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主办侦查员制度的思考

2015-04-18 11:36江西警察学院吴秋玫教授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侦查员侦查人员办案

江西警察学院 吴秋玫教授

一、试行主办侦查员制度的意义

我国公安机关现行的侦查办案行政管理模式和工作机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侦查员责权利不清,侦查办案的积极性,注意全面主动性和创造性远未发挥,侦查员个体的素质与能力远未激活;二是侦查员个体的地位与作用未突出,高素质办案人员的作用被多头请示、层层汇报的层级团队所掣肘、掩没,办案效率远不能适应侦查工作的需要;三是侦查员的任务来自于行政领导的临时分配与调遣,缺乏责任分工的连续性,出现问题容易相互推诿,办案质量责任制度无法落实;四是办案成员流动,不利于案情保密,不利于侦查措施与程序的整体部署与跟踪实施,整个侦查环节不能与检察、审判工作建立有机统一、相互衔接的刑事司法责任体系。

因此,笔者认为试行主办侦查员制度,一方面,从司法体制改革的整体角度而言,主办侦查员制度是现代刑事司法独立制度向侦查机关的延伸,是突出侦查员主体地位,明确侦查员权利与责任,形成侦查员、检察官、法官对应的侦查、起诉、审判责任有机统一、相互衔接的刑事执法司法一体化责任体系的发展需要。另一方面,从深化公安工作改革的角度而言,主办侦查员制度的建立,是建立符合侦查工作规律特点的管理模式和工作机制;是加强侦查人员职业化建设,明确主办侦查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能力要求及选拔机制、考核制度;是充分调动侦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侦查人员的荣誉感和责任心,完善执法责任制,实现侦查办案责权利有机统一的需要。

二、主办侦查员制度设计与运行问题的基本观点

第一,主办侦查员是一种职业保障制度。主办侦查员制度以搭档制为基础,以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侦查人员为牵头人组成侦查团队,按照一定程序获得案件的侦查任务,享有该案侦查指挥权和开展侦查活动的自主权全面并对所承办的案件承担主要责任的侦查管理模式和侦查工作机制。它是根据刑事执法的工作规律与特点需要,建立的一种执法办案职务序列、组织机制与职业保障制度。

探索试行主办侦查员制度,就是要保障侦查员正当的执法权益,确保执法公正;就是要遴选优秀人员担任侦查员并突出其在侦查办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侦查工作高效运行,从而真正落实办案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实现侦查员执法办案中的责权利相统一。

主办侦查员不是行政职务序列,其主办资格与待遇只有其在侦查岗位上享有,不能跨越警种,更不能套改在其他行政职务序列中,之所以借用行政职务序列区分不同层级的主办侦查员,是为了便于实现不同层级主办侦查员的待遇,让改革方案更利于操作,让侦查员更清晰自己的地位与作用。

第二,主办侦查员制度旨在突出侦查员在办案中的主体地位与作用。侦查工作对策性强的特点,要求侦查活动赋予主办侦查员相对独立的职权。办案人员要对所承办的案件定性、事实、证据、法律手续、办案程序、案件与财物处理负责,就必须赋予主办侦查员在合法的框架下享有侦查指挥权和开展侦查活动的自主权,改变侦查活动管理多头请示、层层汇报的审批程序;改变多头指挥、力量分散、重复劳动的团队作战模式;改变职责不清、互相推卸责任和相互掣肘力量的管理机制,以主办侦查员自主挑选侦查团队成员的搭档制为侦查办案的组织形式,主办侦查员牵头负责落实侦查办案责任制,以此调动办案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强化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主办侦查员的遴选以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为核心标准。侦查工作的性质决定了侦查员队伍政治素质为第一标准。侦查员队伍需要年轻化,因此,设置各层级主办侦查员的工作年限都低于《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方案中的相同职务序列的年限标准。主办侦查员是专业化队伍,具备业务条件,进行专业知识与能力考试、岗位业绩的综合评价,是遴选人才的基本方法。主办侦查员的遴选程序中,组织业务考试及综合素质测评是中心环节。业务考试主要是针对不同层级主办侦查员需要掌握的侦查办案中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能力,通过设计识记、理解、应用题目类型的考试,评价其是否符合相应主办侦查员的业务能力条件;综合素质测评主要把侦查员近年来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办案能手、办案标兵、立功、奖励等获得的各种荣誉作为衡量其素质的评价标准。

第四,主办侦查员制度的运行模式。结合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管理服务和执法工作改革方案》中明确的受案立案制度改革、适当集中刑事案件管辖权,以及完善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的工作机制,主办侦查员制度的运行模式是,先行整合刑侦、经侦、缉毒、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力量,成立侦查大队或支队,形成“大侦查”机制;侦查部门统一受案立案后,由主管局领导、支队或大队领导根据已立案件的大小、复杂程度确定哪一级侦查员主办;主办侦查员签订目标责任状,并确定若干名侦查员,或助理侦查员协助、配合开展侦查工作。案件侦办过程中,主办侦查员享有主办案件中人财物调配行政职权与主办侦查权有机统一。主办案件过程中重大事项向主管行政领导报告,各种法律文书及时提交法制部门备案,主办案件办理完毕,提交侦查部门统一审核移交或其他处理。主办侦查员对案件移送检察机关的衔接工作负责,对警察出庭作证工作负责,形成侦查环节与检察、审判工作有机统一、相互衔接的刑事司法责任体系。

第五,主办侦查员的权力受监督制约。试行主办侦查员制度,要简政放权,排除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和掣肘,让具有刑事司法属性的侦查权更多回归承担办案责任的侦查员。因此,在符合刑事诉讼法授权侦查的条件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的侦查权分配可以作相应调整,适度放权。当然,主办侦查员权力必须接受内部和外部制度的制约和监督,公安机关在完善侦查权运行机制、权利保障机制和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的前提下运行主办侦查员制度。公安机关内部可设立重大疑难案件和重大侦查活动向主管领导报告制度;相关法律手续由法制部门备案制度;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请示汇报制度;侦查办案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等,保证主办侦查员的权力正确有效运行。公安部门各级行政领导通过对主办侦查员行使行政管理与领导监督权,保证主办侦查员责权利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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