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主办侦查员制度由“背景变量”到“前景变量”的角色转换

2015-04-18 11:36江西警察学院邓国良首席教授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侦查员侦查人员权责

江西警察学院 邓国良首席教授

积极探索建立主办侦查员制度是当前我省公安机关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实施方案中 “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主题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对现行相对固化的刑侦体制注入活力的变革与举措,建立主办侦查员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工作模式与机制,一方面为现行刑侦体制带来制度创新与生机,引发刑侦体制在理念、工作模式与工作机制的转变;另一方面对于激发侦查员的工作热情和担当肩负的使命与责任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同时必须看到,建立主办侦查员制度也面临着诸多的困扰,如主办侦查员制度如何与现行刑侦管理体制相协调;主办侦查员执法权运行中如何避免与法律规制的冲突;主办侦查员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如何与检察官、法官构建一体化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司法制度;主办侦查员的遴选标准、任期、权力与责任边界、相关待遇、考核与监督和职业保障等都需要在顶层设计中加以明晰,以便加以推行与落实。

对于如何认识主办侦查员制度,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分析:

—、问题维度:我国现行的侦查员制度面临的困惑

(一)侦查员的称谓、身份没有形成社会共识。在公安刑事执法实践中,侦查员是一个隐性的概念,而不是显性的概念,它由公安机关、侦查机关和警察等名称所替代。

(二)侦查员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称谓与检察官、法官没有形成平行的一体化关系,学界及公众只熟悉检察官、法官的称谓,不熟悉或很少提及侦查员的称谓,公共话语中对侦查员的概念很陌生,一旦涉及侦查员的事务就由警察替代,如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或暴力逼证,媒体总是说成警察刑讯逼供或暴力逼证;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人们只熟悉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而侦查人员由警察取代,如只讲警察出庭作证,不讲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人们只认同警察,不认同侦查员。这源于我国对警察的种类没有严格区分治安警察与刑事警察,法律规定也没有作严格的区分,习惯上统称警察,这种现象应当改变。

(三)侦查员的个体地位与作用缺乏相对独立性。由于体制、机制的因素,刑侦部门内部虽有分工,但都是团队作战,协同作战,侦查员个体的地位与作用难以充分发挥,破了案是领导指挥有方,立功受奖人人有份,侦查员的个体地位与作用被团队所掩饰。

(四)侦查员之间权力边界不分明、职责与责任不分明、赏罚不分明。侦查员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甚至出现倒置,干得好的不如干得不好的,干的不如不干的,干得多的不如干的少的,提拔晋升不是靠能力与实绩,而是由其他因素决定,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导致侦查员个体的积极性、素质与能力没有被激活,处于应付状态,甚至“休眠”状态。

上述存在问题的核心是,刑事侦查活动没有建立起良性运行的侦查员制度,理念、制度、机制滞后,使刑事侦查活动缺乏活力。面对上述问题,要对现行的侦查员体制与机制进行改革,设置主办侦查员制度是一条重要的改革举措,其目的是落实办案责任制,科学配置侦查权,突出主办侦查员在办案中的责任主体地位和相对独立地位,建立一支精英侦查员队伍或优秀侦查员队伍,构建良性运行的持续发展的侦查员制度。

二、角色维度:权力与责任定位

(一)积极探索刑事侦查活动的规律。一是刑事诉讼活动的运行规律是侦查、起诉、审判流程化,而这一流程具体由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来进行,或者说是由侦查员、检察官与法官的能动作用来操作完成;二是刑事侦查活动的特点:刑事侦查活动的任务是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其特点是:1.法定性,即侦查活动的合法性;2.隐秘性,刑事案件发生后,涉及侦查方向与范围的确定、嫌疑对象的排查、侦查措施与手段的运用以及证据、案件事实等处于不公开的隐秘状态;3.智能性,包括侦查技术的科技含量、侦查员的智慧与犯罪嫌疑人较量之间的博弈等。

(二)划定权力与责任边界。实行主办侦查员制度意味着将具体的侦查破案任务分解给侦查员个体,就应当划定主办侦查员的权力边界、职责与责任边界,赋予权力,明晰责任,敢于担当,激活主办侦查员的智慧与能力。主办侦查员是侦查队伍的精英,其角色是攻坚克难,主要承办大案要案及疑难案件,在侦破刑事案件中起到领头羊的作用,为侦查队伍整体素质与能力的提升发挥引领、示范与辐射作用。同时,对侦查员办案活动要实行项目管理与责任管理,明确目标与任务,实行权责对等、权责均衡,改变以往“权大责小或权小责大”的不正常现象,彰显其责任主体性、相对独立性,使侦查员由后台走到前台、由隐性到显性,实现从“背景变量”到“前景变量”的角色转换,使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检察官)、审判人员(法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扮演各自的角色,发挥各自的功能,建立起平行的一体化关系。

(三)建立与完善主办侦查员权益保障机制。设置主办侦查员制度应当建立相应的权益保障机制,使其无牵挂、无后顾之忧而全身心地投入到承担的使命与责任中。主办侦查员权益保障机制包括职业保障、办案经费、硬件设施、福利待遇、晋升奖励、人身安全保障等,同时配备必要的搭档与助手,以便于依法开展侦查活动。

三、制度维度:考核与监督

(一)建立主办侦查员遴选制度。设置主办侦查员制度的先决条件是设置主办侦查员遴选的条件、范围及权责利,把好主办侦查员上岗关,将那些素质好、能力强的侦查员选拔到主办侦查员岗位,切实保证主办侦查员的素质与质量。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如何科学有效地评价主办侦查员的实绩,激励主办侦查员独立自主地开展侦查工作,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实行有功则赏,有错则罚,做到赏罚分明。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机制,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一定律警示我们,对任何行使公权力的人都必须予以监督,通过制度的设计与约束来保证行使公权力的人正当、合法地行使权力,始终不偏离法治的轨道,对主办侦查员亦如此。设置主办侦查员制度必须赋予主办侦查员相应的侦查权力,而这一权力是与责任相适应的,权大责任大,权小责任小,做到权责统一,权责均衡。对主办侦查员行使权力的监督主要是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对主办侦查员的办案流程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并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事实证明,运用制度或法律来规范和约束权力是监督权力的有效途径。

建立主办侦查员制度作为制度创新是一个新鲜事物,其推行必将为现行刑侦体制改革带来生机与活力,对凸显主办侦查员的主体地位与作用,激化其侦查破案的工作热情和担当肩负的使命与责任,落实办案责任制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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