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军
审计署太原特派办 山西 太原 030001
税务筹划中的和谐征纳关系构建浅析
杨志军
审计署太原特派办 山西 太原 030001
目前,构建和谐社会是国家层面的战略决策,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而有意开展的税务筹划不应该以维护推进和谐社会构建为前提。有鉴于此,本文在税务筹划的内涵、目标及和和谐社会构建的逻辑关系的基础上,分析税务筹划相关主体的诉求及博弈,探讨在税务筹划工作中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要点。
税务筹划 和谐征纳 博弈主体
一般认为,税务筹划是纳税主体基于系列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自身情况,为减轻税负降低成本而进行的各种税务活动。应该说,从纳税主体角度来看,税务筹划的确如此,不过纳税问题不单是纳税主体一方面的问题,而应该是纳税主体、纳税机关、纳税规则制定方及监督方四方面的问题,所以税务筹划的如上内涵应该再加上两条内容,一是能被相关纳税机关顺利接受;二是能通过监督方的相关监督。
对于税务筹划的目标,基于如上一般认同的内涵,往往定位为减轻税负降低成本。笔者认为,这个定位的问题同样仅限于以纳税主体出发的考量,而没有充分考虑其他三方面的相关因素。对此,笔者认为应该增加三条内容,从纳税规则制定方来说,是为了更合理地推进纳税及征缴工作;从纳税机关及纳税监督方来说,是为了确保纳税及税收征纳工作更切实的依法推进;从纳税及税收征纳工作本身来看,纳税筹划空间的开拓是为了更切实彻底地推进其健康发展的重要体现,没有税务筹划称不上纳税及税收征纳工作的充分及和谐开展。
在税务筹划过程中,基于单纯从纳税主体考虑的片面性,特别容易忽视和谐问题,甚至为了自身利益刻意破坏和谐社会氛围的打造。其实,从逻辑上说,合理而到位的税务筹划可更有效地保护及满足各相关方的切身利益诉求,能在更细微地环节中规避社会矛盾,利于减轻改革开发不断深化阶段社会和谐水准的确保及提升。
税务筹划想要切实起到推进社会和谐,应该在这四个方面主体的均衡博弈中实现。
首先,纳税主体的诉求及博弈。在税务筹划中,包括高校在内的纳税主体是主动方和主导方,其主导利益诉求是如上所言及的减轻税负。在这个过程中,与其他三方主体均产生交集。一是在寻找税务筹划空间的限度方面,受到税务规则制定者所制定制度的限定;二是在具体的税务筹划方向和路径的实务执行方面,需要特定税务机关的配合,而具体的配合程度则又制约了前者筹划意志的实现;三是在如果具体的筹划思路和行动形成和推进的过程中,需要受监督方的监督,如果超过了规则制定方厘定的法规规定,可能会受到问责。
其次,纳税机关的诉求及博弈。在税务筹划中,纳税机关是主要的受动方,其基本的利益诉求就是按照税法等规定,高效、充分地完成收缴各种税种,另外一个潜在的诉求就是尽量高额地征收。在这个过程中,与其他三方主体产生交集。一是纳税主体的某些税务筹划可能会增加税务机关的工作量及工作难度,容易挑战其胜任能力;二是尽量高额征收的潜在诉求,与规则制定者确定的相关法规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矛盾,受后者的制约;三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主体税务筹划工作的态度与配合情况,及具体征税过程中的系列工作,说均要接受监督方的监督。
再次,规则制定方的诉求及博弈。规则制定方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各级人大及具有相关法规颁发权限的各级政府部门,其主要诉求是维护所制定规则的严格执行落实。在这个过程中,与其他三方主体产生交集,具体而言就是对纳税主体及纳税机关来说都是终极意义上的约束,也就是说其这两方的相关活动必须局限于前者制定的规则中;对于监督方来说,这些规则面是监督方进行相关监督活动的依据。
最后,监督方的诉求及博弈。监督方是指对于税务征纳具有监督权的所以相关方,包括国家审计、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及高校等单位的内部审计与内部会计监督,其基本诉求是监查纳税主体及纳税机关关于税务筹划工作的一切行为,确认其中违规、不合理或不作为的地方,与这两方面的利益博弈比较明显。对于其与规则制定者之间,一方面后者制定的规则是其监督工作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后者制定规则的过程及其所制定规则的公平、合理、科学程度也是前者监督的重要内容。
基于纳税主体的多样性及税种税法规定的复杂性,在税务筹划中构建和谐征纳关系问题比较复杂,很难从实务角度或层面一一阐释清楚。不过,万变不离其宗,笔者认为主要应该把握如下三点。
一是要确保公平。这主要针对税务筹划规则制定者而言的,即各级人大或有规范颁发权的相关政府机关在制定各层面规则的时候,应该有优化社会再分配的大局观念,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和基本情况,避免制定地各种法规缺乏公正及科学,为在税务筹划工作中构建和谐征纳关系进而推动和谐社会的打造奠定坚实的基础。另外,纳税机关也要重视公平原则,即特定纳税机关面对特定纳税主体的税务筹划的时候,应该避免嫌麻烦的抗拒心态,应该强化服务意识,在慎重鉴别的基础上切实认真地配合具体的税务筹划行为。其实,进一步说,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纳税机关工作人员应该利用自身在专业素质,主动引导辖区系列纳税主体的税务筹划工作,并为比较典型的税务筹划提供有针对性地服务模版,以便更多的纳税主体能切实享受可行税务筹划的成果。
二要确保循规。对于合规,主要针对纳税主体及税务机关而言的。对于高校纳税主体而言,在坚持尽量减轻自身税负的同时,要时刻注意税务筹划范畴中的减轻税负是通过政策优惠及其他经济行为合理避税减税但不是违规逃税,避免形成违法违规的筹划思路或者为了实现自身不具备条件的税务筹划方向而不惜在会计信息等方面造假。对于纳税机关而言,一方面要在审视鉴别环节确保纳税主体相关税务筹划方案和思路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避免刻意地权力寻租;另一方面,要依法全力配合特定纳税主体的税务筹划,避免成为纳税主体实现合规筹划的障碍。另外,监督方应该以如上两方面行为的循规为主要监督重点之一,对此的实现形成一种倒逼压力。
三要确保效率。在效率方面的要求,主要是针对纳税机关而言的。对于高校等纳税主体而言,特定的税务筹划均有阶段性的特征,超过特定时段往往失去了原本价值。所以,在纳税主体推动税务筹划的过程中,相对应的纳税机关应该有效率意识,避免拖沓。对此,一站式一窗式服务或一条龙服务模式的推广普及、相关信息系统的优化和升级、员工素质培训及道德建设的强化等等均是纳税机关的可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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