快设立;二、限期扫除工厂文盲;三、编写职工补习学校教材;四、举办职工补习学校教师暑期讲习会等*《青岛市政府二十四年度行政计划》,青岛市档案馆馆藏档案A000475/476。。从这几年的青岛市行政计划及行政纪要中对职工补习学校的记载中可以看出,青岛市不仅对职工补习学校的设立有相应的要求,同时对补习学校的运行情况亦十分关注。可见当时政府对职工补习学校的重视程度,同时也反映出当时青岛市职工补习学校开办效果是显著的。

除青岛外,当时山东境内符合设立职工补习学校的工厂大多已按照政府规定开办。在政府的推动下,职工补习学校在民国时期有较大发展。工厂职工补习学校的教育对工人提高文化水平,增加劳动技艺,增强民主、维权等意识均有很大的帮助。但由于抗日战争的爆发,以及随后解放战争的进行,对工业造成了极大的打击,多数工厂因战乱而被迫关闭,而职工补习学校也随之销声匿迹。

2.劳工讲演。劳工教育除工厂职工补习学校外,另一种主要的形式即是劳工讲演。给劳工灌输常识,弥补职工补习学校教育之不足,劳工讲演在各地政府的推动下开展起来。青岛市作为山东省内政治、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其劳工讲演也和工厂职工补习学校一样,推广较为迅速。青岛市政府于1932年颁布《青岛市劳工讲演会组织办法》,对劳工讲演有明确的规定:青岛市社会局、教育局各派1人作为代表,并聘请民众教育馆代表1人、青年会代表1人、电影界热心社会教育者1人、学术团体代表2人共同组织讲演会。讲演会在多重组织的共同努力下,顺利开展,其讲演大体分为两种:一种是作为示范,特约并指派知识丰富擅长演说者举行定期讲演;另一种是作为练习,由各厂工人组织讲演练习会,于休假日举行*《青岛市市政法规汇编(二十五年四月)》,青岛市档案馆馆藏档案A000480/481/482,第80页。。劳工讲演一般按月举行,内容注重灌输常识*《青岛市政府行政纪要·第三辑·社会(民国二十三年)》,青岛市档案馆馆藏档案A000473,第33页。。表2所示为青岛市于1934年间所进行的劳工讲演的具体情况。从中可以看出,劳工讲演主要涉及常识、卫生、教育等方面,但从次数上可以明显看出,讲演主要偏重常识及卫生,教育较前两者要少,其他内容的讲演则更少。

劳工讲演形式较职工补习学校更为多样,不仅有上述定期讲演,而且还有职工辩论会、工人讲演竞赛等形式,在有多种形式的情况下,工人对讲演会所传授内容的掌握也较为熟悉。1934年7月29日青岛市举办了首次工人辩论会,参加辩论的人员主要是来自华新纱厂、茂昌蛋厂等处的12名工人。辩论分为两组,甲组的辩论题为《强制仲裁与自由仲裁孰为解决劳资纠纷之有效办法》,乙组的辩论题则为《八小时工作效率不少于十二小时》*《青岛市政府行政纪要·第三辑·社会(民国二十三年)》,青岛市档案馆馆藏档案A000473,第36页。。两个辩题主要围绕与工人权益相关内容展开,均是工人关心,同时也是工人与工厂比较容易产生矛盾的问题。虽然记录中没有显示最终辩论的结果如何,但可以想见,在参与辩论的过程中,所有参与辩论的工人对劳资纠纷的解决办法及工作时长这两个问题的了解程度将较以前有很大的提高,这不仅有助于工人更好地保护自身的权益,同时也为工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有关保障工人权益的相关规定敲响警钟。

表2 青岛市劳工讲演统计表(1934年)

(资料来源:《青岛市政府行政纪要·第三辑·社会(民国二十三年)》,青岛市档案馆馆藏档案A000473,第34—35页)

劳工讲演作为职业教育的一种形式,其形式多样化,能吸引工人参与,对劳工讲演的开展以及对工人的帮助效果更为明显。不过,劳工讲演即便按月定时举行,但由于其开展的规模以及时间、地点、讲演人员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各地每年讲演的次数频率不高。因此即便有讲演竞赛、辩论会等多种形式的举办,其实际效果可能并没有预想中的好,但国民政府为提高工人的能力所做出的努力是值得肯定的。其后由于战乱的原因,劳工讲演也与职工补习学校的命运一样被迫中断,未能继续开展。

综上所述,到抗日战争之前,山东省内以青岛为代表的针对城市下层社会群体的职业教育已经初具规模,取得了一定成效,并且呈现向上发展的趋势。但抗战的爆发,山东省被日军占领,职业教育陷入停滞,使这一良好的发展势头戛然而止。日伪统治时期,伪政府虽然也有一些教育措施,但这些教育措施在于实施奴化教育,目的是为了训练顺民,维护地方治安。对城市社会下层社会群体的教育也主要是为了防止动乱的发生,而不在提高下层民众的知识水平或职业技术能力。抗战胜利后,尽管山东省内职业教育政策有短暂的恢复,但恢复进程很快就被解放战争的爆发中断。因此,整个民国时期,针对城市下层社会群体的职业教育在抗战前达到最高水平。从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示。

1.政府主导,坚持公益。民国政府是对下层社会进行职业教育的主导力量,从民国时期职业教育的整体情况看,社会办学(民办、私立)是除政府主办外的另一主要力量,并且一度占有较大的比例,如表3所示。但是具体到城市下层社会这一特殊群体,针对他们的职业教育却是单靠社会办学无法完成的。因为城市下层社会群体大多数无力支付职业学校的学费,无论学费多少,对他们来说都是不小的负担,而社会办学要盈利,不会完全是公益性质。因此,政府成为针对城市下层社会进行职业教育责无旁贷的主要承担者,并且还是公益性质的。如前所述,民国政府对职业教育十分重视,针对下层社会群体的特殊性,政府主办了习艺所、民生工厂,专门对下层社会进行救助。不但不收费,而且有的还发给津贴、奖金和工资。如青岛市政府的习艺所习艺生每月均有考试,按考试成绩分为甲、乙、丙三等发给相应奖励。由工厂主办的职工补习学校和劳工演讲虽然主办者是各工厂,但政府对其有监督指导作用。如青岛市政府专门制定了相应的组织细则和实施办法,对职工补习学校和劳工讲演的组织实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其具体施行情况有具体的掌握,并经常检查督促各工厂切实做好工作。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职工补习学校和劳工讲演也是由政府主导,只不过具体由各工厂承办。

表3 二三十年代北平、广东、上海公私立职业学校比较表

(资料来源:王炳照:《中国私学·私立学校·民办教育研究》,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292页)

2.法制完备,有法可依。政府制定了完善的职业教育法规,职业教育有法可依。民国政府对职业教育的重视还表现在职业教育的立法上,这成为职业教育顺利进行的基础和保证。北洋政府时期于1913年颁布了《实业学校令》和《实业学校规程》,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则进入职业教育立法的高峰期,尤其是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到抗战前这段时间,有关职业教育的法规纷纷出现。如1931年颁布《职业教育设计委员会规程》,1932年颁布《职业学校法》,1933年颁布《职业补习学校规程》、《各省市职业学校职业学科师资登记检定及训练办法大纲》,1935年颁布《修正职业学校规程》、《短期职业训练班暂行办法》,1936年颁布《各省市推行职业补习教育办法大纲》、《考察职业学校办理成绩应注意要项》*以上各法见《职业教育法律汇编》,上海:中华职业教育社,1942年版。等等。

不仅针对普通人群的职业教育立法完备,民国政府也没有忽视下层社会中特殊群体的职业教育问题。有关下层社会职业教育的法规,南京国民政府实业部和教育部于1928年联合颁布《工人教育计划纲要》,1932年颁布《劳工教育实施办法大纲》、《县市设立民生工厂办法》等。各地政府积极响应,有的还根据国民政府的统一规定制定了本地区的职业教育法规。如青岛市社会局针对工人群体的职业教育制定了《青岛市工厂职工补习学校实施办法》(1930年)、《青岛市劳工讲演会组织办法》(1932年)、《青岛市民生工厂简章》(1932年);针对救济院习艺所制定了《青岛市救济院习艺所组织细则》(1931年)和《青岛市救济院习艺所管理习艺生章程》(1932年)。

以上颁布的各项有关职业教育的法规,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并保证了民国职业教育的良性发展。不仅有完善的法规,对于职业教育法规的执行情况政府也十分重视。青岛市二三十年代的政府行政纪要中记录了职业教育的现状及各法规的执行情况。如1930年《青岛市社会局行政纪要》中记录了当年各工厂中职工补习学校的开办情况,包括每所学校的男女学生数目、全年办学经费、课程设置、校长姓名、教职员工人数等内容。1934年《青岛市政府行政纪要》中记录了当年青岛市劳工讲演的情况,包括12个月每个月讲演次数、讲演内容性质、听讲人数、讲演地点等内容,甚至详细记录了1934年7月29日举办的首次工人辩论会的情况。这些都反映出政府对下层社会职业教育法规执行情况的重视。

法制完备,有法可依,使青岛市下层社会的职业教育在抗战前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这对我们今天弱势群体的职业教育也提供了良好的借鉴。

[责任编辑:公 羽]

本文系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党史专项“山东解放区现代化道路研究”(项目编号:14CDSJ19)阶段性成果。

毕牧(1973-),男,历史学博士,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

K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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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8353(2015)06-01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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