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背景下p2p发展目标模式研究
——基于p2p本质特征的分析

2015-04-18 02:25陆岷峰江苏银行总行江苏南京20005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江苏南京20046
关键词:本质特征借贷

陆岷峰,李 琴(.江苏银行总行,江苏 南京 20005;2.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江苏 南京 20046)

□经济学、管理学研究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p2p发展目标模式研究
——基于p2p本质特征的分析

陆岷峰1,李 琴2*
(1.江苏银行总行,江苏 南京 210005;2.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6)

互联网金融的渗透性及穿透力已得到社会各界的公认,而p2p作为互联网金融在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方面的积极作用也得到充分的认可。但是,关于p2p,从产生到爆发性成长其争论之声从没停止过,由于对其认识上的不统一,导致对p2p的评价不一致,其发展目标、社会容忍、成长手段及对未来的愿景也各不相同。从p2p本质特征分析入手,掌握p2p的基本特征,便于抓住事物的本质和主要矛盾,从而对p2p未来的发展愿景作出科学的判断,对保持这一新生事物的发展才能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p2p特征有本质和非本质之分,本质特征是“互联网+民间借贷”,非本质特征有互联网金融、信用中介、民间借贷等,p2p的本质特征已充分表明其有美好的发展愿景, p2p有着巨大的需求市场和广泛的供给市场,同时也适应了金融市场多元化需求的大的发展趋势。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是当前p2p所面临的监管、信任机制等不完善造成,这并不否定p2p生命力及生存发展本身。

p2p;本质特征;目标模式

一、导言

由于我国长时间地实行金融抑制政策,使得绝大多数金融资源聚集在国有经济,而广大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微小群体面临融资难的问题,p2p借贷平台恰恰针对这一问题,为微小群体提供了一个低门槛、简便、快捷的融资渠道;以往我国广大居民投资渠道主要是银行存款,然而在利率非市场化和通货膨胀的大环境下银行存款利率常常处于负利率水平。对于股市、楼市、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这些投资渠道由于存在着门槛高、风险大的特点也不适合微小群体。p2p借贷平台利率水平经常维持在 12%-22%而且门槛低[2],自然会吸引逐利的民间资本,正因为如此,p2p产生后到目前出现了爆发性成长,但由于其出现不良资产较高,跑路现象较多,因而对其争论之声也不绝于耳,有肯定之,也有全盘否定的,由于对其认识上的不统一,导致对p2p的评价不一致,其发展目标、社会容忍、成长手段及愿景也各不相同。统一对p2p的认识必须从对其本质特征分析入手,只有掌握了p2p的本质特征,才便于抓住事物的本质和主要矛盾,从而对p2p的发展愿景做出科学的判断,从而在制定政策上保持一个积极或抵制的态度。

“本质”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的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3]。“本质特征”是指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明显特点和特征,它是对事物本质的高度概括,具有唯一性。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认识了事物的基本特征,也就抓住了事物的主要矛盾,并且任何事物都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表现为运动发展的过程,而矛盾则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通过从认识事物的本质特征入手来推断其发展愿景,既符合辩证唯物主义思想,更是一种认知事物的科学方法。

二、文献综述

p2p(Peer-to-Peer Lending或 Person-to-Person Lending),国内译为人人贷。英国是 p2p借贷平台的发祥地,Zopa是2005年成立于英国的世界上第一个 p2p网络借贷平台。同年美国的Prosper成立。虽然Zopa、Prosper的成立有着时间和地域上的差异,但是他们的创业理念都是一样的,即从贷款人和借款人的角度出发,以有不同需求的客户为中心,力求通过自身商业模式和产品服务的创新为其提供差异化的金融产品。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相对不完善,利率市场化起步较晚,商业银行对小企业和个人贷款不够完善,传统的金融机构已经不能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了。加之在“新常态”提倡的结构转型的大背景下,p2p借贷平台是对现有金融体系的有效补充,因此其在我国的异军突起也就有了充分的理由。针对p2p模式的两个“缺点”——存款人高风险、资金流动性差,p2p在我国进行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调整,产生了纯线上模式、债权转让模式、担保模式、平台模式四种p2p模式,但是这也使得我国的p2p模式发展逐渐背离了其设计初衷,出现了p2p业务异化。根据这一情况,也就导致了人们对p2p的评价不一致,发展目标、社会容忍、成长手段及对未来的愿景的看法也不相同。

周鹏(2013)认为广泛意义上的p2p业务是一种银行业务即banking,但它不是银行即bank。现在社会上大部分资本都集中到银行,主要投向大企业,p2p有助于对资金进一步疏导,使其流向最需要资金的微小群体。从这一角度说p2p业务是在做银行业务,也就是金融[4]。人人贷研究总监王朋月(2013)将p2p借贷平台定性为一种中介服务活动,其核心是以网络为媒介、网站为平台,通过提供借贷机会和信用评价、投资咨询等,协助投资者和借款人实现直接借贷的中介服务活动[5]。银监会王岩岫将p2p借贷平台定义于民间的信息中介,即信用中介。所谓的p2p借贷平台就是借款人在平台上发放借款标,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人放贷的行为,而平台并不参与到借贷法律关系中。借款者可以省去在银行借款的繁琐手续,为微小群体提供了便利[6]。叶湘榕(2014)认为从本质上来看,p2p借贷平台是互联网与小额信贷跨领域结合创新而生成的一种创新金融组织形式,即互联网金融[7]。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黄小强(2013)认为p2p借贷平台性质上从属于从事民间借贷,并且建议在《贷款通则》或在《放贷人条例》中,将p2p平台定位于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非金融机构,赋予其“合法贷款人”的身份[8]。

上述观点均从一个层面对p2p网络借贷进行了定义和评价,对我们认识p2p网络借贷性质提供了启发,但是,这些观点对p2p借贷平台的认识大多受国外对p2p借贷平台定位的影响,忽略了p2p借贷平台在中国征信体系不健全的金融市场环境下而采取的四种模式,使得p2p借贷平台的本质已从单纯的信息撮合平台变成了集存贷款功能于一身的类金融机构。显然,这些定义反映的是p2p的非本质特征,而非本质特征,如果以非本质特征来定义 p2p,难免会落入片面化、重形式轻内容的陷阱中,这样得出的结论或描绘出的愿景,往往会出现方向性错误。

从p2p本质特征入手来认识p2p的本质特征,可以准确地对p2p进行客观而全面的评价,p2p本质特征是“互联网+民间借贷”,是互联网对民间借贷的一种升级与组合。民间借贷与商业银行借贷相比有灵活、便捷、简单等优势。从本质上来看“互联网+民间借贷”是民间借贷的创新形式,是对传统民间借贷的升级。p2p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使得借贷信息公开化、透明化,通过运用信用评级、引入担保公司等手段,使得借贷业务范围由原来的熟人扩大到陌生人之间。p2p的非本质特征包括了“民间金融”“多种发展模式”“信用中介”“收益水平高”“金融互联网化”等。

定性 p2p借贷平台是“互联网+民间借贷”这一本质特征,不难得出p2p借贷平台是一种对接微小群体融资、投资,借助于互联网的优势,区别于传统民间借贷的借贷方式结论。p2p可以有效地缓解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提高交易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丰富投资渠道等,p2p借贷平台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远大的前途,作为一个新事物应积极支持其发展,使得它的优越性得以充分发挥,来满足金融市场日益增长的多元化需求,积极创造p2p发展的外在环境。

三、p2p本质是“互联网+民间借贷”

p2p属于民间借贷进化形式,本质是“互联网+民间借贷”,这种界定既遵循了基本的哲学定性规律,又涵盖了p2p的基本特征。

(一)遵循事物的定义规律

事物的本质是对事物的一个准确的定义。因为定义是反映事物本质的一种思维方式,是对事物本质特征内涵和外延的确切而简洁的表述。揭示事物的本质最常用的方法是对比两类事物,从寻找它们之间的不同点中揭示事物的本质[9]。其中,对比的两类事物共有的东西不可以成为其中某事物的本质。从本质上来看,p2p借贷平台是民间借贷的信息化,是对传统银行业务的有益补充,为微小群体提供了一个有效的融资渠道。其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使得借贷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克服了信息不能对称、工作效率低的问题,通过运用信用评级、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等手段降低了投资风险,使得借贷业务范围由原来的熟人扩大到陌生人之间。

(二)融合p2p的基本特征

p2p是在民间借贷的基础上与互联网虚拟借贷平台相融合而生成的一种新事物,并呈现出新的特点与优势。首先它很好地扩大了传统民间借贷的服务范围、拓宽了微小群体的融资渠道,同时弥补了传统银行业务嫌贫爱富、门槛高、流程繁琐的不足之处。p2p借贷平台看准传统民间借贷和传统银行业务的这一弊端,恰当地弥补了这一业务空洞,是应用“长尾理论”的一个具体实例。民众传统的投资渠道非常有限,非常大一部分资金都集中在银行,然而传统的银行往往会“嫌贫爱富”,致使有限的资源大都集中于大企业、大客户和中高端零售客户。因此,众多微小群体的筹资业务就形成了长长的业务尾部。p2p借贷平台的出现,弥补了这一业务空缺,使得资金疏导到最需要资金的微小群体,实现了资金市场的有效配置。同时p2p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将借贷业务从传统的手工劳动中解脱出来,大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也降低了业务交易成本。

(三)重整传统的资源优势

p2p不是互联网与民间借贷的简单相加,而是对资源的一种重新整合,是一种低成本的融资方式。p2p借贷平台作为一种小额信贷的新模式与传统信贷模式相比,大部分无需担保抵押、审批速度快、交易手续简单这些特点有效降低了交易成本,交易的完成更加依赖于借款人的信用。中小企业贷款信息、管理成本高、违约风险高使得传统银行金融机构通常不愿意把贷款批给这些中小企业,或者只愿意以较高的利率提供贷款。而p2p借贷平台不需要借助中介,能获得更低利率的贷款。

(四)契合社会的发展趋势

p2p是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大趋势的。我国民众资本集中于银行,而且银行借贷门槛过高,这就严重影响了资本市场配置。为了弥补这一金融机构业务空白,解决微小群体融资难的问题,p2p借贷平台应运而生,并在短短的8年时间里迅猛发展。实践经验告诉我们,p2p借贷平台是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大趋势的。

(五)制度创新的变形新生

新生事物有三个基本条件,一是符合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势;二是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三是具有远大的发展前途。对于第一个条件我们已经分析过了,p2p借贷平台是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大趋势的。对于第二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下面一组数据中得到答案。自2007年我国第一家p2p借贷平台拍拍贷在上海注册成立以来,在众多互联网金融业务中,p2p异军突起。据《中国 p2p 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3)》介绍2009年p2p借贷平台仅有9家,2012年年末则超过200家。《中国 p2p 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3)》显示,2013年p2p借贷平台竟然激增到 2000多家。并且据测算,整个行业线上平台的交易额在1100亿人民币左右,线下交易额在700亿到800亿左右。相比较2012年的情况,整个行业有8倍左右的增长。无论是从平台增加数量还是交易额增长幅度,我们都不难发现p2p展现出前所未有的生命力。随着我国相关法律的出台、监管体系的完善、征信制度的建立,规范化的p2p在有着广泛需求的中国市场一定有着远大的发展前途。

四、互联网金融背景下p2p发展目标模式

(一)p2p发展目标的描述

通过参考国外发展成熟的 p2p 借贷平台的样本并结合我国特殊的国情现状,我们可以推断未来的p2p借贷平台的发展方向应该是科技化、规范化、透明化。p2p借贷平台发展愿景即发展目标和方向主要有:

1.p2p借贷平台准入门槛有所提高。适当提高准入门槛对 p2p借贷平台的规范化发展有重要作用。首先,p2p借贷平台创始团队要对技术有了解,拥有一定数量的专门从事金融方面工作的专业人员,管理团队要有商业管理理念。最好还要有丰富的电商经验和风投理念。

2.p2p借贷平台配套机制进一步完善。完善的财务披露制度以及配套的审计流程,统一的坏账率计算方法和规范的财务报表填写方法。这样投资者可以方便地获得各个p2p借贷平台的有效信息,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损失。

3.对p2p借贷平台监管更加合理和全面。监管部门对p2p借贷平台采取审慎包容的态度,防止因为监管过于严苛影响其发展的活跃性。作为新兴的事物,不能否定其促进资金流动、平衡供需双方、简化冗长复杂的银行借贷手续。同时,对p2p借贷平台的监管做到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综合监管与地方监管相配合,线上监管与线下监管相组合,真正做到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全面监管。

4.p2p借贷平台在发展中对消费者保护水平日益提高。由于配套机制的完善和监管机制的到位,由于信息不对称给消费者带来的风险有所降低。法律机制的健全使得p2p借贷平台的定位得以明确,而且一旦平台、借款人、出资人出现问题和纠纷时,可以依照法律协调处理或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

(二)p2p健康发展的措施选择

2014年年底 p2p借贷平台出现了多起提现困难、限制提现、跑路、诈骗问题,也因此导致了一系列社会负面影响。据网贷之家统计,截止 2014年12月30日,12月份的问题平台数量已经达到了87家。

1.规范p2p行业运作。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p2p贷款的法律规定,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强势的监管主体。对p2p借贷平台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一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银监会日前宣布,p2p将归属普惠金融部进行管理,但监管机构对p2p行业至今尚未出台具体的管理办法。整体管理规则的不明确,导致国内p2p市场一片乱象,各种p2p平台处于野蛮生长的阶段。p2p这种具有“草根化”、多元化的民间借贷,对金融监管体制确实有一定的挑战性。但是p2p行业在我国经过了近7年时间的充分发展,监管实质性介入的时机已经成熟。因此,要尽快制定出台规范p2p借贷平台发展的法律法规,尽快推动《放贷人条例》早日出台,对p2p借贷平台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等予以具体规定,明确界定p2p借贷平台和非法借贷中介;尽快明确p2p借贷平台的监管主体,同时制定《p2p借贷民事诉讼法》,一旦平台、借款人、出资人出现问题和纠纷时,可以依照该法律协调处理或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7]。

2.组建多层监管框架。当前p2p借贷平台还存在中间账户监管缺位风险。2014年12月至1月底,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仅山东一省即爆出 55家问题p2p借贷平台——有的失联,有的跑路,有的无法提现。至此p2p借贷平台出现的金融诈骗和卷款跑路成了投资人的一大担忧。出现这一问题主要在于交易使用的中间资金账户缺乏监管,资金支配权掌握在平台手里,中间存在不少虚假借贷业务,资金自融。若是对时间差和合同条款没有严格控制,“卷款私逃,挪作他用”等中间账户资金沉淀引起的道德风险是存在的。同时,中间账户缺乏监管,也会使p2p平台非法集资的可能性增强。机构可以先从出资人获取资金再用于出借。由于资金沉淀账户未受到监管,难以被及时发现并制止。资金池的形成虽然可以提高机构运作资金的便利性,但使出资人对资金用途、资金转移没有把握,从而增大出资人的风险,平台本身有可能陷入非法集资的怪圈。

莫顿和博迪(2000)认为: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稳定,金融机构的功能比金融机构的组织方式更重要[1]。p2p借贷平台是互联网金融的典型形式,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竞争会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会提高效率,升级功能。所以对p2p借贷平台这一金融创新形式的监管要本着容忍的原则。考虑到我国各个方面存在许多不成熟的因素,这给p2p借贷平台的监管工作带来了更大的难题。如果设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将问题化整为零,应该会打破当前的尴尬局面。目前政府的许多不明确政策措施,似乎也在表明从业者要自律——p2p不应发展得太大,以避免系统风险。同时行业自律比政府监管更具有灵活性,更贴近市场规律。

3.建设社会征信体系。放开个人征信业务或者说征信业务市场化对p2p行业是有积极作用的,专业的团队做信用数据采集、加工和整理,有助于p2p公司利用数据创新产品,或者和征信公司共同建立某个领域的信用模型,加速p2p行业产业深化,控制风险。然而,央行拟放开个人征信业务p2p平台企业无一入选。征信的缺失使得传统借贷效率低下、成本高昂,于是变相成就了当前方兴未艾的p2p网贷行业。但与此同时,征信机构与征信产品的缺失也使突然爆发的p2p网贷迅速陷入了传统借贷机构同样的窘境,看上去很美的互联网大数据目前在小额借贷业务中也难当风控大任。而且征信的缺失导致国内p2p公司难以通过纯线上模式做大,平台大多不得不组建线下团队,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对借款人进行审核。因此,严格风控下的大部分p2p公司需要付出较高的线下征信成本。

我国征信体系起步较晚,可以借鉴国外的征信体系建立的经验。一是依托政府做好信息采集工作,运用系统做好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完善以央行为主导的社会信用评价和管理体系。二是要积极推动p2p借贷平台与征信系统对接。修订《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个人信用报告仅限于金融机构使用的规定,消除信息交换的壁垒。三是要推动p2p行业内部征信体系建设并形成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2]。此外,可建立黑名单互换机制,加大违约惩罚力度,提高违约成本。

4.加大技术开发力度。加强对p2p行业技术平台投资与开发力度。目前p2p行业平台技术水平不高,发展不成熟。首先,进入p2p行业的很大一部分人为无产阶级,这批无产阶级选择的p2p软件大都非常廉价,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根据世界反黑客组织的最新通报,中国p2p已经成为全世界黑客宰割的羔羊。黑客频繁高强度的攻击,在中国的p2p行业内已经是“公开的秘密”。同时,自 2006年孟加拉国的穆罕默德•尤努斯因他的格莱珉银行(Grameen Bank)的巨大成功而被授予诺贝尔和平奖。由此人们相信,小额信贷技术是可以 被掌握的[6]。金融和互联网的结合也使人们寄希望于通过大数据来提高小额信贷的风险控制技术水平。然而,基于大数据技术仍在探索之中且需要时间来进行数据的积累,所以,小额借贷技术还需要进一步开发。

5.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目前,我国在p2p行业并没有建立财务披露制度,大部分p2p借贷平台也不主动披露自身财务状况。即使有少数p2p平台会定期披露自己的财务报告,这些报告也因未经审计而缺乏公信力,而且也很难从中找到公众所关心的坏账率等指标。此外,坏账率计算的方法,不同模式又是不同的,目前还缺乏统一的标准;而另一方面,不同的p2p借贷平台因性质不同,应按不同的会计准则来填报财务报表,但事实上却不是这样的[7]。因此,对p2p借贷平台的企业必须规定其实行行业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在指定时间、指定地方适时公布其财务信息,接受投资人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6.提升平台担保能力。目前,p2p公司提供的担保往往通过三种模式:第一种,由公司注册资本担保。一旦坏账数额超过公司资本,造成资不抵债,这种担保也就名存实亡了。第二种,收取所有贷款额的1%作为保险金,用来赔偿遭遇坏账的存款人。但实际上,小额贷款的坏账率远高于1%,这种保险模式无法持续长久。但如果公司提高保险金比例,相应就会降低存款人的收益,失去p2p网贷所具有的高回报率的市场竞争力。第三种,通过第三方担保公司进行担保。这种模式和用公司注册资金担保存在同样的问题,即如果坏账超过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最后买单的依然是存款人。为了提升 p2p借贷平台的担保能力,一是要加强对企业的自我积累,增强企业自身抗风险、化解风险能力;二是要对担保的担保公司积极加入再担保体系;三是政府可设立p2p借贷平台的专业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支持p2p借贷平台的行业发展;四是要通过财政、税收等政策扶持p2p借贷平台企业的发展。

7.强化产品集中管理。切实加强p2p借贷平台产品的集中管理。由于多数p2p借贷平台是从线下小贷公司或者其他民间放贷组织和个人转化而来,多数平台已经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地位。为了追求融资过程中的利益,自身参与融资业务本身,表现为直接充当投资人、借款人、担保人等角色,使平台具有了吸储、放贷、担保等金融职能。异化的 p2p借贷业务已从多个方面突破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部分已经构成了刑法分则的具体罪名[6]。因此,当前对p2p借贷平台管理的重点是在规范其产品和种类与业务界面的边界上,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企业开发的产品必须符合已有的监管政策底限要求。

五、结语与建议

p2p借贷平台是一种运用互联网技术实现民间借贷融资行为的综合性平台,是典型的“互联网+民间借贷”模式,其意义不仅仅是两者的相加,而是在对传统意义上民间借贷的创新与改造,具有十分强大的生命力与美好的发展愿景,是金融体系中的新生事物,虽然有或多或少的问题,但不能因此否认其存在与发展的价值,因为其本质特征决定了p2p借贷平台的未来发展愿景,将成为我国解决中小企业、个人融资的主要渠道。当前正确的政策取向是要分析p2p借贷平台的本质、主流、方向,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外部环境的不具备(如监管政策、技术水平、信任机制等等),要对这些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以发挥p2p借贷平台的最大功能。

[1]陆岷峰.网络银行的历史地位只能是传统银行的补充[J].金融经济,2015,(3):17.

[2]陈清艺.我国p2p借贷平台的发展、风险及政策建议[J].福建金融, 2014,(9):29-32.

[3]陈庆汉.马克思论语言的本质特征及其意义[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6): 94-97.

[5]王朋月,李钧.美国p2p借贷平台发展:历史、现状与展望[J].金融监管研究,2013,(7): 2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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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叶湘榕.P2p借贷的模式风险与监管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4,(3): 71-82,75.

[8]黄小强.P2p借贷服务业市场发展国际比较及借鉴[J].金融与经济,2013,(12): 34-37.

[9]王锐生.探究事物本质的两种不同视角[J].哲学动态,1994,(7): 28-29.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Internet Financial Study of the Patterns of p2p Development Goals——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nature characteristics of p2p

LU Min-feng,LI qing
(1.Jiangsu bank head office,Nanjing 210005;2. Nanjing University of Finances and Economics, Nanjing, Jiangsu, 210046, China)

Permeability and penetration of the Internet financial has been recognized from all walks of life, and p2p as an Internet financial support to the positive role of small micro enterprise financing also fully recognized.About p2p, from producing to the voice of the explosive growth of its argument never stop, because its no unified understanding, lead to the evaluation of p2p, its development goals, social tolerance, growth methods and vision of the future are also different. From the analysis on p2p essential feature, to master the basic features of p2p, facilitate captured the essence of things and the principal contradiction, which scene to make a scientific judgment on the development of p2p in the future, to keep the development of this new thing can provide a good environment. p2p is characterized with nature and nature, nature is the "Internet + folk lending," the intrinsic characteristics of the Internet financial and credit intermediary, folk lending, the essential characteristics of p2p has fully show that it has good vision, p2p has huge market demand and supply a wide range of markets, but also adapted to the big trend of the development of financial market diversification demand, problems existing in reality is the current p2p facing regulatory and trust mechanism is not perfect, it does not negate the p2p vitality and the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of itself.

p2p;essential feature and development vision;The target schema

F83

A

1004-4310(2015)03-0101-06

10.14096/j.cnki.cn34-1044/c.2015.03.024

2015-02-08

陆岷峰(1962-),男,江苏金湖人,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任江苏银行总行高级会计师,研究方向:宏观经济、商业银行、中小企业;李琴(1990- ),女,河南沧州人,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体制改革,金融、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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