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中国自主型司法模式生成的法治基础——以“能动司法”为样本的分析

2015-04-18 09:10徐静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人民法院司法法治

徐静

作为一起重要的法律事件,能动司法在当下中国的兴起,无疑有其坚实的法治基础。能动司法是伴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心从制度建设到规则实施的转变而来的,是伴随着中国法治从注重制度规划以及硬实力的提升到注重内涵建设以及软实力的提高而来的,是伴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逐步深入而日渐形成的。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能动司法孕育与实践提供了法制前提与保障

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能动司法在此之中被孕育进而在实践和理论上被不断塑造并日益兴起、发展和深化,最终成为当代中国司法领域中一个极富时代气息的理论与实践课题。也就是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之中,尤其是伴随着中国法制的不断完善,能动司法展开了看似松散实际上是整体性地生动实践并在此之中逐渐被孕育。而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能动司法也随之蓬勃兴起,有关能动司法的认识逐步达成共识,能动司法的理论与实践探索也随之逐步展开。可以预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尤其是从法律体系迈向法治体系的过程中,能动司法的理论与实践探索都将逐渐走向深入,一种符合能动司法要求的、新的司法制度结构将被逐渐创设,一种按照能动司法要求的新的司法运行机制将逐步建立起来。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不仅为能动司法的实践提供了法制基础和体制保障,而且也确保了人民法院一切有关能动司法的活动都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

首先,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国家法治建设的重心日渐从立法转向了司法,司法活动也就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司法活动对社会生活的塑造作用与反作用也越来越大。①有学者认为这是一种法治建设“从立法中心主义转向司法中心主义”。参见喻中:《从立法中心主义转向司法中心主义?》,《法商研究》2008年第1期。“司法必须更多的回应社会”②[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3页。。然而,在长期法治建设过程中,一方面法律规范与社会生活之间的不匹配问题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矛盾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得越来越凸显,另一方面司法裁判也经常遭遇法律依据不明确甚至不完备的问题,进而使得人民司法无法有效地解决社会纠纷,从而给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带来了困难。除此之外,“面对社会转型时期复杂的社会矛盾,传统的司法解纷机制愈发显示出与变革时代不相适用的问题,法官消极被动的司法方式越来越难以满足社会的司法需求。”③公丕祥:《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10页。因而,如何转变司法理念,改革司法方法,完善司法机制,以便调和法律规范与社会事实之间的矛盾,提高司法服务的能力与水平,确保司法裁判能够创造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切实履行好社会治理的职责,自然也就成了当下中国司法创新的主要任务。

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不仅解决了司法及其裁判的法律依据问题,在相当程度上避免了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时常出现缺乏法律依据、存在法律漏洞或者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而且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的司法任务,也即是要确保法律的正确有效实施。换言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我国立法工作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为人民司法事业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总体来说,公正司法的法律依据更加全面,司法环境不断改善,制度保障更加有力。在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更为突出、更加紧迫,确保法律实施的任务越来越重,确保公正司法的要求越来越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越来越大。”④王胜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人民法院的历史使命》,《求是》2011年第20期。这其实也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显得更为紧要,通过司法的方式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也变得越来越紧迫。这既是对新时期人民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能动司法的生动实践提供了更大的法制空间与更高的法治期待。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能动司法的不断创新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要坚定不移地坚持能动司法的这一理念,进一步扩大能动司法的视野,创新能动司法的形式。”⑤王胜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人民法院的历史使命》,《求是》2011年第20期。因为只有不断完善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机制制度,拓宽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方式方法,丰富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理念意涵,才能更好地回应新时期人民群众的司法关切,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的良好发展。这意味着新时期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的职能作用,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紧紧抓住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要正确把握我国发展战略机遇期社会矛盾的发生、发展规律,认真研判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加强司法应对,积极寻找案结事了的解决办法,实现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要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要求能动司法。只有崇尚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能动司法才有广阔的舞台;只有坚守法律底线、恪守法律原则,能动司法才有旺盛的生命力。”①王胜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人民法院的历史使命》,《求是》2011年第20期。

二、法治中国道路的不断探索为能动司法的形成与实践提供了法制动力

关于能动司法论题的提出背景,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曾经指出,“提出能动司法这一命题,是人民法院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化,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规律认识的深化,是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的必然要求。”②王胜俊:《坚持能动司法切实服务大局》,载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组:《当代中国能动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5页。这一论断既对能动司法命题的提出背景与孕育基础做了很好的诠释,也客观地指出了能动司法论题的产生机理。也就是说,能动司法的产生实际上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入实践紧密关联。我们可以说,能动司法的生成是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推进而随之生成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步入深化阶段的必然产物。而这其实也意味着法治中国建设为能动司法的孕育和深入实践提供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当下中国在法治建设领域中经过长期艰苦的摸索与不懈的努力,人们越发清晰地认识到,一个在法治建设与法律发展领域中缺乏自主模式和“理论的民族不过是一个没有可能性的被安排摆布的民族,无法掌握自己的命运,无法为自己的命运扩展新的空间。③强世功:《法律的现代性剧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尽管我国法治建设经历过一段相当长的追求并模仿西方法律制度、法治理念与法治模式的过程④参见顾培东:《我国法治进程中法律资源的配置与分享》,《中国法学》2008年第3期。,尽管目前似乎还难以彻底摆脱来自西方法律/法治概念与理论体系的影响,但面对影响力日盛的当下中国法治实践以及日益复杂的当下中国法治问题,面对日益积累且不断丰富的法治中国建设的经验以及日渐显现或者成型的法治中国模式,以及面对国内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越发强烈的现实需求,⑤参见顾培东:《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法学研究》2013年第3期;李龙:《论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构建》,《法律科学》2012年第3期;顾培东:《中国法治的自主型进路》,《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公丕祥:《全球化、中国崛起与法制现代化》,《中国法学》2009年第5期,等等。我们无疑应当在充分理解当下中国的基础上,在认真总结法治中国建设经验的前提下,努力建构我们自身通过法律来解释我们生活的法治话语体系并尝试着以此为我们的生活世界提供整体的解释。更重要的是我们在必要的时候还需要就法治建设的立场和方向作出一种政治性的判断以便更好地迈出下一步。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一种政治,而法治本身也是伴随着必要的政治判断而形成的一种有效率的政治治理。⑥[美]罗杰·科特瑞尔:《法理学的政治分析——法律哲学批判导论》,张笑宇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5页。”因为在法治建设的事业中,“不知道目的地,选择走哪条路或确定如何走某条路都是无甚意义的;与此同时,不知道目的地的性质,无论选择哪条路还是确定如何走某条路,却都有可能把我们引向深渊。”⑦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页。

当下中国法治建设与法治发展的历程实际上是一个不断反思和总结法治建设的经验并审慎而渐进地推进法治发展的过程,是一个在正视法治建设的现实国情与历史条件的基础上不断探索法治中国道路的过程⑧顾培东:《中国法治的自主型进路》,《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在这一过程中,司法发展领域中“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自主型司法改革与发展道路”的需求也随之变得越来越强烈。多年来的司法改革实践使人们越发清晰地认识到“在当代中国,推进司法改革,推动司法发展,必须立足中国的基本司法国情条件,从中国的实际的司法状况出发,坚定司法改革的中国道路,探索司法改革的中国模式,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⑨公丕祥:《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4页。而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实践能动司法方法,加强能动司法制度建设,落实能动司法机制措施,显然正是这种坚持自主型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道路的必然要求,是新时期新形势下做好人民法院工作的必然选择。坚持自主型司法改革道路,就必须要把握能动司法的基本要求。

如果我们在法治中国模式的不断探索中以及在探寻具有中国特色的自主型司法改革与发展道路的背景下来理解能动司法,那么尽管能动司法确实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时候才被整体而鲜明地提出来的,但是“坚持能动司法,不是人民法院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时之需’,而是关系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长久之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和基本特征。①公丕祥:《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14页。”我们既要意识到“在推进中国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深刻把握能动司法的基本要求,是坚持自主型司法改革道路的题中应有之义”②公丕祥:《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7页。;也要意识到在当下中国司法场域中坚持能动司法,不仅是人民法院在国家政权结构中的地位所决定的,也是人民法院人民性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既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目标追求所决定的,也是中国国情所决定的③王胜俊:“坚持能动司法切实服务大局”,载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组:《当代中国能动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4-5页。。其实这也意味着在当下中国坚持能动司法,不仅是履行人民司法功能使命的必然要求,也是回应人民群众司法关切的必然要求;不仅是改进转型时期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也是破解司法难题的必然要求;不仅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也是传承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必然要求。④公丕祥:《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7-11页。正是在此意义上,坚持能动司法不仅意味着司法理念和司法方法的调整,而且也意味着它“其实既是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的延伸,也是司法改革的调整”⑤苏力:“能动司法与大调解”,载于《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

如果把视野放的再宽一些,那么伴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全面深入推进以及在此过程之中对“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一要求日益明确的认识,一方面,我们更加清醒地意识到,法治中国建设确实是一项系统性的复杂工程,它不仅需要整体性地推进,不能顾此失彼;而且需要综合性考量,不能有失偏颇。这些要求反映在当下中国司法改革与司法发展的过程中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首先,司法的角色定位不仅要坚持被动性的原则,而且必要时要践行适度的主动性。其次,在审判方式上不仅要坚持当事人主义模式,而且在适当的时候要采用适度的职权主义模式。第三,司法的职能定位不仅要定纷止争,而且要适度地参与并服务于社会经济活动,坚持服务大局与依法司法的统一。第四,司法的价值追求不仅要重视程序正义,也要注重实体正义;不仅要追求个案公正,也要追求普遍公正。第五,司法裁判的过程不仅要重视合法性因素的规则考量,也要重视合理性资源的整合与修辞论证,努力做到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第六,司法裁判的结果不仅要重视法律效果,也要重视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第七,司法理论的知识构成与知识实践不仅要采纳传统司法知识理论,也要综合吸收现代司法知识理论,还要适度兼顾后现代的司法知识理论,等等。很显然,这些整体性的司法要求,不仅奠定了孕育以及形成能动司法所需的法律基础,也为能动司法的深入实践提供了现实法律需求的大力支持。与此同时,这些要求又不仅塑造了能动司法的模式,而且也丰富了能动司法的知识意涵。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要全面落实法治国家建设,不仅要重视法律的制度建设,更要重视法律制度的贯彻落实。要确保法律制度与规范的实施效果,显然就必须重视法治文化、法治思维、法治意识以及法治方法的培育及其作用的发挥。这种认识对于当下中国的司法实践来说,无疑为能动司法的深入实践开启了一个意义广阔的空间。进而使我们看到,当下中国有关能动司法的实践,不仅只是在司法制度层面上来推行,而且还把能动司法作为一种司法理念和司法方法来予以认真对待。这显然在进一步丰富能动司法的制度角色与制度能力、知识意涵和模式内容的同时,也拓展了能动司法的社会功能,进而促使能动司法走向更为深入的实践。

三、法院文化建设逐步被重视为能动司法的深入实践提供了法文化软实力的支持

法治中国建设的不断深入推进,法治中国模式的不断探索,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日益受到重视。作为法治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法院文化建设近些年来也日渐受到法院系统的重视。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不仅有助于丰富能动司法意涵,也有助于进一步深化能动司法实践。因为不仅法院文化建设的主题与能动司法的趣旨之间具有诸多的相似之处,而且因由共同分享的法律文化资源进而使得两者之间具有相辅相成的结构性关系。这意味着法院文化建设不仅会为能动司法的深入实践提供法文化的软实力支持。

自中共十五大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以来,尤其是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作出《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后,文化建设就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作为文化建设子系统的法院文化建设也因此迅速引起了各级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在2010年7月5日召开的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工作会议上,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司法事业实现科学发展的大事;“要以弘扬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全面推进法院文化建设,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一心为民、公正廉洁的法院队伍,使法院文化建设成为传承司法文明的载体、展示司法形象的平台、促进司法工作的动力。”①王胜俊:《全面推进法院文化建设》,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07/05/c_12300841.htm.2010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这部我国法院文化建设史上第一部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有关法院文化建设的文件,不仅对法院文化的概念以及司法的核心价值观予以了清晰地界定②何勤华:《深化法院文化建设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法学》2012年第11期。,而且对推进法院文化建设进行了全面部署。在2012年6月18日召开的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上,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进一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深入推进人民法院文化建设,深入挖掘法院文化的社会价值,以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立足点,努力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③《王胜俊要求深入推进人民法院文件建设》,《人民法院报》2012年6月30日。”

新时期人民法院文化建设是在加强社会文化建设的大背景下展开的,但如果我们把视野放得宽一些,那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背景下,在法治中国不断全面深入推进以及法治中国模式不断深入探索的氛围里,司法工作不仅日益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的核心与关键,因而加强法院文化建设自然也就成为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的必然要求;而且人们也逐渐清晰地意识到,包括法院文化建设在内的法治文化建设已然成为确保法律规范的贯彻落实和正确实施的重要保证。这其实也意味着法院文化建设不仅是当下中国法治文化建设以及社会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当下中国人民法院系统建构自身司法文化的一次有益尝试。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不仅有助于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水平,而且有助于进一步夯实司法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精神。由于当下中国的法院文化建设与能动司法实践有着诸多共通的因素,同时也置身于同一个法律系统并共同分享着同一个法律文化资源,因而人民法院文化建设不仅能为能动司法的实践提供重要的文化土壤,而且为能动司法的深入展开提供重要的法文化软实力支持。

以法院文化建设中的“为民”司法价值观为例,可更加清楚地看到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与推进能动司法实践之间的主旨共同性以及资源的相通性,进而看到两者之间互为支撑、相辅相成的结构性关系。在2009年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明确指出,要更加注重培养人民法官“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把这项工作作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增进广大法官的认同,使其成为法官的共同价值追求。而在2011年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王胜俊在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要“树立人民法官公正司法、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这意味着“公正、廉洁、为民”不仅构成新时期司法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而且是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精髓与本质。①郑秋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视野下的法院文化建设》,《法学》2012年第11期。当然,就三者关系而言,公正是灵魂,廉洁是基石,为民是主旨。坚持公正司法、廉洁司法的根本目的和依归,就是为了使司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②朱文林、田亦尧:《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人民司法》2012年第7期。这意味着在“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系统中,“为民”乃是处在核心位置的。与此同时,新时期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不仅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也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既是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动力源泉,也是人民法院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③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组:《人民法院审判理念读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83-85页。

在推进能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同样始终强调人民性的因素。“坚持能动司法,这是回应人民群众司法关切的必然要求。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区别于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司法审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面对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需求,人民法院必须坚持能动司法,让司法更加贴近群众,更加方便群众,更加主动地服务群众,更加自觉接受群众监督。”④公丕祥:《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8-9页。换言之,为了更加有效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功能、司法公正、司法效果、司法过程以及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新需求,必须深入推进能动司法。⑤公丕祥:《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95-99页。而深入推进能动司法,不仅必须切实遵守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而且必须要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核心;既需要紧紧依靠人民群众解决纠纷,也必须积极有效地引导人民群众。⑥公丕祥:《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00-103页。这意味着新时期人民法院文化建设与能动司法的深入推进,其实都共同分享着“人民性”这一主题以及围绕这一主题所聚拢而起的法律文化资源与司法社会资源。与此同时,由于法院文化建设与能动司法实践都将“人民性”作为其行动的出发点与归结点,都将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或者落实人民群众的司法期待为其行动的依归,因此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无疑会进一步满足能动司法实践中的人民性需求,不断夯实能动司法实践的人民性基础,进而推动能动司法实践的深入。同样,推动能动司法的深入实践,也将进一步落实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人民性期待,进而不断巩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所取得的各项成果。

事实上,不只是司法核心价值观中的“为民”要素,其实包括“公正”与“廉洁”在内,都是当前人民法院文化建设与能动司法实践所共同分享的资源。这其中,不仅人民法院文化建设将“公正”作为灵魂,而且能动司法实践也将“公正”作为最高的价值追求;不仅人民法院文化建设将“廉洁”作为基石,而且缺乏“廉洁”素质的法官队伍作为基础和保障的能动司法必然也是无法想象的。因此,新时期人民法院文化建设与能动司法实践之间,不仅分享着诸多共通的因素,而且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因而,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无疑将为能动司法的深入推进,提供坚实的法文化软实力的支持。

四、传统中国司法文化的现代价值为能动司法的形成与实践提供了历时性的法律资源

社会转型所带来的社会纠纷数量的增加以及纠纷复杂性日渐增强,加之新时期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仅日益增长而且也变得越来越复杂,进而使得如何有效处理社会纠纷的同时,增强司法服务产品的透明和公正指数,提高纠纷解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切实做到案结、事了、人和,成为摆在当下中国司法实践面前的一道现实难题。

与此同时,伴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深入推进以及由此带来的法治中国模式的探索,伴随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进程,人们逐渐认识到,只有立足于当下中国的基本国情和历史条件,从当下中国社会的实际状况出发,才能确保法治中国建设的健康发展进而探寻着法律发展的中国道路,才能确保司法制度的有效运转和科学发展,进而由此建构起司法的中国特色。除此之外,伴随着法院文化建设的深入开展,如何正确对待西方的司法文化和法律传统,以及如何认真对待本国的司法传统和法律的历史性资源,显然也是无法回避的现实论题。而这些其实都意味着在当下中国司法改革与司法发展的进程中,我们都必须要处理好司法的国情问题,尤其是要审慎而妥当地处理好传统中国的司法文化及其历时性资源,以便对其予以充分的理解并进行创造性转换,促使其在当下中国司法场域中继续发挥作用,以期破解当前诸多司法难题,强化当下中国司法的生命力。因为“一个只有认真对待了历史的制度,才能在当下和未来获得足够强的生命力。”①[英]E·希尔斯:《论传统》,傅铿、吕乐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2页。

中国“传统法律与司法的价值系统本身,确实存在许多有待人们去开掘的历史遗产。诸如对现行法律与司法的道德评价,追求实质正义,解决纠纷的自治方式,建立秩序的责任体系,等等,这些都可以成为完善当代法律与司法调整机制的有益借鉴。我们对于司法国情的文化要素的把握,必须始终关注本国的法律与司法文化传统问题,无论是大传统,还是小传统。这是坚持自主型司法改革道路的内在必然性之所在。”②公丕祥:《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0页。只有正确认识、充分尊重并合理转化传统中国的司法文化与历时性司法资源,当下中国的司法改革与司法发展才能始终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司法制度的中国特色才能对外释放积极的信息和正能量。只有在当下中国司法场域中对司法的传统与历时性资源进行审慎而妥当的诠释和再造,当下中国的司法才能具有不断被复制和再生产的能力,才能具备因应社会纠纷的必要能力。

很显然,在当下中国能动司法的实践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正是因为传统中国社会的司法传统与文化资源在能动司法实践中都被很好地进行了创造性的转换或者创新性的发展,才确保能动司法能够在有效应对社会纠纷的同时,充分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这其中典型的表现如,传统中国社会在纠纷处理的过程中非常注重“情-理-法”三者相统一的做法,在能动司法的实践中被转化为不仅要求法官在纠纷处理的过程中要充分地“辨法析理”,而且要求法官在纠纷处理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善良的社会风俗,司法裁判要充分考量当地的社会风俗习惯,以此来强化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与此同时,传统中国社会在纠纷处理上对结果的重视,即“既要定纷止争,也要力求恢复人际关系”,在当下中国能动司法的实践中被转化为一种司法裁判要尽可能达致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要求,一种司法裁判兼顾个案公正与普遍公正的要求。因而我们看到,能动司法主张司法的适度柔性,避免刚性裁判所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能动司法坚持法律适用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其所追求的司法效果,是一种综合效果,它强调法律效果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强调个案公正与普遍公正的有机统一,强调依法裁判与案结事了的有机统一。”③公丕祥:“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理论与实践”,《审判研究》2009年第3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2-33页。

又比如,传统中国社会借助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来处理社会纠纷的有效做法,在当下能动司法的实践中被进一步拓展和丰富。因而我们看到,能动司法不仅要求复兴调解在纠纷处理中的重要作用,而且主张建立机制以确保社会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诉前解决和就地化解。④吴英姿:《“调解优先”:改革范式与法律解读》,《中外法学》2013年第3期。换言之,能动司法主张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能动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能动司法主张法院不应当以鼓励诉讼为导向,而要努力将纠纷解决向社会开放。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为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提供相应的解决渠道,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合力化解矛盾纠纷,避免当事人对诉讼手段的过度依赖,这既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对社会矛盾纠纷进行能动干预的一种体现。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引导和鼓励群众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这主要包括诉前调解工作机制、诉调对接工作机制、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保障机制等。”①公丕祥:《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7-28页。

再比如,传统中国司法所具有的非常典型的职权主义色彩,在当下中国能动司法的实践中,被转化为一种对社会经济生活的适度干预。因而在能动司法的实践中,要求“人民法院通过主动介入经济社会生活,实现审判工作与经济社会生活的良性互动,也有利于从源头上化解或缓解诸如案多人少、涉诉信访、执行难等司法难题。”②公丕祥:《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0页。

可见,传统中国司法文化在当前被进一步的勾连起来并被有效地进行着创造性的转换,这为能动司法在当下中国司法场域中的孕育、形成与实践提供了充足的历时性的法律资源,进而在提升能动司法实践效果的同时,夯实能动司法的社会正当性与合理性。正是因为能动司法很好地联结了传统与现代这两种不同的司法制度资源和文化传统,因而有关能动司法的实践在当下中国社会也就具有了强烈的可接受性与合法性。当然,也正是因为此,能动司法也就因此具备了在当下中国社会不断进行自我复制与自我更新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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