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纪耀(中共黔西南州委党校, 贵州 兴义 562400)
论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
万纪耀
(中共黔西南州委党校, 贵州 兴义 562400)
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要补党员干部精神之钙,牢固树立纪律意识;要强化执纪问责监督,真正树立党规党纪的权威;要发扬优良传统作风,培养党员高尚道德情操;要坚持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纪在法前。
五中全会;党的纪律;规矩;底线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
管党治党的“底线”即党的纪律。党的纪律是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根据党的性质、纲领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需要而确立的党规党法,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1859年5月,马克思在《致恩格斯》的信中鲜明而尖锐地指出,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
1920年5月,列宁在《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里指出,无产阶级实现无条件的集中和极严格的纪律,是战胜资产阶级的基本条件之一。无产阶级政党善于同最广大的劳动群众联系、接近、打成一片,是无产阶级政党的纪律得以维持、检验、加强的原因之一。
1938年10月,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期间强调,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没有纪律,党就无法率领群众与军队进行胜利的斗争。“共产党的干部政策,应是以能否坚决地执行党的路线,服从党的纪律,和群众有密切的联系,有独立的工作能力,积极肯干,不谋私利为标准。”[1]
1985年3月,邓小平在全国科技工作会议上强调,一靠理想二靠纪律,才能团结起来、组织起来。理想和纪律特别重要。“没有理想,没有纪律,就会像旧中国那样一盘散沙。”[2]
1999年1月,江泽民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党的纪律极为重要。它的政治作用,就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保证党的纲领、路线和任务的实现。“如果容许和听任党组织或党员无视组织纪律,为所欲为,那末,我们党就不成其为马克思主义的政党,就会丧失战斗力,甚至瓦解。”[3]
2012年11月,胡锦涛在十八大报告里强调,要坚决维护中央权威,保证中央政令畅通,要严肃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对违反纪律的行为必须认真处理,切实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要有纪必执,有违必查,不能把纪律作为一个软约束或是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执行党的纪律,不能搞特殊、有例外,各级党组织要敢抓敢管,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为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2015年10月即十八届五中全会召开之前,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的党的纪律处分条例有几个鲜明的特点。
(一)更突出“纪律姓纪”,给党纪“加码”
党的纪律约束的对象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共产党员。党组织和党员受到纪律处理、处分或追究的主要原因是:违反了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了党和国家政策,违反了社会主义道德,危害了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等等。
新条例的一个显著特色是“纪法分开、纪法各表”,纪律的归纪律,法律的归法律。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比法律更严格,对党员的要求更高。使纪委和司法部门的工作更加泾渭分明,避免工作上的重复交叉。
新条例删除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重复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违反财经纪律、破坏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条款,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之后,增加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规定,以实现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在法律前面为党员划纪律底线。
(二)更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讲政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位
党的政治纪律,是根据党的政治任务,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的政治活动和政治行为的基本要求,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生活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在党的纪律中,政治纪律是首要的。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最后都会侵蚀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基础,说到底都是破坏党的政治纪律。新条例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位,以政治纪律为纲,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新条例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如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党,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鼓吹资产阶级自由化,歪曲四项基本原则,敌视或对抗党和政府,损害党和国家的尊严和利益,诋毁或丑化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军史,妄议中央,组织或参加邪教组织,挑拨民族关系,违反民族政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组织或参加迷信活动,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重大方针政策,等等,列出了处分规定,把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规定。
(三)重在立规,更严厉、全面、细化、具体化
新条例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根据新条例,党员交通违法要撤销党内职务或开除党籍,党员用自己的钱搞享乐主义、追求低级趣味和搞奢靡之风情节严重的要撤销党内职务,党员在考试录取工作中违规情节严重的要开除党籍,党员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情节严重的要开除党籍,严重警告的影响期由原来的一年改为一年半。
新条例把“破坏党的集中统一”行为,具体明确为在党内组织或参加秘密集团、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等。把“搞无原则一团和气”行为,具体明确为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
(四)更强调他律,突出“负面清单”
新的党的廉洁自律准则明确了管党治党的“高线”,即理想信念宗旨,强调自律,重在立德,坚持正面倡导,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高尚的道德追求,是向全党发出的道德宣誓和对人民的庄严承诺。新条例明确了管党治党的“底线”即党的纪律,突出执政党特色和党纪特色,开列负面清单,强调他律。
新条例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之后,增加了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三类纪律,其中,群众纪律的“负面清单”主要有: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处罚群众;克扣群众财物,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侵犯群众知情权,等等。
(一)补党员干部精神之钙,牢固树立纪律意识
党的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要扎实推进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党员好干部。认真贯彻执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2013 —2017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14—2018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突出“高线”教育,即共产主义理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教育;突出“底线”教育,即党的纪律教育。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纪律意识,敬畏纪律,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自觉遵守廉洁、组织、群众、工作和生活纪律,增强组织纪律性。
(二)强化执纪问责监督,真正树立党规党纪的权威
纪律松弛是党的一大忧患。全面从严治党首要的是严明党纪,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确保党的纪律刚性约束,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严格贯彻落实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要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保证各级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要保证各级党代会及其代表、党委及其委员、纪委及其委员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权。纪委要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找准职责定位,创新执纪监督方式,强化执纪问责监督。
(三)发扬优良传统作风,培养党员高尚道德情操
党的纪律是铁的纪律,又是自觉的纪律。党的纪律与党的作风、党员的道德情操密切相关。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提出了“八个坚持和八个反对”,其中两项就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反对独断专行、软弱涣散;坚持党的纪律,反对自由主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理想信念是思想和行动的“总开关”,党员、干部要切实保持高尚的道德情操和健康的生活情趣,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要以严的标准、严的措施、严的纪律坚决反对“四风”,推动思想认识进一步提高、作风进一步转变、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密切、为民务实清廉形象进一步树立、基层基础进一步夯实。
(四)坚持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纪在法前
党纪与国法不能混同。党纪体现党的理想信念宗旨,是党员的底线。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是公民的底线。中国共产党之所以是中国工人阶级、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一个重要方面就在于对党员的纪律要求比国家法律对公民的要求更高、更严。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严明党纪,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使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党员不可逾越的底线,充分体现党纪特色和中国共产党的先锋队性质。一方面,管党治党以纪律为尺子,不是以法律为依据,解决纪法重叠、纪法混同的问题;另一方面,实现党纪和国法的有效衔接,决不能把纪律和法律割裂开来。
[1] 毛泽东选集:第2卷[M].人民出版社,1991:527.
[2] 邓小平文选:第3卷[M].人民出版社,1993:111.
[3] 江泽民.论党的建设[M].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337-338.
责任编辑:陈振锟
D262.6
A
1674-1072(2015)05-008-03
2015-11-20
万纪耀,男,河南驻马店人,中共黔西南州委党校科研处讲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执政党建设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